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真奴隶制的演变
女真奴隶制是国内外学者十分关注的问题。就国内情况说,50年代中漆侠教授《女真族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的过渡》、华山先生《略论女真氏族制度的解体和国家的形成》等文,已对女真族奴隶制的形成作了探讨。几年以前,王曾瑜教授《宋朝的奴婢、人力、女使和金朝奴隶制》对有金一代奴隶制又作了论述。本文打算在此基础上,从动态上,亦即从女真奴隶制的形成、发展和衰落这一总的演变过程中,作系列的探索。同以前的研究,既有一致之处,也有差别的地方,错谬之处,请予指正。
女真奴隶制的形成:
自女真完颜部始祖函普到1115年建国
女真奴隶制什么时候形成的?种种迹象表明,早在女真建国之前,没有文字传说时代的女真完颜部始祖函普就开始了,时间大致在11世纪之初。《金史》卷四十五《刑志》说:
金国旧俗,轻罪笞以柳条,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赀,以十之四入官,其六偿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家属以马牛杂物赎者从之。
这条重要的记载,也见于《大金国志》卷三十六《科条》和《三朝北盟会编》卷三所引,文字上略有不同。《刑志》说,这是“金国旧俗”,这在其他记载中则是没有的。那么,究竟是什么时候的“旧俗”呢?这个问题在《金史》第一卷《世纪》中找到了答案。
据说,完颜部始祖函普到本部之后,恰好碰到“[完颜]部人尝杀他族之人,由是两族交恶,哄斗不能解”。于是函普提出了调停的办法,使两族的打冤家得到了和解。这个办法就是:
乃为约曰:凡有杀伤人者,征其家人口一,马十偶、牸牛十、黄金六两,与所杀伤之家,即两解,不得私斗。
上述“征偿法”也见于《三朝北盟会编》等记载,因而《金史·刑志》称是金国的旧俗,《世纪》称来自始祖函普,大致是可信的。材料所反映的,当然可以视为氏族之间为和缓血族复仇的一种表现形式。但还不限于此。更进一步看,它涵蕴更加深刻的意义。第一,以几十头马牛和巨额黄金作为对受害者的赔偿,这正说明完颜部对私有财产的维护,也反映了函普时期完颜部私有财产制发展的一般状况。第二,在征偿法中,用征其人口的办法作为赔偿,尤为值得注意。以人口赔偿,无非是用来补偿这个家庭失去的一个人手。如果当时的劳动生产率尚停留在一个人生产的物品仅能维持一个人的生存的低下水平,无任何剩余,则征偿人口的办法就失去了它的实际价值和意义。反之,除养活本人外,还有剩余,征偿人口也就有了它的实际价值和意义,即“征其家人口一”者,在于获得这个人的剩余劳动,而这一点,正是奴隶制产生的物质基础。所以,《世纪》这条记载虽没有明确规定所偿人口作为奴婢,但只要将它和上述《金史·刑志》、《大金国志》和《三朝北盟会编》的记载联系起来考察,便不难理解“征其家人口一”的含义和前景了。联系《神麓记》的记载,函普曾“教人举债生息,勤于耕种者遂至巨富”,“若遇盗窃鸡豚狗马者”,“用柳条笞挞外,赔偿七倍”。可见在函普的时代,完颜部已经“举债生息”,已经有了“巨富”,说明完颜部内贫富分化已经非常明显,“举债生息”就在私有制发展、贫富分化的基础上形成奴隶制。下面,就从这几个方面考察完颜部为首的女真族奴隶制形成的轨迹。
在女真走向奴隶制的进程中,私有财产制总是伴同家庭的发展而发展的。这时候,女真氏族大家庭公社已经瓦解,从大家庭中游离出来的若干小家庭,虽然还保持着聚族而居的形式,但毕竟从氏族大家庭中游离出来了。《金史·世纪》说:“生女直之俗,生子年长即异居。”即使是身为部落长的显贵家庭也同样如此。金建国前六代祖乌古廼生有九子,元配唐括氏生有五子,即劾者、劾里钵(世祖)、劾孙、颇剌淑(肃宗)和盈歌(穆宗)。乌古廼让长子劾者与劾里钵同居,劾孙与颇刺淑同居,而盈歌则和乌古廼夫妇同居。析居的诸子,都有自己的私有财产,与父母同居的幼子则具有特殊的地位,直接继承父母的这份财产,如史料所反映的:
景祖(乌古廼)初立,乌古出(景祖之弟)酗酒,屡悖威顺皇后(景祖之母),……遂与景祖谋而杀之。部人怒曰:此子性如此,在国俗当主父母之业,奈何杀之?
