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
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是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保证,是维护中国国家统一、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保证,是把亿万人民团结起来、共同建设美好未来的根本保证。这是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形成的政治共识。”[1]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是党的领导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面的具体体现,也是党坚持依法执政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拥有无可比拟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思想理论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这就决定了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厉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有主心骨,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习近平指出:“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2]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习近平指出:“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3]
关于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实践中还有两个命题必须处理好。其一是“党大还是法大”的命题。这是个伪命题。把属于政治组织范畴的政党和属于制度范畴的法律两个差异性概念放在一起比较,不但不符合逻辑,而且设置了一种两难选择的陷阱,无论如何选择都会落入圈套:似乎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相互矛盾的,党的权威和法律权威是无法统一的。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视为不可兼容的两个选项,设问党大还是法大,就如同设问火车大还是铁轨大一样,是极其荒谬的。火车运行离不开铁轨,党的领导要依靠法治;但如果没有火车前行,铁轨则没有存在的价值,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因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种方式。其二是“权大还是法大”的命题,这是个真命题。这个命题真就真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些领导干部违法行使权力,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滥权任性,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权比法大的恶劣影响。必须强调,党的领导是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在法治之外,更不凌驾于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有一个坚强的“奉法者”。对此,中国共产党责无旁贷。
确保共产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既取决于党的本质属性和根本目标,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客观必要。
从应然角度看,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代表者。人民性、先进性是党的根本属性,党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始终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始终以实现、维护、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为第一要务。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其与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的高度一致性。而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是人民性、社会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是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反映。从人民权利出发,由人民当家作主,通过依法制约国家权力最终实现人民的权益。
从实然角度看,党利用自身特有的政治、组织、思想和理论以及社会优势,不断凝聚人心、汇聚力量,发挥核心领导、战斗堡垒、先锋模范作用。党坚持依法执政、民主执政和科学执政,坚持依法治国理政、依规管党治党,依法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有利于实现党的根本宗旨和领导核心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定意义上讲就是中国政治体制的深化改革和自我完善。这场具有政治体制改革性质的“法律革命”,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方式、改革举措等许多方面,不同于以往中国发生的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卫生体制改革。它需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方面资源协调配合,需要教育、行政、经济、道德、纪律、宗教、习俗等多种手段协同辅助,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面临着伟大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繁重的任务。所谓“全面”是指法治建设的系统性、全局性和整体性,势必对国家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及其主要方面、主要环节都带来重大的变革和完善,无论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还是生态文明,无论是国家事务、社会事务还是经济文化事业,无论是党的机关还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社会组织的活动以及其相互关系,都将会在法治改革中进行不断调整、不断优化。因此,全面改革应当着力防止出现一盘散沙、混乱无序的状态。必须强化改革的组织性,找准主心骨。而在所有的社会力量中,只有共产党才是领导核心,才能够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所谓“推进”是从广度转向深度,强调要进行深刻的改革,要拿出革命的勇气搞法治改革。要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树立法律的权威,实现公平正义,必然涉及体制的重大调整甚至根本突破,打破现有利益格局,消除千百年来腐朽思想和陈规陋习的桎梏和阻碍,必然会引起不同利益的冲突甚至尖锐对立。如此系统深刻的改革,如此复杂艰巨的任务,决定着只有共产党才能凝聚人心、优化布局、成就改革、夺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胜利。总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进法治领域各项建设和改革,必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成党的执政使命。
坚持党的领导,还体现为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只有把这些要求落实好,才能够很好地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善为国者必先治其身”。无数历史经验证明,党的纪律与党的规矩,是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4]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从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严格约束党员领导干部,倡导法治精神,推动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构成促使党员干部自觉推动法治建设的硬约束。“正其身者方能正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这里的“严”,不是指党规党纪比国家法律处罚严,也不是指党规党纪比国家法律效力高,而是指它的标准和要求更严,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更多甚至更为严苛的要求。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国家权力大都掌握在党员干部手中,用党规党纪规范和约束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实际上是在用法律约束权力之外又增加了一道约束,有助于更好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这个意义上讲,党规党纪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注释
[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政党制度.人民日报,2007-11-16(15).
[2]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求是,2015(1).
[3]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2015-02-02 .
[4]邓小平文选:第2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