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金代的京府州县司
金朝的京府州县制度,上承辽、宋,有沿有革。所谓辽制,大略在州府一级政区,设五京府及黄龙、兴中二大藩府,州则如唐、五代的方镇体制,设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刺史五等,又有上、中、下之别。所谓宋制,大略中级政区有府、州、军、监之别。府则分为京府、次府两等。州的等级划分,有两个系列。一个系列是循唐朝前半期之制,将州分为辅、雄、望、紧、上、中、中下、下数等。另一个系列则是根据唐代政局演变的结果,将州分为六等,即《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七之一所谓,“凡州之别有六,曰都督,曰节度,曰观察,曰防御,曰团练,曰军事”。且州郡并列,州基本上都有郡名。金代经历数朝的改革,推陈出新,终于形成一代新制。
第一节 金代的府制
一般而言,金之府分为三等,即京府、总管府、散府,各等之中又有上、中、下之别,但府尹均为正三品。关于京府,《金史》卷二四《地理志上》言,金“袭辽制,建五京”,这其实并非金源一朝通制。金初所谓“五京”,即辽之上京临潢府、东京辽阳府、中京大定府、南京析津府、西京大同府。这实际仅为天会(1123-1137)之制。天眷元年(1138)开始,京制发生变化。金在其内地建都,号上京会宁府,同时改辽上京临潢府为北京。天德二年(1150),改北京为临潢府。此后实行的是六京制。
但是需要探讨的是天眷至天德初汴京的地位。刘豫在伪齐阜昌元年,即天会八年(1130)尝建四京,即北京大名府、东京东平府、汴京开封府、西京河南府。二年,废北京,后一直行三京之制。然而伪齐为附庸国,故其京城不可与金京城比肩。但是,在天会十五年,金废伪齐国后,汴京地位上升,与金诸京等。这一点可从两个方面获得证明:一,从是年开始,汴京设置了留守司及留守。据文献记载,绍兴七年(1137)十一月丁未,金以“完颜呼沙呼为汴京留守、伪齐河南监酒李俦同知副留守”。又有完颜充“天眷间,为汴京留守。皇统间,封淄国公,为吏部尚书”。胡石改“天眷二年,迁永定军节度使,改武定军,徙汴京留守。天德三年,授世袭猛安,卒”。二,从是年开始,设置了都城警巡院及使。天会十五年十一月,金主废齐后,差除“契丹韩睿为都城警巡使”。绍兴七年十一月丁未,金以“知代州刘陶为都城警廵使”。
呼沙呼、李俦、完颜充、胡石改等人的履历,雄辩地证明了汴京在天会末伪齐废除后,在设置行台的同时又设置了留守司。行台治理河南、陕西等地,而留守司则治理汴京开封府辖境。当然,天眷中曾一度将河南地割予宋,因此,留守司仅存在于下列时间之内,即天眷二年三月交割地界前,及三年五、六月相继收复河南、陕西后。都城警巡院存在的时间,应与留守司同。出任留守与警巡使者即为上述诸人。因此,天会十五年十一月后,除天眷二、三年一年多的时间外,汴京应为金之京城,实行的是七京制。七京制至天德二年北京废为临潢府,始改为六京制。
贞元元年(1153),南京改为中都,中京因之改为北京,汴京因之改为南京。正隆二年(1157),“削上京之号,止称会宁府”。此后实行的是五京制,《金志》所言,应指此。大定十三年(1173),会宁府复为上京,此后又行六京制。贞祐二年(1214),宣宗南渡,以南京开封府为首都,黄河以北的国土尽失,除南京而外,其他五京名存实亡。兴定元年(1217),又升河南府为中京金昌府。正大五年(1228)有撒合辇任中京留守。故金之末年,实有两京。诸京府并依唐、辽、宋各朝之例,均不带军额。
诸京府的职能和官员配置,据《金史·百官志》记载,大兴府,尹一员,“掌宣风导俗、肃清所部,总判府事,兼领本路兵马都总管府事”。大兴府以外诸京,则置留守司。留守一员,“带本府尹兼本路兵马都总管”,即以留守兼府尹与都总管,总治本路、本府军民之务。诸京府并置同知、少尹、总管判官、府判、推官等佐贰、幕职官,分治庶务。天眷至正隆二年间,制度稍异于常制,天眷初,会宁府加上京之号,作为首都,置会宁牧,以示与诸京府置尹相区别。唐朝牧、尹有品级高下之别,金制则不得而知。大定时,作为旧都,上京的地位仍较其他京城为高,而与中都相若,设有皇城提举司、守卫军。据《金史》卷二四《地理志上》载,天眷元年在首都上京“置上京留守司,以留守带本府尹,兼本路兵马都总管”。又《金史》卷五七《百官志三》载,大兴府尹“兼领本路兵马都总管府事,车驾巡幸,则置留守”。那么,作为京府制度,金朝新旧两个首都的府尹都“兼领本路兵马都总管府事”,这应是与宋制最大的不同之处。至于所言天眷元年在首都上京“置上京留守司”,揆诸中都大兴府,则疑非是。上京置留守司,应是贞元迁都中都大兴府后事,《金史》系年或有误。
