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非洲商事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非洲商事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一、非洲商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
(一)古代非洲时期
非洲大陆孕育了人类文明,截至目前的考古研究显示,世界上第一个直立行走的人类生活在距今320万年的埃塞俄比亚。而现代遗传学家的研究结论也普遍认为,目前生活在世界各地的现代人类都是非洲某个原始部落的后裔,人类是从非洲大陆逐渐迁徙到世界各个角落的。在几百万年的历史长河中,非洲大陆积淀了深厚的历史文明和丰富的文化遗产。
约公元前4000年,非洲大陆上建立起了世界上最早的国家——古埃及王国。埃及国王自称神的儿子和化身,其所发布的敕令成为了古代埃及法律最为重要的渊源之一。这也使得非洲大陆产生了除习惯性规范以外的、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且有文字记载的法律。
此后的几千年中,非洲大陆的各个区域陆续建立起了大大小小的国家和王朝,包括非洲东北部的库施王国、阿克苏姆王国,非洲东部的阿比西尼亚帝国,非洲西部的加纳帝国、马里帝国、桑海帝国,非洲中部的刚果帝国,非洲东南部的莫诺莫塔帕帝国等,而非洲的北部则相继成为了罗马帝国和拜占庭帝国的行省。这些文明古国又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而经历兴衰更替,也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地与外界交流和融合,形成新的文化和规范。
在这一时期,非洲各个地区的国家和部落纷纷建立了各具特色的本土法律制度规范,但是,除埃及等少数国家以外,大多数非洲国家的法律规范并未得到完整的编纂和整理,书面的可考材料很少。在法律渊源方面,各国、各地区的国王、酋长、部落首领、宗教领袖的敕令、命令、旨意、决定、裁决甚至日常语言构成了法律规范中最重要的部分,而当地人民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也形成了具有不同约束力的各类规则,在得到权力机关认可或被区域内民众普遍接受和遵守的情况下形成了当地的习惯法。外来的罗马法在这一时期对北非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基督教的兴起和基督教与罗马帝国的联姻也使得基督教的规范从欧洲传入了非洲大陆。
从现代的部门法划分的角度来看,古代非洲当地的法律规范在刑事、婚姻、继承、土地、侵权、合同等领域发展较多,现代意义的商事法律制度基本没有得到发展。各类型的法律规范在内容上无部门法的划分,体现出诸法合一的特点。另外,不论是国家颁布的法律规范还是民间形成的习惯法都具有非洲原始宗教崇拜祖先和神灵的色彩。
非洲法律文化经历的第一次重大变迁开始于公元7世纪左右。当时,亚非交界阿拉伯半岛的阿拉伯帝国开始崛起,并将扩张的矛头指向了非洲大陆。阿拉伯帝国以伊斯兰教为国教,以圣战之名进行武力扩张和宗教文化的输出。经过几代国王的征战,阿拉伯帝国取代拜占庭成为北非的统治者,并使阿拉伯的语言、宗教以及法律制度深深地根植于北部非洲地区,直到今天,北非大部分国家仍属于阿拉伯世界的一部分。另外,伊斯兰教及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对西非、东非沿海地区乃至整个非洲大陆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此后的一千多年间,大量的非洲原住民皈依了伊斯兰教。时至今日,非洲大陆约有4亿伊斯兰教徒,约占世界伊斯兰教徒的四分之一。这使得具有伊斯兰宗教色彩的法律规范在非洲各地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认可和适用。另外,伊斯兰教法还与罗马法、基督教法一道,不同程度地渗透到了非洲大陆的各个地区,使非洲大陆之外风格各异的法律体系与非洲本土形成的法律规范得以相互融合。由于各地区大多面临不同体系法律并存的状况,加之受罗马法的影响,这一时期国际私法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发展。
(二)欧洲殖民时期
从15世纪开始,在科学技术方面后来居上的欧洲人对非洲大陆开始了长达数百年的黑暗殖民统治。在这个时期,非洲的社会结构、语言、经济、文化、宗教、法律等各个方面都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欧洲人倚仗自己的军事力量,对非洲文明肆意破坏、对非洲财富大加掠夺,更给非洲人民带来了深重的苦难。15世纪开始,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开始侵略非洲沿海地区,同时也开启了黑暗的黑奴买卖历史。17世纪起,奥斯曼帝国在北非地中海沿岸及东非红海沿岸建立殖民地。英国、法国、荷兰也在这一时期开始崛起,连同瑞典、勃兰登堡、汉堡、库尔兰等国家开始对非洲进行殖民扩张。欧洲国家对非洲大陆的殖民侵略在经历了18世纪末到19世纪末这一段时间的停滞后,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达到了顶峰,在短短的二三十年间,非洲大陆被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奥斯曼帝国等列强完全瓜分。之后,非洲大陆各地区随着欧洲战事在列强间易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非洲大陆主要被英国和法国所管辖,少部分地区由比利时、葡萄牙和西班牙占领。
