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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带乘遇车祸 死后也要担责任
经典案例
2011年7月24日18时18分,胡某骑电动自行车带朋友余某参加宴席,途中与一辆重型自卸车相撞,胡某及余某当场死亡。事后经警方认定,骑车人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余某无责任。余某之夫曹某等人诉讼到法院,要求胡某之夫贾某等人从胡某的遗产中支付因余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94240.90元。
法槌定音
庭审中,胡某家人认为,胡某是好意带人,不应承担责任。审理后,法官告知胡某家人,胡某虽属好意带乘,但造成了死亡的损害后果,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和公平原则,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2012年1月5日,法院依法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胡某家人一次性给付余某家人各项损失4万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胡某是好意带人,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故胡某虽属好意带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302条,《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