按:大兴府,本析津府,贞元元年改为永安府,二年改为大兴府。
按:金昌府,本河南府,兴定元年改。
按:贞元元年前,南京又称燕京。
金朝在各路首府设总管府,都总管以府尹兼,府尹治一府之事,都总管掌一路兵权。即《金史》卷五七《百官志三》所言,都总管“掌统诸城隍兵马甲仗,总判府事”。都总管下配置同知都总管、副都总管、总管判官、府判、推官等佐贰、幕职官,分治吏、户、礼、兵、刑、工诸案及通检推排之务。
散府即“非兼总管府事者”,府尹掌本府兵民之事。府尹下配置同知、少尹、府判、推官等佐贰、幕职官分治吏、户、礼、兵、刑、工诸案及通检推排之务。总管府与散府均带军额,诸府军额多从辽、宋之旧,仅有少数府的军额有变动。如庆阳府本庆阳军节度,金初改为安国军,或因与邢州安国军节度重,又改为定安军。临洮府,本镇洮军节度,金改为德顺军。
总管府、散府,以府尹兼都总管、节度使的制度,大约始于熙宗朝。《金史》卷二五《地理志中》载,东平府,“后以府尹兼总管”。济南府,“初置兴德军节度使,后置尹”。又,《金史》卷八四《昂传》言,昂,“天眷元年,授镇国上将军,除东平尹”。《金史》卷四《熙宗纪》言,皇统元年“四月丙子,以济南尹韩昉参知政事”。可知天眷时已行此制,或许这就是“天眷新制”的一部分。当然,这项以府尹兼总一路兵权的措施,早在天会时就施行过。如挞不野,天会八年,“再为河间尹,兼总河北东路兵马”注5。这项制度后来推广到边疆地区。如丰州,皇统九年,升为天德府,以天德尹兼西南路招讨使,以讹古乃为之。贞元元年,婆速府路“与曷懒路总管并为尹,兼本路兵马都总管”。宋制以一路首州、首府的知州、知府兼一路兵马都总管,此制当是对宋制的效仿。宋以文臣知州府,体现以文制武的治国理念。金一路首府的长官多以宗室、国戚、勋贵、武臣、护卫、吏出身者充任,进士出身者极少,因此只能是貌似。但从制度层面来看,此举有“正规化”的意义,因为都总管、节度使治军政,府尹治民事,虽说二职以一人兼总,但以都总管或节度使之衔行府事,总有些“名不正,言不顺”,稍欠妥当,只能是权宜之计。
注5《金史》卷八〇《大传》。
在两河地区,金朝在国初曾仿宋制施行过次府。如太原府,“国初依旧为次府”,平阳府,“本晋州,(国)初为次府”,真定府,“正隆间依旧次府”,河间府,“天会中升次府”。天会六、七年,金在四地设立总管府,再提升为次府,推原其动机,当是因两河属金直接统治的腹里地区。伪齐废除后,山东、河南、陕西、西京、北京等路为边面,置3统军司与3招讨司,两河腹里的地位不变。金代著名文人赵秉文说,“中都、河北、河东、山东,久被抚宁,人稠地窄”,正好从一个侧面印证了这一点。而位于河南、陕西的宋次府,如颍昌、京兆、河中、凤翔,则丧失了次府的地位。元朝的腹里制度似昉于此。严格地说,按唐、宋制度,次府次于京府,与京府为一个系列。而包括位于诸京在内的总管府与散府另成一个系列。现在的问题是,次府是否仅存在于金初。上引言,真定府,“正隆间依旧次府”。正隆时金立国已四五十年,能否视为金初,值得商榷。正隆之制,对金代影响至巨至远。又,此条史料见于《金史·地理志》,一般以为《金志》反映的是章宗泰和之制,那么再认为次府之制仅行于金初,似值得商榷。
据《金史》卷二六《地理志下》,庆阳府原为安国军,后更为定安军。
按:金归德府军额宣武军,系袭用后梁。开平三年,升宋州为宣武军节镇。后唐同光元年改为归德军。见薛居正:《旧五代史》卷四《后梁太祖纪四》、卷三〇《后唐庄宗纪四》。
按:河南府,原系宋之西京,故无军额。金末所加德昌军之军额,应系泰州之军额。或因时泰州已失陷,故改授河南府。兴定元年(1217),又升中京金昌府,成为京府。
据《金史》卷二四《地理志上》,兴中府,本辽霸州彰武军,重熙十一年升为府。《金志》无军号,或以与延安府同,故废。
第二节 金代的州制
