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司法实务新型疑难问题解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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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核心区软件行业法制环境现状及对策研究[1]

引言

1988年国务院批准在中关村建立了第一个国家高新区,2009年3月13日,国务院批复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经过20年的创新发展,中关村已经成为全国最大,最具实力和竞争力的科技园区,初步具备了有利于推动科技创新的技术环境、人才环境、体制环境。软件企业作为核心区重要的一类自主创新型企业,是事关核心区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海淀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增速约为37.3%,其中一部分与核心区软件行业案件数量的增长也密切相关。案件数量的增长一方面反映了技术创新和创业的活跃程度;另一方面也说明需要加强对软件行业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总结、分析和宣传、培训,以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能力。

本课题拟以近四年来海淀法院所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为样本,以定量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实证研究法为工具,对核心区软件行业的法制环境现状进行梳理,总结软件行业发展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成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完善核心区软件行业法制环境的意义及静态基础

软件作为一种创造性劳动成果,具有知识密集型、智力密集型的特点,软件的开发需要大量智力和财力的投入,对于广大软件企业而言,知识产权就是生命。建立一个尊重知识,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市场环境关系到软件产业的发展和软件企业的存亡。核心区软件产业在北京市乃至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全球化发展潜力,法制环境是影响企业发展特别是自主创新型科技企业的一个重要因素,核心区软件行业法制环境的完善对于行业的稳定、快速、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更好地保护软件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自主创新,静态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确定了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保护对象;考虑到软件的特点,规定了软件的保护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处理软件纠纷时优先适用该“另行规定”,若“另行规定”无明确规定,则适用著作权法。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1年被另行修订。这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构成了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此外,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也为软件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筑建了综合保护的静态基础。

二、核心区软件行业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

各类法律法规在静态上构成了对核心区软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但是在动态施行上,核心区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上却体现了自己独有的特点和规律。位于核心区的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是全国首家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的基层法庭,其所受理的案件对核心区软件行业而言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在对海淀法院受理的软件行业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可以从宏观上对核心区软件行业知识产权纠纷特点有所把握。

(一)案件数量及类型概况

近年来,涉及核心区软件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数量稳中有升。2007年,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3件,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1件,侵犯商业秘密纠纷2件;2008年,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6件,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3件,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2件,侵犯商业秘密纠纷13件;2009年,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12件,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3件,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1件,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6件,侵犯商业秘密纠纷11件;2010年,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9件,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2件,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1件,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件,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4件,侵犯商业秘密纠纷6件。核心区软件企业案件总数增长趋势较为明显。(见表一)

表一:2007-2010核心区软件企业案件数量趋势图

就案件类型而言,核心区软件企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类型包括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等方面。其中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和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比例较大。

在核心区软件行业发展之初,涉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案件较少。但是,随着行业的发展,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就知识产权进行的交易越来越多,与之伴随的就是合同案件数量的增长,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亦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在侵权类案件之外,合同类纠纷也逐步发展起来。

(二)核心区内软件企业纠纷案件特点分析

尽管案件类型多样,但是由于涉及的对象大多都是软件或与软件相关的商业秘密,核心区软件企业的纠纷也体现了一定的共性,这类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多数案件都是以单位为当事人。涉及核心区软件企业的知识产权案件中仅有13%以自然人为原告,且以自然人为原告的纠纷大多集中在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和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有38.9%的案件以自然人为被告,且以自然人为被告的案件大多集中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因为在侵犯商业秘密类型案件中涉及个人跳槽引发商业秘密纠纷的情况较多,这类案件中高达97.2%的案件都是以自然人为被告。除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著作权权属纠纷和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外,大多案件都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纠纷。

2.涉及软件的纠纷判决率较高。近四年来的已结案件中高达53.3%的案件都以判决的形式结案,涉及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类型的判决率更高,高达67%。由于权利人在软件开发前期投入了大量成本,往往索赔的金额较大,而被控侵权方往往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因此就赔偿数额上不能实现权利人预期,达成协议的可能性也往往较小。且软件侵权情形由于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被告方往往也以自己未构成侵权进行抗辩,使得法院不能不以判决的形式结案。

