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劳动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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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员工签合同 双倍工资必须付

经典案例

2009年3月,被告杜某在原告公司工作。当时,原告的公司尚未正式投产运行,并与被告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月工资为15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2000元。被告自2009年3月至8月已按约定领取了6个月的工资,期间,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9年9月2日,被告离开原告的公司到他处工作。同时,被告向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其6个月的工资差额部分(口头约定的工资),并支付因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原告公司支付被告杜某2009年3月15日至2009年8月双倍工资8619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6个月是事实,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不能证明与被告未订立劳动合同是原告自身的原因所造成。故原告所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其要求不支付被告的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2010年4月12日,法院驳回原告某公司要求不支付被告杜某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由于原告某服饰有限公司未能与被告杜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依法每月支付被告杜某双倍的工资。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