幼子(嫡)在家庭财产继承中的这一特殊地位,直到金世宗时依然保持着。“自今官民祖先亡没,子孙不得分割居地,止以嫡幼主之”即是印证。在继承中,已经有了嫡庶的区分,庶出诸子,即使是幼子也没有继承权。如被昭祖石鲁抢来的女子为妾,生了跋黑,后来跋黑“离间部属”,同其侄劾里钵相争,就是由于争夺财产继承权而诱发起来的。在婚姻关系中,女真族同匈奴、党项、蒙古等族有类似之处,即父死妻其庶母、兄死妻其嫂,这一类的风俗,实质上也是基于财产的继承。肃宗颇刺淑妻其嫂(劾者妻)即是一例。
私有财产是一种酵母菌,它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引发出女真族内诸部之间的纷争。函普所订的征偿法并不能够制止他们之间的纷争,于是有萨满教巫觋们的“诅祝”来帮助:
国俗,有被杀者,必使巫觋以诅祝杀之者,乃系刃于杖端,与众至其家,歌而诅之曰:……其声哀切凄婉,若蒿里之音。既而以刃画地,劫取畜产财物而还。其家一经诅祝,家道辄败。
其实“一经诅祝,家道辄败”的奥秘,不在于萨满巫觋们的诅祝本身,而在于“以刃画地,劫取畜产财物而还”这一实质性的掠夺!
如果说在巫师们掩护下的掠夺还带有某种文质彬彬的神秘色彩的话,那么,持枪弄杖地去进行掠夺则是一种更加赤裸裸的形式。事实上,在完颜部统一女真诸部之前,完颜部之内以及完颜部诸部之间,这种形式的掠夺也是经常发生的。一个颇为典型的例子是:完颜部邑屯村的桓、散达兄弟,为与劾里钵家庭一争雄长,曾纠合不术部卜黑、蒲察部撤骨出,向劾里钵家庭实行攻击,他的动员令说:
今天门开矣,悉以尔车自随。凡乌古廼夫妇宝货财产恣尔取之,有不从者,俘略而去!注1
注1《金史》卷六七《桓·散达传》。
这道动员令不仅鼓动部属去掠夺“宝货财产”,而且对于“不从者”也要“俘略而去”。很显然,被“俘略”的“不从者”便成为掠夺者的奴隶了。完颜诸部之间的掠夺,越来越明显地带有掠夺奴隶的性质:世祖围窝谋罕部,“破其城,尽俘获之,以功差次分赐诸军”。
一方面通过掠夺,女真诸部奴隶制日益形成起来。而另一方面,女真诸部之间贫富分化也日益严重,从函普时候开始的“举债生息”,到阿骨打建国前的七八年中,女真族债务奴隶随贫富分化而大量增加,从而引起女真内部阶级关系的日益紧张化:
康宗(乌雅束)七年(1109),岁不登,民多流莩,强者转而为盗。欢都等欲重其法,为盗者皆杀之。太祖(阿骨打)曰:以财杀人,不可。财者,人所致也。遂减盗贼征偿法为征三倍。民间多逋负,卖妻子不能偿,康宗与官属会议,太祖在庭外以帛系杖端,麾其众,令曰:今贫者不能自活,卖妻予以偿债。骨肉之爱,人必所向。自今三年勿征,过三年徐图之。众皆听令……
太祖收国二年(1116年,建国之后第二年)二月己巳,诏曰:比以岁凶,庶民艰食,多依附豪族,因为奴隶;及有犯法,征偿莫办,折身为奴者;或私约立限,以人对赎,过期则为奴者;并听以两人赎一为良。若元约以一人赎者,即从元约。
上述材料集中反映了金建国前后七八年间女真社会阶级矛盾的发展。在奴隶占有制这一经济制度决定性的作用下,加上自然灾害等因素,女真人贫富分化因而加剧,有的由于“艰食”依附于豪族而成为奴隶,有的因犯征偿法而成为奴隶,有的是因为债务而降为奴隶。于是,在如此剧烈变动的基础上,就产生了“强者为盗”的现象,亦即女真内部贫困者反对贵族奴隶主的斗争。
女真国家政权正是在这样一种阶级斗争十分尖锐的时刻建立起来,极其深刻地说明了女真国家政权的特殊功能。诚然,为反抗辽国贵族的统治和压迫,也是女真人建立自己政权的一个客观因素。但它毕竟是一个外部的次要的因素。奴隶制的形成和阶级矛盾的发展,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凌驾于女真社会之上的国家政权,以便维护和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才是更为重要的内在的因素。
女真奴隶制的发展及其特征:
自1115年建国到1160年完颜亮侵宋失败
对于1115年阿骨打所建立的金国政权来说,如何维护和发展已经形成的女真奴隶制,乃是它所面临的首要任务。
