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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虽未签 劳动关系仍存在
经典案例
2007年7月,谢某进入某厂从事门卫工作,每月工资1000元,当时玉林某厂并未与谢某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8月,为了解决谢某儿子的就学问题,某厂曾出具谢某为本厂职工的证明。2013年,某厂帮全场职工购买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其中也包含了谢某在内。2014年1月8日,谢某在门卫室值班时感到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谢某死亡后,某厂与谢某的家属因谢某工伤待遇引发争议。某厂认为其与谢某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工伤赔偿金。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某厂与谢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通过某厂为谢某开具证明及为谢某购买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可以认定,谢某是某厂员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5月,法院依法认定原告某厂与谢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然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谢某在该厂从事门卫工作,正在值班时突然发病身亡,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可该厂却以未与谢某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承认与谢某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工伤赔偿金。虽然该厂未与谢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根据该厂为谢某开具证明及为谢某购买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故法院认定,谢某系该厂员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