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社会系统理论视角下的网络平台
一、导论
纵观人类社会的演化过程,技术的创新与突破,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首先,学习制造和使用工具,使我们的祖先得以从猿猴进化成人类。灌溉技术的发明和推广,使得建立在农业技术基础上的人类文明成为可能。语言和文字的发明,则使得人类形成了复杂的社会组织形式。印刷术、火药、蒸汽机和远洋航海技术的发明,则带来了文艺复兴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人类社会演化中每一次突破性进展,技术的进步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技术的发明与创造不但极大地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与演化,同时也为我们观察人类社会提供了全新的经验与观察角度。因此,每一次技术的飞跃与更新,也大大地更新了我们观察人类社会的眼光。
互联网技术的产生,最先起源于英国数学家A.M.Turing于1936年发明的图灵机,随后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计算机技术开始高度发展,随后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互联网的技术,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技术逐渐成熟,并扩展到全世界,形成了一个真正超越国界,遍布全球的互联网网络。中国互联网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在21世纪迅速发展,尤其是最近十年,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中国移动互联网勃兴,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手机网民规模6.20亿,占比提升至90.1%。
毫无疑问,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已经对中国社会结构产生了深刻、全面和系统的冲击,在某种意义上已经重塑了中国社会的结构。目前,移动互联网对中国社会结构的重塑过程还在加速进行,不断深化。这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也给我国国家治理能力带来了深刻的挑战。党和国家也看到了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对中国社会带来的深刻影响,既认识到这种影响是积极的,是中华民族伟大崛起的重要发展机会,同时也深刻认识到其进一步促进了中国社会的复杂化,给国家治理能力带来了重大的挑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战略,就是对互联网社会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的重要回应。
中国互联网的产生与迅速发展,虽然从时间的先后来看,略落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但由于我国政府的高瞻远瞩,迅速制定了正确的战略,并在基础设施层面提供了大量的支持,同时由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培育了一大批优秀的技术人才,以及庞大的网民基础,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已经领先于世界大多数国家与地区。这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很多时候并没有先例可循,很多时候,我们遭遇到的问题,同时也是美国等世界上其他互联网发达国家遭遇到的问题,这对我们的互联网基础研究能力提出了挑战。
纵观世界互联网发展的历史,互联网发展的一个突出现象,就是迅速产生了一大批的互联网平台公司。互联网平台公司在互联网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非常关键和重要的作用。许多互联网技术的发明与推广,都离不开互联网平台公司的身影。例如,美国的微软公司、雅虎公司、谷歌公司、苹果公司、Facebook、Ebay、Uber等。这些公司迅速成长,并且形成庞大的互联网平台,极大地推动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互联网发展范式的转型。中国互联网在高速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大量的有典型平台产品的公司,如早期以新浪、网易与搜狐为代表的三大门户网站,晚近被人们所津津乐道的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以及当当网、滴滴打车、摩拜单车等。整个风起云涌的互联网发展的历史,几乎可以用这些互联网平台公司的演化史来代表。