3.案件专业性强,当事人申请鉴定以及证据保全的比例大,审判周期较长。涉及软件的纠纷对于原告而言,往往难以自行取得被告的软件参加诉讼,所以不得不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在对原被告双方软件进行比对时,由于涉及源程序等专业的问题,法院只能将相关问题委托专业的机构进行鉴定,而鉴定往往又占据了大量的时间,最后使得审判周期不得不被延长。

4.涉网的软件著作权纠纷数量较多。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上侵犯软件著作权的纠纷较多,在已诉案件中占到了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的61%,就目前审理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有一大批都是网站破解并上传手机游戏软件的案件。

5.因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较为普遍。这类纠纷占到了商业秘密纠纷的38%,与此同时在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因和解原告方自行撤诉或法院调解结案的比例较一般的软件纠纷案件高。由于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且能为拥有商业秘密的一方带来较大的商业利益,对于商业秘密所有人而言,为了避免更多的人掌握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使得商业秘密带来的经济效益最终荡然无存,往往较普通软件纠纷有着更多与被告合作的意愿。

三、软件业发展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

软件业作为知识密集型的行业,知识产权是整个行业的核心和灵魂。尽管近些年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无论政府还是企业都逐步提升了知识产权意识,但知识产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依然是困扰软件业发展的重大瓶颈。通过对受理的核心区软件企业知识产权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出软件产业在发展中主要存在以下知识产权问题:

(一)侵权盗版困扰行业发展

核心区的软件产业在蓬勃发展,产业规模持续增长,初步展示出自主创新新型企业的潜力,但侵权盗版现象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软件业的盗版形式主要体现为以下四种情况:

1.复制发行软件。即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直接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软件。案例:A公司是以教育类软件研发为主的高科技企业。“仿真物理实验室网络版软件V5.0”和“仿真化学实验室网络版软件V3.0”均是A公司开发的软件,A公司是著作权人。在北京市部分中学安装的署名为B公司的“仿真物理实验室”和“仿真化学实验室”两款软件,经对比,在功能、用途、说明、界面等方面均与A公司的“仿真物理实验室网络版软件V5.0”和“仿真化学实验室网络版软件V3.0”一致,只是权利人署名为B公司,且“仿真物理实验室”和“仿真化学实验室”软件中甚至出现了A公司的名称和网址,而B公司对此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不能举证证明其软件来源。法院最终认定B公司侵犯了A公司软件的著作权。

2.抄袭仿制软件。即以著作权人的软件为基础,进行少量修改后作为自己开发的软件予以发行。案例:A公司是专门从事电力勘测设计CAD软件开发和推广的高科技公司,独立开发了“计算及绘图程序V4.0”,A公司是上述软件的著作权人。2005年5月20日,A公司经公证在B公司网站上下载取得B公司的“电力线路测量设计CAD软件”,A公司认为B公司的该软件大量抄袭了“计算及绘图程序V4.0”的核心内容,将B公司诉至法院。根据鉴定委员会的对比鉴定结果,B公司的软件与A公司相比,约有8300行源程序基本相同,相同量占B公司软件的41%,作为软件开发人,B公司理应就此做出合理解释。然而B公司以架空电力设计的国家标准、《电力金具手册》、《电力工程高压送电线路设计手册》和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的《铁塔基础优化设计软件》等作为其开发该软件的依据,但其未能就其源程序缘何与A公司的源程序存在大量相同之处给出合理解释。法院认定,B公司将A公司相应软件内容作为自己的内容,并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发表,已构成对原告软件的抄袭。

3.捆绑嵌入软件。即未经许可将自己的软件和著作权人的软件捆绑在一起一并发行,且自己软件的正常运行必须以著作权人的软件为基础。案例:A公司为了满足用户即时通信的需要研制开发了移动QQ即时通信系统(以下简称移动QQ系统)。该系统包括硬件系统、客户端和服务器端的软件系统及系统数据库。注册用户可以使用客户端的软件。客户端软件为移动QQ用户提供了人机交流的界面,通过操作该界面,完成用户端之间的即时通信。B公司开发的PICA即时通信系统(以下简称PICA系统)中,设置了登录移动QQ系统的功能,用户可以通过被告的PICA系统登录原告的移动QQ系统,无偿享受移动QQ系统的服务。B公司擅自嵌入A公司的移动QQ系统,无偿使用了原告移动QQ的系统资源,构成了软件著作权的侵权。

