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根据《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0条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修改公司章程和对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
2.答案:D。根据《公司法》第53条的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答案:C。《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答案:A。本题考查的是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据此,只有B项为正确答案。
5.答案:C。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和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6.答案:B。根据《公司法》第66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批准。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可以由董事会制订。
根据《公司法》第67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因此B选项正确,公司合并和发行公司债券只能由股东决定。
7.答案:C。《公司法》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8.答案:B。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9.答案:C。根据《公司法》第53条的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0.答案:C.《公司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丙公司造成损失,其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是正确的。
11.答案:C。《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13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12.答案:B。根据《公司法》第39条的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公司法》第51条规定了不设董事会的情况。
13.答案:D。《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根据该法第54条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14.答案:C。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职责均是:(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5.答案:C。参见《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
16.答案:B。《公司法》第11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17.答案:C。参见《公司法》第59条的规定。
18.答案:A。《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9.答案:B。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答案:C。参见《公司法》第109条第3款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46条第1款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超过三年。三年任期得减去王某已经担任董事的期间,为继任者李某任董事的期间。
21.答案:C。《公司法》第114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22.答案:A。根据《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3.答案:C。A错,《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B、D错,第102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C对,第107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103条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24.答案:A。《公司法》第167条:“…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25.答案:A。《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进行清算。
26.答案:C。《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故选项C说法正确,A、B两项说法错误。《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甲公司可以为王某提供担保,但是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根据题意,王某并不是甲公司的股东,甲公司也并不是为其股东陈某提供担保,故陈某不需要回避表决,故D项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根据《公司法》第70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答案:A、D。参见《公司法》第44条规定。
3.答案:B、C。《公司法》第50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答案:A、C、D。根据《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
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5.答案:A、B。《公司法》第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C项中李某将50万元暂借给乙公司作周转资金用是不合法的。B项中李某向甲银行借款50万元用以开发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新产品,并以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并不是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因此该行为是合法的。A项中李某自己经营的减肥茶生产企业,并不是与其任职的公司同类的营业,因此是合法的。D项中未经股东会同意,李某虽将减肥茶生产企业的一批紧缺药品卖给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但该行为不合法。
6.答案:B、C。根据《公司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7.答案:A、D。依《公司法》第52条、第53条、第12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不设监事会,但要设1至2名监事;股份有限公司都要设监事会。二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均为3年。
8.答案:B、D。《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9.答案:B、D。根据《公司法》第110条的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执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第109条第3款规定,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故B错。根据《公司法》第100条的规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是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C正确。根据第109条和第115条的规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D错,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根据第113条的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0.答案:A、C、D。根据《公司法》第118条第3款的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1.答案:A、B。本题考点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运作程序。根据《公司法》第100条的规定,股东大会的职权之一是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因此,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而不是董事会的职权。《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因此2006年1月3日召开的董事会的到会董事只有7人,未过半数,该项会议不能举行。《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根据《公司法》第114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公司法》第115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因此在2006年6月3日召开的董事会上,经11名董事表决同意,解聘现任总经理,并由副董事长兼任公司总经理的决议有效。《公司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因此在2006年6月3日召开的董事会上,两名董事的安排符合法律规定。
