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理见长:白居易《甲乙判》
——还有圣经
前文向大家介绍过一个唐代的张鷟和他的《龙筋凤髓判》。宋代洪迈的《容斋随笔》批评张鷟的判词,却颂扬另一个人的判词,说他的判词百读不厌,越读越喜欢。他就是唐代的大诗人:白居易。
白居易作为一个大诗人怎么会去写判词呢?唐代的科举考试分为“身、言、书、判”四项。其中的判就是写判词。白居易也要参加科举,他的判词就是他为了准备科举考试而写的。当然,这里的判词都是拟判。这些判词收录在他的《白氏长庆集》中。其中当事人的姓名都以甲、乙、丙、丁指代,所以又叫“甲乙判”。
这是其中比较有名的一篇。
得甲牛抵乙马死,请偿马价。甲云在放牧处相抵,请赔半价。乙不伏。
马牛于牧,蹄角难防;苟死伤之可征,在故、误宜别。况日中出入,郊外寝讹:既谷量以齐驱,或风逸之相及。尔牛孔阜,奋騂角而莫当;我马用伤,踠骏足而致毙。情非故纵,理合误论。在皂栈以来思,罚宜惟重;就桃林而招损,偿则从轻。将息讼端,请征律典。当赔半价,勿听过求。
[译文]
得到的案情是甲的牛将乙的马顶撞致死,乙诉请赔偿马的买价。甲辩称是在放牧的地方顶死的,要求只赔一半。乙不同意。
牛马在放牧的过程中,蹄子、犄角相互碰撞实属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假如死伤的事实是可以证实的,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是有不同的处理方法的。何况白天放牧,在郊外憩息活动,也许是众牛马在一起驰逐,也许是走散时奔跑碰到了一起,这都是难以避免的。你的牛身强力壮用犄角顶撞我的马,我的马受了伤,折伤了马蹄而毙命,依此情形应当不是故意,而是误伤。如果这件事情发生在牲口棚里,应当重赔;而本案是发生在牧场中,所以应当从轻赔偿。(双方)姑且停止争讼,引证一下法典。按照半价赔偿,不应听从过分的诉求。
比较张鷟和白居易的判词,可以明显看出张鷟判词辞藻的华丽。连白居易这样的大诗人都要甘拜下风。满篇的文采,无数的典故,难怪张鷟被称为“青钱学士”,意思就是说他的文章非常出众,每次考试都能被选中。张鷟一共参加了八次选拔特殊人才的考试,全部都是第一等。然而,一千年后,却是白居易的作品经年不朽,传唱至今。张鷟的作品除了《龙筋凤髓判》之外,只有很少的几篇传世,而且还很少为人所知。这是为什么呢?史书评价张鷟的作品“浮艳少理”,还是有一些道理的。用今天的话讲,就是缺乏思想性,只是堆砌辞藻,难免令人生厌。相反,从白居易的这篇判词可以看出,他虽然辞藻不如张鷟,思想内容却十分丰富,他的“理”非常充足的,远胜张鷟。这可能就是他的作品经年不朽的一个原因。
在这篇四六对仗的骈体文判词中,白居易始终以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来决定其责任。这样的“理”古代叫“诛心”,现代叫“过错”。
首先要区分责任类型。白居易说“在故误宜别”。就是要主观上区分是故意还是过失?故意就是甲有意驱使自己的牛去顶死乙的马。过失就是甲对自己的牛管理不周,致使自己的牛顶死了别人的马。有人可能要问:刑法上才区分故意和过失,民法上区分这二者的意义不大呀?是这样的,但这里的故意和过失实际是划分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故意是人的侵权责任。这时的动物仅仅是工具,相当于甲直接杀死乙马,自然应该全部由甲来赔偿;过失则是动物的侵权,人承担的是占有人的责任。这里的“侵犯者”是动物,过失不是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管理动物的过错。“故”和“误”就是区分这两种责任标准。
然后,白居易通过在判词中详细而又入情入理的描绘,论证了自己认定甲的心理状态应当是过失的理由。“马牛于牧,蹄角难防”,放牧的过程中,牲畜的习性是很难绝对约束的,兽性发作,甲再尽心也不可能完全避免。“日中出入,郊外寝讹:既谷量以齐驱,或风逸之相及”,一派牧场风情。大家想想,牧场不就是这个样子吗?“尔牛孔阜,奋騂角而莫当;我马用伤,踠骏足而致毙”,这一句推断了事发当时牛马相撞的情景。非常合理的推断,谁又能说当时不是这么回事呢?下一句“在皂栈以来思,罚宜惟重;就桃林而招损,偿则从轻”说的是什么呢?这是说具体的赔偿数额的标准。即使认定了过失的情况下,也要根据主观心理状态来定赔多少钱。根据白居易的说法,如果动物在牲口棚中,人对它的控制力就强,责任也就相应地大;如果是在野外,人的控制力就弱,责任也就相应地小。同样是根据主观状态来决定赔偿责任的大小。是不是很合理呀?
最后,赔多少钱呢?本来根据致害地点的原则,还应具体分个轻重,但既然甲自己“请赔半价”,也就姑且依他所请,不必多事了。
罗马法侵权责任的发展轨迹,就是从客观归责向主观归责发展的过程。原先是谁撞了谁负责,以后则是谁错了,谁负责。白居易没有上过民法课,但他也知道这个道理。看来,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东西方之间虽远隔千山万水,文化差异巨大,但也总有暗合。
有意思的是,《圣经·出埃及记》也有一段是关于两牛相顶撞的法律责任的。当时,上帝在西奈山上与以色列人定了一系列的约,其中第二十一节有这样一段话[1]:
“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以至于死,他们要卖了那活牛,平分价值,也要平分死牛。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着,他必要以牛还牛,死牛要归自己。”
更加合理吧?上帝还考虑到死牛的处置。看来上帝比白居易更加有智慧!
[1] 见http://shengjing.jidujiao.com/piece.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