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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眼睛被戳伤 家长担责应赔偿
经典案例
2003年5月的一天,原告杨某(13岁)、被告汪某(11岁)及原告的哥哥、弟弟4人在原告杨某家附近的小树林里玩耍,原告的哥哥、弟弟在钓鱼,被告手持一根1米左右的芦柴棒和原告对打着玩。后原告准备去塘边洗手时,被告将手中的芦柴棒向身后一扔,正巧刺中原告的左眼,造成原告眼睛受伤。经医院治疗,并实施了人工晶体植入手术,用去医疗费6000余元,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左眼受伤是被告所致,但被告的行为显属过失,被告因过失侵害原告身体造成伤害,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被告是未成年人,故由其监护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2004年7月9日,法院判令被告监护人赔偿原告7000余元。
法律解析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致损的侵权案件。原告杨某和被告汪某在一起玩耍,被告汪某随手将芦柴棒扔往身后,刺中原告左眼并致其伤残十级。被告的行为存在过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杨某在被伤之前与被告对打,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侵害他人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同时,根据该法第131条、第133条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未成年人由于认知能力较差,在一起玩耍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必须引起家长、学校及所有监护人的高度注意,以避免造成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1条、第133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6条、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