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二因素:使用价值和价值
(一)使用价值
商品是通过市场进行交换的劳动产品。一切商品都具有两个因素即使用价值和价值。“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因此,使用价值就是指物品对人有用处。由于使用价值离不开物体本身,所以,既可以说这种物品有使用价值,又可以说物品本身是使用价值。“例如铁、小麦、金钢石等等,就是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既有质的规定,又有量的规定。质的规定是,不同的物品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能满足人们不同的需要。比如,面粉可满足吃的需要,衣服可满足穿的需要。量的规定是,各种有用物品都有各自的计量尺度,可以计算其数量。比如,面粉几斤、衣服几件等。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不断丰富与多样化,新的使用价值也不断产生,而且同一种物品可能有更多的使用价值。
(二)交换价值和价值
商品与非商品的区别是,商品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而且具有交换价值,就是可以用于交换其他有用的物品。不同的商品交换总应该有个量的比例关系,不应是任意的,因为交换双方在利益上应是对等的。“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试问:这种量的比例关系是怎样决定的?最初的商品交换是物物交换,比如,1只羊换100斤小米或20尺麻布换1件上衣。最初的物物交换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那时是偶然地将某些物品拿去交换,交换的比例关系还没有规律可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商品交换发展起来后,交换的比例关系就要遵循一定的经济规律了。比如,1只羊换100斤小米的比例关系成为常态,只是会在此基础上有上下变动的情况。这个比例关系根据什么确定呢?1只羊等于100斤小米,说明有个共同的东西使两者的利益相等,这个共同的东西显然不是使用价值。两种不同的商品交换,正是以两者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为前提。马克思经过分析,说明两种商品以一定的比例关系相等,其共同的东西必然是二者具有质的同一性。那就是二者都是劳动产品,都凝结了一定的人类劳动。这种凝结的劳动是无差别的一般劳动即抽象劳动,这种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这种价值自身不能直接表现出来,需要通过与另一种商品交换来表现,也就是通过交换价值来表现。因此,商品的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而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内容或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