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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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设立博物馆的基本条件】

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

(二)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

(三)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五)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博物馆馆舍建设应当坚持新建馆舍和改造现有建筑相结合,鼓励利用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等作为博物馆馆舍。新建、改建馆舍应当提高藏品展陈和保管面积占总面积的比重。

【释 义】

本条规定的是设立博物馆的基本条件,并对新建馆舍和改造现有建筑作为馆舍提出了补充要求。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设立博物馆的五个方面基本条件

(一)博物馆馆址及必要的空间要求

为了实现收藏、保护、教育、研究、展示的功能,设立博物馆首先必须要有固定的场址与空间。

固定的馆址是博物馆持续正常发挥其职能与社会效益的基本前提。固定馆址既可以是自有产权,也可以是长期租用,但不能是临时、短期租用性质,更不能存在产权纠纷等问题。馆址,就是博物馆登记备案的地址,是博物馆登记备案的基本条件。对于馆址,虽然国家没有特别硬性的规定要求,但是,为了更加有利于实现其功能,按照《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博物馆馆址的选择还是应该符合下列要求:1.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善、具有适当的发展余地;2.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内,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相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3.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与馆址相对应,博物馆还应该有必要的馆舍建筑。馆舍面积可以有大小的区别,但是至少应该能够满足实现其功能的需要。总体来说,根据《博物馆评估标准》与《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的要求,博物馆的馆舍建筑功能区块要布局合理,自成系统;环境要整洁、美观、舒适,绿化率高;室内空气质量好。具体来说,博物馆馆舍应符合《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科学合理的博物馆展室应符合下列要求。博物馆展室面积,总体上应该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展室应布置在陈列区内通行便捷的部分,并远离工程机房。展室之间的空间组织应保证陈列的系统性、顺序性、灵活性和参观的可选择性;展室的面积、分间应符合布置展品的要求,每一陈列主题的展线长度应考虑观众参观的舒适度;展室单跨时的跨度不宜小于8米,多跨时的柱距不宜小于7米;室内应考虑在布置陈列装具时有灵活组合和调整互换的可能性;展室的室内净高除工艺、空间、视距等有特殊要求外,应为3.5-5米;除特殊要求采用全部人工照明外,普通展室应根据展品的特征和陈列设计的要求,确定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的合理分布和组合;展室应防止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并防止阳光直射展品;展品面的照度通常应高于室内一般照度,并根据展品特征,确定光线投射角;当展室面积较大时,室内宜有相应的吸声处理;展室的地面应采用耐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有条件时,展室地面可选用有利于减轻观众步行噪声的铺地材料;大、中型馆内展室的每层楼面应配置男女厕所各一间,若该层的展室面积之和超过1000平方米,则应再适当增加厕所的数量。当然,不同的博物馆根据其具体情况其展室也会有不同的要求。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执行〈博物馆条例〉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最低限度的要求,博物馆展厅(室)面积原则上不宜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40%或小于400平方米。

博物馆藏品保管场所应由藏品库房、缓冲间、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保管装具贮藏室、管理办公室等部分组成;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贮藏室、办公室等用房应设在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收藏对温湿度较敏感的藏品,应在藏品库区或藏品库房的入口处设缓冲间,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大、中型馆的藏品宜按质地分间贮藏,每间库房的面积不宜小于50平方米;重量或体积较大的藏品宜放在多层藏品库房的地面层上;每间藏品库房应单独设门;窗地面积比不宜大于1/20;珍品库房不宜设窗;藏品库房的开间或柱网尺寸,应与保管装具的排列和藏品进出的通道相适应;藏品库房的净高应为2.4-3米;若有梁或管道等突出物,其底面净高不应低于2.2米;藏品库房不宜开设除门窗以外的其它洞口,必须开洞时应采取防火、防盗措施。

作为重要的收藏保护机构,博物馆应具备一定级别的安全防范设施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确保藏品安全。新建博物馆在安防和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等建设方面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托文物保护单位等历史建筑或古遗址等设立的博物馆,还要符合国家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相关要求。

(二)博物馆藏品及研究资料的基本要求

藏品是博物馆的核心资源,是其实现各项功能的基本要素。藏品收藏、研究和展示是博物馆的主要工作,也是博物馆的重要标志和区别于其他机构的显著特征。因此,本条例对博物馆藏品数量、种类、质量以及藏品和研究资料应足以支撑陈列展览提出了基本要求。

