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挥宗教界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积极力量。要提高他们学习法律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引导他们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充分发挥他们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继续贯彻实施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六五”普法规划,认真研究制定“七五”普法规划,建立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明确普法责任。以纪念“国家宪法日”为契机,以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和“创建和谐寺观教堂”等活动为平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普法宣传,推动宪法和法律法规进宗教团体、进宗教场所、进宗教院校,使其普及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探索建立普法联络员、宣传员队伍,用信教群众听得懂、易于接受的方式宣讲宗教政策、法规,引导信教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使信教群众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既做好教徒,又做好公民。
要支持加强宗教思想建设。鼓励宗教界深入挖掘宗教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其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的阐释,把法治精神融入讲经讲道中去。支持宗教界宣传宗教道德中弃恶扬善、诚实守信、宽恕待人等与社会主义道德和法治相契合的内容,推动宗教伦理道德与中华传统美德相结合、与时代精神和社会发展要求相结合,促进法治道德底蕴的增强。要引导宗教界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法之间的关系,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自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依法表达合理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要推动宗教组织完善教规制度。支持宗教团体建立健全章程和各项教规制度,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融入规章制度中,充分发挥教规制度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推动宗教团体切实履行法规赋予的职责,参与宗教事务的管理。指导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重视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和培训,把宪法和法律法规列入教学内容,增加课程比重。建立健全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档案、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及大型宗教活动、外事接待等管理制度,建立重大事故、事件防范、报告制度等,提升自我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