互联网的兴起,对既有的社会科学研究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刺激我们进一步更新知识体系,从全新的角度来观察与理解互联网。例如,互联网平台公司的产生与发展,是此前社会治理过程中所没有经历过的新现象,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从社会理论的角度看,新型的互联网沟通平台究竟给社会结构带来了何种深刻的影响,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究竟应该承担何种责任,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本文借助德国社会理论大家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观察互联网沟通平台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意义与责任问题。
二、沟通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
尼克拉斯·卢曼是20世纪与哈贝马斯齐名的社会理论的大家。[37]与哈贝马斯坚决捍卫欧洲的人文主义传统不同,卢曼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就广泛吸收了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生物学、神经心理学、社会演化理论、时间微积分等新兴学科的知识,通过一种交叉学科的研究,探讨一种后工业社会理论的可能性。[38]经过长达四十多年的探索,卢曼在广泛借鉴上述学科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现代社会的理论。[39]因此,卢曼虽然是一个20世纪的社会理论家,但他的研究旨趣是面向未来的,并且具有很高的预见性。例如,早在20世纪90年代,卢曼就预见了互联网作为一种社会媒介对社会结构产生的影响,以及互联网影响下未来社会形态的可能性,同时也预见了人工智能的高速发展,并且事先在社会理论中对此做了许多重要的理论准备。[40]就此而言,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对我们观察互联网平台在新的社会结构及其治理中的意义与责任等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从社会系统理论来看,互联网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社会沟通媒介。换句话说,互联网是作为一种媒介,对社会产生影响的。因此,我们要搞清楚互联网平台在互联网社会治理中承担的责任与意义,首先就必须了解一点社会系统理论中的媒介理论。
社会学虽是一门关于“社会”的理论,但由于多数人都将社会看成某种人的集合或者关系的总和,多数的社会学理论,都是通过对人的研究,尤其是通过对人的行动的研究来理解社会。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与所有这些理论家不同,卢曼是少数真正严格地将“社会”作为社会学研究的对象,以社会为本位从事社会学研究的人。得益于智利生物学家与神经心理学家马图拉纳与瓦瑞那“生物自创生”理论的启发,结合他在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提出的意义理论,[41]卢曼提出了社会系统理论。[42]如果说,意识是心理系统的基本单位,如同细胞是生命系统的基本单位的话,卢曼则认为沟通(Kommunikation)是社会系统的基本单位。
如前所述,卢曼认为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而不同于人们通常所认为的个人。沟通有三个组成部分,即信息(Imformation)、通知(Mitteilung)、理解(Verstand)。[43]例如,某个人A说“我饿了”,另外一个人B说“现在才十点”,或者说“我这里有面包”。此时,A所说的“我饿了”中,就包括了“信息”与“通知”两个要素。但光有这两个要素,还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沟通。当另外一个人B说“现在才十点”时,另外一个人B接收并“理解”A所发出的信息,并且向A发出了新的信息,这个时候,一方面,一个沟通中所包含的“信息”、“通知”和“理解”的三个要素才完整了,同时一个新的沟通中的“信息”和“通知”要素又出现了,并等待着A进一步继续接下来的沟通。按照社会系统论的观点,整个社会就是由这样无数的沟通组成,并且一个沟通出现以后,旋即消失,并且连向进一步的后续的沟通。
