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经济学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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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法论及其启示

卡拉布雷西关于权利设置与规则选择的理论,确实是一个新颖的解释框架。其中蕴含的方法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经济分析的方法。就权利设置来说,经济效率是一个重要的理由,这就是说,设置某种权利,不能仅仅着眼于道德方面的考量,或者是为了人权、进步之类的目标,设置权利的首要理由是经济效率。在两种备选的权利中,选择设置某种权利,应当考虑实施该项权利的经济成本。就规则选择来说,保护权利的规则可以分为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这两种规则的划分也许是卡拉布雷西最重要的贡献。但是,根本上说,这两种规则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定价权的不同。财产规则由财产的原初所有者定价,责任规则由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定价。根据定价权的不同归属来区分权利保护的两种规则,同样体现了经济分析的方法。

二是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学方法。这种方法把法律看作规则,法律问题最终落实为规则问题。譬如,分析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哈特,就把法律视为设定义务的主要规则与授予权利的次要规则的结合。卡拉布雷西也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学术谱系中,把规则分为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以及不可转让规则。其中,不可转让规则是一种例外情形,可以在法律实践中普遍适用的规则其实是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这两种规则主要适用于侵权法领域。但是,这两种规则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此。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划分虽然源于侵权法的土壤,但是,这两项规则在合同法及其他私法领域,在刑事法及其他公法领域,都可以普遍适用。这就意味着,卡拉布雷西的规则理论,并不仅仅是一个侵权法理论,而且是一个普遍性的法理学建构。

卡拉布雷西著述众多,他关于“事故成本”的分析,一般被视为他的代表性成果。但是,卡拉布雷西最具创造性的理论建构,正是他的权利设置与规则选择理论,这个理论虽然从侵权法中生长出来,但具有普遍的理论意义,体现了学术思想从部门法理到一般法理的生长规律。从法律学术史的角度来看,一般性的法学理论并不是凭空产生出来的,一般性的法学理论总是从某个特定的部门法中孕育出来的。譬如影响深远的社会契约理论,其实是从契约法或合同法中生长起来的。大量的、反复出现的民商事契约,为一般性的社会契约理论提供了最初的种子。同样,卡拉布雷西立足于侵权法,却提出了可以适用于私法、公法的普遍性解释框架,这是他的学术优长之处,也是他的创造力之所在。

原刊《江汉学术》201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