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经济学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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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波斯纳

虽然波斯纳在法律经济学领域内的著述内容丰富、数量较多,但我们可以从逻辑起点、研究进路、价值目标三个维度予以总体性的把握。波斯纳从美国本土生长起来的实用主义出发,从哲学上的实用主义衍生出法律实用主义,以之作为自己的法律经济学的逻辑起点和思想底色。他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与分析方法,对法律的各个领域、各个侧面进行了全面的论述,从而构建了一个立体的法律经济学理论大厦。他的法律经济学理论虽然指涉甚广,但都有一个明确的指向,那就是,在超越功利主义的基础上,追求财富最大化这个具有伦理指向的价值目标。这就是波斯纳法律经济学的理论逻辑和内在理路。

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1939—)生于美国纽约,1959年毕业于耶鲁大学文学系,1962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曾任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秘书、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1981年任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同时担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教职。在数十年的学术生涯中,波斯纳把经济理论全面运用于法律问题的研究,为法律经济学作出了突出的贡献,是当代最为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

波斯纳在法律经济学领域著述极为丰硕,且随时都在增加,以至于要完整地列举他的论著目录也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不过,倘若要宏观地、整体地把握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思想,并不需要重述波斯纳的每一个具体的观点。相反,如果我们厘清了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从哪里出发、沿着什么样的路径、最终抵达何处这一脉络,我们也许就能够把握波斯纳法律经济学的理论逻辑或内在理路。

阅读波斯纳在法律经济学领域内的若干代表性著作,可以发现,波斯纳以众多著述建构起来的法律经济学理论,有一个共同的理论起点,那就是美国本土的实用主义,尤其是法律实用主义;然后,通过经济学的分析进路,最终指向财富最大化这个预期的价值目标。这就是波斯纳法律经济学的理论逻辑。对于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所赖以展开的这个理论逻辑,可以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