沟通制造沟通。一个沟通消失了,旋即又关联到下一个沟通。卢曼认为,整个社会就是由无数的沟通所组成的。在此种理论视野中,人,既包含着生理系统,也包含着心理系统,实际上是由结构耦合着的两个系统组成的一个复合体。人的心理系统与生理系统的存在与运行当然是社会沟通存在的必要前提,但从运作的层面来看,社会沟通及其相互的连接,本身又是独立于人的意识系统与心理系统而运作的。例如,虽然人的生理系统的存在构成了沟通的前提,但是生理系统本身并不引起任何沟通。沟通总是由于心理系统所引发的。但即便意识系统具有此种优先地位,但意识系统并不能控制或者指挥沟通。因为沟通总是涉及至少两个意识系统的参与,而沟通是否能够顺利进行,总是取决于已经产生的沟通是否能够制造出下一个新的沟通。就此而言,社会沟通与心理系统之间的关系,是互为对方的环境,但又相互独立的关系。沟通系统能够刺激心理系统,心理系统在沟通系统的刺激下,可以做出回应或者调整,或不做出回应或者调整。心理系统也可以刺激社会沟通,社会沟通也可以在心理系统的刺激下做出或者不做出回应。卢曼用“结构耦合”的概念来描述心理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的此种关系。[44]
三、沟通的难以实现性:沟通媒介理论
沟通与沟通之间不能任意地相联。例如,当A说“我饿了”的时候,B却说“地球是圆的”。由于A与B说的并不在一个意义的脉络之中,就很难说B理解了A所发出的信息。这个时候,沟通就没有发生。所以,虽然全社会中每时每刻发生着无数的各种各样的沟通,但是沟通的产生其实是非常难以实现的。例如,即便A那里有信息,但A未必愿意发表出这个信息。即便A有这个意愿,但是A也未必有这个能力。例如,假如A是一个聋哑人,他就不能很方便地发出信息。同时,即便A能够发出信息,B也未必能够接收得到。例如,A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教室中说“我饿了”,但B却在腾讯深圳的总部,则由于空间的局限,如果不借助特定的通讯媒介,B就不能接收得到A的信息。或者哪怕A与B是面对面地站着,但是A用英语表达出了“我饿了”的信息,但是B却不懂英语,则B也无法接收到A的信息。更不用说,B可能有认知理解方面的障碍,或者B当时心不在焉,也许B对A产生了误解。因此,沟通并非是一个简单的信息从A传递到B的过程,而是一个具有某种封闭性和自我创生性质的东西。同时,沟通虽然非常常见,但某种特定类型的沟通的发生,并不是理所当然的,而往往是高度难以实现的。[45]
通常而言,沟通的实现,往往有赖于媒介的促进。媒介是由要素组成的,并且各要素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松散耦合的关系。而形式则是拆散媒介之间的松散耦合关系,重新将它们组成某种紧密耦合的关系。[46]比如,一束光照射出来,在空气中划出了一道光束。其中光照射的空间,就是媒介。这个空间媒介由空气中各种漂浮的颗粒组成,它们彼此之间是一种非常松散的耦合关系。而光所照射出来的那道光束,就是形式。它使得这些松散的耦合转化成了某种紧密的耦合关系。又例如,小朋友在沙滩上画出了一个图形。沙滩的沙子就是媒介,而所画出的图形,就是形式。沙滩上的沙子之间,是非常松散的耦合关系,但是图形这个形式,则赋予了某些沙子之间非常紧密的耦合关系。
媒介又分成两类,一类是传播媒介,一类是成就型媒介。传播媒介的作用是,它使得各种各样的远距离沟通成为可能。想象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各种传播媒介匮乏,从而导致人类的沟通受到时空的巨大约束,从而不得不局限于面对面的互动型沟通。而后,随着文字的产生,一种超越时空距离的沟通类型产生了。人们可以通过书面的文字,远距离的进行沟通,而且文字的沟通还使得沟通不再受“即时回复”的约束,如人们在写作书信时,写信的一方并不存在过于沉重的时间压力,可以字斟句酌,做比较精细与准确的表达,而收信的一方也是如此。这就使得一种远距离的,超越时空局限的沟通成为可能。中世纪后期,随着印刷术的普及,大规模的文字性的沟通出现了,这进一步促进了各种新类型沟通的产生。例如,报纸和新闻的出现,各种各样的小说的出现等。这不但进一步促进了新的沟通类型的产生于普及,同时也使得各种社会性沟通形成了自己的历史与记忆。[47]
成就型媒介则是另外一种特殊类型的沟通媒介,恰恰是成就型媒介促进了法律、政治、经济、宗教等各种现代社会功能子系统的出现。例如,甲很渴,刚好乙手里拿着一箱可乐。甲要求乙将其中一瓶可乐给他喝。乙未必愿意。但是,通过货币这个媒介,甲支付了乙一些费用,乙把可乐给予甲喝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强了。在这个过程中,货币就起到了一种象征性的普遍化沟通媒介的作用。之所以说它是象征性的,是因为货币象征着一种购买力,从而使得单靠沟通自身难以实现的事情被实现了;而之所以说货币是普遍性的,是因为它能够买到很多不同的东西,所以是超越于具体情境之上的。通过支付费用,大大强化了乙给予甲可乐喝的动机。当然,卢曼同时也指出,在这个例子中,金钱虽然促进了沟通的实现,但是也带来了新的区分,即有支付能力和无支付能力的区分:有支付能力的人得到了服务,而无支付能力人却得不到此种服务。所以,金钱既是天使,也是魔鬼。
需要指出的是,象征性普遍化的沟通媒介虽然能够强化行为的动机,从而使得沟通的高度从难以实现变成比较容易实现,但它们并不是对心理状态的描述,而是一种社会的建构。所以货币通过支付能力来强化动机,权力通过强制手段来强化动机,法律则通过合法性的评价来强化动机。此外,由于媒介本身具有二值代码的特征,例如权力媒介只能是有权/无权,货币媒介只能是有支付能力/无支付能力,法律媒介只能是合法/非法,象征性普遍化的沟通媒介大大促进了系统的形成,尤其是承担了不同功能的子系统的形成与稳定化运作。[48]
四、互联网沟通媒介给国家治理带来的挑战
