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外国公司营业所制度
一、概述
在投资国以外的国家成立的公司可以选择通过在一国注册营业所的方式进入该国进行投资和从事相关经营业务。非洲多数国家都在其公司法中规定了外国公司进入该国的具体细则。根据是否在投资国经营具体业务,外国公司可以在一国注册营业所(Place of Business)或代表处(Agency)。营业所可以以分支机构或管理办公室等方式设立,允许开展具体的业务。相反,代表处则不从事经营活动,对外不允许代表外国公司签订合同或协议,不允许参与商议或谈判。各国公司法中基本都对通过营业所注册为当地公司的外国公司做了具体规定,而代表处则不在公司法约束的范围之内。如苏丹《公司法》第364条规定,该法的第366条至第375条适用于所有外国公司,外国公司是指在新苏丹以外的国家成立的公司并在新苏丹内设立了其营业所。但是,一家外国公司如果仅仅通过新苏丹境内的代表处从事商业活动,则视为其未在新苏丹境内设立营业所。赞比亚《公司法》第241条对营业所进行定义,规定外国公司在赞比亚境内不能代表该外国公司从事商业活动或签订任何协议、且并无任何库存货物的代表处不能视为公司法中的营业所。
二、外国公司营业所的设立
外国公司通过设立营业所的方式进入一国的必要程序是在法律规定的相关登记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在登记过程中,外国公司需要提交一系列必需的材料。虽然各个国家要求提交的材料不尽相同,但是对于一些特定的基本材料的要求是一致的,如该外国公司在其本国的相关资料,包括在其本国的注册登记材料、公司名称、公司性质以及公司章程和细则等,以及该营业所的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所所在地、公司法所规定的本地员工资料等。如相关审查机构经审查认为该外国公司符合条件并授予其相关运营资质,则该外国公司在东道国的营业所即可被认为是该国的公司,并适用当地的公司法。
外国公司在一国成功设立后,如其需更改公司章程、公司管理人员、公司名称或地址等信息,都需要按照当地法律的要求重新向注册登记处提交材料,否则可能将面临相应的惩罚。
三、外国公司营业所对于当地员工的要求
外国公司营业所应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聘用当地人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这是出于对当地和外国利益的双重考虑,雇佣本国人作为公司的管理者,不仅在内外部的交流沟通上可以更为便利,而且本国人比外国人更了解当地交易的习惯、环境、风俗等,对于保护投资者的投资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如赞比亚《公司法》第248条和第249条规定,一个外国公司应始终有至少一名,但不超过九名的人员(该法内称为“本地经理”,即Local Director)以授权和批准公司所有与运营和管理相关的事务、财产、业务和其他公司运作活动。至少有一名本地经理为赞比亚居民,如果公司拥有两名以上的本地经理,则至少一半以上的本地经理为赞比亚居民。
除了本地经理之外,外国公司通常还要求拥有至少一名文案代理人(Documentary Agent),负责替外国公司办理各类文书事宜,代收各类文件等。通常如果文书送达文案代理人后,将被视为已送达该外国公司。
四、外国公司营业所的治理制度
为了监督和审查外国公司在运作经营的过程中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各国公司法通常要求外国公司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审计,并向相关登记处申报整个公司的财务报表。赞比亚《公司法》第252条规定,外国公司应当保留其会计账簿作为准确记录和解释公司在赞比亚与其运作及资产相关的交易和财务状况。公司应将上述会计账簿提交至登记办公室,或其他经书面授权的办公室。坦桑尼亚《公司法》第366条规定,外国公司每年度必须向注册登记处提交公司前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以及损益账户,并在同款对上述材料的内容和格式做出了具体的要求。
五、外国公司营业所的解散
外国公司的解散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外国公司在其本国的母公司因某种原因解散,导致了在外国设立的各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也随之解散。在这类情形下,外国公司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通知相关的注册登记机构,以注销其实体资格,并开始清算程序。第二种则是外国公司自身在当地的解散。在这类情形下,各国公司法普遍的约定是将外国公司当做当地的公司,按照当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自行或强制解散,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开始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