相应数量的藏品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相应”应理解为两个方面的符合,一是数量上与博物馆规模符合,二是种类上与博物馆宗旨符合。无论国有或非国有,一般而言,规模越大,综合性越强的博物馆所要求的藏品数量越多。国有博物馆设立前,应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藏品进行充分的评估,着重论证藏品能否形成陈列展览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设立博物馆。在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中,对非国有博物馆要求的藏品数明确规定为300件(套)以上,如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为主要保护、研究、展示内容的博物馆,以大体量实物收藏为主的博物馆,藏品数量可适当放宽。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执行〈博物馆条例〉的实施意见》提出,博物馆藏品应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原则上不应少于300件(套)。

博物馆藏品应具备必要的研究资料,除藏品本体的基本信息外,还包括藏品所反映的更深层次的自然与历史文化信息,这些资料在加工后,应可满足传播的需要,服务于博物馆的陈列展览和社会教育工作。若藏品普遍缺乏相关的研究资料,导致难以向公众进行展览与释读,则不能满足设立条件。这一条在博物馆筹备设立工作中容易被忽略。

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的这一要求,其实质是对藏品数量、种类、质量及相关研究材料深广度的规定。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中要求展览性质要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符合,并能突出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陈列展览要按照一定的主题、序列和艺术形式将藏品加以组合,这就要求藏品自身就具备一定的系统性、逻辑性。藏品数量过少、背景不清、研究不足、品种过于单一或混乱,甚至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都难以支撑起陈列展览。陈列展览要能满足开展直观教育、传播文化科学信息和提供审美欣赏的需求,因此,缺乏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藏品也是难以满足陈列展览的需求。

关于博物馆设立时,其藏品的来源是否存在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的问题,应该对应《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博物馆举办者应在设立博物馆时,对藏品来源的合法性,向全社会作出郑重承诺和声明。一方面可视为博物馆举办者自身对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的坚定遵守,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社会各界及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博物馆一旦设立后的监督。

(三)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要求

为了尽到藏品保管与研究、对外开放、公共服务及安全的责任,博物馆应具有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国际博协《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是多样和广泛的,包括保护与修复人员、科研人员、博物馆教育服务人员、登记保管员、计算机专家、安全服务管理员等。此外,随着技术进步、博物馆办馆理念的更新和博物馆功能的拓展,博物馆还可根据需要引入信息化、物联网、资产管理、社会教育、文创产品研发、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博物馆专业人员需接受相应的学术、技术及专业培训,以发挥其在博物馆运营管理及遗产保管、研究教育方面的作用。2012年《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报告》将全国一级博物馆划分为历史文化与综合类、纪念馆类、自然科技与专题类、遗址类四个类别,这一分类基本能涵盖全国博物馆的类别。除了一般性的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外,各类别的博物馆应着重根据本馆藏品体系、研究方向和陈列展览内容所属的主题学科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如历史文化与综合类的博物馆,以考古发掘为基础、以历史文物为主要展示内容,以历史的观点和方法为主要展陈思路,如中国国家博物馆以及大部分省市博物馆等,应充实历史学、考古学、人类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自然科技与专题类博物馆,应有相应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纪念馆类的博物馆,偏重于对本馆所纪念的历史人物或历史事件的研究和展示,应有研究该历史人物、历史事件以及相关历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遗址类博物馆,则应充实专门的遗址保护、管理和展示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博物馆的经费保障

无论是国有博物馆,还是非国有博物馆,都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性组织,体现社会公共利益。在《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的定义中,博物馆是一个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非营利的永久性机构,并向大众开放。因此,无论何种组织或个人,都不应当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博物馆。博物馆的举办者在创办之时,对此就应有明确的认识,并秉承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理念,以实现社会效益为主要依据来经营和评价博物馆。这就要求博物馆的举办者要能够保障办馆资金和持续稳定运行经费的来源。本条例第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国有博物馆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应根据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承担。非国有博物馆,其举办者应提供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