我们时代在沟通媒介方面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出现了电子沟通媒介。例如,20世纪的电话与电视,21世纪蓬勃发展起来的互联网。晚近十多年发展出来的互联网即时通信的网络技术,尤其是智能手机的发展,对沟通的影响尤其巨大。对于一般意义的沟通而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使得人们能够随时随地,几乎在世界任何地方,都能够用智能手机连接网络,相互沟通。就经济沟通而言,亚马逊、淘宝等互联网平台,使得原先根本难以实现的沟通变得可能:人们可以在地铁上,或者半夜躺在被窝里,动动手指头,就可以购买各种各样的商品,过几天这些被购买的商品就可以通过快递的方式被邮寄到家里。
互联网沟通媒介导致的社会沟通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互联网媒介使得个人沟通选择的可能性大为增强。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个人只要拥有一部智能手机,在互联网注册一个账号,就拥有了更多原先根本不可能的沟通方式。就此而言,个人突破了各种各样的空间与物质的局限,从而能够享受更为充分的表达与沟通的自由。当个人拥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时,他还可以通过互联网购买各种各样的商品与服务,甚至是他平时想不到的商品和服务。加拿大传播学家M.麦克卢汉1967年在他的《理解媒介:人的延伸》一书提出的“地球村”的说法,正逐渐变成现实。由此带来的一个变化,就是国家治理正从大规模分散治理的模式日益走向大规模集中治理的模式。例如,在中国传统社会,由于地域广阔,尤其受交通和通信手段的局限,中国多数人口都是分散在一个又一个的地方性的社区和村庄之中,这些地方性社区之间的沟通与联系非常的稀少。而随着交通通信手段的进步,中国国内大量人口之间的沟通日益频繁,人与人之间正在通过各种媒介的促进作用,发生着高频次与高密度的沟通事件。由此给国家治理体系带来了严重的冲击。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如何从一个治理大规模分散人口治理的模式,转化成能够有效治理大规模集中的陌生人群的治理模式,是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研究的重大课题。
第二,互联网空间的沟通与人际关系,变得更为抽象化。互联网沟通可以分成两个类型,一种类型是真实世界的沟通迁移到互联网,仅仅是借助了互联网的渠道。例如,微信中各种单位群、家庭群。在单位群里,群成员的身份与关系,是在微信群出现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只是借助于微信群这种新的互联网沟通媒介而迁移到互联网中。因此,群成员相互之间的关系,并非是因为互联网才建立起来的。另外一种类型就是互联网原生型的,也就是说,此种类型的沟通,只有通过互联网的媒介才有可能产生的。例如,微博、豆瓣、facebook、淘宝等,就是此种类型的互联网沟通。微博这个互联网的公共空间,就是依托于微博这个具体的媒介平台才得以出现的。有一类微信群,也是如此。群主建立一个微信群,而该微信群并不依托于具体的某个现实中的组织而存在,而是群主依据共同的兴趣、共同的目标,根据某种特定而抽象的标准,建立起来的沟通共同体。豆瓣中很多的兴趣小组,都是按照这个模式建立起来的。所以,互联网带来的新型的沟通类型,主要是指第二种类型。或者说,第二种类型更能够体现出互联网这种新型沟通媒介的性质。在第二种沟通类型中,沟通参与者,是通过抽象的标准予以设定与审核的。参与沟通的人并非是先在的,反而被设定为沟通前提的主体标准与类型是先在的。只有符合抽象标准的沟通主体,才被允许进入沟通。而此类抽象的标准与主题,同时也引导着沟通,并对沟通做出种种限制。
此种类型沟通的一个性质,就是沟通主体关系的抽象性。首先,沟通主体本身就是抽象的存在。例如,在淘宝网的沟通中,沟通双方的身份关系是卖家与买家的关系。因此,沟通主体的信息是单维的,他们所透露给对方的信息,基本上是围绕商品与服务的买卖关系产生的。买家与卖家对相互之间信息的掌握,也是比较有限的。
第三,互联网媒介的兴起,进一步促进了沟通主体的自主性。由于互联网沟通的抽象性与便捷性,一方面,导致越来越多的主体参与到互联网媒介所促进的网络空间的沟通之中,另外一方面,沟通主体面临的选择机会也就更为多样化。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沟通主体更有机会、条件与能力,按照自身的喜好、意愿与利益做出选择。一方面,由于现代社会系统分化带来了无限多的选择可能性,与人类个体选择能力的有限性之间产生了突出的矛盾,因此给个体带来了沉重的选择压力,当个体缺乏足够的信息与能力在各种可能性中进行有效选择时,个体就可能会被社会的复杂性压垮,从而产生心理疾病、孤独、意志消沉、焦虑、自杀等“失范”现象。另外一方面,由于个体决策的恣意性增强,这导致个体与个体之间交往的复杂性,也大大增强。一方面,就社会行动而言,个体的社会行动不得不依赖于对方的行动,而对方的行动也往往不得不依赖于己方的行动。由于互动双方意志、喜好与决策的难以预测性与偶联性,因此互联网媒介的兴起进一步促进了社会沟通的“双重偶联性”难题。[49]双重偶联性困境的加深,乃是互联网欺诈泛滥的深层基础。互联网虽然增强了个人交往的广度,但同时也使得个人“说不”的能力大大增强。同时,由于缺乏面对面交往的附带的各种约束机制,所以使得个人在互联网空间的言论,更容易偏激,更容易情绪化与极端化。由于在互联网空间,可以更好地隐藏和屏蔽信息,所以个人往往更容易隐藏自己,以某种经过刻意装扮的面目出现,从而发表某些不负责任的言论。有互联网沟通经验的人往往有如下的经验:某个在互联网空间中发言特别活跃和激烈的人,在日常生活中,反而是特别安静与内向的。