金朝的州分节度、防御、刺史三等,各等又分上、中、下三级,同等虽有高下之分,但其长官的品级是一样的。金与辽、宋相比,层级较少,无都督、观察、团练三等。通观辽、宋史,辽朝观察、团练州设置甚少,观察州仅见六州,团练州则仅东京道安州一州。宋州虽有六等,但观察一等实无。因为自中唐以来一道节度使,例兼一道观察使,观察使在中唐以后实际仅负责地方的民政。因而宋代无观察州。宋团练州所设也甚少,仅有十七州。宋都督州之设实为唐制的延续、残存,真宗以后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无多少作用。因此,金朝废除这三等州,有顺应历史发展趋势、承认现实的考虑。金灭辽后,辽观察州尽废,仅利州保留,但已降为刺郡。宋之团练州入金者,如潍、单、濮、唐、磁、祁、忻、隰、慈、洮、海州也全部降为刺史州。唐、宋以来,州府基本上都有郡名,如河南府洛阳郡、郑州荥阳郡,金朝一律革去,州府均无郡名。应当指出的是,金朝并非于建国之初就开始了这方面的改革。天辅六年,蔚州降,太祖命蔚州降臣徐兴为团练使。另外,庞迪,天眷“官制行,吏部以武功大夫、博州团练使特授定远大将军”。说明金初尚沿用辽、宋官制,至天眷时始行用本朝制度。
金朝州的设置标准,史无明言。但从唐、宋以来,大约节度、防御、刺史州之设主要是依据该州在政治、军事等方面的地位、影响力,上、中、下的等级,主要是依据该州的人户数。郭文振,金末“累官辽州刺史。贞祐四年,昭义节度使必兰阿鲁带请升辽州为节镇,廷议辽州城郭人户不称节镇,而文振有功当迁,乃以本官充宣差从宜都提控”。这个事例说明,辽州等级的升否,一是依据当时抗蒙斗争的需要,二是人户因素,仍然沿用了唐、宋的作法。
金朝前期,州级建制的军仍然保留。金初,燕京路的顺安军、广信军、安肃军,河北路的永宁、永静两军都升为州,河东南路的威胜军、熙秦路的德顺军也升为州。但同时金也新增了一些军,如在河北、河南、山东等路设置了陉山郡军、颍顺军、宁海军、城阳军、滕阳军、泰安军。皇统二年时,金有军二十二。正隆二年时,金仍有军十六。但至大定二十二年(1182),金尽升诸军为州,州级军的建制至此废除。
天会六年(1128),州镇置节度使。金节度州长官为节度使,从三品。节度使“掌镇抚诸军、防、刺,总判本镇兵马之事,兼本州管内观察使事”。节度使下配置同知节度使、副使、节度判官、观察判官等佐贰、幕职官,分治兵马、通检推排及六案诸事。
节度使之置,始于唐代。其结衔常为以下表现形式:唐元和十二年十一月丙戌朔,录平淮西功,宪宗以李愬为“襄州刺史,充山南东道节度、襄邓随唐复郢均房等州观察等使”。在这里,襄州,表明山南东道节度使驻节地所在。襄邓随唐复郢均房等州,表明观察使的行政管辖区,也表明山南东道节度使的军事管辖区。但经过唐末、五代各朝的削藩斗争,特别是宋朝初年,完成了分割方镇支郡的努力,节度使往往只能管理驻节州。进而,节度使不莅镇,“无所掌,其事务悉归本州知州、通判兼总之”,最终演变成为荣誉虚衔。因此,结衔也相应发生变化。如宋初赵普的结衔为“山南东道节度、襄州管内观察处置等使”,钱俶的结衔为武胜军节度、邓州管内观察处置等使、使持节邓州诸军事、行邓州刺史。金朝建立后,承袭辽、宋旧制,也设置节度使。从上引“兼本州管内观察使事”来看,金代节度使一般也只领一州的民政。如泰和七年“二月癸酉,判平阳府事卫王永济改武定军节度使,兼奉圣州管内观察使”。武定军是奉圣州的军额,“兼奉圣州管内观察使”,表明武定军节度使只领一州的民政。
但节度使“掌镇抚诸军、防、刺,总判本镇兵马之事”的表述,表明金代节度使在军政上有管辖本镇防御州、刺郡及军之兵马的权力,而无防、刺州及军的民政权,在路之下实行不完整的方镇体制,这些防御州、刺郡及军应是金代文献中屡屡出现的“支郡”。
现存文献中有关金代支郡的记载是残缺不全的,主要集中在河东路,而以北路为最完整。据《金大定晋阳志》载,河东北路总管府统有河东(武勇)、振(震)武、汾阳、镇西等节度使。而各节度使则以若干州军为支郡。其中太原府河东(武勇)军领忻州、平定军,汾州汾阳军领石州、晋宁军,代州震武军领宁化军、火山军,岚州镇西军领宪州、岢岚军、保德军。南路共有平阳府建雄军、河中府护国军、绛州绛阳军、潞州昭德军、怀州沁南军五节度。潞州昭德军节度使,“天会六年,节度使兼潞南辽沁观察处置使”,领南辽、沁两州。而泽州在金代先后为平阳府及潞、怀、孟三镇支郡。绛州所领支郡不明,但据成于大定二十三年的《绛州衙门记》载,“迨我皇朝,以户□繁阜,城邑雄富,升諸道節鎮之冠,所部則州有二,所隷則縣一十有三”。由此知除绛州外,绛阳军节度还领一州。检《金史》卷二六《地理志下》,绛州领七县,则其支郡当领六县。绛周边州郡领六县之州有二,为泽州、解州。金代泽州为怀州支郡,则绛州之支郡应为解州。南路尚有吉州、隰州、孟州不明所隶,唐、五代时,建雄军节度尝领慈(吉)、隰二州,而孟州则为河阳三城节度使驻节州,尝领怀州。则三州应各隶上述两镇。
