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劳动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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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关系属雇佣 受伤师傅应担责

经典案例

汤某、蒯某原本是王某经营的汽车修理厂的学员,王某负责汤某、蒯某的日常吃住,并教授修车技术,但不发放工资。2010年1月1日下午,汤某和蒯某在汽车修理厂内学习修车。因光线较暗,蒯某准备插上电源开灯,汤某准备在一旁点火,哪知道不慎将松香倒入火中,火焰喷出致使旁边的蒯某身体7%面积烧伤。王某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拒不支付其他费用,致使蒯某中断治疗。3月2日,蒯某将汤某、王某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用及精神抚慰金。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徒工是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中的一种用工形式。由于蒯某是王某经营的汽车修理厂的学员,受王某的指示进行学习、工作并提供劳务。王某虽然没有支付报酬,但学员是以学习技术为目的,蒯某在付出劳动的同时,得到技术上的收获,这种收获可视为其付出劳动的“报酬”,所以蒯某与王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蒯某在工作时受伤,王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案件审理过程中,蒯某撤销了对汤某的起诉,2010年5月,法院判决雇主王某赔偿原告蒯某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6833.42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原告蒯某系被告王某经营的汽车修理厂的学员,受王某指示进行学习并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已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