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经济学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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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论及延伸性讨论

以上我们从几个不同的方面论述了科斯的思想观点,但是,在科斯自己看来,他只有一个观点。正如他在《企业、市场与法律》这本论文集的开篇所言:“本书的核心是《企业的性质》(1937)、《边际成本的论争》(1946)和《社会成本问题》(1960),其余几篇或拓展、或说明、或解释了上述三篇文章的观点。我们很快就会看出,所有这些文章实质上都包含同一观点。”[1]这个“同一观点”,其实就是对交易费用的发现、论证与运用。要理解这个观点的价值,就需要把握科斯所置身于其中的学理背景。在科斯之前,在正统经济学理论中,交易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康芒斯在《制度经济学》中,更是对交易这个概念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区分了买卖的交易,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管理的交易,即上下级之间的命令与服从关系;限额的交易,即政府对个人的交易(征税)。[2]在正统经济学理论中,交易好像是在瞬间完成的,交易的过程、细节、难题并没有进入理论研究的视野。科斯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对交易过程本身的研究,正是聚焦于交易的过程,让科斯提出了交易费用这个至关重要的核心概念与基本思想。[3]

交易费用的实际存在,为经济学家以及法学家提供了新的施展智慧的空间,那就是,尽可能降低人与人之间的交易费用。要降低交易费用,一个相对简便的办法就是减少交易的次数。企业就是根据这样的原理产生的。因为一个相对长期的雇佣合同,可以把多个零散的交易进行“一揽子”的打包处理,合并为一个交易,这样,频繁的、零散的交易所发生的费用就部分地节省下来了。经由这个过程,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形成了,企业也由此形成了。在企业内部,雇主对于雇员的不需要谈判的科层化管理,就成为降低交易费用的有效装置。

按照同样的逻辑再往前推,可以发现,还有一些交易费用,仅仅通过企业这种装置,还不能有效地节省下来。在企业的科层体制所不及的地方,就是政府发挥作用的地方。在这个意义上,政府就成为企业的升级版,因为通过政府的科层制管理,同样可以达到节省交易费用的目标。可见,从交易费用这个视角出发,既可以解释“企业的性质”,还可以进一步解释“政府的性质”。

交易费用这个概念还提供了重新审视侵权损害(亦即外部侵害)的新视角:为了解决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就需要商谈,商谈的过程同样会产生交易费用。试想,如果没有交易费用,争议双方经过反复的、无休止的商谈,最终是可以解决纠纷的,而且纠纷的解决结果能够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然而,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程序就成为降低商谈费用的替代性制度安排。从经济效率的目标来看,司法程序承担了多个方面的功能:第一,以相对固定的交易费用,解决了因外部侵害而导致的纠纷;第二,通过对初始权利的界定,亦即到底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从而影响了资源的配置;第三,为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了实现产值最大化,司法机关应当针对权利的相互性,作出更具经济意义的选择。前文已经提到,在当代中国的法学理论中,权利冲突已经受到了一些学者的关注,但是,透过科斯的权利相互性理论,我们可以从经济效率的维度,对权利冲突的经济根源、经济效果作出更多的研究。

概括地说,科斯的理论创造以交易费用作为内核与起点。从交易费用出发,科斯在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地带开启了一个新的理论领域,那就是法律经济学。显然,这是一个颇具诱惑力的领域,因而构成了一个值得探索的领域。正如科斯自己所言,自从他的几篇代表性文章发表之后,“经济学家做出了出色的研究工作,但要做的事情还很多,其中最艰难的任务是新学科‘法与经济学’中的课题。经济体系与法律体系的相互关系极端复杂,法律变革对经济体系的很多影响(经济政策的最好素材)仍然不为我们所知。本书的文章只是指出了我们的研究方向,漫长、艰辛而意义重大的旅程就在前方”[4]。科斯在《企业、市场与法律》一书中指出的“研究方向”,既在经济学家的“前方”,也在法学家的“前方”,因而必须正视。

原刊《政法论坛》2014年第3期


注释

[1]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1。

[2]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于树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74-86。

[3]1983年,科斯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的《新制度经济学》一文中写道:“亚当·斯密也曾指出,我们应当关注现实中的商品与劳务,以及什么决定了它们的种类和数量。尽管如此,经济学家在研究它们时,却忽略了那些在市场中决定商品和劳务被交易且因而被定价的因素。”胡庆龙。罗纳德·哈里·科斯——新制度经济学创始人。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19。

[4]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