金代河东路推行支郡制,则其他路不当有异同。《金史·食货志》,在言及因灾免租赋的时限时,规定“河南、山东、大名、京兆、凤翔、彰德部内支郡,夏田四月,秋田七月”,则金代确实是在全国普遍实行支郡制的。事实上,在《金史》中,我们也能找到若干條其他路这方面的史料。如上京路的济州,天眷三年置利涉军节度,肇州,海陵时,尝为其支郡。庆原路的泾州彰化军节度,大定二十七年,原州成为其支郡。河北西路的卫州,明昌三年升为河平军节度,而以滑州为其支郡。定州定武军节度的支郡为祁州。如果参考唐代以来方镇的政区及州府间的地缘关系等因素,金代全国各路的支郡大体可推定如下表。
《金史》卷二四《地理志上》,肇州,天眷元年十月,置防御使,隶会宁府。
《辽史》卷三八《地理志二》,信州,彰圣军节度,兵事属黄龙府都部署司。
《金史》卷二四《地理志上》,沈州,昭德军节度。明昌四年,改为刺史,与贵德州、澄州皆隶东京。
金代防御州长官为防御使,从四品。《金史》卷五七《百官志三》言,防御使“掌防捍不虞、御制盗贼,余同府尹”。其下设同知防御使事、判官等佐贰、幕职官治理州务,并通检推排簿籍。
金代防御州置于沿边之州,如河北路的清州、洺州、浚州,天会七年,皆“以守边置防御”。在金代三十八座“边境置兵之州”中,有“泗、颍、蔡、陇、秦、河”六防御州。金制,“诸路各设兵马都总管府,州镇置节度使,沿边州则置防御使”。由此推断,防御州也应与总管府、节镇一样有兵权。
金代防御州之设,除边州防务的因素外,还有相关州的等级考虑。如河南路的亳州、山东路的沂、棣、德、博四州,并非边州,也为防御州,当是从其地位来评定的。亳州,宋代因尊崇老子,升为集庆军节度,金降为防御州。同样,陈、蔡、郑、颍诸州,多因处于宋代京畿地区,因当时的政治因素升为节镇,金代也一律降为防御州。山东沂、棣、博三州则宋代即为防御州,金未做改动。河北西路的卫州,《金史》卷二五《地理志中》写得很清楚,“天会七年因宋置防御使”,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刺史州,金代多称刺郡,其长官刺史为“正五品,掌同府尹兼治州事”。下设佐贰、幕职官同知、判官。《金史》对刺史州这一级政区的记载混乱而且多误,有必要予以厘清。金承辽、宋之制,因此有必要先谈一下辽、宋地方行政制度。宋代州分六等,有都督、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刺史州之别。其中都督府、节度州两级都有军额,如兖州泰宁军、徐州武宁军、邓州武胜军、许州忠武军。宋代刺史州无军额,但在《宋史·地理志》等文献中,多称其为军事州。无论是哪一级的州,宋代基本上都有郡名。但宋代同下州的军,则无军额与郡名。辽仿唐制,州分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刺史五等。五等州均无郡名,除观察、防御、团练三级大多不加军额外,节度、刺史两级基本都加。《金史·地理志》修撰者不加辨析,书写多误。
其误一,将军事州、刺史州视为二。如《金史》卷二六《地理志下》言,耀州,“宋华原郡感德军节度,皇统二年降为军事,后为刺史州”。其实皇统二年耀州是由节度州降为军事州,即刺史州。
其误二,将“××郡,军事”,误写成“××郡军”。如宋京东路的淄州,《宋史》卷八五《地理志一》写作“淄川郡,军事”。河北路的德州、恩州,《宋史》卷八六《地理志二》写作“平原郡,军事”和“清河郡,军事”。而《金史》卷二五《地理志中》,则转述成“宋淄川郡军”、“平原郡军”、“清河郡军”,均将郡名与州等连书而少一“事”字。其误是显而易见的。然而,陕西的商、虢、丹、坊、原、兰、河州,河东的汾、岚二州,所写一同《宋志》,全不误。或《金史·地理志》的修撰,出自众手,故有此差异。由此一误,《金志》在转述宋非军事州时,也出现了讹误。如宋河北路的莫州,《宋史》卷八六《地理志二》写作“文安郡,防御”。而同下州的乾宁军,本无郡名。大观二年,升为清州。政和三年,始赐名曰“乾宁”。乾宁军在升为清州、乾宁郡后,乾宁军已不复存在。而《金史》卷二五《地理志中》在转述此二州时,则写成“宋文安郡军,防御”和“宋乾宁郡军”,完全是主观臆断,两“军”字属衍文。
金承辽制,在给一些原宋地的刺史州加军额时,都加成了“郡军”这样一种格式。如河北路的蠡州,《金史》卷二五《地理志中》言,“蠡州,下,刺史。宋永宁军,国初因之,天会七年升为宁州博野郡军,天德三年更为蠡州”。威州,“天会七年以井陉县升,置陉山郡军,后升为刺郡”。沃州,“军曰赵郡军”。磁州,“国初置滏阳郡军”。祁州,“国初置蒲阴郡军”。《金史》卷二六《地理志下》言,忻州,“旧定襄郡军”;隰州,“旧大宁郡军刺史”;吉州,“置文成郡军”。由对宋制的一知半解,竟演化成一代之制,也是件颇具讽刺意义的事!