12.答案:A、C、D。《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本题中,富圆公司是由两个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故A项正确。
《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据此,只有当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原董事才需要继续履行董事职务。本题中并未说明因为董事张某辞职产生了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所以张某不需要继续履行董事职务,故B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45条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公司章程自治的原则,富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故C项正确。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据此,D项正确。
13.答案:B。《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郑贺作为甲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显然违反了《公司法》规定,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对郑贺追究责任的法律程序,《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郑贺是公司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付冰应当首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故B项正确,A、C两项错误。
关于D项,《公司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了能够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股东的资格,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求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以上,而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则没有持股比例的要求。据此,任何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都可以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所以D项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C、D。《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本题A选项中王某犯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犯罪,所以可以担任公司董事,A不能选;B选项中,张某是宣告破产的公司的股东,而不是其董事、厂长或者经理,所以也是可以担任甲公司董事的,B不能选;C选项中,徐某因个人大额债务到期无法清偿,所以不得担任甲公司的董事;D项中,赵某是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且自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所以其也不能再担任甲公司的董事,本题正确答案是C、D。
2.答案:(1)A、C。《公司法》第112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A、C。《公司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A、C。A对,董事会9名成员,6名参加会议,5名通过决议,符合《公司法》第112条要求。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合法有效。C对,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占公司全部股份的60%,共120000股,并经过其中的半数以上(65000股)同意作出的决议,符合《公司法》第106条规定。《公司法》第103条第三款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本案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通知上所列议案,是讨论处分公司闲置财产偿还债务;而临时股东会议作出的三项决定,均属于处分公司财产以偿还债务。故股东会的决议也是合法有效的。
3.答案:A、C、D。《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题中,出席会议的董事有5位,符合举行董事会会议关于出席人数的规定,可以举行董事会会议;但是因为董事会表决之前,丁因意见与众人不合,中途退席,导致董事会的决议实际上只有4名董事通过,不足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该决议无效,A、C、D的说法错误,B的说法正确。
四、名词解释
1.答案:公司的治理结构是指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之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它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两方面。[1]
2.答案:股东会会议指称股东会的工作方式,是股东为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就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公司待决事项作出决议,而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召开的定期或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通常分为普通年会和特别会议两种。普通年会在性质上属于例会,又称股东常会、普通会议或定期股东会议,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或章程规定必须定期召集的全体股东会议。通常是一年一次。
特别会议又称临时股东会或特别股东会,是指遇有特定情形,在两次普通年会之间不定期召开的全体股东会议。
3.答案: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是指董事不得实施与其任职公司的营业有竞争的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答案: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均有规定,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
五、简答题
1.答案:综观各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富有成效的公司实践,在确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模式时,均确认并奉行以下原则:
(1)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这是确定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石。资本支配体现为出资者主权,意味着股东享有公司的最高权利(主权),这种权利是其他权利的源泉,相对于其他权利具有至上性。
资本支配在股东内部的分配上则要奉行资本平等原则,公司股东在资本面前人人平等,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分享权利。
(2)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决定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形式架构。权力分立是公司所有与经营相分离的具体体现。在分权的基础上,公司各组织机构的权力配置又形成了相互制衡的格局,在公司的各组织机构之间形成一个互相依赖、互相作用并相互制衡的组织系统。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平衡了公司内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使独立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意志和利益得以形成,最大程度地保证了公司的行为理性,实现了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3)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这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价值取向。公司各组织机构的权利或权力是一种此消彼长的负相应关系,其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当权利的配置发生矛盾和冲突时,要按照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的原则处理。
在肯定公司治理结构奉行效率居先价值取向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兼顾公平的要求。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强调兼顾公平意味着,首先要保证资本平等,其次要保证公司对内、对外利益之均衡,最后要对小股东的利益予以特别的保护。
