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信托融资[3]
一、金融信托与资产管理
(一)金融信托概述
一般通说认为,现代信托制度发端于中世纪的英国,在美国发展成熟,被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广泛借鉴。我国的信托业是在旧中国原有金融信托业基础上,通过对其改造建立起来的。改革开放后的1979年,信托公司数量最多时达到过1000余家,在经过五次的清理与整顿之后,信托业逐渐形成初步的行业模式和管理架构,直至今日已发展成为资产管理规模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金融支柱。当前,我国信托行业现行的法律框架以新“一法三规”为基础,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结合监管部门特别是中国银监会就实务中的具体问题(如银信合作、信政合作、信托投资房地产业务等)即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
我国《信托法》将信托分为三类,分别是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这与国际上通行的划分基本相同。但在当前,由于我国的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的实践尚处于非常初级的探索阶段,因此一般语境下所称的“信托”主要是指由持有《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开展的、具有资产管理属性的营业信托。
从企业经营的角度来讲,“信托”通常被理解为企业通过信托公司募集资金,即以信托作为一种融资的手段和途径,是在信托的基础功能之上发展形成的资金融通方式,是一种以融资者的资产作为信托来向公众进行融资的方式。
(二)资产管理的信托模式
从广义的角度而言,信托可以被看作资产管理的典型模式之一。在资产管理过程中,信托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将匹配的资产投入到实体项目或交易市场,如房地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矿产能源项目、证券市场、债券或期货市场、私募股权基金等,最终完成资产价值变现或者取得一定的收益回报。
就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架构而言,除商业银行外,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在不同程度上承担着资产管理的职责,从这些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角度,其业务类型和主要监管规范和监管部门如下:
(表1:我国具备资产管理功能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及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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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产管理的角度而言,委托人、信托目的、资产、受托人、资产运用是资产管理的五大要素;作为资产管理方式的信托在这五个维度的标准中各有优势劣势。
(表2:信托与其他资产管理方式优劣势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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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产品的主要类型
随着近年来信托公司资产管理能力的日益提高,信托已经成为融资市场最令人瞩目的金融工具。越来越多的公司和机构已经享受到“信托”这一内涵丰富的制度结构在资金融通方面的显著便利,信托公司所管理的信托财产规模也一再刷新。从信托作为一种融资方式的角度来看,已经比较常见和成熟的产品类型包括流动资金贷款类、基础设施类、矿产能源类、房地产类、股权投资类、证券及期货类、金融资产交易类、组合金融类、艺术品及贵金属类、中小企业信托融资类、应收账款流动化类、资产证券化类等等,在每一种类型的信托产品中又可以进行分层的结构化设计(即设置优先级、中间级、普通级的投资人)。
从信托为公司提供融资的角度,就其中流动资金贷款类、房地产融资类和矿产资源融资类简述如下:
(一)流动资金贷款类信托
流动资金贷款是信托资金基础的运用方式之一,也是企业从信托公司获得融资支持比较常见的方式。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为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就信托贷款来讲,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与其他三部规范性文件统称为信托版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即:《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信托公司在开展贷款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上述规范所确立的规则。
从公司向信托公司申请信托贷款融资的角度而言,信托公司考察公司是否满足流动资金信托贷款融资的条件时,重点关注的要点问题通常包括:
1.资金需求:贷款额度应以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为限;
2.贷款用途:禁止将贷款投资于固定资产、股权等领域,不得投入到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3.尽职调查:贷款人将对借款人进行现场与非现场形式的尽职调查,调查内容通常包括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经营团队,借款人的主营业务、经营计划;借款人行业状况;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等财务情况;借款人资金总需求及当前融资性负债情况;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贷款用途情况;还款来源情况;担保物权属、价值及其流动性情况;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及相应还款能力等情况;
4.贷款结构:贷款人会按照借款人的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应收账款、资金周转率等因素测算资金需求,根据担保结构和还款能力确定贷款结构,具体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5.贷后管理:贷款人将进行不定期与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
(二)房地产信托融资
以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项目开发为信托资金投向的信托产品在过去的几年曾经历了非常火爆的局面,后随着银监会相关监管政策的收紧增速逐渐放缓,目前已经进入相对稳定发展的阶段。房地产信托融资的交易结构较为丰富,主要包括贷款方式、股权方式、权益方式、准资产证券化方式、组合方式、基金方式等,可根据融资方、房地产项目、开发阶段的不同而匹配具体的交易结构。
以贷款方式向房地产企业投入信托资金相较于银行贷款而言目前已经不具备明显优势,基于银监会较为严格的监管政策,信托公司发放房地产信托贷款要求必须具备“四三二”的条件(即:四证齐全、自有资金达到30%,二级以上的开发资质),且项目必须具备较强的自盈能力,同时也不得以投资附加回购、商品房预售回购等方式间接发放贷款。