4.最终用户商业性地使用软件。即软件最终用户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安装著作权人的软件,用于经营活动。[2]案例:A公司对方正世纪RIP软件、方正飞腾软件3.1版、方正书版软件9.11版和方正PSP PRO软件2.0版享有著作权,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在其营业场所内的电脑中安装和使用了盗版的上述软件,并利用上述软件对外提供照排服务获取商业利润,侵犯了A公司软件的著作权。

(二)权属不明惹纠纷

权属问题是解决侵权盗版问题的前提。就软件业来说,大部分主体都是单位而非个人,但是完成具体开发任务的往往由个人进行。这样,就可能存在开发软件的著作权由个人还是单位享有的问题。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开发的作品并非当然都是职务作品,在实践中关于个人开发的作品的权利归属,尤其是有关职务作品的认定出现的纠纷比较多。软件具有很强的功能性,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著作权客体,在我国尚没有大开以专利法保护软件之门时,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是软件的主要保护渠道,而软件的著作权登记作为其版权的初步证明,在寻求救济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对于核心区65%的软件企业来说,在开发出一个新的软件以后都会及时地进行著作权登记,有的还会在软件版权页或其运行界面上署有自己的名称,但还是有部分主体对于权属的标识意识还有待提高。

(三)商业秘密流失恶化行业发展环境

软件中往往在源程序和文档中包含着开发者的技术诀窍和关键信息,这部分涉及软件开发中的更深层次问题,即软件的核心技术问题,对这部分开发者往往采取了保密措施,成为商业秘密而受法律保护。除此外,在软件的销售环节中客户名单、产销的策略、销售的渠道、投标中的内容和标底等与开发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信息往往也被企业作为商业秘密而进行保护。软件业作为知识密集型的产业,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往往是企业发展的秘密武器,使企业在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商业秘密一旦流失,轻则使企业丧失竞争优势,重则危及企业的生存。

软件业的商业秘密流失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因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的流动而造成相关知识产权的流失;二是在订立软件开发合同等技术合同的过程中,合同一方主体往往需要向另一方提供涉及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的资料数据或者信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一方主体则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予以披露、使用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三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他人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其中第一种情况即因人才流动而导致的知识产权流失现象在软件业的发展中特别普遍且相当严重。有的企业耗巨资开发的软件,却因为某些技术人员的跳槽将源代码带到新的企业或其凭借所掌握的源代码另起炉灶、自办企业,以致原企业开发的软件经济价值荡然无存,软件开发前期的投入瞬间就可能变成泡影,化为乌有,甚至可能使多年经营的企业毁于一旦。频繁的跳槽对企业稳定快速的发展制约明显,离职人员往往带着技术秘密、经营策略、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客户名单等企业命脉,行业发展环境因此被恶化,这既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实现跳槽者个人长远的职业理想。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呈现的系列问题不利于行业整体的健康稳定发展

对于软件业的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是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和工具,随着行业的发展,软件业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知识产权贸易日趋活跃,而知识产权合同在其中无疑扮演着重要的纽带角色。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的集中体现,合同条款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了具体的呈现,是双方全面履行合同的准则和依据。完备的合同条款是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依据。近年来,企业已经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但由于企业自身的局限性,大多数企业在知识产权合同制定和管理方面依然存在很多漏洞和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各种新型、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也层出不穷。软件业的企业在合同签订时的风险防范能力还有待提高。在审判实践中发现,部分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规范,诸如技术保密内容、验收方法和验收标准、风险责任承担、技术成果和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利归属及使用、收益的分配、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等条款往往没有进行约定或约定得比较模糊,不具有可执行性,以致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无法把握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瑕疵与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之间的关系。针对软件业的具体情况,软件的开发过程往往投入大、周期长、风险也较大,而且在开发之初对将要开发的程序可能也只有一个大致的要求,同时由于委托方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变更开发要求从而影响开发计划和进度的事例也不在少数,很多合同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机制和费用承担并没有予以明确,更谈不上设立因需求调整而产生的方案变动、迟延开发的免责条款。更为严重的是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开发方往往没有要求委托方用书面的形式发出通知或与委托方重新签订补充合同,一旦发生诉讼对发生的变化往往会出现举证困难的问题。

