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劳动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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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房屋被摔伤 定作人不需担责

经典案例

2013年8月,程某与宋某签订装修房屋协议,由宋某包工包料装修房子,验收合格后,按约定结算费用。签订合同后,宋某便雇用姜某等人来做工。姜某在工作中不慎摔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姜某要求宋某赔偿损失,宋某以姜某是给程某装修房屋受的伤,应由程某承担赔偿责任推脱。姜某找到程某,程某称自己无义务赔偿。无奈,姜某将程某和宋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6500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与宋某签订的包工包料装修协议属承揽合同,程某和宋某间存在承揽关系。宋某包工后雇请姜某等人前来做工,姜某等人按宋某的指示完成劳务活动,二者存在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2014年8月,法院判决宋某赔偿姜某6500元。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程某对姜某的受伤并没有过错,对姜某的承揽工作也没有过失,故对姜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1条、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