以股权方式向房地产企业投入信托资金的主要情形有:信托公司通过信托资金入股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或增资)成为项目公司股东,或以少部分资金入股成为股东、大部分资金发放股东借款,但无论哪种情形,信托公司均重点关注两个问题:其一,在项目公司中的实际控制力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以保障信托资金不被挪用、开发项目按计划完成;其二,项目本身的前景和盈利能力,以便出现需要通过拍卖等处置程序非正常退出时确保获得足额的资金。
权益模式中主要引入了“特定资产收益权”(类似的有租金收益权、股权收益权等)这一创设性权利,一般采用企业转让附回购的方式,同时提供贷款融资的担保措施。目前,对权益类的融资监管部门已经逐渐倾向依照贷款类进行监管。
此外,还有组合方式、准资产证券化方式、基金方式等,其共同的特点是融合了多种信托融资方式,或融合了信托与其他融资方式。如,准资产证券化模式是财产权信托与权益流动化的融合;组合类融资则是涵盖了贷款、股权投资、权益投资、权益转让等综合的投资策略;基金模式则融合了信托和有限合伙的要素。不同要素的组合可以有效满足企业的融资需要,亦可以实现信托公司的风控要求。如下图所示的交易即包括了股权、贷款两种资金运用方式。股权方式确保了信托公司对项目完成的控制力;债权方式的加入可以实现抵押担保,通过次级的受益人的设置实现了对优先级受益人的多一层保障。从融资企业角度而言,多重的资金运用方式和担保措施则可以提高资金可得率,实现融资的商业目的。
(三)矿产能源信托融资
近几年来,能源行业整个产业链都加快了重组进程,资金需求比较密集。而在银行资金介入受到限制、资本市场融资相对困难的情况下,矿产能源信托顺应了市场的机遇,在矿产能源行业升级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在资源收购、技术改造、产能升级、深度开发、节能环保、资金杠杆等方面,信托作为金融中介的作用尤为明显。
从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来看,矿产资源信托与其他类型的信托并无本质区别,贷款、股权、组合模式等都是常见的交易结构,在担保品方面如果地方政策允许通常会包括采矿权的抵押,此外没有太多特殊之处。而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在对矿产资源企业的尽调方面则有特别关注之处,除通常尽调都要调查的主体资格类、一般资产类、重大合同和债权债务类,用工类,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类,税收类等,矿产资源企业持有的矿产开采、勘察方面的资质及项目其他重大事项往往是信托公司重点关注的,一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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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信托融资优势与劣势
(一)信托融资的优势
信托融资的特殊优势,特别是财产权类信托的优势在于,它可以使得资金流动性较差的长期资产转化为流动性较好的现金或其他资产,从而提高了资产的运作效率,增进了资产的利用价值。从公司融资的角度而言,信托融资至少具有以下特点可以弥补其他融资渠道的不足:
1.交易结构多样:如上文所述,相对于单一的银行贷款或其他债权融资方式(如典当融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而言,信托融资可以就融资方的经营业务、资产配置、现金流等因素设计个性化的融资方案,以债权、股权、股加债夹层融资等组合方式运用信托资金,并可以匹配抵押、质押、保证、结构化信托等多重担保结构,还款方式相对灵活,具有很高的变通程度。
2.资金的可得率较高:正是基于多样化的交易结构,企业可以通过结构化信托认购次级的方式(可以用于认购次级的财产包括现金、股权、债权等)提高与信托公司的资金配比,从而实际提高资金的可得率。
3.风险隔离功能: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法律关系独有的特点,是信托最大的制度优势之一。受托人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委托人将委托财产交由受托人后,信托财产便具有了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特性,这种特性主要是通过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受益权和受托人的管理权相分离的方式来体现。无论是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还是其债权人,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对信托财产都没有追索权,并且关联人的破产也不会对信托关系产生影响。以公司股东参与结构化的信托融资并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认购为例,认购后股权将作为信托财产过户给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之后该等股权将成为信托财产,信托公司将登记为公司股东;即使该股东涉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已经作为信托财产的股权也可以避免受到追索、查封或处置。
4.改善企业的财务结构:企业常用的融资方式是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债务融资使得企业负债增加,增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股权融资虽然不增加企业的债务,但却分散了企业的控制权,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的人合性,如果交易条件设置不当会带来失去对企业的控制的风险。而信托融资特别是财产权信托则是以财产为基础的融资,能够在产生现金流的同时既不增加债务比例也不分散企业的控制权,同时改善企业的财务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可谓一举多得。
(二)信托融资的劣势
尽管有上述显著的优势,信托融资作为公司融资的一种选择也存在一些劣势,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慎重选择:
1.成本通常高于银行贷款:与银行贷款融资相比,信托融资的期限可以与信托公司协商确定,但融资成本一般高于银行贷款。
2.实际控制权受到影响:为保障信托资金的安全,信托公司在运用信托资金特别是以股权投资方式运用信托资金时一般会要求能够参与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项目公司的生产经营,这些控制的方式一般包括:向公司委派董事,公司对外投融资、对外担保、重大合同等事项需要全体董事一致决策方可实施;对印鉴、行政证照、资质文件、票据进行统一监管或共管;向公司派驻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的经营运作等,而上述监管事项显然会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3.融资的可能性受政策和市场影响较大:信托公司主要受银监会监管,而银监会对某一行业或领域的融资政策的调整将直接影响该类企业信托融资的可能性,例如银监会曾密集出台多项限制房地产企业信托融资的相关政策性文件,直接导致房地产信托类产品增速大幅下降。因此,如果遭遇相应的政策调整,则企业获得信托融资的可能性将受到直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