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论法的精神》的结构和体系
此书上册共三卷、19章、318节,内容宽泛,思想丰富,就法律而言几乎论及法的各分支学科:法理、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同时又把法学与政体、自然条件、风俗联系起来,其注意的中心是法律与政体的关系。所以说,他首先注意的是政体,其次注意的是法律。这一点上他同亚里士多德是一致的。第一卷共8章、105节,主要论述一般的法的概念、法的分类、政体性质和原则、政体同法律的关系、政体腐化的原因。第二卷共5章、97节,主要论述法律与防御力量的关系、法律与攻击力量的关系、政治自由与法律和政制的关系、政治自由的法律与公民的关系、赋税国库收入的多寡与自由的关系等等。第三卷共6章、116节,主要论述法律与气候的性质的关系、民事奴隶制的法律与气候性质的关系,奴役权力的起源、奴隶制种类、家庭奴隶制的法律与气候性质的关系,婚姻法包括休婚和离婚、政治奴役的法律和气候性质的关系,法律与土壤和民族精神风俗习惯的关系等等。孟德斯鸠于1750年匿名发表了《为〈论法的精神〉辩护与解释》,回击了对《论法的精神》的各种指责。
下册共3卷(即第四、五、六卷)、12章、287节。第四卷共4章、97节,主要论述法律对贸易的关系(贸易、贸易的精神、专有性的贸易、贸易的自由、贸易法规、商事裁判等)、世界贸易的变革、古今贸易的主要差异(迦太基人的贸易、罗马人的贸易、欧洲人的贸易等)、法律与使用货币的关系(货币的性质、想象的货币、金银的数量、兑换率、罗马关于货币的措施、公债和公债的清偿等)、法律和人口的关系(人口的繁殖、希腊和罗马的人口、人口与工艺的关系、婚姻、子女的身份、家庭法妻子、私生子、遗弃子女、罗马的人口繁殖的法律、法国人的人口繁殖的法律等)。
第五卷共3章、66节,主要论述宗教和法律的关系(一般的宗教、基督教、伊斯兰教、道德法规和宗教法规及其协调、宗教怎样影响法律等)、法律和宗教的建立及对外政策的关系(信奉不同宗教的不同动机、庙宇、教僧、修道院、宗教自由、宗教的传布等)、法律和它所规定的事物程序的关系(神为法和人为法、民法和自然法的抵触、继承法、婚姻法、政治法、国际法等)。
第六卷共5章、124节,主要论述罗马继承法的起源和变革、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撒利克法、西哥特法、勃艮第法、海边法兰克法、河畔法兰克法、诉讼法、罗马法的复活、法兰西的习惯等)、制定法律的方式(立法者的精神、立法方式、立法者、制定法律应注意的事情等)、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国的建立(封建法律的资料、封臣制度的起源、分割土地的不同方式、赋税、贡赋、领主司法权、属地司法权、法国的贵族等)、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和对他们君主国的革命的关系(官职、采地的变更、民政是怎样改革的、宰相制度、教会的财产、僧侣的财富、查理曼王、路易王等)。
我们重点学习、研究上册中的问题,对下册中的问题也要了解,尤其要了解下册中第五卷和第六卷有关法律思想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