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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擦窗坠楼亡 雇主有错应赔偿
经典案例
2004年11月7日,保姆焦女士在雇主刘先生家擦窗玻璃时不慎从楼上坠亡。事后,焦女士的家人将雇主刘先生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刘家的窗户未安装护栏,而刘先生也未对此采取安全措施,存在一定过错。而焦女士长期于刘家做保姆,在明知窗户没有护栏的情况下仍未尽谨慎义务,对事故也负有过失责任。2006年1月22日,法院判令刘先生应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15.6万多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的保姆焦女士在雇主刘先生家擦玻璃时不慎从楼上坠亡。由于刘先生家窗户未安装护栏,也未采取安全措施,存在过错。保姆焦女士明知擦窗有危险,但未能尽到谨慎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上述判决。本案的判决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7条,《民法通则》第131条,《侵权责任法》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