(五)寻求纠纷解决时遭遇困境

遭遇纠纷的企业往往面临这样一个困境,即不想选择诉讼又不得不选择诉讼。由于行政机关和各类非政府组织并没有有效实现纠纷解决的合理分流,企业面临纠纷往往只能诉至法院寻求救济,但在诉讼的过程中往往又感受到力不从心。软件业的纠纷一般专业性较强,大部分软件侵权案件都会涉及鉴定,而鉴定所耗费的时间一般较长,导致司法处理的时间过长,使得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且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取证难度大、隐蔽性较强等特点,比如在实践中要求原告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原告申请保全被告软件的源程序,出于计算机软件容易被复制、删除、修改,保全目的也不一定能够实现。

(六)网络安全及行业垄断等新兴问题使得行业发展遭遇挑战

软件业是近些年来发展壮大的新兴产业,作为知识密集型行业,随着行业的蓬勃发展,还不断有新的问题涌现。比如在发展的过程中,伴随着软件业和网络的联系日益紧密,其所带来的行业安全问题就面临挑战。通过病毒或木马等恶意程序,盗窃用户信息、软件服务使用账号、网络游戏账号、网络教育账户等行为逐步彰显,网络安全很可能成为制约软件和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一大障碍。与此同时,随着软件业的高速发展,资源的相对集中,相伴而生的还有就是涉及软件业的反垄断案件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增长。具体体现为某个企业的市场行为或企业间的合并行为对市场的有效竞争造成损害,产生不良的市场效果或某个企业对其他企业进入某个相关产品市场构成障碍等等。作为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国外拥有经济宪法头衔的反垄断法,如何保障软件业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驶入良性的轨道,都是在软件业发展中会面临的问题。

四、软件业发展中所存知识产权问题成因分析

知识产权是软件企业的基础和支撑,随着软件业的发展,各类知识产权问题必然会呈现出一个矛盾的高发和集中期,这是由软件业发展对象即软件自身的固有特点所决定的,但同时与软件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以及软件企业在管理、保护上的方式方法等内部原因密切联系。

(一)软件自身特性的原因

知识产权是软件业的重要支撑,然而作为知识产权,非排他性是其不同于有形物的一个重要区别,它可以同时被多人占有和使用,而不影响性能。研发一个计算机软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时间和资金,而复制一个软件只需要简单的设备,较短的时间就能完成,且复制件和原件并不会有实质性的差别。软件产品开发成本高,而边际成本和生产成本较低。在开发软件的时候需要大量的投入,但这些投入并非形成固定资产保留下来,而是形成沉没成本,这些成本只能在软件开发成功后予以分摊。权利人的成本主要体现在开发成本上,而盗版者的成本微乎其微,加之软件的经济生命周期越来越短,权利人要在有限的经济生命周期中获得预期的利益,承担的风险较大。而盗版者却可以大大挤占权利人的市场,使得权利人的投资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得到回报。盗版者和权利人所付出的成本及承担的风险有着巨大的差距,从而导致了盗版的猖獗。

此外,软件开发对人有着较大的依赖性,而且软件极易被复制和传播。人基于利益的趋势,再加之原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匮乏,很可能趋利避害,凭借其已经掌握的核心技术或经营秘密另寻东家或自立门户。

(二)软件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1.盗版软件存有销售市场

尽管近年来,广大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高,但是仍有较大部分的公众对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了容忍,盗版软件存在着较多的消费群体。由于盗版制品与正版往往没有太大的质量差距,而价格却低很多,巨大的性价比差距给盗版软件“赢得了”市场。即使对于部分不购买盗版产品的公众而言,有相当部分也是出于担心质量问题或有其他顾虑,真正从意识到行为上拒绝盗版的公众比例较少。

2.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滞后性

软件业作为新兴的知识密集行业,随着技术的更新进步,对于出现的诸如网络安全、垄断等新问题、新情况,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滞后性。尽管目前网络安全、垄断等问题没有形成普遍的问题,仅是较少的个案,但他们在一定程度上预示了行业发展中可能遭遇的瓶颈,而目前在网络安全还有垄断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还不够健全,反垄断法等法律对行业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也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执行性。相对新技术的层出不穷,立法的相对滞后对于如何保障软件业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驶入良性的轨道,是在软件业发展中必须要重视的问题。

