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信息开发中的伦理问题
所谓信息开发,是指增加信息量、丰富信息资源或为信息活动提供新的手段、方式等的各种行为。发掘新的信息,构造新的信息通道,研制新的信息产品,都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信息开发。
西方发达国家在信息化过程中,一方面,出现了所谓的信息爆炸现象,信息量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人们对信息的消费越来越多,消费需求也越来越高、越来越多样化。信息化过程中的这种客观局面,推动着信息开发活动本身在规模品种、技术基础、开发方式、组织运作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般而言,这种变化的方向是:由小规模、少品种的信息开发,向大规模、多品种的信息开发发展;由文本介质、手工作业的开发技术,向多种介质、使用电子手段处理和存储、用电子网络传输的方式发展;由事业性、封闭式开发为主,向产业性、开放式、市场化的方向发展。相比之下,我国的信息开发虽然近年来发展有所加快,但就总体水平来看,还远不能令人满意。首先,我国的信息开发明显落后于网络建设,使“路”多“车”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其次,较之信息化水平较高的国家而言,我国的信息开发与之还有相当明显的差距。
发展信息事业,促进社会的信息化,无疑离不开大量的信息开发。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于信息方面的需要在与日俱增,要满足这样的需要,当然就离不开信息开发。然而,并非所有的信息开发都有利于信息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信息化的正常进行,也并非所有的信息开发都可以用来满足人们正当的信息需要。因此,我们不仅要加快信息开发的速度,优化信息开发的方式,以赶上西方信息化水平较高的国家,而且要善于区分具有不同价值含量的信息,以保障信息开发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
信息开发是通过信息劳动者的劳动活动实现的,它的成果一般表现为各种各样的信息产品。信息产品至少具有两个方面的价值。一方面,信息产品具有实用价值,没有实用价值的信息产品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就不会为人们所接受,因而也就不是名副其实的信息产品。例如,一个新的软件,只有当它能够解决某些实际问题时,或者比旧有的软件更方便、更好用时,人们才乐于使用它。另一方面,信息产品会产生一定的道德价值,它总是可能造成这样那样的道德后果。信息产品的道德价值,是与它所满足的人们的信息需要的正当与否密切相关的。如果新的信息产品能够满足人们正当的信息需要,那么它就会造成正面的道德价值。如果新的信息产品只能够满足人们不正当的信息需要,那么它就会产生负面的道德价值。信息需要有着正当与不正当的分别,并非所有的信息需要都是正当的、无可厚非的。低级趣味的、有损于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信息需要,在道德上都是不正当的,因而也是不应予以满足的。
从信息产品所可能造成的道德价值的角度,大致可以将所有的信息产品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只能或主要造成正面道德价值的信息产品;第二类,是只能或主要造成负面道德价值的信息产品;第三类,是既可能造成正面道德价值又可能造成负面道德价值的信息产品。其中,第一类和第二类在数量上都比较少,大多数信息产品属于第三类。因为第三类信息产品的道德价值是不确定的,所以不能简单地将其扼杀或阻止其出现,如果那样做的话,就会在避免负面道德价值的同时丧失许多生成正面道德价值的机会。这样看来,第三类信息产品的道德价值问题不是取决于信息开发过程,而是在这一类信息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形成的。这样的问题虽然重要,但已超出本章的讨论范围。第一类信息产品,虽然其道德价值主要是由信息开发过程决定的,但由于它只能或主要造成正面道德价值,故而不存在道德方面的问题,所以本章亦不予讨论。本章讨论的重点是第二类信息产品。对于这一类信息产品,为了从根本上防止其产生负面道德价值,只能诉诸在信息开发过程中采取必要且有效的道德制约。
就实际情况来看,之所以在信息开发过程中会出现某些只能或主要造成负面道德价值的信息产品,是因为有以下这些道德方面的问题:
第一,道德不新。现代意义上的、大规模的信息开发,开启了一个新的行为域。在这一新的行为域中,如果缺乏与之相适应的新的道德规范,只是机械地沿用旧的行为域中现成的道德要求,那么就可能造成旧道德与新行为不相适应的矛盾局面。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它归根结底要落实在人们的行为之中。但如果道德一成不变,老是以一副旧面孔来对待新事物,那么它就可能在新的行为域中丧失其作为实践精神的本性,因为它根本无法解释、无法指引新的行为。信息开发领域中的许多新的具体行为,需要有新的道德规范的指引;如果没有与之相适应的新的道德规范的指引,而旧有的道德规范又缺乏足够的针对性,那么许多新的信息开发行为就可能偏离道德的轨道。
第二,道德不清。在一个新的行为域中,有时虽然也提出了新的道德规范,并试图以之来指引新的行为,但由于新的道德规范尚不成熟,可能存在着某些不清晰的地方,故其对行为的指引作用就显得比较模糊。如果以这样的新道德规范去指引信息开发行为,那么就可能出现一些模棱两可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新的道德规范的要求是模糊的,那么信息开发人员有时就似乎既有理由这样做,又有理由那样做,其结果必然是既可能倾向于开发会导致正面道德价值的信息产品,又可能倾向于开发会导致负面道德价值的信息产品。更进一步说,某些信息开发人员甚至还会钻模糊的道德规范的空子,从而肆无忌惮地开发可能导致负面道德价值的信息产品。
第三,道德不力。虽然已经有了关于具体的信息开发行为的各种道德规范,但若这些规范还未转化为人们的内心信念,或者因为缺乏与之配套的制度措施,致使有人即便违背了这些道德规范,也未承担相应的责任,未承受任何外在的或内心的压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关于信息开发的诸种道德规范实际上就处在无力约束或约束乏力的状态,功能废置,形同虚设。尽管在任何新的行为域中,道德规范的作用都有一个从不力、乏力到有力的过程,但如果不正视这一问题,不以积极的态度尽快解决这一问题,那么它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就可能旷日持久、积重难返。
第四,道德不从。即使在道德规范系统很健全的旧行为域中,也总会有人试图违背甚至践踏道德规范,因为道德规范毕竟主要诉诸个体的自觉,没有如法律规范一般的外在强制力。在信息开发这一新的行为域中,当然也就更有可能发生这样的现象。总会有人为了一己私利而明知故犯,明明知道开发某种信息产品是不道德的,但还是要偷偷做这样的事情,或者干脆公然藐视共同的道德规范的约束,以某种曲解了的“自由”为自己的行为辩护。
为了使信息开发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为了切断可能导致负面道德价值的信息产品的产生根源,对于上述四种道德方面的问题,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并探索有效的道德应对途径。道德之病,最终须以道德之药来治疗。发生于信息开发领域的上述四种道德方面的问题,其最终解决只能诉诸有针对性的道德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