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课 基坑工程
1.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2.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下述工作:
(1)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订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4.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5.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6.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2-8的规定执行。
表2-8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 (单位:cm)
注: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8.支护的种类
(1)排桩墙支护工程。
(2)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
(3)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
(4)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
(5)地下连续墙。
(6)沉井与沉箱。
(7)降水与排水。
9.基坑根据国家《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施工。基坑监测依据国家《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进行监测。地下渗漏根据《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JGJ/T 212—2010)要求进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