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签证纠纷
一、签证与索赔的定义
从工程管理的角度来定义,现场签证是指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现场签证的范围一般包括:(1)适用于施工合同范围以外零星工程的确认;(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后需要现场确认的工程量;(3)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人工、设备窝工及有关损失;(4)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的增减;(5)确认修改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6)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施工措施费增减等。
在工程合同法律实务上,工程签证一般是指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支付各种费用、工程量计量、工期顺延、损失赔偿等事项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索赔成立必须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正当的索赔理由;有效的索赔证据;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下列一项或几项的方式提出:(1)延迟工期;(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发包人要求索赔时,可以下列一项或几项的方式提出:(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5]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因此签证主要作为确认工程量与相应工程价款的证据。
二、签证的法律效力
1.签证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但具体的格式没有统一规定。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采用自己惯用的格式制作签证。
2.签证的主体,即项目部什么职位的人员有权作出什么类型的签证,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合同约定特定内容的签证应当加盖公司印章或项目部印章的,应遵从合同约定,否则签证没有效力。若合同对签证的办理没有具体约定,那么应依据工程惯例和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对签证的效力进行认定。一般来讲,对双方权利义务影响较小的不是很重要的签证,有项目经理签字的,应该认可其效力。对双方权利义务影响较大的比较重要的签证,除了项目经理签字外,还需要加盖公司印章。对此,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3.签证、索赔的办理时间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合同一般会对发生特定事由后,签证与索赔的办理期限进行约定,并约定逾期不办的视为放弃办理。当合同有此约定时,签证与索赔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才能认可其效力。如果合同未约定逾期不办视为放弃办理,则当事人即便未办理签证,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工程量确实发生的,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由于签证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对其产生纠纷主要还是争议其所体现出来的工程价款、工程工期、工程质量等内容,因此本节对“律师办案思路与技巧”和“典型案例精析”两部分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