在这一时期,非洲大陆的各个地区共经历了十余个欧洲国家的殖民统治,殖民统治者和来自欧洲的移民在武力征服的同时也将欧洲的法律制度全面移植到了非洲地区,废除了非洲原有国家颁布的法律,将欧洲的法律制度强加于非洲各地区的原住民,但在一定程度上许可当地习惯法在相关地区继续适用。这使得非洲法律文化经历了第二次重大的变迁,形成了欧洲法、非洲习惯法和伊斯兰教法三者并存的法律格局。
这一时期对非洲地区影响最大的主要是早期的罗马—荷兰法和英国普通法,以及近代以来的法国和英国的法律,而北非地区则仍受伊斯兰教法的统治。同时,非洲当地原住民自有的法律规范也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作用。殖民统治者为了更好地管理非洲人民,避免激化矛盾引起反抗,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当地原有的规范,只将非洲当地的刑事规范予以废除,而当地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民事规范则得到了保留。由于大部分当地规范尚未成文,欧洲人将其称为当地习惯法,与所移植的本国规范相区分。殖民统治者在移植本国规范时也会进行适当的修改以适应非洲当地的政治经济状况及文化传统。殖民地政府的立法机关也在这一时期结合非洲当地的风土人情和实际需要制定了大量适用于本地区的法律法规。因此,在非洲大陆的不同地区往往会出现两套甚至更多的法律体系并存的现象。
也正是在这一时期,欧洲不同法系的法律制度与非洲原住民的规范在非洲大陆得以相互融合,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和区域性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日后非洲各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也为非洲区域性组织的建立提供了条件。特别是在商事法律制度方面,英国和法国的民法、商法、金融法、国际贸易投资法、税法、矿业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部门法,以及诉讼和仲裁等争议解决制度对非洲国家相关规范体系的建设影响很大。私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也在这一时期逐渐深入到非洲人民的观念之中。即使到现在,很多非洲国家的一些商事部门法从整体框架到具体条文表述还都明显地反映出对英国、法国等曾经的殖民国家相应法律制度的借鉴和模仿。
(三)非洲独立运动时期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非洲独立运动的浪潮在北非开始兴起。1952年埃及脱离英国控制,宣布独立。1955年万隆会议之后,在已独立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的鼓励之下,非洲独立运动逐渐进入了高潮,并扩展到了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区。当然这其中很大程度上也是欧美帝国主义国家利益博弈、削弱英法在非洲势力的结果。在1957年加纳获得独立后,1960年非洲的独立运动达到了最高潮,当年共有17个殖民地脱离宗主国宣布独立,被称为非洲独立年。至1960年代末,英国和法国所属的殖民地已经大部分宣布独立,葡萄牙在非洲的殖民地也于1970年代中后期独立。1990年,纳米比亚共和国获得独立,标志着殖民时代的结束。自此,非洲大陆完全独立,只有少数非洲岛屿目前仍属于欧洲国家。
在非洲独立运动的过程中,各个独立出来的国家也积极探索适合本国未来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促成了非洲法律文化第三次重大的变革。独立的非洲国家总体上来讲继承了殖民时期宗主国的法律制度框架和体系,尤其是法国大陆法系法律制度、英国普通法系法律制度,同时重视传统法律文化的保存和延续,在继承西方法的同时,保留传统的习惯法和伊斯兰法系法律制度等,普遍形成了独特的混合型法律体系。
从微观层面来看,非洲国家对各个部门法的继承和发展各不相同。在商事法律方面,非洲国家独立之后首先在原有宗主国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新的法律法规结合了独立后国家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和发展方向进行了相应调整。同时,新的法律法规通常会对当地传统习惯法的适用问题做出说明。在成文法以外,部分原来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有条件地继承了英国的普通法规范。在搭建起基本的商事法律框架体系之后,独立后的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也在不断地探索本国法律未来的发展道路,一方面丰富和完善本国的商事法律制度,寻求法律规范和配套设施与国际的接轨,另一方面也积极地探索区域、次区域国家间法律一体化的道路。