2.答案:不合法的行为有:(1)董事甲未经提前通知就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因为《公司法》第103条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2)经1/2的股东表决同意修改了公司章程。因为《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可以采取的措施: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如果是内容不合法,则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1款,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则股东可以直接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3.答案:公司股东会的职能有: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出任的监事代表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及其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方案主要指公司日常行政性支出,以及相关的费用。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12)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六、论述题
1.答案:现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阐述现代公司机关权力的构架。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在公司运营中,由各机构分别行使不同的权力,同时又对其他机构有一定的牵制,从而保证公司正常运作和合理分配利益。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非常设权力机关。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股东大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依据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可就公司运营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可分为两类,一是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的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二是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而又常设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构,应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同时,董事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行政事务有管理、决定的权利。对照股东大会的职权可知,公司成立后,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有更换董事的职权,因此,股东大会可作出将董事解任的决议。董事会的决议,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理是对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有全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向董事会负责。经理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其职权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而又常设的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及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代表公司,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构成,其中,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法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机关权力构架是关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重大课题,是围绕着公正与效率的原则来设计的,目的在于保护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防止其滥用权利侵吞公司财产,损害他方当事人利益。
2.答案:我国《公司法》虽确认了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机制,但囿于未发育的公司实践,对代理的条件、程序等均没有明文规定。对照西方国家公司法律和实践,结合我国国情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完善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制度。
(1)关于代理人的资格。就此问题,存在两种基本模式。其一为英美法系模式,即股东委托公司的经营者或其他股东为代理人。实践中,多以公司的董事会等“内部人”为受托代理人。这种模式的实际效果不是便利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而是成为经营层专权的工具。其二为大陆法系模式,即股东将表决权委托给有组织的中间人行使。成为受托代理人的中间人通常是银行。这种模式的前提是银行、证券、企业融合,银行与公司的关系密切,如银行可为公司的借款人,甚至实行股本参与,直接控制。这样加之自身资金和人才优势,银行就可有效控制公司,稳定的银企关系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其缺陷为银行无投资、无风险,却拥有公司的控制权,或并非公司的无利害关系人,其利益可能与其他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进而损及委托人的利益。由于我国实行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不适宜采用这种模式。
在我国,比较可行的作法是扩大代理人的主体范围。规定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均可接受委托成为代理人。不突出强调董事会的代理权限和代理地位,也不选定一个中间组织专任代理人。此种选择既方便了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又不至于使代理权过于集中,从而操纵股东会会议决议。
(2)关于代理行使表决权的控制。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制度旨在便利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使股东的权利得到更有效的实现。但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为保证代理人忠实履行义务,避免诱发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即在代理行使表决权时自行其是,置委托人的利益和意愿于不顾,甚至为谋求私利而不惜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应在立法上对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加以控制。
实践中,各国一般从两方面控制表决权代理行使制度的异化。其一为对委托的效力期限实施限制。即要求股东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必须在每次股东会会议召开之前单独进行,概括地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无效。由此,可以有效防止股东对代理人疏于控制的问题。其二为对代理人代理的表决权总量实施限制。一代理人可以接受两个以上股东的委托,代理其行使表决权。如果不对代理人得代理的表决权总量作任何限制,就会产生股东的表决权过分地集中于小部分代理人的情形,导致股东会会议可能为代理人所操纵,其决议更多地体现代理人的意愿,而股东的愿意得不到应有尊重。有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对受委托的表决权占股份总数表决权的比例加以限制,对于超过规定比例的表决权表决时不予计算。这两项制度对于保护股东利益都具有较大的实际意义,值得借鉴。
(3)关于代理权的招揽。代理权的招揽专指股东有偿取得其他股东的委托,以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的行为。实践中,代理权的招揽往往被小股东用以取得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如果任其无限制发展,可能导致分散的小股东的表决权事实上为一人行使,甚至为投机专营者取巧利用。由于招揽者代理权的支出必然要通过代理行使表决权得到补偿,其无法专为股东或公司利益而行使表决权,因此,无限制招揽代理权既可能在私益上损害股东或公司利益,又可能在公益上危害社会。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对代理权招揽予以严格限制,因为与其让有偿取得其他股东委托的小股东决定公司前途和命运,还不如让持有公司绝大多数股份的股东握有公司的实权。基于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原则,后者至少比前者更关注公司的发展前途。有鉴于此,我国应进一步规范股东表决权代理行使制度,禁止代理权的招揽。
