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生存的道德空间: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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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确立信息开发的道德原则

信息开发领域中的行为具有多样性,形形色色,不一而足,而且新的具体行为层出不穷。因此,人们不可能一下子就提出一个无所不包的道德规范体系,用以指引信息开发领域的各种具体行为。对应于各种具体的信息开发行为的具体道德规范,只能在信息开发的实践中一项一项地拟订,并逐步加以完善。有具体的、明晰的道德规范的指引,当然就使得具体的信息开发行为具有了道德上的确定性。但是,在还没有拟订具体的道德规范之前,信息开发人员是否就完全不能确定信息开发行为的道德方向?或者说,如果暂时还没有具体的道德规范的指引,那么信息开发人员应该如何把握某种信息开发行为的道德性质?这里,一条可行的途径就是:信息开发人员依据信息开发的道德原则,诉诸自己的道德推理能力,自主地推断、确定某种具体的信息开发行为的道德性质,自觉地选择道德上正当的信息开发行为。

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道德原则的根本要求必须贯穿于各种具体的道德规范之中,各种具体的道德规范必须与道德原则保持一致。在信息开发活动中,信息开发人员把握了基本的道德原则,就等于把握了各种具体的道德规范的灵魂;相反,如果对基本的道德原则缺乏认识,那么最多就只能机械地搬用具体的道德规范,当某种具体的信息开发行为尚无具体的道德规范指引时,就会无所适从。此外,具体的道德规范的制定必须以基本的道德原则为基础。如果缺乏这一基础,那么各种具体的道德规范就没有内在的一致性,甚至可能彼此冲突,形成难以协调的矛盾。

就信息开发活动而言,人们应当掌握的基本道德原则主要有维护公共利益原则,尊重个人权利原则,纯洁、健康、向上的原则等。

第一,维护公共利益原则。维护公共利益原则要求信息开发促进公共利益的发展,至少不能造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对公共利益有所促进的信息开发行为是善的、正当的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开发行为在道德上被判定为恶的、不正当的行为。

有些信息开发人员为了谋取个人利益,竟然想方设法刺探国家机密,即发掘那些不应为其所知的信息;有的信息开发人员所研制的新的信息产品,是用来侵入国家安全系统或国家金融系统的软件,这样的信息产品只能满足非法需要;还有人热衷于开发有百害而无一益的病毒软件,以使大批计算机受到病毒感染为能事;……诸如此类的信息开发,都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在道德上应当予以禁止。

公共利益实际上是每一个个体的共同利益之所在,损害公共利益,也就损害了个体的正当利益的基础。如果信息开发人员试图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途径来满足自己的个人利益,那么他的这种个人利益的满足在根本上就具有不道德性,是应当受到道德谴责的。维护公共利益,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道德责任,任何信息开发人员都不例外。信息开发人员如果漠视这种道德责任,那么就没有资格成为社会的成员、国家的公民。因此,任何社会、任何国家都不会允许有人损害公共利益,任何信息开发人员都没有损害公共利益的自由。

第二,尊重个人权利原则。尊重个人权利原则要求信息开发人员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至少不侵犯他人的正当权利。

有的信息开发人员或出于险恶用心,或出于幼稚的技术炫耀,专门开发一些破译他人密码的信息产品。在这一类信息产品的设计动机中,就已经隐含着对他人权利的粗暴践踏,因为如果不是无视他人的隐私权、合法财产权等的存在,那么就不会研制这一类足以对他人的这些权利构成实际威胁的信息产品。

在现实生活中,这些以践踏他人权利为基本用途的信息产品所造成的危害有时是十分惊人的。例如,“1996年11月,台湾人林翰斌等利用体积只有月饼盒大小的高科技侦码器,对正在使用模拟移动电话网某基站某信道通话的移动电话信号实施拦截,并读出该手机占用信道的识别码和电子串号,在显示器和打印机上显示与打印,从而盗取移动电话用户的手机资料。至侦破时,他们共窃得涉及全国27个省、142个城市的1.05万部移动电话的代码”张彦.计算机犯罪及其社会控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7.。这个所谓的高科技侦码器,主要用于满足某些人盗用他人移动电话号码的需要,它的道德价值的负面性质是十分明显的。这样的信息产品,不只是不应当使用,而且是根本就不应当研制,不应当让其“问世”。

还有的信息开发人员,将他人的信息产品做一点改头换面的变动,然后冒充为一种新的信息产品推向市场。这样的行为,名为“开发”,实为剽窃,严重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这样的信息“开发”行为,无论其实际效果如何,在道德上都应当加以坚决的否定。

第三,纯洁、健康、向上的原则。纯洁、健康、向上的原则要求信息开发人员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其研制的信息产品有助于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而不是相反,对社会道德状况造成腐蚀和毒化。

纯洁的反面是肮脏,健康的反面是病态,向上的反面是堕落。如果信息开发人员没有良好的道德素养,他们就会与纯洁、健康、向上的原则背道而驰,他们研制的信息产品就可能是用于肮脏目的、造成社会病态、促使人们堕落的信息产品。

在信息产品的开发中,电脑黄色软件(包括软盘和光盘)一直是屡禁不止。这些黄色软件主要有三大类:(1)单纯的色情画面,其内容无非是一些美女、明星的裸体照片,或其他不堪入目的春宫照片;(2)色情游戏,即将淫秽内容掺杂于游戏之中,随着游戏的难度增加,色情内容越来越露骨、越来越有刺激性;(3)色情光碟,利用电脑上的光盘驱动器,光碟上的黄色内容就在电脑屏幕上赤裸裸地展现出来,就像小型的“色情电影”。电脑黄色软件之所以泛滥,是因为它迎合了一部分人的低级趣味和阴暗心理。黄色软件的研制者的目的就在于,利用人们的低级趣味和阴暗心理大发其财。可想而知,如果让这样的信息产品源源不断地开发出来,到处泛滥,那么纯洁、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迟早会被肮脏、病态、堕落的社会悲剧所取代。

以上所论之信息开发的基本原则,只是信息开发活动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针对每一具体的信息开发行为,还可以制定相应的具体道德规范。但任何具体的道德规范都应与这些基本原则保持一致,这样才能将基本的道德要求在信息开发领域贯彻到底。明确了信息开发的基本道德原则,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拟定出信息开发的具体道德规范,“道德不新”“道德不清”的问题就可以逐渐得到解决。而在暂未制定出具体的道德规范之前,信息开发人员则应凭借自己的道德理性能力,以上述道德原则为基础,推断出某种具体的信息开发行为的应当与不应当。这就是说,信息开发的基本道德原则与信息开发人员的道德推理能力相结合,亦能有效地解决“道德不新”“道德不清”的问题。当然,在条件成熟时,还是应当适时地制定出诸种信息开发行为的具体道德规范,因为这样可以使信息开发人员更方便、更容易地做出道德选择,特别是对那些道德推理能力不强的信息开发人员来说,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