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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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发现犯罪嫌疑的案件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条文释义】

一、本条司法解释的规范目的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在对民间借贷进行民事诉讼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这是本解释再次对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复杂。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本解释并没有对其实体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仅对刑民交叉的程序问题规定了处理规则。

二、本条第1款的理解与适用

在理解和适用本款规定内容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本款规定符合公、检、法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法治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按照本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时,如果发现民间借贷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时,也就是说,此种情形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就必须裁定驳回起诉,同时,人民法院又不能仅仅以驳回起诉就了结此案,而是应当根据公、检、法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将当事人涉嫌非法集资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由这些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予以处理,这样的处理也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08条[14]规定的精神的。2014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也规定,在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时,“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第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只有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时才能适用本款规定,即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不得予以受理。如果发现是涉嫌其他犯罪线索的,例如,发现当事人可能涉嫌贪污、受贿或者盗窃罪等犯罪线索时,由于这些种类犯罪的线索与民间借贷民事案件的审理没有必然的联系,人民法院就不能裁定驳回起诉,而是必须继续审理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那么,接下来一个问题是何为非法集资犯罪呢?从我国《刑法》和一系列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非法集资犯罪并非一个具体刑事罪名,而是由多个具体的金融犯罪罪名组成的,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是否构成这些犯罪,需要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作出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加以确定。

第三,必须是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民间借贷行为自身或自己就是非法集资行为,或者说是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获得的金钱、财物等直接用于民间借贷的,或者说构成整个民间借贷活动绝大多数活动都是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必须是直接相关,并非只是与其有些许联系或者只是间接相关。之所以具有这样的立法本意,这是和本解释第6条的规定相区别的,为此,我们将在解读本解释第6条规定时进一步阐述。

三、本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虽然有本条第1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但只是有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并未经过刑事审判被人民法院判定有非法集资的犯罪或者经过审判终审判决并未判决当事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就不能适用本款规定。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终结案件,当事人都应视为无罪:一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接受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线索和材料后,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发经初步审查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不予立案从而终结刑事诉讼的;二是虽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过立案,但在侦查后还是不够移送审查起诉条件从而撤销案件的。三是虽然被移送审查起诉,但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案件也应当终结。四是检察机关虽然也针对非法集资犯罪提起公诉,但是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在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只要出现任一情形,在刑事诉讼法均视为无罪,因此,在经过刑事诉讼活动排除非法集资犯罪的,就又恢复到可以起诉的条件,因此,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即可以恢复民事诉讼程序,从而要解决当事人存在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