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犯罪概念
第一节 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定义概述
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外国刑法或学说大多对犯罪采取法律形式层面的定义,认为犯罪是刑法规定以刑罚禁止或惩罚的行为,或犯罪就是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由于人们的立场、观点不同,或者由于人们把握犯罪的角度不同,犯罪还有一些其他定义。
从法律意义上讲,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在罪刑法定制度之下,严格讲只有这种法律(形式)上的犯罪。从实质意义上讲,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不同的犯罪本质观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刑法》第13条对犯罪给出了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定义是对刑法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共同特征的高度概括。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兼顾犯罪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
《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既含定性要求又含定量要求,对于合理认定犯罪及处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该犯罪定义不仅从性质上明确了犯罪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而且还设置了定量要求,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被称为犯罪定义的“但书”。如果说《刑法》第13条“但书”之前的内容是从正面规定了什么是犯罪,那么,“但书”则从反面说明了什么不是犯罪;正反两个方面的结合,使人们能够更加准确地理解犯罪概念。
“但书”表明认定犯罪不仅需要正确“定性”,还需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但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
“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但书”也是适应我国法律结构需要产生的。
“但书”的刑事政策意义在于: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犯罪必须是人的具体行为。因为人只有通过行为才能对外界产生影响,也只有通过行为才能对社会、他人造成损害,而法律也只有通过对行为的刻画、描述,才能确定什么是犯罪。
其次,犯罪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而必须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所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重要利益的侵害。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能认为是犯罪。某种行为即使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本质)特征。国家之所以要禁止、惩罚犯罪行为,就是因为它违反了社会基本伦理规范,侵犯了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法益,破坏了公共秩序,妨害了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这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制约下,犯罪不可或缺的基本特征。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同时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又触犯刑法,就应承担受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惩罚(可罚)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但是法院可依法裁量对犯罪不实际适用刑罚。例如,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从犯免除处罚的规定,就是对犯罪人不实际适用刑罚。在这种场合,行为人虽然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但其行为仍然是犯罪。
以上三个基本特征紧密联系。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而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就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