3.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未发挥积极作用

市场经济的今天,简单的商品关系已经演变成复杂的社会关系,很多企业为了长远的利益,在诸如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主持下,有达成调解的可能;而且行业协会了解本行业的情况,具备一定的专业优势,也有利于促进纠纷的解决。但是我国的行业协会对企业的服务非常有限,在行业内的企业面临纠纷时,行业协会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使得企业不得不诉诸法律,到法院解决纠纷。但是由于专业性强,保全、鉴定等问题延长了审判周期,最终可能造成权利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三)软件业发展的内部环境

1.大部分软件企业处于作坊模式阶段,技术含量低

我国软件产业在蓬勃发展,产业规模持续增长,初步展示出软件大国的潜力。但从国家竞争力角度来看,我国目前软件产业整体水平较低,大多数软件企业规模较小,还处于作坊模式阶段,软件产品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缺少国际竞争力。一些小的软件企业为了求得眼前利益,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以侵权盗版的形式降低自身研发成本。

2.软件企业从业人员年轻人居多,员工稳定性差

调查表明,2008年前三季度,软件企业离职人员大都为39岁以下,这个年龄段离职人员所占比例为88%,其中,29岁以下的占到了44%,30-34岁的人员占到了34%,这表明人员流动大部分集中在这一年龄,人员流动与年龄存在一定的相关性。而核心区软件企业从业人员中,29岁以下的人员占49.2%,接近一半;30-39岁的人员占28.9%;即40岁以下的从业人员占到78.1%。年轻人是核心区软件企业的主力军,但年轻人也是容易跳槽的群体。年轻人富有挑战性,生活压力大,如果企业没有为其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规划,在利益的驱动下,常常可能通过更换工作以获取更大的利益。核心区广大软件企业员工的稳定性就较差,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到3年的高达73.5%,对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员工稳定性更差。分析核心区企业人员在一个企业的工作年限,工作1-3年所占比例较大,维持在35%左右;其次是工作1年以内的,占29.1%;3-5年是比例最小的,大约为15%;而超过5年以上的人员也比较少,所占比例为20%左右。年轻人频繁的跳槽对企业稳定快速的发展制约明显。

3.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意识缺乏

因软件人才外流、管理不善而导致的软件知识产权泄密和流失问题比较严重,以及在软件的研发与经营活动中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很大程度上都是源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的意识还比较薄弱。很多软件企业对什么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认识不足,对企业的哪些信息及资源应该严加管理意识模糊,对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掌握不清。以至于在日常的工作中对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缺少有效的保护,例如在接待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中,往往会由于不经意的疏忽而导致商业秘密流失。目前核心区的部分企业,尤其是规模不大的企业并没有将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内容纳入企业管理制度之中,没有完善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规章管理制度。

五、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软件网络化、服务化已经成为21世纪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趋势和主流。在此环境下,国内软件企业应积极迎接、及时适应这一趋势,推动国内软件产业在新的市场环境下找到自己的优势领域,抓住机遇快速发展。软件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作为一种“无污染、微能耗、高就业”的产业,不但能大幅度提高国家整体经济运行效率,而且自身也能形成庞大规模,拉升国民经济指数。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项知识密集的高科技产业,知识产权问题是产业的支柱和核心。软件企业通常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方面需要不断开发和积累本企业的技术成果,以保持企业技术的优势;另一方面是需要保护好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以能够利用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为自身带来经济效益,否则将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如何解决产业在发展中所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事关整个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政府管理机构加强引导、促进协调,形成有利于核心区软件企业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的氛围

政府对于核心区软件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在宏观上具有引导和导向作用。建立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社会体制和机制也是政府重要的工作目标。具体到核心区软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推动上,政府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力度,促进发展。

1.从投融资到人才吸引与培养上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企业积极创新

政府应在政策导向的层面上为软件业的发展提供指引,将对软件业的扶持提高到建立宏观的产业政策的层面。以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作为改善发展环境和完善产业政策体系的重点,进一步加大企业在自主创新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支持设立软件投资基金,吸引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等各类投资机构落户;发挥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的作用,建立与担保公司、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合作渠道,解决中小企业的疑难问题。除了对软件企业自主创新在资金上予以扶持,同时对核心区软件企业吸引人才以及人才培养提供政策上的支持和服务。