金人的这种错误,造成了我们对金代地方行政制度理解上的混乱和困惑。如中都路的安肃州,《金史》卷二四《地理志上》言,“宋安肃军,天会七年升为徐州,军如旧。……天德三年,改为安肃州,军名徐郡军。大定后降为刺郡,废军”。宋代安肃军是同下州之军,天会七年升为徐州,安肃军按辽制成为徐州的军额,因此不能说“军如旧”。天德三年,安肃军改为徐郡军。大定后废军,只是撤销了该州的军额,等级并未降低,与废军前一样,仍为刺史州。遍观《金史》等文献,未见有军额之刺史州高于无军额者。所谓“降”云云,不可拘泥其常义去理解。同卷贵德州条言,“辽贵德州宁远军,国初废军,降为刺郡”,亦然,不可认为废军即意味着降等。在《金志》东京路所领中,有“刺郡四”,即南海军澄州、昭德军沈州和贵德州、复州。其中,两州带军额,两州则否,均被认为是刺郡,北京路、西京等路亦然,均可引以为证。又如解州,《金史》卷二六《地理志下》言,“解州,上,刺史。宋庆成军防御,国初置解梁郡军,后废为刺郡”。应当说,解州无论带“解梁郡军”否,都是刺郡,地位不变。再赘一句,宋防御州无军额。庆成军,是大中祥符四年由河中府荣河县升建的同下州之军。熙宁元年降为隶属于河中府的庆成军使,属县级政区。而且,庆成军与解州地里不相接,因此,庆成军与解州无涉,完全是《金志》修撰者的窜入、误书。
其误三,将“××郡,军事”,误写成“××军”。如石州,《金史》卷二六《地理志下》言,“石州,上,刺史。旧昌化军”。如这“旧”指的是金朝前期,那么,《金志》无降而复升的记载。如这“旧”指的是宋朝,那么,石州在北宋朝,既不是节度州无军额,也不是同下州之军。北宋有昌化军,但这个昌化军在海南岛上。石州在北宋的地望是什么?是“昌化郡,军事”。因此,这个“军”是“郡”之误,或“郡,军事”的错误缩写。不过,这类错误,《金志》仅此一例。
裕州,本唐州方城县,泰和八年升为刺郡。金末,杨宏道在《裕州防御使题名记》中言,“国朝刺史职五品,受约束于大镇,而不得专。是州县之名虽殊,其施为举措亦无以大异。今上即位之四年,有司再以为言,乃更刺史为防御使”。相比较而言,刺郡之于防御州,自主权似乎要小些。另外,在地方学校的规模上,两者之间也有相当的差距。金代“陪京、总管太(大)尹府、节度使镇、防御州亦置教官,生徒多寡,则视州镇大小为限员。幕属之由左选者,率以提举系衔。刺史州则系籍生附于京、府,各有定在”。这样看来,金代刺郡的地位与防御州相比,其间高下轩轾,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按:密州,《金史·地理志》不载其等级,据《大金国志校证》卷三八补。下节镇州中的泰州、丰州、邓州,并同。兴州,承安五年置,《国志》不载,姑置于下镇。
第三节 金代县的等级
金朝县的等级划分标准,国初似承宋制。如平阳府,领十县,临汾为倚郭,(国)初为次府。“天会六年,定临汾为次赤,余并次畿”。这与宋制完全相同。试以宋颍昌府、真定府为例。两府均为次府,除倚郭县长社、真定为次赤外,余县并为次畿。海陵时,金的县制已经形成。金县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京城地区的县,这类县分为两等。中都大兴府的倚郭县大兴、宛平为赤县,“在诸京倚郭者曰京县”。另一类则按户口多少划分。凡县二万五千户以上为次赤,次赤县又曰剧县。二万户以上为次剧,万户以上为上,三千户以上为中,不满三千为下,共五等。但实际执行中可能并不完全照此定等。如沂州临沂为剧县,但沂州全州人户仅“二万四千三十五”,显然是不够标准。再如密州,全州人户为一万一千八十二,而其诸城为剧县,则相去就更远了。赤县令从六品,次赤县或剧县令正七品,诸县令从七品。县设丞、主簿、尉为佐贰。“中县而下不置丞,以主簿与尉通领巡捕事。下县则不置尉,以主簿兼之”。
第四节 金代京府州县等级制的作用
金朝制定州县的等级,在日常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规范的作用。第一,它规定了地方政府官员的配置和品级,同为府,京府、总管府、散府是不一样的。州、县亦然。
第二,州县等级的不同,官员的公私人从也不一样。如牵拢官,诸府尹兼本路兵马都总管及留守,五十人。诸府尹兼总管,四十五人。节度使,四十人。防御使,三十五人。刺史,三十人。公使,诸府尹兼总管,七十人。节度使,上镇七十人,中镇六十五人,下镇六十人。防御使,上州六十人,中州五十五人,下州五十人。刺史,上州五十人,中州四十五人,下州四十人。从己人力,诸京留守、大兴府尹,五十人。诸路兵马都总管,四十五人。节度使,四十人。防御使,三十五人。诸州刺史、知军事,三十人。赤、剧县令,八人。京县、次剧县令,七人。诸县令,六人。
第三,州府等级的不同,在接待官员的规格上也不同。如“天德二年正月,禀定随衙门与送赦使臣钱数,以公用钱充,馆待同送宣仪。行省、元帅府五百贯,留守、总管、招讨、统军司三百贯,府详稳、统牧、都运、节度使二百贯,转运、防御、群牧一百贯,誊下去处。不得率敛馈遗,并例外受者,科违制”。