奴隶制的发展一般是通过如下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女真族内贫富分化,少数成为奴隶主阶级,绝大多数女真人从贫困化走上奴隶化,成为奴隶主占有的奴隶;一是通过族外的战争,在掠夺财富的同时掠夺人口,扩大对奴隶的占有。前者虽是奴隶制发展的必由之路,但由于金国建立前后,女真内部阶级斗争已十分尖锐,外部又有强敌辽国的压迫,如果继续听任女真内部贫富两极分化,则女真贵族将面临内忧外患的覆顶之灾。有鉴于此,阿骨打所采取的方针是:缓和女真族内部阶级矛盾的发展(实质上是奴隶化的发展),团结包括贫穷者在内的大多数女真人,使之成为听命于他的坚强力量,举兵抗辽,把族内阶级斗争转化为民族斗争,并在抗辽战争中通过大量掠夺族外的奴隶和财富来发展女真奴隶制。阿骨打的这个方针,具体表现为:第一,允许有功奴婢得到解放,成为良民。1114年,阿骨打挺进宁江州,揭起了反辽大旗,他在来流水大会诸路女真兵马时,命诸将传梃而誓,在誓言中明确宣布:
汝等同心尽力,有功者,奴婢部曲为良,庶人官之,先有官者叙进,轻重视功。苟违誓言,身死梃下,家属无赦。
第二,允许赎奴为良。如前所引收国二年诏令,即明确规定,凡女真贫民沦为奴婢者,“并听以两人赎一为良。若元约以一人赎者,即从元约”。第三,在有条件地允许赎奴为良的同时,通过反辽战争,掠夺财富和人口,以满足奴隶制发展的需要。如1114年九月,阿骨打攻克宁江州后,十月,“次来流城,以俘获赐将士”,“师还,谒宣靖皇后,以所获颁宗室耆老,以实里馆赀产给将士”。事实证明,阿骨打的方针取得了成功,他战胜了辽国,并且成为女真族的民族英雄。阿骨打的继承者太宗吴乞买和熙宗合剌等继续执行这一方针,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看出:
首先,努力延缓女真内部的阶级分化,尽可能保持和扩大自由民的队伍,以加强女真的统治力量。为此,采取了三项措施:
一是禁止“买民为奴”。
天会三年(1125)七月己卯招曰:权势之家毋买贫民为奴。其胁买者一人偿十五人,诈买者一人偿二人。
即使已卖身为奴的女真人也要还其本贯,成为自由良民:
天会八年(1130)正月庚申,诏曰:避役之民,以微直鬻身权贵之家者,悉出还本贯。
二是对卖身为奴者允许赎还:
天会元年(1123)十二月甲午,诏曰:“比闻民间乏食,至有鬻其子者,其听以丁力等者赎之。”
天会三年(1125),汾州初下,居民多为军士掠去,城邑萧然,企忠诣帅府力请,愿听其亲属赎还。帅府从之。
天会七年(1129),“诏军兴以来,良人被略为驱者,听其父母夫妻子赎之。”
对戍守新疆的“戍边户”尤其注意保护,使之不致沦为奴隶,并有足够的奴隶使用。早在天会二年(1124)即曾下诏“赎上京路新迁宁江州户口卖身者六百余人”。到天会九年(1131)又下诏:“新徙戍边户,匮于衣食,有典质其亲属奴婢者,官为赎之。户计其口有二三者以官奴婢益之,使户为四口。又乏耕牛者,给以官牛,别委官劝督田作。”
三是优待曾附辽之女真人和奴婢:
天会元年(1123)十一月己卯诏:“女真人先有附于辽,今复虏获者,悉从其所欲居而复之。其奴婢部曲,昔虽逃背,令能复归者,并听为民。”
其次,从反辽侵宋战争中大量掠夺财富和生口,以发展和扩大奴隶占有制,加强女真奴隶主阶级的力量。
在反辽侵宋战争中,特别是在侵宋战争中,女真贵族恣意烧杀掠夺。第一次侵掠汴京,即“厚载而归,辎重既众,驱掳人口(原作妇女,此据《三朝北盟会编》卷三十七所引改正)不可胜计”。第二次攻掠汴京,单是破大名、成安二县驱掠子女即达2000余人,攻破汴京之后除勒索金银布帛之外,“掠致宋国男妇不下二十万”;金兀术渡江南侵,搜山检海,进行了疯狂的掠夺烧杀。特别是金太宗天会年间的大搜索、大拘捕,为历史所罕见。
建炎四年(1130)十二月辛未,是日金左副元帅宗维(当为宗翰,即粘没喝)命诸路州县同以是日大索南人及拘之以路,至癸酉罢。籍客户拘之入官,至次年尽以铁索锁之云中,于耳上刺官字以志之,散养民间,既而定价卖之,余者驱之达靼夏国以易马,亦有卖于蒙古室韦高丽之城者。……寿州初得客户六十八人,而误报六百八人,宗维不容诉,于是州官驱穷民孤旅四百五十人以充数,至则以例卖之,莫能辨也。