二、非洲商事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
(一)非洲国家的法律体系类型
如前文所述,非洲大陆每一个国家在独立之前都历经了坎坷的道路,殖民统治的经历和外来法律制度的嫁接和渗透使得当代非洲各国在总体上来讲都属于混合法系国家,或者也可以说非洲各国都不属于任何一个法系,因为在每一个非洲国家中,都并行着两个或者多个分属于不同体系的法律制度规范。由于殖民统治时期宗主国的法律对相应的独立后非洲国家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如果按照历史上非洲各地区的宗主国所属的法系来划分,可以将今天的非洲国家大致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非洲大陆法国家
非洲大陆法国家是指历史上曾被法国、比利时、葡萄牙、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殖民的地区独立后成立的国家,主要包括北非的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突尼斯、利比亚,西非的贝宁、几内亚、科特迪瓦、马里、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多哥、布基纳法索、塞内加尔、几内亚比绍、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佛得角、赤道几内亚,中非的乍得、刚果共和国、加蓬、刚果民主共和国等;东非的科摩罗、塞舌尔、布隆迪、莫桑比克、马达加斯加等;还有非洲南部的安哥拉。非洲大陆法国家又可以细分为非洲法国法国家、非洲葡萄牙法国家等。
2.非洲普通法国家
非洲普通法国家是指历史上曾属于英属殖民地或附属国的国家,主要包括西非的冈比亚、加纳、尼日利亚、塞拉里昂、利比里亚,非洲中东部的肯尼亚、马拉维、乌干达、赞比亚等。
3.兼具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特色的混合法系国家
非洲一些地区由于历史上曾分别被欧洲大陆国家和英国所殖民占领,当地的法律兼具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特点,主要包括非洲南部的南非、博茨瓦纳、纳米比亚、莱索托、斯威士兰,西非喀麦隆以及东非的毛里求斯、索马里共和国等。
4.兼具大陆法系和伊斯兰法系特色的混合法系国家
北非的埃及、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突尼斯等国家因历史上曾被阿拉伯帝国并入版图而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被阿拉伯文化所同化。不过这些国家近代以来又受到了来自法国的占领和统治,其中埃及还曾经被英国控制。因此,这些北非国家的法律同时体现了欧洲大陆法和伊斯兰宗教法的特点,埃及法律同时还受到英国法很深的影响。
(二)非洲国家商事法律体系的发展现状
虽然属于相同法系的非洲国家的法律会表现出一定的相似性,但这种相似性是从较为粗略、概括的角度来讲的,主要体现在法律体系整体的结构、法律术语的使用、法律文本的结构和行文风格、法律执行的方式等方面。但从法律法规具体发展程度和发展方向上来讲,即使属于相同法系的国家也有可能由于其在政治制度、社会环境、地理位置、自然资源、历史渊源、经济发展状况等方面存在不同而导致相互间法律具有显著差异,而不同法系国家之间则在宏观和微观的许多问题上都会存在巨大的鸿沟。例如,塞拉利昂和尼日利亚同位于西非地区,历史上都是英国的殖民地,但是两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相差悬殊。以两国经济方面的立法为例,尼日利亚证券法内容丰富、结构严谨,而塞拉利昂则由于资本市场未得到发展根本未制定也不需制定证劵法。可见,非洲属于不同法系、处于不同发展状况的国家的商事法律发展情况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但是,这并不否认非洲各国的商事法律制度存在共性。第一,前面提到属于相同法系、尤其是历史上受同一宗主国统治的国家的商事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都较为类似,反映出对之前宗主国法律的继承和借鉴。第二,非洲各国基本上都在殖民宗主国法律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基本的商事法律体系框架。即使是经济上十分落后的国家也受历史和国际环境的影响,十分重视本国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绝大部分国家都至少建立起了有关贸易、投资、公司、金融、税收、劳工、资源、环境、知识产权等的基本商事法律制度,并通过建立专门的行政和司法机构保证法律的实施。第三,商事法律制度本身就具有国际性。尤其是在世界贸易投资活动飞速发展、全球一体化进程不断深入的今天,各国商事法律制度的融合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第四,非洲各国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纽带,很多国家并不是民族国家,而是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形成的多民族聚集的国家。各国之间在文化传统、历史渊源方面的联系,以及区域之间贸易投资往来的需要也促进了非洲商事法律制度的融合。最后,非洲历史上饱受殖民统治者的侵略之苦,到现在仍然由于经济、军事和政治上的落后而备受西方强权国家的歧视和压迫。非洲各国共同发展、优势互补、形成政治和经济上共同体一致对外的愿望也使得商事法律的统一成为了必然要求。
