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论报刊的隐匿权(Marx on Privilege of Press)
隐匿权即报刊为消息提供者保守秘密的权利,这是报刊工作的一种职业道德要求。马克思的时代已经有了现在称为“隐匿权”的惯例,即报刊编辑部有责任为新闻来源保密。为此,马克思曾不惜自己面对法庭、报纸被查封,也拒绝讲出新闻来源。 1842年秋,《莱茵报》公布了普鲁士当局秘密制定的离婚法草案,提供这份草案的是省长的儿子弗洛特韦尔。这一法案引起全国报刊的广泛讨论,搞得当局很被动。普鲁士国王以查封相威胁,要求编辑部把泄露法案的人讲出来。作为主编的马克思拒绝合作,因而这件事成为《莱茵报》被查封的主要原因之一。
1848年7月,《新莱茵报》发表《逮捕》一文,揭露宪兵在逮捕科隆工人联合会领导人时的违法行为,并批评了总检察长茨魏费尔。此文被控侮辱最高检察长和诽谤宪兵,法庭预审推事传讯了总编辑马克思、编辑恩格斯和德朗克、发行人科尔夫,搜查了编辑部,这一切都是为了要编辑部交代出文章的具体作者。然而,马克思和其他人始终拒绝这样做,直到第二年2月陪审法庭宣判被告们无罪。至今,《逮捕》被收入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但仍无法判断其作者到底是谁。马克思这样做,是为了维护报纸的信誉,保护新闻来源。
这种情况的例外,是新闻来源本身自愿公开,但报刊编辑部无权要求他们公开。 1885年,德国《社会民主党人报》发表了许多文章,批评国会党团的多数派准备投票赞成航运津贴法案。其中主要文章是党团少数派、党的领导人威廉·李卜克内西写的,他的身份决定了他应当主动为这些文章承担责任,但他没有这样做。由于匿名发表,该报主编爱德华·伯恩施坦要为匿名文章承担责任。为此,恩格斯有些为伯恩施坦打抱不平,他对另一位党的领导人说:“他不应该替别人的文章承担责任,也没有权利把文章的作者说出来。你知道,我指的是谁,……看来爱德已决定为这些文章负责。”(36卷292页)从他的话中可以看出,无论旁人怎样评价这件事,报纸编辑是严格按照惯例行事的,为作者承担发表的责任。
这种惯例在其他报纸那里也是这样。 1855年,《泰晤士报》刊登了一封记者匿名来信,揭露克里木战争中官僚主义造成大量英军伤病员死亡的事实。陆军副大臣弗·皮尔要求报纸编辑部提供记者的姓名,马克思对《泰晤士报》的答复做了报道,写道:“该报拒绝了这一要求,提出只有在弗雷德里克·皮尔先生坚决保证对揭露真相的记者不予追究的条件下,才同意说出姓名。皮尔没有同意这个条件,然而在议会中指责了《泰晤士报》的拒绝态度。”(11 卷563页)马克思对《泰晤士报》没有多少好感,但在这件事上,他支持了该报编辑部的做法。
1875年,德国一家同情工人运动的商业报纸《法兰克福报和商报》发表了一篇文章,批评俾斯麦煽动宗教狂热和建立收买报刊特别经费的政策。当局强令该报主编列·宗内曼讲出作者来,他拒绝合作,被判拘禁一个月。马克思在去疗养地途中,拜访了就要入狱的宗内曼,并显然赞同他为保护作者而做出的牺牲。他向恩格斯通报情况说:“我看到了宗内曼,他刚刚因为拒绝说出通讯员的名字而又被审讯,并再次接到了缓期十天的通知,但这一次是最后一次了。”(34卷9页)(陈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