海陵王南侵失败,金军败退途中“无复纪律”,对淮南大肆掠夺,“百姓苦之”,仅金将移剌道一人就“有男女二百余”人自愿与他为奴。金中期以后,对蒙古诸部的战争,也以掠夺奴隶为目的之一:“迄今中原人尽能记之,曰:二十年前山东河北谁家不买鞑人为小奴婢,皆诸军掠来者。”即使到金亡国前夕,女真的将军们也念念不忘掠夺。完颜陈和尚曾评论副枢密使蒲瓦说:“枢副以下大将而为剽劫之事,今日得生口三百,明日得牛羊一二千,而士卒以喘死者不复计,国家所积,必为家破除尽去矣!”可见,通过战争掠夺财富和人口,以获得大批奴隶,并把奴隶制强制地推行到它所占领的地区,乃是女真贵族发展奴隶占有制的一种极其重要的手段,它贯串于金国对外战争的始终,也贯串于女真建国后贵族奴隶制发展的全过程。至于掳掠来的奴隶如何分配,则由女真贵族统治阶级所代表的国家来进行,私人不能私自掠取,否则,就要受到惩罚。咸州都统斡鲁古被劾里保等指控有许多犯法的事情,其中就有“攻显州时所获生口财富多自取”这类事;涅里也控告窝论、麻吉等“多取生口财富”,事情核实后,“诏降斡鲁古为谋克,而禁锢窝论”。惩罚是相当严厉的。赏赐奴隶的多少则根据军功的大小而定,如:
赐宗弼人口、牛马各千、驼百、羊万,仍每岁宋国进贡内给银绢二千两匹。
石土门与睿宗讨平黄龙府之叛,“睿宗赐以奴婢五百人”。
帅府嘉其[乌延吾里补]功,以奴婢百、牛三十头赏之。
[彀英]前后以功被赏者十有一次,除无数的金银等财物之外,还有“奴婢三十人”。
此外,《金史》宗雄、仆散忠义、海里、夹谷吾里补等传也都有赏赐奴婢的记载。
不是由于战功,靠政治特权也同样能得到奴婢的赏赐。如:
封皇后父太尉胡塔为王,赐人口马牛五百、驼五十、羊五千。
海陵既立,以[大]兴国为广宁尹,赐奴婢百口,犀玉带各一,钱绢马牛铁券如其党。
第三,通过猛安谋克户的移民屯田和括地把女真贵族奴隶占有制扩展到新统治地区。其统治地区的扩展,主要是向西向南推进,这个过程始于太祖收国二年(1116),当时曾“分鸭挞、阿赖所迁谋克二千户,以银术可为谋克,屯宁江州”。此后,随着女真贵族的征尘而不断向辽东一带迁移。大约在天会十一年(1133),女真统治集团开始大规模地“起女真国土人散居汉地”。天会十五年(1137)伪齐刘豫政权废罢之后,北中国直接置于女真贵族统治之下,猛安谋克再次以屯田军形式大批南迁至河北、河南、河东、大名府、山东诸路,仅据粗略统计,南迁的猛安谋克最少在64%以上(参见拙作《猛安谋克在中原的土地占有制与红袄军起义》载《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集刊》第四辑)。女真贵族把猛安谋克屯田军作为维护和巩固其对中原地区统治的重要支柱,给予特别的照顾和优待,由国家拨给官田,官田不足则“括民地”,“土薄者易以良田”,“无牛者官给之”,“无力者官津发之”。这些猛安谋克进入中原之前实行牛头地制度,土地国有,聚族而种,乃是一种家族奴隶制性质的土地制度。进入中原以后,虽然由于受到汉族先进的封建经济的影响,开始发生许多新的变化,但直到世宗大定以前,牛头地制度还是主要的土地占有方式。因此,猛安谋克屯田军向中原地区迁移的过程,自然也就是女真奴隶占有制向北中国扩展的过程。此外,金统治者还以诏令的方式,使债务奴隶制在中原地区合法地得到了扩展。熙宗天眷元年(1138)夏,“元帅府下令诸欠公私债无可还者,没身及家属为奴婢偿之”,就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女真统治是适应奴隶制生长的土壤,因而在北中国原来契丹统治的一些地区,从原来的农奴制又倒退到奴隶制。“锦州龙宫寺,辽主拨赐户民俾输税于寺,岁久皆以为奴,有欲诉者,害之岛中。”即是一例。
总之,在女真贵族发动的反辽侵宋战争到女真贵族入主中原的过程中,女真奴隶占有制有了明显的发展,是一个极其明白的事实。
奴隶,按照女真语,奴曰亚海,婢曰亚海轸。作为一个阶级,他们是由于使用价值才存在的。因此,首先表现在他们是奴隶主财富的一个组成部分。金朝廷上议论贫富区分,臣僚们说:“括其奴婢之数,则贫富自见”;金世宗也说:“一谋克户之贫富,谋克岂有不知?……设如一谋克内,有奴婢二三百口者,有奴婢一二人者。”可见,占有奴婢的数量,是区分女真贫富、户等的重要标志之一。女真的户等、兵役、差徭根据各户物力来定,奴婢则是物力中极为重要的一项。
奴隶在财产继承中也是重要的内容。早在女真建国之前,嫡庶之间对奴隶的继承即已存在差别,前面已经提到。这一差别直到金世宗时仍然存在:“突合速以次室受封,次室子因得袭其猛安。及分财异居,次室子取奴婢千二百口,正室子得八百口。久之,正室子争袭,连年不决”,最后由金世宗裁决:“次室子岂当受封矣!”