实践中,非洲国家在不断完善和丰富本国商事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也在努力的寻求与区域和国际的商事法律制度进行接轨。具体来讲,非洲地区商法的统一化和国际化金融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首先,各国在制定新的商事法律和修订现有的商事法律时,会努力在不损害本国利益的情况下,寻求与国际或区域内多数国家的模式趋同。而国际示范法、区域统一法的适用以及双边、多边条约的签署则能够有力的推进特定国家加快商事法律一体化的步伐。目前,非洲国家正探索通过区域性经济组织对商事法律进行统一的制定和适用,并逐渐将统一的法律制度扩大到整个非洲地区。在该方面,非洲法语国家已经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在货币金融及知识产权领域都制定了统一的法律规范,并建立了相关的区域性行政机构实施法律。非洲国家已经建立了集政治、经济、军事等为一体的全洲性政治实体非洲联盟,该组织在经济领域的目标是实现货币的统一并建立非洲共同的市场,而非洲联盟的最终目标则是建立统一的阿非利加合众国。可见,非洲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宏伟蓝图已经展开,虽然这一计划刚刚开始实施,仍面临很多需要克服的障碍,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非洲各国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升,各国的商事法律制度会在这一过程中相互融合,并最终走上与国际商法同步发展的道路。
因此,研究非洲商事法律制度既要关注非洲各国相关制度的共性也要具体分析各国之间的差异。在整体的非洲法律框架下研究非洲的商事法律制度,才能够透彻的理解法律法规背后的原理以及在国际背景下的应用,若脱离具体国家的实际情况一味强调共性的泛非洲化研究方法,不仅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也容易产生错误的结论从而误导实践。
为了对非洲商事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进行更加充分翔实的研究和介绍,本书之后的章节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兼顾各国微观的法律条文和非洲整体的法律发展历史及法律发展方向;从国际、区域、次区域、国家、地区等多个层面;分贸易投资、商事组织、金融、税收、劳工、环境与资源、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多个门类;以南非、尼日利亚、加纳、坦桑尼亚、赞比亚、纳米比亚、埃及、苏丹、摩洛哥、喀麦隆等10个经济相对发达、与中国贸易投资往来较为密切的国家的商事法律制度为主要资料,其他非洲国家商事法律制度为辅助材料;并结合国际组织、非洲区域、次区域政府间经济组织(东南非共同市场、东非共同体、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南非发展共同体、阿拉伯马格里布联盟等),及非洲政府间法律专业组织(非洲商法统一组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泛非保险市场会议、非洲地区标准化组织、泛非社会福利会议等)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辅以案例分析;希望能为读者展现非洲大陆商事法律制度的整体特点和基本框架,同时让读者了解非洲法律制度的特色和未来发展方向,为非洲法律的理论研究者、非洲贸易投资的实践参与者梳理出一份有价值的参考资料,弥补国内在非洲商事法律研究方面存在的空白。
三、非洲商事法律制度的特点
(一)丰富的商事法律渊源
非洲国家由于历史原因受到多种类型的法律文化的影响。其中既有来自本地的法律传统,也有从外界移植的法律制度,不同来源的法律文化在千百年的历史中相互融合,形成了独特的法律体系。现代独立的非洲国家大多都在宪法的框架下确认了多样的法律渊源,不仅包括独立以后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法规,也确认了本国传统习惯法的适用范围,还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历史上曾在国内适用的外来法律。另外,许多国家宪法还规定独立后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也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受英美法系法律制度影响的国家还会将司法判例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渊源。丰富多样的法律渊源是非洲国家法律最重要的特色之一,也是应当引起投资非洲的外国投资者格外重视的一个问题。