五、作为沟通媒介的网络平台的责任
从社会系统理论的角度看,互联网的本质属性乃是社会沟通的媒介,而非社会本身。因此,当我们谈论诸如“互联网社会”的话题时,必须保持头脑清醒:此处并非是在传统社会之外,通过互联网提供的某种虚拟性质的社会,而是指互联网这样一种媒介,促进了某种新类型的社会沟通的产生,从而拓展了社会沟通的类型与领域。我们在讨论互联网平台的责任时,也必须考虑互联网的此种媒介本质,因此将互联网在社会治理中承担的责任界定为一种媒介的责任,而不是任何其他类型的责任。
当然,作为具体的互联网平台,其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的角色,与作为媒介的互联网,还是有区别的。但我们在观察互联网平台在社会治理中承担的角色与责任时,互联网的媒介性质,仍然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例如,有一类互联网平台是互联网媒介的提供者。此类媒介就类似于当年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通信公司。他们通过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传播媒介,从而促进了大量原本根本不可能发生的沟通。此类扮演新型传播媒介提供者角色的典型者,如QQ、微信。在本质上,此类媒介提供的是某种沟通的通道,从而使得原本受空间和地域局限而难以实现的沟通,变得可以很方便快捷地沟通。就此而言,媒介提供者必须谨守媒介通道的本分,尊重用户的隐私权与通信权,从而使得用户可以平等地享受通信自由的权利。
除了此类媒介提供者的平台之外,还有一些平台不仅是提供促进原本不可能发生沟通的传播媒介,其实也是提供某种类型的成就型媒介,从而促成某种原本难以形成的沟通得以发生。例如,类似于淘宝这样的互联网平台,它不仅借助于互联网的技术,使得某种超越地域与时间的沟通得以形成,同时它也通过特殊机制的设计,使得这些超越地域与时间限制的沟通得以更频繁地发生。所以,对于淘宝网来说,它其实同时包含了两种媒介类型与要素:传播媒介与成就型媒介。传播媒介就是淘宝网所提供的网站的技术架构。销售者与消费者通过淘宝网这个中介,实现了远程沟通的可能性。但由于互联网此种传播媒介导致沟通的抽象化、沟通个体的自主化,因此,欺诈就像牛皮癣一样如影随形,阻碍此种远程沟通长久持续和频繁地发生。为此,支付宝提供的交易担保,消费者给每一次消费、每一个产品与服务进行评价、打分的制度等,都是为了克服这些障碍与困难进行的机制设计。这些制度都增强了这些买卖沟通的透明度,从而促进了此类买卖沟通的产生。另外,人们之所以愿意在诸如淘宝网这样的平台进行交易,不仅是因为这些平台提供的这些机制性的保障,同时也是因为平台本身提供的信用担保。尤其是,很多时候平台通过对商品的归类、选择与推荐,给予了消费者很大的引导。在互联网平台与商家之间,通过建构进入/排斥的区分,尤其是对商家入驻平台设置某种前置的条件,互联网平台对平台上的商家就拥有了一种审核与管理的权力,而权力就意味着责任。但是,这种责任应与网络平台所能实际行使的管理权的范围与技术上的可行性保持一致。例如,在淘宝、微博和微信等网络平台上都有着海量的用户,要求网络平台对每一位用户的行为都进行实时的监控与管理,几乎是不可能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在防范非法活动或非法信息方面是完全无所作为的,网络平台在给用户提供传播和沟通服务的同时,其亦可借助与用户、索赔人等主体进行沟通的机会来发现非法活动和非法信息,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六、结语
德国社会学理论大家卢曼的关于媒介理论的研究,以及卢曼的演化理论、沟通理论(包含信息理论),对于我们理解网络平台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与责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视角。我们应当将网络平台置于人类社会结构的背景下来进行观察。从卢曼的理论出发,我们可以将网络平台看作一种媒介,基于平台类型的不同,其有可能是一种传播媒介,也可能是一种成就型媒介,亦有可能兼具两种属性。在网络平台对于平台上的用户拥有某种控制权或管理权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某种责任,并且,该责任的大小应当与其所享有的控制权或管理权相一致。
[1] 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关于“平台”的释义。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002页。
