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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归途溺水亡 定作人不担责任
经典案例
2003年1月31日,林先生和妻子周某邀请木匠陆某上门修理桌子,陆某携带工具去了林家。当日完工后,林、周夫妇给付了陆某工钱并以酒菜款待。晚6时半左右陆某饭后独自骑车回家,岂料途中不慎跌入河中溺水身亡。为此,死者的家属将林、周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丧葬费、工伤死亡补助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4.4万余元。
法槌定音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要求林、周二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没有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陆某为林、周修理桌子,是通过劳务提交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且陆某是以自己的人力、设备和技术独自完成工作,与林、周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因此,陆某与林、周之间建立的应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
本案中,因陆某与林某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故不属于雇佣关系。陆某为林、周修理桌子,是通过劳务提交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应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定作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