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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Charlemagne之内政
Charlemagne之领土,既广且杂,统治为难。帝之修明内政,治国有方,卒致有盛极难继之叹。当日之困难,与昔日Charles Martel及Pippin时代同,言其著者,即国库空虚与诸侯跋扈二事。Charlemagne之能力,以见诸治国方面者为最著。
当中古时代,中央政府之收入,类有赖于皇室之私产,盖其时罗马国税制度,久已不行也。故Charlemagne对于私产之整理及收入,异常注意。其规则至今尚存,吾人读之,颇足以了然于当日之状况焉。
Frank王所赖以治国之官吏,以伯为最重要;凡君主不能亲临之事,均令伯为“王之手与声”。国内秩序之维持,司法之监督,军队之募集,均唯伯之是赖。边疆之上则有边防使,前已言之。此外并有公,公之名至今尚通行于欧洲诸国中。
Charlemagne为监督国内诸伯起见,时时特派巡按使(Missi dominici)巡行全国,遍问民间之疾苦,以告于王。每区二人:一俗人,一教士,以便互相牵制。各区巡按使,每年更换,以免其与各区之伯,狼狈为奸。
Charlemagne称帝后,政治组织上,绝无更张,唯国民年在十二岁以上者,均须宣誓忠顺其皇帝。每年春间或夏季,必召集国内之贵族及教士开大会以商议国事。颁发法律多种,曰Capitularies,至今尚有存者。尝与各区教士及寺院住持商议教会之需要,尤注意于教士及俗人之教育。吾人观当日之种种改革,颇能窥见当日欧洲之情状何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