奴婢还成为私人之间的馈赠品。贵妃定哥因药师奴知道她与阎乞儿的暧昧关系,就用奴婢18口贿赂药师奴,要求“无言与乞儿私事”,替她保密。在婚姻中,特别是贵族奴隶主之间的婚姻中,男方以“马百匹,少者十匹”作为送女方的彩礼,女方则在3年之后女儿于归之时,“用奴婢数十户,牛马十数群,每群九牸一牡”,作为嫁资送到夫家。
尤为重要的是,同土地一样,奴隶也是奴隶主的“生生之资”,各项生产劳动全落在他们身上。崔遵居“崧山二十年,课僮仆治生,生理亦粗给”。所谓“治生”,包括的范围很广,耕作、纺织,以及各种役使杂活,都在其内。金世宗大定二十年(1180)诏禁“上京路女直人户,规避物力,自卖其奴婢,致耕田者少,遂以贫乏”。耕田显然是最重要的生产劳动。诸王府打算征发役夫为他们修建庭院,金世宗颇不以为然,他说:“二王(指越王永中、隋王永功)府各有引从人力,又奴婢甚多,何得更役百姓?”诸王府靠奴婢引从人力即能够承担各项兴建制作,不必役使百姓了。还有一部分来自家富多丁户的奴隶,则“使之司牧,谓之群子,分牧马驼牛羊,为之立蕃息衰耗之刑赏”。
金政府曾有诏规定:“简阅沿边士卒,毋用孱弱之人,毋以仆隶代役。”可见,以奴隶代服兵役之事也并不少见。
奴隶主对待奴隶,只是当作会说话的工具来使用,从来不给以人道的待遇。遇有凶恶的奴隶主如郑建充之辈,“常畜猘犬个数,奴仆有罪既笞,已复嗾犬啮之,骨肉都尽”。奴隶也像商品一样,被投到市场上买卖。但在奴隶当中,也有“倚仗将军势”如冯子都一类的恶奴,如绰号叫“闲郎君”的忽睹,只要能弄到钱,无任何顾忌,“所至纵家奴扰民”,就是典型的事例。
在广大的奴隶之上,是以女真贵族统治集团为首的奴隶主各阶层。女真奴隶主,特别是其统治集团,具有聚族而居的特点,这是血缘关系的表现形态之一,在白山黑水之间的故土时便是如此。“土庐不满百,皆陈王鸟舍(即兀室,完颜希尹)聚落”,亦即陈王家族聚居的所在,尔后向新地区以及中原地区迁移过程中,依然保留这个特点。如:
海陵时,[宗雄次子按答海]自上京徙河间,土瘠。诏按答海一族二十五家从便迁居近地;乃徙平州。诏给平州官田三百顷,屋三百间,宗州官田一百顷。
有宗室居河间,侵削居民,[薄察]鼎寿奏徙其族平州,郡内大治。
[金世宗]又曰:朕欲尽徙卿[徒单克宁]宗族在山东者居之近地,卿族多,官田少,无以尽给之。乃选其最亲者徙之。
聚族而居,不仅是女真社会的一个特点,殷周奴隶制以及契丹和西夏的奴隶制也同样表现了这一点,因而对我国古代民族和古代社会来说则具有普遍意义。从经济情况看,聚族而居的各个家庭是很不相同的,即使是兄弟之间也存在差别。一般说来,族内存在不同经济实力的奴隶主诸阶层,也有一二奴婢或连奴婢也没有的自由人。族内的阶级分化比较缓慢,聚族而居的血缘关系则是阻碍族内阶级分化的重要因素。
女真奴隶制的阶级构成,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今据《金史·食货志》所载大定二十三年(1183)通检推排后的户口、垦田、奴婢数量等情况,制如下表,它虽然处于奴隶制衰落时期,但对女真奴隶制的阶级构成还能勾勒出一个轮廓。
本表参用了梁方仲先生《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一书所载甲表42、43两表,有关迭剌唐古二部五乣垦田数字有所不同,本表则据中华书局点校本《金史·食货志》所载。上述数字虽系大定二十三年(1183)的通检推排后的数字,反映了奴隶制由鼎盛到衰落时的景象,但我们结合其他方面的记载,仍可对女真奴隶制阶级构成获得一个初步认识。
(一)如果将表内三项口数相加,则女真总口数为6324960,而奴隶口数为1391856,占总口数的22%强。在女真奴隶制走向衰落的时期奴隶依然占有这个百分比,那么在完颜亮之前,奴隶数量显然要高一些,因此,它有力地说明了女真奴隶制社会的一般情况。