2.将知识教育、能力培养与法制宣传、道德教化相结合,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在公众的普遍意识里,对于有形财产的不当获取是耻辱的事情,但抵制盗版并没有被普遍纳入到人们公认的道德范畴当中。对于盗版,单纯的惩治和防堵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防堵与疏导相结合,才能有效杜绝盗版侵权的存在。由于盗版者和权利人所付出的成本及承担的风险有着巨大的差距,盗版的存在使得权利人减少或失去了新产品研发的利益驱使,这不仅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构建社会创新的氛围。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不仅仅需要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还必须将知识教育、能力培养与法制宣传、道德教化几个方面结合起来,尤其是对广大青少年加强知识产权教育,使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与社会整体文明素质的提高协调发展。

3.设立专门知识产权综合机构,建立同各部门的联动机制,加强保护,促进产业发展

在软件网络化更加灵活多变的市场环境下,更应该重视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地面对新问题,解决新问题,打击层出不穷的侵权方式,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方面快速适应产业特点,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健康发展。行政执法相对于司法救济而言,更能体现出时效性和有效性。可以探索性地设立专门服务于核心区软件企业的知识产权综合性机构,并和文化、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对软件业的知识产权盗版侵权问题齐抓共管的态势。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作用的比例较大,在软件业亦是如此。那么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的作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公正高效地审结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让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

4.积极发挥软件行业协会作用,定期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提示

由于软件业所发生的纠纷专业性较强,在寻求司法救济时一般面临因鉴定等问题所耗审判周期较长,或由于软件的特殊性,当事人在取证上客观存有困难等难题,导致仅靠司法保护可能使得权利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济。可以充分发挥软件行业协会的作用,共同构建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调解格局,促进纠纷快速圆满的解决,并借助软件行业协会,就司法判例中所暴露的法律问题定期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可能减少纠纷的发生。

5.法律法规与时俱进,调动行业组织的积极性,编写具有指导性的各类范本

软件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遭遇诸如网络安全、反垄断等各种新型的法律问题,对于所面临的法律问题需要以开放的心态、新型的思维进行研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同时通过不断的个案和地方先行立法的方式先行尝试解决,逐步改善法律环境,推动产业发展。

对于核心区的企业而言,可以通过行业组织等机构,结合各个企业曾经在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上的经验教训编写《核心区劳动合同范本》《核心区保密协议范本》《核心区保密制度范本》《核心区竞业禁止协议范本》《核心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范本》等具有指导性的文件,再由各个企业针对自身实际完善其中的细则条款,规范员工行为,为创新企业提供适当的、清晰化的、标准化的、规范化的、有效管用的范本服务。

(二)企业自身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共建产业繁荣

企业是软件业的基本主体,鉴于知识产权在软件行业的重要地位,对于企业而言应该从创造、管理、保护、运用、战略的层面对知识产权进行运营。具体而言,提出以下建议:

1.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近些年来,尽管有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也不断引入创新机制和先进技术,但从根本上仍未改变我国软件行业与发达国家间的悬殊差距,企业自身在软件开发方面应该从资金、制度、机制等各个方面加大投入,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以鼓励创新,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知识产权管理对于知识密集型企业来说意义重大,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视可以使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事后防范转变为事前预防,有利于企业和整个行业的发展。对于企业来说,既要不断开发或累计本企业的技术成果,又要管理和保护好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利用知识产权的商业运作为自身带来经济利益。不可否认,保护软件知识产权需要外部环境,但不是所有问题仅靠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就能解决。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可以建立明确的约束机制,并将可能发生的问题防患于未然。此外,利用企业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控制和保存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资料,即使是遭遇纠纷时也能掌握主动权[3]。很多企业往往都是遇到法律问题之后才想起法律,再找法律人员参与问题的解决。但由于专业知识的差距,时机的错失,以及积累的问题较多,增加了解决问题的复杂性[4]。对于企业来说,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企业发展的需要。

2.加强对软件知识产权的登记,注重对权属的公示

明确软件的权属是解决盗版问题的前提,软件著作权虽然不以登记为必备的产生要件,但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获得权属证明的最简洁办法,他人要反对就要举出充分有力的证据。对于软件行业的企业来说,将其所开发的软件进行登记是很有必要的。首先登记的手续相对简单,费用也不高;而且即使在软件著作权登记中心登记的软件和后来因为纠纷而送交鉴定机构鉴定的软件源程序之间有所差异,只要送交的源程序和登记的源程序主体内容基本一致;或者即使送交的目标程序与登记程序编译后的目标程序不是相同版本的目标程序,只要两者存在版本上的延递关系,那么就能认定登记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主体就是所交软件的著作权人。对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只要求软件的独创性,并不以软件的技术水平为条件,因此也不必等到软件达到某种技术水平再进行登记。而且在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还应该有意识地加入版权标识、首次发表日期、权利人等信息以起到公示作用。