[2] Marc Steinberg,The Genesis of the Platform Concept:iMode and“Platform Business”in Japan.
[3] Jean-Charles Rochet & Jean Tirole,“Platform 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Journal of the European Economic Association 1,No. 4(2003):990-1209.
[4] [美]戴维·S.埃文斯:《平台经济学:多边平台产业论文集》,周勤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页。
[5] 例如,有些电商平台对卖家收费,而对买家免费。
[6] 例如,互联网门户网站通常从广告商处获得收入,而对用户免费。
[7] 支付系统亦存在两类客户群体,即商家和持卡者或消费者。
[8] 例如,在操作系统之上存在两类客户群体,即应用程序的开发者和用户。
[9] 参见[美]戴维·S.埃文斯:《平台经济学:多边平台产业论文集》,周勤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8页。
[10] 参见周汉华:《论互联网法》,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11] 参见《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值得注意的是,其区分了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和网上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并将后者界定为:“为优化网上交易环境和促进网上交易,为买卖双方提供身份认证、信用评估、网络广告发布、网络营销、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辅助服务。”
[12] 参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
[13] 《食品安全法》第62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14] 《广告法》第45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15]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16] 《慈善法》第23条第3款:“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第27条:“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第69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17]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5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另外,该规定的第13条、第14条亦有关于“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规定。
[18]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论坛、贴吧、社区等形式,为用户提供互动式信息发布社区平台的服务。”
[19]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从事信息发布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以注册用户公众账号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注册使用服务的网络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注册使用或运营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第5条第2款:“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另外,在该规定的第7条、第11条、第13条亦提到了“平台”。
[20]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21]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22] 《电子商务法(草案)》第11条。
[23] 参见《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0条。
[24]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Role of Internet Intermediaries(Paris:OECD,April 2010).
