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吊顶被摔伤 房主无过不担责
经典案例
2007年4月26日,李某因装修房子,在劳务市场找到做木工活的王某,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王某到其家做房屋吊顶工作,工作完成之后,李某一次性支付王某1500元钱。同年5月2日,王某自带工具来到李某家开始做吊顶工作。5月3日上午10时许,王某在工作中不慎摔伤,花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事后,李某拒绝支付医疗费用。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槌定音
按照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或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损害或致他人损害的,除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外,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时,王某提出他是受李某雇佣,到李某家做吊顶工作时受伤的,故李某应对其受伤承担责任。但李某认为,吊顶的活是自己包给王某的,二人之间是承揽关系,非王某所主张的雇佣关系,故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仅与王某约定按设计图纸完成吊顶工作后支付1500元钱,对具体吊顶工作没有明确要求和指示,吊顶的工具大部分是王某自带的,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关系。本案中,定作人李某不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失。2008年10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李某无责任,驳回木工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的定性问题。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由此可见,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