第四,州府等级的不同,配置的民兵数量也不同。金规定河东顺德军及各路效节军,“京府、节镇设三十人,防刺设二十人”。
第五,州府等级的不同,各地的学校规模也不同。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扩大州府学校规模。府学由大定中的17处,增加到二十四处,学生总计九百零五人。其中,大兴、开封、平阳、真定、东平府各六十人,太原、益都府,各五十人,大定、河间、济南、大名、京兆府各四十人,辽阳、彰(归)德府各三十人,河中、庆阳、临洮、河南府各二十五人,凤翔、平凉、延安、咸平、广宁、兴中府各二十人。州学从无到有,增置节镇、防御州学六十处。其中,节镇学三十九处,共六百一十五人。绛、定、卫、怀、沧州各三十人,莱、密、潞、汾、冀、邢、兖州各二十五人,代、同、邠州各二十人,奉圣州十五人,余二十三节镇皆十人。防御州学二十一,共二百三十五人。博、德、洺、棣、亳各十五人,余十六州,各十人。凡一千八百人。医学十科,大兴府学生三十人,余京府二十人,散府、节镇十六人,防御州十人。
第六,国家庆典施舍,州府之间也有等级上的差异。如天寿节,施舍老疾贫民钱数,“在都七百贯,诸京二十五贯,诸府二十贯文,诸节镇一十五贯文,诸防刺州军一十贯文,诸外县五贯文”。
第五节 金代后期的准县级政区——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
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辽代创置。辽在五京置警巡院,其职责在于审理案件,维持治安,检括户口,清查资产。《辽史·马人望传》载,人望,“迁警巡使。京城狱讼填委,人望处决,无一冤者。会检括户口,未两旬而毕。同知留守萧保先怪而问之,人望曰:‘民产若括之无遗,他日必长厚敛之弊,大率十得六七足矣’”。可证。辽又在诸府州置录事司、司候司。据宋人余靖的记载,辽置左右司候司,“掌刑狱”。又置录事司,并说录事司“如中国之府司”。所谓“府司”,即开封府司录司,它与左右军巡院合称三院,是负责京师刑狱公事的衙门。总之,辽代的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是三个以司法为主要职责的管理机构。金承辽制,在诸京置警巡院,在诸府、节镇置录事司,在防、刺州置司候司,以治理城区狱讼、治安为务。从传世文献来看,以上三种机构金初就已设置。天会十五年十一月,金废伪齐后,差除“契丹韩睿为都城警巡使”。《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也有相关记载,只不过是以“知代州刘陶为都城警廵使”,或许是金同时任命了正副两名。既然汴京有警巡使,那么,原辽朝的五京当然也会早于此设置此职,因此金的京城警巡院当设于建国之初。录事司、司候司的设置,至晚也在天会时。《金石萃编》卷一五八有《进士题名记》,该碑载阜昌六年(天会十三年,1135)至兴定时的京兆府进士,其中有籍贯属录事司的刘晋□、郑之纯、程少连、崔元亮、吴□,其中,刘晋□最早,中阜昌六年第四甲。另外,《滨州司候飞骑尉墓柱记》立于天会十五年,由此可知,录事司和司候司均创立于金初。关于司候司还有《□□寿建陁罗尼经幢》,该幢立于天眷二年(1139),是“大金国燕京涿州司候司市内坊使人□□寿奉为亡过父母”所建,时间晚二年,但也可作为佐证。总之,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均设立于金初,这是毫无疑义的。
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的管辖区域是各京府州的城区,在上引的《进士题名记》中,载籍贯为京兆府咸宁、临潼、栎阳、高陵四县的及第进士,与占籍录事司相提并举。这表明录事司已成为京兆府诸县之外的独立的行政区。据《金史·百官志三》记载,录事、司候与府镇都军司的都指挥使、防刺州的军辖“同管城隍”、“同管城壁”,其下仍旧是北宋时出现的厢及坊、巷、街,这表明三院司所管为各京府州的城区部分。