(二)在都宗室将军司共170户,每户平均占有163.58个奴婢、2166.91亩田,充分说明完颜氏宗族属于女真贵族奴隶主阶级。当然,在这些大奴隶主中,占有的奴隶数也有差别,前引宗弼被赐奴隶即达千口以上。这些大奴隶主占有的奴隶总是从几百到几千,金世宗为亲王时竟占有1万多奴隶。即使到金统治后期,贵族奴隶主仍然占有众多的奴隶,如术虎筠寿“家累巨万,僮仆千人”。他们不仅有强大的经济力量,而且在女真政权中亦居举足轻重的地位。
(三)在猛安谋克户一栏中看到每户平均占有2.19个奴隶,这同当时的实际情况距离较大。金世宗在批评当时的科差不均时曾指出:“一谋克户之贫富,谋克岂有不知?……设如一谋克内,有奴婢二三百口者,有奴婢一二人者。”这里明确地指出了谋克内占有奴隶的多少有着极大的差别。在全部猛克谋克户中,有202个猛安和1878个谋克,这2000多家“世袭簪缨”,也享有一定的政治特权,他们中有一部分因占有数量相当可观的奴隶和田地,属于大奴隶主阶级,其余则属于中等奴隶主阶级,他们与一般奴隶主的区别在于有世袭猛安、谋克这样一个地位。
(四)在一般猛安谋克户中,有极少数的户能够像金世宗所说占有二三百个奴隶,他们应列入大奴隶主阶级,但与金宗室和世袭猛安相比,他们则没有多少政治特权。再有一部分占有数量不等的奴隶,则属于中小奴隶主阶级。绝大多数的猛安谋克户属于自由民,他们可能占有一二个奴隶,也可能一个没有。在这个自由民阶层中,贫富分化日趋严重,以至越来越没落,不仅导致女真奴隶制的衰微,也使金国统治力量日趋削弱,女真后期政治军事局面之江河日下,与女真自由民这一极其重要的阶层的衰落是分不开的。
女真奴隶占有制的衰落:
自金世宗1161年即位至1234年金国灭亡
如前所述,女真奴隶占有制是在女真贵族的反辽侵宋战争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同样地,女真奴隶占有制受到保家卫国的以汉族为首的各族人民的抵制。本来,在女真发动侵宋战争以前,宋朝国内阶级矛盾已经发展到极为尖锐的地步,各地农民纷纷起义,反抗宋徽宗——蔡京集团的腐朽统治,女真贵族侵宋战争发动之后,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起义农民掉转矛头,风起云涌地反对女真贵族的掠夺,写出无数壮烈的史诗。其中太行义士在北中国一直坚持反抗女真贵族的斗争:
太行义士有自宋靖康之末上山保险至今不从命者,其后又因严刑重赋饥饿逃亡及豪杰乘时而起者,比比有之。其尤甚者,相率上山,动以万计。
邢、洺、磁、相、庆源一带屯驻堡寨,其中被获汉人相约于二月旦日,各携主人鞍马器甲,聚于邯郸之西村,相结上太行为盗。
太行义士之所以“动以万计”地上山,之所以历数十年坚持不懈地斗争,就在于反对女真贵族“严刑重赋”的剥削压迫;邢洺一带被俘汉人之所以相结上太行,就在于挣脱女真贵族们套上的奴隶锁链,岂有他哉!在原来的契丹统治地区,为反对金主亮的残暴统治,移剌窝斡纠众反抗,“括里与其党招诱富家奴隶,数日得二千”,奴隶们之所以勇敢参加,同样是为了挣破奴隶制的锁链!汉族为主的各族人民的长期反抗,极大地抑制了女真奴隶占有制的发展,所以在女真贵族直接统治中原地区的最初二三十年间,奴隶制即已发展到了它的极限,并由此走向下坡路。
为镇压广大北方汉族人民的反抗,扩大女真贵族的统治地区,女真统治集团采取了两项重要措施,一是废罢伪齐刘豫傀儡政权,自上京会宁府迁都燕京,直接统治北中国;二是自天会十一年大批的猛安谋克户自辽东迁至北中国,用以直接强化女真贵族在北中国的统治力量。但这两项措施却产生了女真贵族意想不到的效果。就前一措施看,由于北中国已是高度发达的封建社会,女真贵族虽然直接进行统治,却无力改变北中国的封建经济制度;而且不能不采用封建的剥削方式来榨取赋税差徭,女真贵族所代表的奴隶占有制也不能不受到中原先进的封建经济制度的影响和渗透!这一点可以直接地从内迁中原的猛安谋克户的变化中看到。