目前在我国,《著作权法》是对软件进行保护的主要方式;与此同时,不可否认,软件具有较强的功能性,当企业的软件产品满足专利法保护法律要件的,应当尽早办理专利申请的相关事宜,不要因为自身延误而造成“新颖性”的丧失,从而失去申请专利的时机。此外,法律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市场机制鼓励民事主体选择使用法律行为即合同行为的方式解决问题。所以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开发者和所在单位可以通过合同进行较为具体详细的约定从而更好地解决问题。

3.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注重竞业禁止协议的有效运用,打造实现员工价值的平台

首先,企业对自己的软件产品或成果中的技术秘密或者重要的经营秘密,应当主动采取保密措施,否则无法认定为技术秘密,一旦发生企业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被泄露的情况,很难依法追究泄密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其次,鉴于商业秘密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在进行软件开发的时候,可以限定知情人员的范围,将项目分解为若干分项目,严格分工,员工只接触其必须完成任务的相关项目,总体方案由主要决策人员控制和把握[5];与此同时与掌握、接触商业秘密的关键人员如软件开发人员和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采用竞业禁止协议的方式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也是目前很多企业采用的方式,无疑竞业禁止协议对于保护商业秘密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对择业进行限制可能会影响到职员在离职后的生存,约定竞业禁止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劳动者的就业权,因此竞业禁止协议在签订上也必须具有合理性。有的用人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往往只是泛泛的原则,不具有针对性,范围过广,除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能够接触到单位有价值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人员还涵盖了所有的劳动者,且地域范围扩大到与本企业相关联的行业和区域范围之外;对竞业禁止的时间过长,以致与本行业的具体情况不相当;有的甚至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员工不得自己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到与本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关企业任职,连基本的补偿金条款也没有规定。要想让竞业禁止协议发挥效力,前提就是其必须具有有效性,如果仅仅和单位的所有劳动者签订一个表面上约束范围广、对象多、时间长的协议,实则是不具有可执行性的。此外,考虑到软件开发具有较强的对人的依赖性,企业应建立起有利于实现员工价值的平台,从精神和物质利益上给员工以激励,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和企业氛围,健全对人才的保护、激励制度。

4.注重知识产权合同的完备性与可执行性

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和可执行性是降低合同风险的必然要求,企业应通过完备而具有可执行性的合同建立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与外部的各种经济约束机制。在签订合同时提高合同意识,严格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自己不利的变化,重视书面合同的作用,对于往来过程中的书信资料妥善保管以免将来发生纠纷时举证不力。

5.面对软件知识产权纠纷,合理发挥公证取证与证据保全的作用

一方面,由于软件存在易修改、易删除、易复制等特点,与其他证据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相比,软件证据具有较高的脆弱性和隐蔽性;另一方面,相当部分的侵权复制是在企业内部完成,并在内部使用,给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也带来困难,因此,在遭遇纠纷时,要充分发挥公证取证或申请证据保全的作用。

结语

软件业是国家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是核心区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全球化发展潜力的重要产业。做大做强软件业,对于进一步提升核心区信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有效融合具有重大意义。知识产权是软件业的基础和核心资源,尽管核心区的软件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意识在逐步增强,但知识产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依然是构成软件业发展壮大的瓶颈,解决好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问题是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1] 作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课题组。课题组成员为石金平、闫肃、于滨、陈敏、张国庆、张颖。

[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编著:《知识产权审判分类案件综述》,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50页。

[3] 李维:《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载于http://fllw.gy.bj:808/pshowtxt?keywords=&dbn=lwk&fn=lwk030s984.txt&upd=1,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11月10日。

[4] 李维:《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载于http://fllw.gy.bj:808/pshowtxt?keywords=&dbn=lwk&fn=lwk030s984.txt&upd=1,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11月10日。

[5] 刘勇:《在侵犯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诉讼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及对策》,载于http://fllw.gy.bj:808/pshowtxt?keywords=&dbn=lwk&fn=lwk006s868.txt&upd=1,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