3.答案:董事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已行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义务。对于董事忠实义务之理论基础,两大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均作出了规定。在英美公司法中,董事忠实义务源于董事的代理人和受信托人的地位,这是由英美判例法确认的。在大陆法系国家,董事之忠实义务源于董事之受任人地位。
表现为以下几点:
(1)董事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受益
董事享有公司事务管理权和公司业务执行权,如果该种权力被滥用就会损害公司利益而使董事获利。因此,严禁董事获得任何由于他作为董事而取得的利益。如果他们从自己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中获利,即便此种获利是善意的,他们亦应就其利益对公司承担说明的义务。
董事不得收受贿赂、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它好处。董事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在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时,不得收受第三人的贿赂、某种利益或所允诺的其它好处。中国公司法第59条亦规定: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董事如果违反此种义务,为自己谋取利益,不管该利益的表现形式如何,是手续费、资格股、现金还是回报,介绍费或物品,均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公司。甚至,如果基于某种秘密利益的允诺,董事促使公司为某些财产支付了比其本来价值更多的价款,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卖主提起诉讼,要求卖主返还由于秘密安排而多付的款项,即便此种秘密利益尚未付给董事。当然,公司基于自愿,亦可撤销上种合同,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贿赂对方当事人之代理人或者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代理人从事秘密交易的,后者一经发现,就可以拒绝承认该合同。
(2)董事不得同公司开展非法竞争
董事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而同公司开展非法竞争,在大陆法系国家和中国公司法中,亦称之为竞业禁止义务,即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为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事业或为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公司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归入权,将董事所得视为公司所有。
(3)董事不得与公司从事自我交易
董事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不得同作为本人的公司缔结合同,转让或受让公司的财产,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公司,由公司对董事提供贷款或就第三人对董事的贷款或准贷款提供担保。
自我交易有三种表现形式:
①自我契约。主要是指董事与公司间订立合同,转让或受让公司或董事的财产;
②自我贷款或准贷款。主要是指公司对董事提供贷款或准贷款或为董事之贷款或准贷款提供担保;
③自我雇佣。是指公司雇佣董事为公司提供劳务服务,诸如雇佣公司董事为公司的法律顾问、会计师、拍卖师、经纪人等。原则上讲,公司法对自我交易持严厉的禁止性态度,主要是担心董事在从事自我交易时利用自己的权力损害公司利益而使自己获取不当利益。
(4)董事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公司秘密关系到公司生存和发展,董事对他们自己掌握的有关公司的秘密,不得泄露给他人,否则,应对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5)董事不得利用公司的财产、信息和商事机会
董事作为公司的受信托人,不得基于个人目的而使用公司财产、信息和商事机会,否则造成公司损害的,应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七、案例分析题
1.答案:(1)如意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公司法》第40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如意公司的章程规定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2)如意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公司法》第39条:“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如意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公司法》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4)如意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公司法》第44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如意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超过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5)如意公司应替上海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
担。……”
2.答案:(1)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不合理。正当的程序应是:由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更换董事。《公司法》第100条的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而非董事会职权。
3.答案:(1)该临时股东大会的违法之处:①发出通知的时间违法,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②该通知应该由董事会发出。③该通知的第1条规定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④《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讨论通知所载事项以外的事项(如本案中的公司解散)。⑤计算表决权应该按照持有的股份数,而不是按照出席的人数。
(2)该小股东受到侵害的权益主要有:①平等的股东权。董事会不能硬性的要求小股东用通讯的方式来表决,应该让股东选择行使权利的方式。②侵害了股东对董事会的质询权,未提供质询的机会和时间。
(3)根据《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事由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答案:(1)本案违法事实包括:王某代理出席董事会议、期货投资违反公司章程、议案未得到董事会成员法定多数(即5名以上)通过、董事违背《公司法》第148条的勤勉义务。(2)本案董事违反法定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依据《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违反义务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的具体责任人包括:对议案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
5.答案:(1)刘某有权起诉甲某。其请求权基础是《公司法》第152条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就其所遭受的某种行为的侵害提起诉讼时,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以使公司获得赔偿等救济为目的而针对这种行为所提起的诉讼。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受益人是公司。因为派生诉讼就是为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3)此种诉讼属于股东直接诉讼,《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指基于对股东的直接侵害而由股东提起的诉讼。两者的区别如下:
第一,派生诉讼的诉权属于公司。直接诉讼的诉权属于股东。
第二,在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提起诉讼,而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真正的利益当事人是公司,不是股东。
第三,在派生诉讼中,所发生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公司的利益,而在直接诉讼中,所发生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股东的利益。
第四,正是因为提起派生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就决定了在派生诉讼中,诉讼结果归于公司,而在直接诉讼中,诉讼结果归于原告股东。
第五,派生诉讼面临着不同于直接诉讼的一系列特别程序障碍,这些程序障碍的设计主要是来保护董事会的地位,因为董事会是公司资产的主要监护人。如果不符合这些要求或者不满足程序法上的规定,该派生诉讼可能被驳回或者终止。
[1] 编者注:公司治理结构不同于公司组织机构,注意二者分析的视角以及重心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