如前所述,金自太宗天会十一年起,将猛安谋克户作为屯田军大批迁往河北山东诸路,企图利用猛安谋克户作为其统治支柱,来巩固和扩大奴隶占有制。但出乎女真贵族意料之外的是,随着猛安谋克的进入中原,它们也就陷入了封建经济的汪洋大海之中,受到强烈的冲击,并逐渐发生变化和趋于解体。这种情况自然引起女真统治集团的严重不安。金世宗于大定三年(1163)即曾向群臣指出:“自正隆兵兴,农桑失业,猛安谋克屯田多不如法。”
在金统治者看来,自正隆以降之所以出现“农桑失业”,“猛安谋克屯田多不如法”的现象,乃是由于内迁的猛安谋克“各随所受地土,散处州县”,“与百姓杂处”造成的,“世宗不欲猛安谋克与民户杂处,欲使相聚居之”。经过完颜思敬和徒单克宁的计议,在伐宋之役以后,“遂以猛安谋克自为保聚,其田土与民田犬牙相入者,互易之”。这是金世宗对内迁的猛安谋克所采取的第一个重要措施,它本身有其缓和女真人与汉人之间矛盾的一面。但更为深层的目的却还是为了防止猛安谋克户受汉人即封建化的影响,减少“屯田多不如法”的现象。所谓“屯田多不如法”的实际内容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猛安谋克户的两极分化导致穷困户出卖土地,正如张九思奏言所说:“屯田猛安人为盗征偿,家贫辄卖所种屯地。”为了阻止继续分化,使贫户能保有其屯田,张九思提出的办法是“止令事主以其地招佃,收其租入,估贾与征偿相当,即以其地还之。临洮尹完颜让亦沦屯田贫人征偿卖田,乞用九思议,诏从之”。用租佃所得作为征偿,使猛安谋克贫民维持原来的土地,这是金世宗对猛安屯田户所采取的第二个重要措施。
“屯田多不如法”的另一个表现就是正隆以来猛安谋克屯田户逐步采用封建租佃制,以汉人来租佃自己的屯田。这一点曹望之在他的奏言中已经提示出来。他说“或编近县以为客户,或留为佃户者,亦籍其姓名”,客户、佃户,亦即屯田上的租佃者。张九思上奏提出的“令事主以其地招佃,收其租入”也反映了这一点。但他们都没有主张废除猛安谋克屯田上已经出现的租佃制。同样地,对于女真人之采用封建租佃制,金世宗的对策也不是废止,而是有条件地使之合法化,这算是金世宗针对猛安谋克户所采取的第三个重大措施。
大定二十一年(1181)正月壬子,上闻山东大名路猛安谋克之民,骄纵奢侈,不事耕稼,诏遣阅实,计口授地,必令自耕,地有余而力不赡者,方许招人租佃。
世宗以后的章宗继承了这一方针:
[章宗]泰和元年(1201)六月己亥,用尚书省言,申明旧制:猛安谋克户每田四十亩树桑一亩,毁树木者有禁,鬻地土者有刑,其田多污莱,人户阙乏,亦坐所临长吏。按察司以时劝督,有故慢者决罚之,仍减牛头税三之一。
泰和四年(1204)九月壬申,定屯田户自种及租佃法。
[赵雄飞]承安二年(1197)乙科,释褐长垣主簿。……县民佃镇防军田,既淤垫,有未尝投种者,营座(即猛安谋克屯田户)恃势征租不少贷,民无所诉,任其凌轹,有夺之牛者。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金主亮正隆以来到金世宗大定的二三十年间,内迁猛安谋克户已经从奴隶占有制向封建制转化,而且转化的速度相当急遽,是任何人无法遏止的。金世宗所谓“猛安谋克屯田多不如法”,主要就在于猛安谋克之民,“不事耕稼”,而由“汉户租佃田土”。同时金世宗还把猛安谋克户的贫困化归诸汉人的影响。正因为如此,金世宗代表了女真贵族奴隶主利益,试图在封建经济的海洋中,把猛安谋克户集中在猛安谋克村寨之中,斩断同外界的联系,继续实行此前的土地国有制,严禁土地买卖,使猛安谋克户维持其习射尚武的旧俗,继续充当女真政权的支柱。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女真的封建化实际上是无法遏止的。其所以无法遏止,是由于其封建化不仅仅来自女真奴隶主、贵族、权要竞相占夺官田和民田逐渐演变成了封建大地主,而且也是来自占女真人口大多数的一般猛安谋克户的变化,即女真自由民阶层的变化。