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恒定原则并不排斥和否定管辖权异议。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对受理起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异议的内容是对受理人民法院管辖权有不同意见,认为应由其他法院管辖,或者虽对管辖权没有异议,但认为应当依法转移管辖权。这是对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异议,因此与管辖恒定原则并不冲突,自然也不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