金朝在诸府节镇设录事、判官各一员,司吏的配置则按城区户口的多少。《金史·百官志三》言,“司吏,户万以上设六人,以下为率减之。凡府镇二千户以上则依此置,以下则止设录事一员,不及百户者并省”。则除京府以外的诸府节镇的城区人户,一般而言,大约在万户至二千户之间。《元史·百官志七》言,“录事司,秩正八品。凡路府所治,置一司,以掌城中户民之事。中统二年(1261),诏验民户,定为员数。二千户以上,设录事、司候、判官各一员;二千户以下,省判官不置”。元代设置录事司及配备官员的标准与金代大致相同,这说明金代诸府节镇和元代路府的城区规模,应在此范围之内。金代诸京警巡院设警巡使副各一员,判官二员,司吏的设置,各京府多少不一。中都十八人,南京十人,上京六人,东京八人,北京六人,西京十人。若以“户万以上设六人”的标准计算,则中都警巡院辖区应有三万户,南京警巡院辖区应有一万七千万户,上京警巡院辖区应有一万户,东京警巡院辖区应有一万三千万户,北京警巡院辖区应有一万户,西京警巡院辖区应有一万三千万户。金代防刺州司候司置司候、判官各一员,“司吏、公使七人,然亦验户口置”,则其城区人户的规模当相应地低于诸府节镇录事司所辖。
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设置之初的职能,据《金史·百官志三》记载,警巡使“正六品,掌平理狱讼,警察别(所)部”。录事,正八品,“掌同警巡使”。司候,正九品。因此,三职之间,职能在于巡捕盗贼,审理案件,维持城市社会治安,职能单一,这与宋朝厢巡是一样的。如姬平叔,“中大定二十五年进士第,调唐州司候。太守子不法,摄寘于狱,守怒,不为屈,改巩州通西令”。完颜伯嘉“调中都左警巡判官。孝懿皇后妹晋国夫人家奴买漆不酬值,伯嘉钩致晋国用事奴数人系狱。晋国白章宗,章宗曰:‘姨酬其价,则奴释矣。’由是豪右屏迹。改宝坻丞”。故皇统五年规定,“警巡、市令、录事、司候、诸参军、知律、勘事、勘判为‘厘务官’”,而“京府尹牧、留守、知州、县令、详稳、群牧为‘长官’,同知、签院、副使、少尹、通判、丞曰‘佐贰官’”,不为同一类别。一般而言,金代的长官、佐贰官,方称为亲民官。《金史》卷五四《选举志四》言,“刺史、县令,亲民之职”。卷九七《移剌益传》言,“亲民之职,惟在守令”。卷一〇七《张行信传》言,“丞、簿、尉亦皆亲民”。可证。厘务官与其是不能相提并论的。而且,司候、录事的品秩低于从七品的下县县令。故为入仕的初官和除令前之职务。金制:“律科、经童,正隆元年格,初授将仕郎,皆任司候”。“凡进士所历之阶,及所循注之职,贞元元年,制南选,初除军判、丞、簿,次除防判、录事,三除下令,四中令、推官、节察判,五六皆上令”。或许由于皇统时对于警巡、录事、司候的定位是负责城市治安的厘务官,故所辖区域亦未被视为正式的行政区,而载入《金史·地理志》之中。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三院司的职能由单一向多元方向扩展。如承裕,世宗时,“除中都左警巡副使,通括户籍,百姓称其平”。百姓既“称其平”,则此事当与治安无涉,而与赋役有关。上引辽警巡使马人望“括民产”之语,可为旁证。并且三院司逐渐地形成了与县地位相当的一级政区。如大定六年五月壬子,“诏云中大同县及警巡院给复一年”。泰和八年正月,“以京师钞滞,定所司赏罚格。时新制,按察司及州县官,例以钞通滞为升降。遂命监察御史赏罚同外道按察司,大兴府警巡院官同外路州县官”。贞元之初,就出现了“司县”这一提法。《金史·食货志四》载,“贞元初,蔡松年为户部尚书,始复钞引法,设官置库以造钞、引。钞,合盐司簿之符。引,会司县批缴之数。七年一厘革之”。这是《金史》中最早出现的“司县”一词。大定二十一年六月,“命避役之户举家逃于他所者,元贯及所寓司县官同罪,为定制”。贞祐四年,为养活南迁诸路军户,金朝讨论开垦河南牧马地的方案,枢密院官提出,“乞令司县官劝率民户,借牛破荒,至来春然后给之。司县官能率民户以助耕而无骚动者,量加官赏”的办法。承安四年,推行茶的专卖,命山东、河北四路“各司县鬻之”。章宗即位之初,诏令司县举荐草泽隐逸及“齐民之中有德行才能者”。承安三年,为解决军储,定制“司县官有能劝二千石迁一阶,三千石两阶”。张景贤,“壬辰(1232)二月,迁南京左警廵院副使,属岁饥,县官作糜粥以食饿者,日费菽米数十斛,景贤区处有法,鼠雀无敢耗,人受实惠,多所全活”。南迁后,南京不置市司令,“以左右警巡使兼”。综上所述,三院司的职权范围已扩及赋役、盐钞、劝农垦田、榷茶、举荐人才、入粟、救灾、市易等方面。因此,在金朝后期,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与县一样,成为国家地方行政体系中的基本组成部分,这一点在泰和八年十一月癸卯的诏令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该诏曰:“国家之治,在于纪纲,纪纲所先,赏罚必信。今乃上自省部之重,下逮司县之间,律度弗循,私怀自便。迁延旷岁,苟且成风,习此为恒,从何致理”。“泰和四年,定考课法,准唐令,作四善、十七最之制。四善之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勤恪匪懈。十七最之一曰礼乐兴行,肃清所部,为政教之最。二曰赋役均平,田野加辟,为牧民之最。三曰决断不滞,与夺当理,为判事之最。四曰钤束吏卒,奸盗不滋,为严明之最。