[25] 例如,Nicolo Zingales,Internet Intermediary Liability:Identifying Best Practices for Africa,Association for Progressive Communication.又如,斯坦福大学开展的相关研究,其亦是称之为Intermediary Liability。
[26] 例如,Orly Lobel,The Law of the Platform,101 Minn. L. Rev. 87(2016)。
[27] 德国《网络执行法》第1条。
[28] R.H.Coarse,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3 J.L. & ECON. 1,15(1960).Oliver E. Williamson,The Economics of Organization:The Transaction Cost Approach,87 AM. J. SOC. 548,549(1981).
[29] Carl J. Dahlman,The Problem of Externality,22 J.L. & ECON. 141,148(1979).
[30] Economies of Scale,经济规模,很多词典翻译为“规模经济”,此处应用不是这个含义,而是指经济规模或比例的变化。
[31] Youchai Benkler,The Wealth of Networks:How Social Production Transforms Markets and Freedom 100(2006).
[32] 姜奇平:《分享经济:垄断竞争政治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5页。
[33] “回到李嘉图”,姜奇平教授的意思是,回到李嘉图问题,但是有别于李嘉图的传统政治经济学,即答案不同。
[34] 姜奇平:《分享经济:垄断竞争政治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5页。
[35] Orly Lobelt,The Law of the Platform,101 Minn. L. Rev. 87 2016-2017.
[36] 马化腾等:《分享经济:供给侧改革的新经济方案》,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序言。
[37] [德]葛哈德·贝希曼、尼柯·史帖尔:《卢曼的遗产》,纪海龙译,载《北航法学》第2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2页。
[38] See Niklas Luhmann,Introduction to System Theory,eds.Dirk Baecker,translated by Peter Gilgen,Polity Press,2013.
[39] See Niklas Luhmann,Die Gesellschaft der Gesellschaft,suhrkamp taschenbuch wissenschaft,1998.
[40] A.a.O.S302-311.
[41] 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将整个社会理解成一种自创生的意义系统理论。在胡塞尔现象学理论的基础上,卢曼从20世纪60年开始,逐渐发展出了一种“意义”的理论,将“意义”看作一种形式,即实在与潜在的统一,从而进一步将心理系统与社会系统都进一步统一为意义系统。Niklas Luhmann,Sinn als Grundbegriff der Soziologie,in Jürgen Habermas/Niklas Lhumann,Theorie der Gesellschaft oder Sozialtechnologie-Was Leistet die Systemforschung?,Suhrkamp Verlag,1971,S25-100.
[42] Niklas Luhmann,Soziale Systeme:Grundriβ einer allgemeinen Theorie,Suhrkamp Taschenbuch wissenschaft,1987。
[43] A.a.O.,S191-241.
[44] 参见Kneer、Nassehi:《卢曼社会系统理论导引》,鲁贵显译,巨流图书公司1998年版,第87~94页。
[45] See Niklas Luhmann,Die Gesellschaft der Gesellschaft,suhrkamp taschenbuch wissenschaft,1998,S190-191.
[46] A.a.O.,S192-201.
[47] A.a.O.,S205-315.
[48] 关于成就型媒介,可以参见泮伟江:《卢曼与他的现代社会观察》,载《读书》2016年第1期。
[49] 关于双重偶联性问题,参见泮伟江:《双重偶联性问题与现代法律系统的生成》,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