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疑难解答与实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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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离婚的庭审程序

第一节 离婚一审程序有关问题

1.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都有哪些程序?

【律师解答】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

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2.什么是民事审理普通程序?

【律师解答】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送达、开庭审理到作出最后裁判,全部程序法律都有严格、具体的规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审理外,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重大、复杂的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特别提醒】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须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什么是民事审理的简易程序?其适用有什么要求?

【律师解答】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应该承担责任,谁应该享有权利的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权利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特别提醒】简易程序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适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可以用简便方式(如口头通知)传唤当事人、接见证人。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第二百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4.离婚的当事人可以协商适用简易程序吗?

【律师解答】可以。离婚案件绝大多数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审理时基本也都采取简易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便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本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5.起诉离婚时被告方下落不明的,能否适用简易程序?

【律师解答】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6.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有意见的,应当怎么办?

【律师解答】除起诉时一方下落不明等明显不符合简易程序的离婚案件外,一般的离婚案件,在基层法院绝大多数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如果法院按简易程序立案的离婚案件,其当事人有不同意见,应当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特别提醒】如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其审理期限能否延长?

【律师解答】可以,如不能在简易程序法定的3个月内审结,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特别提醒】双方同意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的简易程序,其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要超过6个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8.离婚案件审理的程序可以相互转化吗?

【律师解答】可以。一般基层人民法院对起诉离婚的案件在立案时按简易程序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则可裁定转化为普通程序。对于按普通程序立案的离婚案件,转化为简易程序审理也是可以的,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时特别强调“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立案到开庭前协商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如发现案情复杂,法院可依职权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如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转为简易程序。

【特别提醒】离婚案件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须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这个程序选择权是有限制的,即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必须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主要是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不能与法院对程序的决定权(即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相矛盾。此外,已按普通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在开庭后不得再转为简易程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9.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两个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

【律师解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属于民事诉讼程序,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而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追究其重婚的刑事责任,属于刑事程序,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按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程序,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的民事诉讼程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10.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人能否提出反诉?

【律师解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反诉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指的是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人们的法律意识日益提高的今天,反诉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院案件的审理过程之中。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提起反诉。在离婚案件中提起反诉,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及司法实践来看,该类型案件并不适用反诉。离婚是当事人重要的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对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作出裁判,而且要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关系等作出裁判,使之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故离婚本诉将对涉及的关系一并裁判,被告也就不可能提出新的反请求,即被告已不存在提起反诉的空间。如婚姻法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不属于反诉,如果无过错方是被告,其只能在庭审中依据原告离婚的请求要求原告给予损害赔偿,而不是提起反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已有明确说明。

【特别提醒】需要指出的是,从理论上及司法实践来说,除离婚案件不适用反诉外,无被告称谓的诉讼案件、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赡养、抚养、扶养案件等都不适用反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11.离婚案件能否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追加夫妻以外的财产共有人、第三者侵权赔偿人、子女抚养欺诈中的亲生父或母作为共同诉讼人或第三人?

【律师解答】离婚诉讼中经常涉及夫妻与其他家庭成员或案外人之间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可能涉及因第三者介入导致离婚时,一方提起损害赔偿与第三者有关,还存在离婚时,男方因不知其子女系自己非亲生而误养赔偿等。对此在其他民事诉讼中,由于他人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共同利益关系或判决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故法律允许其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离婚诉讼属于解除夫妻人身关系的诉讼,虽包含有财产分割纠纷,但财产纠纷不是独立存在的,它是以离婚诉讼的存在为前提,且只有判决或调解离婚时,才涉及双方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故离婚诉讼中不存在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及第三人问题,如离婚时涉及的财产与他人共有等,可以在解决离婚后,另行处理。

【特别提醒】也有的地方高院对其基层法院提出参考性的意见,认为离婚案件中就财产争议部分,允许其他的财产共有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仅限于判决离婚的情况下,且限于财产争议范围。请读者以当地法院的做法为准。

12.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律师解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特别提醒】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13.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

【律师解答】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这属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据此,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如提出的是分割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则应当予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附则”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故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后发布的这个解释为准,故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准许的,应当与离婚案件一并审理并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1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怎么办?

【律师解答】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如果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15.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可以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律师解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6.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律师解答】由于离婚案件不存在反诉问题,离婚案件是以离婚为主诉和以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为辅诉的诉讼,如原告撤诉,主诉就不存在,相应的辅诉也不成立。被告要求离婚,只是被告对原告起诉离婚的一种态度,并不能成立反诉,不是一个独立的诉,故不存在合并审理问题,如被告坚持离婚,可告知被告另行起诉。

17.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律师解答】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18.男方起诉离婚,被人民法院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发现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该规定是禁止性规定,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审判实践中,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如果允许男方在女方中止妊娠6个月内起诉,很有可能在一审期间女方中止妊娠已届满6个月,此时如果法院以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已经消失且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离婚,就与婚姻法第34条的立法目的相悖,且有可能导致该条规定形同虚设。所以,不管是一审、二审还是发回重审阶段,只要查明起诉时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未满6个月的,人民法院就应依据婚姻法第34条,驳回男方的起诉。

【特别提醒】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确有必要受理”的审查权与受理决定权在法院,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也很少有“确有必要受理”而受理的情况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19.审理离婚案件,已发传票确定开庭日期,法庭可否延期开庭审理?

【律师解答】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出现: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等,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20.离婚案件能否中止诉讼?

【律师解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如出现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等,应当中止诉讼。离婚案件中如诉讼过程中发现一方患有精神病或其他属于无行为能力的情况,应当中止诉讼,确定监护人或指定代理人,然后再继续离婚诉讼。此外,如一方患重病住院治疗不能参加诉讼,也应当中止诉讼。

【特别提醒】中止诉讼是诉讼活动在特定条件下的暂时停止,不是诉讼终结,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要恢复诉讼。原来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21.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一方死亡怎么办?

【律师解答】离婚是以解除夫妻双方人身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诉讼。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如一方死亡,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自然终止和消灭,无须再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强制解除,离婚也就失去意义。另外,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不会发生由其继承人参加诉讼的情况,自然人一但死亡,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就消亡了,离婚诉讼也就没有了原告或被告,这样诉讼也就不存在了,所以离婚案件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22.审理离婚案件需在多长时间内审结?

【律师解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这里的6个月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根据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特别提醒】只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且需有特殊情况并经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不存在延长问题,但如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可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简易程序到期后,当事人双方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且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至6个月,但这不是法律规定,且其适用具有条件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23.民事诉讼的庭前会议都解决那些问题?

【律师解答】民事诉讼的庭前会议是庭前准备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主要是围绕案件开庭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而进行的准备工作,为开庭的顺利进行扫清障碍和打下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4)组织交换证据;(5)归纳争议焦点;(6)进行调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五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四)组织交换证据;

(五)归纳争议焦点;

(六)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