五曰案簿分明,评拟均当,为检校之最。以上皆谓县令、丞簿、警巡使副、录事、司候、判官也”。司县官员的考核标准是一致的,这说明两者的权限相同,所不同者仅在于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的行政管辖范围是管理城市,而县令、丞簿的行政管辖范围是管理乡村而已。诚然,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三者的品级不同,分别为六品、八品、九品,但这并不能由此认为它们不具有相同的职能与性质。金代的县有赤县、剧县、诸县之别,品级则分别为从六品、正七品、从七品,但作为低级政区的性质无人认为是有区别的。因此,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作为隶属于府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政区,在金代后期职能广泛地扩大后,均应视为准县政区。元承金制,初年也设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元代警巡院,“领京师坊事”,或“领京师城市民事”。“录事司,领在城民事”。“司候司领在城事”。对三院司职能的表述与《金史·百官志》就截然不同,这是有金一代城市行政管理职能由单一向多元演变的结果。但是由于人的观念和制度修定的滞后性,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官员,在有金一代的定位仍然是“厘务官”。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所辖区域,未能获得与县同样的正式的行政建制地位,未能载入《金史·地理志》中。
金朝州府的地望,是依据政治、军事、经济、户口等多方面的因素确定的。因此,各地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的设置,当然也是依据上述多方面的因素确定的。从传世文献来看,金朝在全国各地普遍设置了上述机构,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滥设。金朝初年,大规模、持久的战争严重地摧毁了淮河、秦岭以北广大地区的社会经济。史言,“遭宋靖康兵革之难,海内俶扰,饥馑荐臻,郡邑凋残,□盗充斥。齐国建立,创痍未瘳,用兵不休,赋役烦重,故伊□(洛)、淮甸之间,户□萧条为甚”。这条史料未讲到陕西,但陕西也不例外,皇统元年(1141)金宋和议前,陕西正是双方激战的主战场。但金朝的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恰恰就设立于此时。因此,京兆府此时设录事司,绝不是因为京兆府的城市经济繁荣、人口稠密,而是城市治安管理的需要。实际上,河南、陕西至大定(1161-1189)初年仍旧经济残破、社会萧条。史言,“是时河南、陕西、徐海以南,屡经兵革,人稀地广,蒿莱满野”。“陈、蔡、汝、颍之间,土广人稀”。因此,这一地区的城市人口不会过于稠密,以致要设立专司进行管理。据《金史·地理志》统计,泰和八年,金有京、府、州一百八十三座,因此,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也应近于此数。而据《元史·地理志》统计,元代在原金的版图内仅设了二十四个录事司。金代的大定府、大同府、开封府三警巡院,元代降为录事司。元代保留了金代的十七个录事司,即金中都路的平州、保州,河北路的河间府、真定府、邢州、彰德府、卫州,大名府路的大名府,河南路的河南府,山东路的益都府、济南府、东平府,河东路的太原府、平阳府、怀州,京兆府路的京兆府,临洮路的巩州。元废除司候司,仅升金代洺州、博州、济州、淄州四司候司为录事司。又于大都、上都设警巡院。故院、司总数为二十六个。两相比较,金朝的城市管理机构是元朝的七倍。可见金朝录事司、司候司的设置,过多过滥,超越了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元代对州府司县设置的户口标准较重视,至元二年闰五月丁卯,颁诏:“诸路州府,若自古名郡,户数繁庶,且当冲要者,不须改并。其户不满千者,可并则并之。各投下者,并入所隶州城。其散府州郡户少者,不须更设录事司及司候司,附郭县止令州府官兼领”。元在原金的版图内所设二十四个录事司,十三个城市是金的京府和总管府、转运司、提刑司治所所在,可见多是当时的通邑大都。元代录事司成为正式的城市行政建制,与路府辖县并列于《地理志》中,录事也与县尹一样获得了亲民官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