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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关系到博物馆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产生与消失,关系博物馆社会功能的实现与发展,是博物馆管理方面最基本的法律制度。现行行政法规对非营利组织设立有相关规定,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等,《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对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条件也作了明确规定。当前,我国博物馆的设立主要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其变更与终止也主要按照这两部行政法规的要求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博物馆设立由原来的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调整为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当前博物馆事业的管理体制和发展趋势,也符合目前的改革方向。考虑到博物馆的特殊性以及博物馆的多样性,本条例对博物馆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基本条件只作了一般性规定,如法律法规还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