这个阶层是女真武装力量的主力,所以金世宗只能因势利导,在承认封建租佃制的前提下来解决猛安谋克因出卖土地而贫困化的问题,亦即强调“计口授地,必令自耕”,只有在“地有余而力不赡”的条件下,“方许招人租佃”。这样,他就在某种程度上顺应了女真封建化的总趋势。金世宗所独具的这种既想挽救奴隶制,又不得不顺应封建化潮流的二重性,正是女真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这个时代特征在金世宗身上的集中表现。由此观之,后来的嗣君如金章宗等继续金世宗的政策,向封建制演变,也就是十分自然的了。
与封建化同步发展的是女真奴隶制的缩小。这当然是与奴隶们不断以各种形式进行抵抗分不开的。例如,他们常常“诬主人以罪”“以求为良”。当窝斡在契丹旧境一举义旗,要求摆脱奴隶制锁链的广大奴隶便纷纷参加起义。窝斡起义军包围临潢活捉总管移室懑,于正隆六年(1161)称帝,并连败世宗派去镇压的吾札忽、乌里雅等将领。为镇压这次起义,金世宗一方面继续派兵征讨,另一方面于大定二年(1162)二月下诏:“应诸人若能于契丹贼中自拔归者,更不问元初首从及被胁之由,奴婢、良人罪无轻重并放。”“内外官员郎君群牧直撒百姓人家驱奴,宫籍监人,并放为良,亦从所愿处收系,与免三年差役。”同时还诏征伐契丹的将士说:“应契丹与大军未战而降者,不得杀伤,仍安抚之。后招诱来降者,除奴婢以已虏为定,其视亲属使各还其家,仍官为赎之”;在战乱中,“中都、平州及饥荒地并经契丹剽掠,有质卖妻子者,官为收赎”。以上几道诏令,旨在争取民心,瓦解敌人,但对在战乱中被俘的士卒家属以及遭到剽掠的平民,也由官府收赎,同女真初期发动的侵宋战争时的赎奴相比,性质上显然大不相同了,奴隶制也显然是削弱了。
奴隶制削弱和缩小的又一表现是对寺院二税户、奴婢的解放。前面曾经提到锦州龙宫寺曾将辽时的二税户变为奴隶。经过李宴的奏请,“获免者六百余人”。金章宗初政之际(1189),朝廷又提出了“放二税户为良”的问题:
章宗初政,议罢僧道奴婢,太尉(徒单克宁)奏曰:“此盖成俗日久,若遽放之,于人情不安。陛下如恶其数多,宜严立格法,以防滥度,则自少矣!”襄曰:“出家之人安用仆隶?乞不问从初如何所得,悉放为良。若寺观物力元系奴婢之数推定者,并合除免。”诏从襄言。由是二税户多为良者。
之后,朝廷派官分括北京路和中都路的二税户,“凡无凭验,其主自言之者,及因通检而知之者,其税半输官、半输主;而有凭验者,悉放为良”。使原契丹境内的奴隶制残余进一步削弱、缩小了。
正由于奴隶制的削弱和缩小,奴隶的身份地位才有了变化。金世宗大定二十二年(1182)制:“立限放良之奴,限内娶良人为妻,所生男女即为良”;大定二十九年(1189)制:“诸饥民卖身已赎为良,复与奴生男女。并听为良。”反过来,对于敢以妄认良人为奴的,即使是官员,也要受到惩罚。祁州刺史大磬即因“妄认良人二十五口为奴”,受到削官免职的处分。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一些出身奴隶的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如:
[宋州]属县民家奴王夔者,尝业进士,[赤]盏晖以钱五十万赎之,使卒其业,夔后至显官。
兴定二年(1218)五月庚戌,御史劾集贤院谘议官李维狱本中山府无极县进士赵孝选家奴,气正其事。上曰:国家用人,奚择贵贱?命以官银五十两赎放为良,任使仍旧。
涞水人魏廷实祖任儿,旧为靳文昭家放良,天德三年(1151),编籍正户,已三世矣。
女真族发动侵宋战争时,把当时包括士大夫在内的俘虏都变成奴隶,而自海陵王天德以来,尤其是世宗大定以后,则是越来越多的奴隶变为良民,少数甚至还变成了士大夫,这不能不标志着女真奴隶占有制从兴盛走向衰落!
(原载《文史哲》199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