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与《资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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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价值量的决定

(一)价值实体和价值量

价值包括价值实体和价值量两个方面。价值实体是指价值的质的规定性,是说明价值由什么构成;价值量是指价值的大小的规定性,是说明价值的量的差别问题。讲价值实体,就是要说明价值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讲价值量就是要说明价值的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和怎样决定的。价值既然是由劳动创造的,价值量的多少自然就是由劳动量的多少来决定。劳动量是由劳动时间计算的。

我们讲劳动创造价值,但劳动分活劳动和死劳动。活劳动是当期的现实劳动,死劳动也称物化劳动或过去的劳动。生产商品光有活劳动不行,还需要有物化劳动即生产资料,包括劳动对象(如原料)和劳动资料(主要是生产工具,也包括电力、燃料、厂房、容器、照明等)。生产资料除去一些自然资源如海洋中的鱼、天然森林等外,都是过去的劳动的产物。商品生产中既需要投入新的活劳动,也需要消耗物化劳动即生产资料。但是,讲劳动创造价值,是指活劳动创造新价值,物化劳动即生产资料并不创造新价值,而只是根据生产中的消耗情况转移其旧价值。比如,纺纱业中的棉花是劳动对象,在生产中一次消耗完了,其原有的旧价值全部转移到新产品棉纱中去,而纺纱机因可使用多年,只是按照其每年消耗的程度,将其原有价值逐步地转入棉纱中,这称为折旧。所以,商品的价值既包括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也包括物化劳动转移的旧价值。这种转移的旧价值,构成商品的成本部分。

(二)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

有一个问题:每种商品都有许多独立的生产者生产,他们生产一件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是不同的。商品的社会价值能由不同生产者各自耗费的劳动时间即个别劳动时间决定吗?显然不能。否则,使用落后工具又懒惰和不熟练的生产者与使用先进工具又勤快和熟练的生产者,会在同一劳动时间生产同样的价值了。前者生产一件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多于后者,其商品的价值也大于后者的商品价值,这显然是说不通的。商品的价值是社会价值,要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不是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个别劳动时间只决定商品的个别价值,而个别价值在商品交换中必须还原为社会价值。

假定同一部门有三类劳动者生产同样的商品:甲类的生产条件(包括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状况)属优等,生产一件产品需8小时,生产300件;乙类的生产条件属中等,生产一件产品需10小时,生产400件;丙类的生产条件属劣等,生产一件产品需12小时,生产300件。商品社会价值应由10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

  (300×8+400×10+300×12)÷1000=10(小时)

《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分析商品价值问题时,假定商品供求一致。社会需要1000件商品,正好生产了1000件。这样商品就按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出卖。

应当注意到,生产商品的优等、中等和劣等条件的组合状况是不同的。组合状况不同,由个别劳动时间加权平均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不同。一般情况下是中等条件的产品占多数,但也可能有另外的组合情况。比如,在优等条件下8小时生产500件,在中等条件下10小时生产250件,在劣等条件下12小时生产250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应是

  (500×8+250×10+250×12)÷1000=9.5(小时)

(三)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

研究劳动与价值的关系问题时,还需要区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简单劳动是一般有正常劳动能力的人都能完成的劳动,如工人磨面、农民耕地,虽然也有熟练和不熟练的差别,但一般不需要专门培训和学习。而制造钟表、从事高科技劳动和创新工作,包括现代化农业的科技应用与创新,就是一种复杂劳动,它需要一定的知识和特殊的技能。简单劳动创造价值少,而复杂劳动创造价值多。简单劳动的标准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文化知识和科技水平的普遍提高,简单劳动也会提高层次。熟练劳动与非熟练劳动的差别,如工人师傅与徒弟劳动的差别,是与劳动生产率相关的问题,它与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差别是不同的。同时,熟练劳动与非熟练劳动创造的价值是存在差别的。前者会大于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