不过在商事领域,各国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律以及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各项行政法规规章是最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尤其是在涉及非洲投资各项行政审批、注册登记等事项时,成文法往往是唯一依据。习惯法在某些民事领域具有重要地位,但总体来讲对商事领域影响不大。而英国普通法、伊斯兰教法等仍有效力的外来法律在一国商事领域的适用则主要集中在合同、侵权等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先例不仅在发生争议时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在争议发生之前也是投资者防范风险的良好指引。而国际条约在一些特定的法律领域,如知识产权、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海商、关税等方面甚至起着比国内法更加重要的作用。可见,非洲国家丰富的法律渊源为外国的投资者和法律工作者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因此在对非洲的投资实务中通常有必要寻求相应非洲国家专业的法律人士的帮助。
(二)在继承原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实现法律制度的本土化
非洲国家自15世纪起受到欧洲殖民者的统治长达数百年之久,欧洲殖民国家尤其是法国和英国的法律体系在非洲广大地区尤其是城市地区已经深深地扎下了根。另外,宗主国在移植其法律体系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注意与非洲当地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使得宗主国的法律体系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在商事领域能够较好地引导非洲国家的社会生活。同时,非洲国家在独立后也面临着加入世界政治经济体系的问题,因此,各国在独立之后都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原宗主国遗留下来的法律制度体系。非洲国家在商事领域的立法不论是宏观的法律部门划分还是微观的法律用语、法条结构甚至是具体的语言表述都体现着与原宗主国法律的联系。
但是,非洲国家在继承原有法律的同时也将相关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本土化。如果说欧洲殖民者在向非洲移植本国法律时对相关法律进行了第一次本土化的话,那么非洲国家独立后重新整理和制定法律的过程就是将欧洲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第二次本土化。相关的法律规范往往首先明确新的非洲国家的独立性,删除不平等及歧视性的内容;其次通过新的规范保护独立的国家及民族利益;最后使新的商事法律法规的内容与国家经济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相适应。
(三)在适合本国发展的前提下寻求与国际接轨的立法模式
非洲国家在独立以后选择了不同的发展道路,许多国家还经历了相当坎坷的发展历程。独立初期的非洲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支持国家发展、保护国家资源和本国人利益的政策和法律,也在不同程度上限制甚至排斥外国人和企业在当地的活动,具有较浓厚的民族主义色彩。不过近年来受非洲大陆整体政局日趋稳定、各国经济良好发展、人民文化程度日益提高、区域和全球一体化进程不断深入等因素的影响,各非洲国家开始重新审视其制定的各项政策和法律,并根据国际局势的变化和自身经济社会实际发展状况对原有政策逐步进行调整。
在商事领域,各非洲国家均逐渐将发展本国经济作为国家的首要任务。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非洲国家认识到对外贸易与吸引外国投资的重要性,而与国际接轨的法律制度又是开展国际贸易、获得外国资本及技术的必备要素。不过,盲目照搬国际标准的制度很可能与非洲国家的实际情况不相匹配,甚至对非洲当地经济造成破坏。因此非洲各国近年来商事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是在不对本国经济造成负面影响的基础上,在立法的整体框架和具体规范上均寻求与国际商事法律的统一标准进行接轨。
(四)在吸引外资的同时注重保护本国利益
