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分包方式和分包商的类型
从国际工程承包行业的实践看,分包方式主要有如下三种:
(1)专业分包。
以楼宇建设工程为例,主包商承建土木工程,而对专业性强的工程内容,如给水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网络设备和布线系统等分包给专业公司承担。这样不仅能发挥专业公司的特长,保障工程的质量、进度,而且容易得到具有竞争力的价格,获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和批准。对于大型复杂的交钥匙工程,如地铁项目,一般需要将相关子系统,如通风、信号、机车等工程以分包方式交给专业公司或厂家进行建设。
例如,在中国台湾台北101世界第一高楼的施工中,工程业主将钢结构、帷幕墙、电梯和电扶梯、二期装修工程、保安系统、照明系统、风阻尼系统分别以指定分包方式交给中钢和新日铁联合体、德国Gartner公司、GFC和东芝联合体、三星公司和西门子公司等,以确保各分项工程的质量。
在机电设备安装、钢结构、网络安装等专业服务工程上,业主也面临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业主希望这些专业服务公司能够通过适当的竞争能够得到合理的价格和确保他们提供优良的服务,希望直接签订合同以确保目标的实现;但另一方面,直接雇用这些专业公司又面临合同的协调问题,当业主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时,几个合同之间的相互协调也许就成为最令人头痛的问题。最常见的情况是几个在现场的承包商相互影响,出现交叉责任,相互索赔,造成工程的延误和额外费用的增加。
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在于指定分包,既满足了业主希望得到优良专业服务,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需要,又可以较好地协调不同施工参与人的工程进度。但同时,指定分包也出现了其自身特定的问题和矛盾。
(2)土建分包。
以电厂建设工程为例,由于获得总包合同的公司一般都不是以土建工程为其主业的公司,因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将基础、厂房等分包给土建承包商进行,这种情况在生产性建设项目中最为常见。
即使在土建工程,如公路项目施工中,也可将土石方、路基、路面等分包给各个有专长的分包商承担。
(3)劳务分包。
这种方式是中国外经公司以前经常采用的一种对外合作方式,在中东国家,如海湾战争前的科威特、阿联酋等国较多。但目前由于施工所在国对外来劳务的管理趋向严格,以及当地政府的就业压力等因素,上述劳务输出在中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中所占份额已逐年减少。
劳务分包一般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由主包商与劳务分包确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数目、工种、劳务费用、材料消耗定额等,按照规定的合同工期和工程规范要求完成施工任务。一般而言,劳务分包只负责施工工艺和施工进度。
与前两种分包相比,劳务分包涉及的工作界面交叉点多,更为复杂。因此,在劳务分包合同的谈判中,应明确各种界面、范围和费用。如应明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的住地和营房标准、家具、卧具、餐具、水电设施、交通工具等;签证、工作证、居住证的办理和费用的承担;加班及其费用;安全和劳动保护措施;材料的运输和装卸责任;施工机具的运输、装卸、安装和维修;材料的保管和分发等有关内容。
根据分包商由谁选择确定为标准,分包商的类型可分为如下两种:
(1)自雇分包商。
自雇分包商(domestic subcontractor),也称为自主分包商、直属分包商或一般分包商,是指由主包商自己选择确定的、并与之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商。
在有些合同体系中,如英国JCT合同体系中,分包商可被划分为自雇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提名分包商(named subcontractor)三种。提名分包商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工程建筑领域中引进的概念,其主要目的是避免主包商抱怨指定分包商没有能力实施工程、工程缓慢等指定分包商经常出现的问题,而分包商对指定分包商又无可奈何的情形而提出的一种解决之道。
提名分包商是业主在招标过程中向主包商选择提名的、并推荐给主包商共同投标并在中标后与之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商。一旦分包商与主包商签订了分包合同,业主与分包商之间就不存在任何关系,提名分包商成为完全的名副其实的自雇分包商,主包商按自雇分包商方式对其进行分包管理。在存在提名承包商的情况下,有关招标投标程序如下:
1)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潜在的提名分包商名单,供主包商投标时选择。主包商可以有机会拒绝业主提名的分包商,但必须在投标之前提出。
2)主包商与提名分包商一起投标,包括制订施工计划、评估招标文件、报价、开标前会议、对标书提出问题等。
3)工程师或建筑师有权否决主包商选择的投标人,也可以书面指示主包商接受某一投标人。
4)在分包合同签订后,提名分包商就成为自雇分包商。
5)业主按分包合同价格或最低投标价格支付。
对于一项大型工程项目而言,由于主包商的技术和能力不可能涵盖所有的领域,分包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为掌握和了解分包商的能力,业主一般会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列明分包商名单,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商有实施同类型项目的经验,提供分包商的财务能力证明,分包商的人员等资料,以保证主包商所选择的分包商符合业主对施工的要求,使业主满意。
为保证主包商选择有能力的分包商,业主也可以要求主包商在实施工程过程中提供分包商名单、有关工程经验证明、财务能力和人员状况等文件,以备业主和工程师批准。
在自雇分包合同责任链中,毫无例外的,主包商对业主负责,分包商对主包商负责。
(2)指定分包商。
指定分包商(nominated subcontractor)是由业主(或工程师/建筑师)指定的,负责实施和完成某部分工程或负责提供材料、设备或服务的并与主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商。
业主有权指定分包商的权利主要源于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与主包商签订主包合同时的约定,而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其有权指定分包商的权利最终来源于法律所赋予人的一种私权。工程师或建筑师指定分包商的权利则来源于业主的授权,没有业主的授权,工程师或建筑师无权选择和与指定分包商进行谈判,直接指定某人为分包商。
业主或工程师指定分包商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是考虑到某部分工程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要求,而一般的承包商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同时为避免各独立合同之间相互干扰,因此将这些分包商纳入主包商的管理,便于工程的统一协调和监督。
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主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在合同关系中与自雇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指定分包商在分包合同法律关系和责任链中与自雇分包商是一样的。
根据实际施工的工作内容,分包又可分为:
(1)劳务分包,或称净工分包(labor-only subcontracting)。
(2)包工包料分包(labor plus material subcontracting)。
由于专业等原因,主包商可以将某一部分进行分包,采用由分包商包工包料的方式。其主要原因是材料采购较为复杂,分包商对材料的损耗控制得较好,主包商可以获得较低的分包报价和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
(3)包设计/工料分包(design/supply/installation subcontracting)。
某些特殊工程,如玻璃幕墙,可采用设计/工料分包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分包商负责按照工程师/建筑师的概念设计进行详细工程设计,报由工程师/建筑师批准后施工。
在国际承包工程实务中,还有大分包商简称“大包”和小分包商简称“小包”的称呼。所谓“大包”是指分包工程占了总体工程的一定比例的分包商,但具体比例没有明确的标准。“小包”是指承担分包工程量很小比例的分包商。但无论是“大包”还是“小包”,主包商应等同进行管理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