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注解与配套(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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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违约金】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注解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在劳动合同中,只允许就劳动者服务期事项和竞业限制事项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应用

25.为什么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一般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理由主要在于:

(1)对违约金作出适当约定,应当以约定的当时对未来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能够估计为前提。而实践中,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当时对未来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难以作出全面和准确的预计。

(2)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强弱不对等,在信息不充分的条件下,若允许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数额,对劳动者非常不利。

(3)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极为有限,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只宜适用合理赔偿原则,所以应当实行法定赔偿标准。

(4)违约金具有担保的性质,而担保只能适用于财产关系,故而不宜适用于劳动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内容。

26.适用本条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在本条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给付责任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①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协议中应当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没有约定的,即使劳动者有违约行为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②必须有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的发生。必须注意的是,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并不以用人单位实际发生经济损失为前提。

③劳动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超过法律规定标准的,约定无效。

(2)违约金和赔偿责任虽然都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但两者的适用条件是不同的。承担违约金不以经济损失的发生为前提条件,赔偿责任的承担则必须以经济损失的发生为前提。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只需要证明劳动者有违约行为,而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则必须证明劳动者有违约行为、用人单位有经济损失、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与劳动者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法定情形下的违约金,都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①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目前有很多地方法规并不限制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只是有些地方法规会对违约责任的最高限额做出规定。本法实施后,这些约定将不再有法律效力。

②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除外)的违约金。根据本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不能直接约定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应当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果用人单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③用人单位因向劳动者提供一些特殊待遇与劳动者约定最低服务年限,并约定违约金。比如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发生高额招录费用,或者提供特殊的工作条件,或者解决户口问题、提供境外交流工作机会等,用人单位以这些理由要求劳动者承诺一定的服务期,本法实施后这些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将不会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