随着非洲国家逐渐意识到外国资本和先进技术对于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各国均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以吸引外国资本的投入。首先,在投资法方面给予外国资本以法律上的保护,包括给予外国人和外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对国有化和征收做出严格的限制,提供投资争议的国际解决途径,逐渐放开外汇方面的管制等。其次,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包括设立特别经济区等。最后,在外国投资的行政手续、知识产权保护、人员和商品的进出境、贷款及其他融资方式等方面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和规范以鼓励外国资本到非洲投资。
不过非洲很多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同时也十分注重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一点体现在商事法律制度的多个方面,包括:对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传统文化的保护;对关系国家安全、对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的行业禁止外资进入;对环境和当地社区的保护;对当地人利益和就业机会的保护;对外开放程度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等。因此,外国投资者需要注意非洲各国法律法规中特殊的限制性和禁止性规范。
(五)在保持本国特性的同时积极探索区域一体化道路
非洲各国发展道路不同、资源和经济基础各异,因此各国法律法规的发展程度也各不相同。尤其是在有关银行、证券等经济金融方面的立法方面,各非洲国家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法国大陆法、英国普通法等不同法系间存在的鸿沟也使得非洲不同传统的国家间的法律制度特色鲜明。另外,非洲存在众多的民族和宗教,一些国家的人民具有独特的个性和传统,这也会对该国的法律规范造成一定的影响,从许多非洲国家的法律中能够看到浓厚的民族情感和个性。
但近年来,非洲不同国家政府和人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增多,各国都认识到只有携手共同发展才能够互利共赢,才能够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取得话语权。独立的非洲国家在共同语言和相似历史经历的基础上建立了一系列区域和次区域的经济联盟或共同体,在商事法律领域也建立了专业性的政府间组织(如非洲商法统一组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泛非保险市场会议非洲地区标准化组织、泛非社会福利会议等)。通过区域性经济组织或专业组织,非洲各国计划逐步在各区域实现法律、经济、财政、政治、外交、军事等方面的区域一体化,并最终实现统一的非洲联邦的建立。
(六)立法、执法、司法之间存在不匹配的问题
非洲国家目前仍均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程度和法律制度体系仍然距西方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虽然非洲很多国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模式和经验,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达到国际标准的法律法规,但文本上的法律与实践中的法律往往会出现脱节的现象。
首先,部分非洲国家并未摆脱专政政权,一些国家的行政机关具有很大的实际权力,立法和司法部门的权力受到很大的制约,这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可预测性和可执行性。其次,一些国家行政机构臃肿、办事效率低下,且行政机关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会使法律的规定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得到有效的实现。再次,很多非洲国家内部腐败问题严重、权力寻租现象普遍、司法部门缺乏公正性和透明性,这些都使得法律的文本在实践中名存实亡。最后,一些非洲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足以支撑现代化的国家机关的运行,使得先进的法律制度难以得到有效实施。例如,一站式的投资服务需要较为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管理方式的支持,运行国家工业产权注册登记机构则需要大量专业化的人员的协作,国际争端的解决需要高素质的司法队伍,而很多非洲国家缺乏相关方面的人才或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