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办馆资金应当包括用地、建筑、设备设施、藏品、陈列展览、知识产权等需要投入的资金。保持博物馆持续稳定运行的经费应当包括日常运行、藏品保护、展示展览、宣传教育、员工的薪金和福利、设备设施消耗及更新、物业管理等所需的资金。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在设立博物馆之时都应首先对以上资金需求及来源予以明确和保证。因此,从维持博物馆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来看,相对于办馆资金而言,更需要获得举办者对维持博物馆持续稳定运行所需运行经费的确认和保证。虽然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功能的博物馆的开办和运行所需要的资金量不同,但举办博物馆投入的资金应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博物馆的规模、功能相适应。博物馆举办者在申办博物馆时,应对可能产生的办馆资金和运行经费的资金成本进行投资估算,并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解决博物馆资金来源,特别是获得持续的运行经费保障,是实现博物馆功能的基本保障。从国内博物馆举办和运行的实践来看,资金投入不足主要发生在运行经费上。而博物馆一旦遭遇资金短缺,将制约博物馆各种业务活动的有效开展,限制博物馆社会功能的发挥,甚至无法生存。有鉴于此,博物馆仍需要通过多种方式获取资金,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多渠道筹措的资金应作为博物馆运行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举办者对博物馆运行经费的投入外,博物馆应充分利用国家对促进和保障公益文化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等法律规范,积极争取国家公益服务项目以及相应的财政配套资金支持。同时,博物馆应当积极开展营销和推广,以灵活的方式动员、吸引和争取公益性基金以及其他社会资金的投入。

(五)博物馆的公共安全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包含信息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公众出行安全、避难者行为安全、人员疏散的场地安全、建筑安全、城市生命线安全、恶意和非恶意的人身安全和人员疏散等。博物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确保观众人身安全,建设配置必要的设施、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制度及应急预案, 如:博物馆建筑作为公共建筑,应建设和设置安全可靠的设施,满足观众正常参观时的安全,并能在一定程度内有效抗击地震、洪涝、雷击等自然灾害;博物馆应按照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的规定建设安全设施,做好安全标示,疏散路线合理,满足安全和消防的要求;博物馆应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疾控工作,并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应对个体观众突发疾病的救助。

在设施方面,博物馆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消防配套设施设备、防雷装置、应急照明、救生设施设备、安全通道及疏散通道标识牌等安全设施,并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标志醒目;应急照明、救生等设施、设备完好。

在制度方面,公共安全制度完善、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健全,措施得当,安全保卫人员受过专业培训,素质高、业务精,工作程序规范、准确;档案齐全,交接班制度完善、记录齐全;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在应急预案方面,应急预案要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有条件的应在节日期间配备应急医护人员。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关于博物馆馆舍建设要求的指导性原则

本款旨在对博物馆建设进行一定程度的法规引导。《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提出, 到2020年,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人群覆盖率明显提高,从40万人拥有1个博物馆发展到25万人拥有1个博物馆;科技、(当代)艺术、自然、民族、民俗、工业遗产、二十世纪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专题性博物馆和生态、社区、数字博物馆等新形态博物馆得到充分发展,博物馆门类更加齐全,类型结构趋于合理;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地市级综合性博物馆和文物大县博物馆及其他县级博物馆。这就是说,到2020 年,全国博物馆的数量将有1.6倍左右的增加。与之相对应,必然会有大量新博物馆需要建设。但是建博物馆并不一定需要新建馆舍建筑,本条例提出应“坚持新建馆舍和改造现有建筑相结合”,同时“鼓励利用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等作为博物馆馆舍”。这既体现了对土地和建设资金的节约,也充分考虑到了对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等现有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对于新建馆舍的博物馆,其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其建筑应符合博物馆的功能使用需求,并按照《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

名人故居是历史上名人曾经定居、生活过,并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影响的场所,是一种特殊的文化景观;工业遗产直观地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进程,具有历史、社会、科技、经济和审美价值,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证。名人故居和工业遗产因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具有很强的观赏性和知识性,人们通过参观、欣赏可以学习知识、陶冶情操。1961年国务院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就已规定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可以辟为博物馆、文管所或参观游览场所。1982年颁布包括后来历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都坚持了这一内容。许多历史悠久的名人故居和工业遗产都已被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纳入了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畴,其中有相当部分适宜改造利用后作博物馆使用。另外,《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专门就工业遗产的利用提出要求,鼓励将工业遗产建设成为工业遗产专题博物馆。

改造现有建筑,应适应博物馆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设置配套的服务设施,达到安防消防的要求,并注意保持原有建筑风貌。

此外,无论是新建馆舍,还是改造现有建筑作为馆舍,均应首先从满足博物馆的藏品保管、陈列展览等功能出发,提高藏品展陈和保管面积占总面积的比重,并严格限制办公等辅助性功能用房的面积规模。

随着博物馆建筑建设规模的不断增长,一个博物馆的建筑面积、展厅面积、展览总展线长度都在不断变化,观众的餐饮消费、休闲服务需求也需要满足。博物馆馆舍在设计过程中,除了要优先保障藏品保管、陈列展览等主要功能空间外,还应充分考虑到博物馆满足观众多元化服务的需求,为必要的服务留下充足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