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衡平税法理念的提出
第一章 衡平税法理念提出的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经济缔造了世界上举世瞩目的成就,这得益于经济转型时期两种经济模式并存,制度资源新旧交替的溢出。(注:参见张怡:《论非均衡经济制度下税法的公平与效率》,《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第97-105页。)然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增长的大背景下,也难掩其制度运行的弊端,即在经济非均衡发展的背后,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严重的客观现实已经直逼社会制度安排的底线,成为不得不关注的疾患。人们在寻求应对这种社会危局策略的过程中,将“效率优先”的价值理念及其制度安排作为贫富两极分化的“靶标”,群起而攻之。诚然,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客观现实固然与因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序位有关,是“效率优先”、“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直接后果,却也与“兼顾公平”、“共同富裕”的目标“渐行渐远”。
贫富失衡的社会必须内生衡平的法律机理予以回应,承载转移支付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享功能的税法首当其冲。但税法调节功能的非均衡构造和回应只有在特定的本土制度资源的基础上对症下药,以税赋实质性公平契合现实的不平衡状态,方能达到共富和谐的理想目标。而由于我国生产资料为国家所有和政府主导型的法制经济模式,使得某些资源的稀缺性以及由于这种稀缺性而引起的独占,将会长期存在。这种制度安排既是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症结所在,也为税收法制建设调节收入差距给定了时空注脚。因此,在贫富失衡、两极分化严重的社会,通过构建衡平的税收制度,以达到财富分配反哺初始资源分配不公和机会不均等的目的,必须回归我国的特定现实。
一、中国经济的发展模式概述
1.中国经济发展模式取得的成绩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经济缔造了世界上举世瞩目的成就。由此,中国经济发展模式论(注:参见梁波:《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基本特征》,《科学社会主义》2009年第4期,第16-20页。)逐渐形成,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经济发展模式本质上体现的是对特定经济体在经济结构和经济运行方式层面所采取的基本路径、方案或制度安排的基本理论概括。(注:参见高帆:《如何理性审视“中国经济发展模式”》,《学术研究》2010年第8期,第46-50页。)从理论上讲,特定经济体的经济发展方式之所以能够理论化且上升为一种发展模式,其首要条件是此种方式为实践所证明,即在实践中能够取得相对较好的发展绩效。就这一点而观之,“中国经济发展模式”这一提法有一定的正当性。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无论在纵向时序,或是在横向国别层面进行比较,还是就中国经济对世界的影响力而言,均取得极其显著的绩效。
一方面,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从纵向比较的角度看,中国经济总量表现出持续高速的增长态势:1949-2008年GDP年均增长率为8.1%,特别是从1978-2008年GDP年均增长率更是达到了9.8%,同时,中国以工业化所标度的经济结构转化和以城市化所标度的社会结构转化也在显著提高,1978-2008年中国的工业化率已从72.8%升至88.7%,而城市化率则从17.9%升至45.7%。(注:数据转引自高帆:《如何理性审视“中国经济发展模式”》,《学术研究》2010年第8期,第46-50页。)在这种经济高速增长和结构转化加速的良好背景下,中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与此相适应社会福祉和生活状态在持续改善。从横向比较的角度看,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与世界主要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相比,经济的增长优势存在且明显。根据世界银行提供的数据显示:1978-2008年中国GDP年均增长率为9.85%,同期美国和日本的GDP年均增长率分别为2.97%和2.45%,巴西和印度的GDP年均增长率分别为2.90%和5.75%,1990-2008年俄罗斯的GDP年均增长率仅为0.76%。(注:参见高帆:《如何理性审视“中国经济发展模式”》,《学术研究》2010年第8期,第46-50页。)另一方面,中国经济对世界的影响不断增加。经济发展的高增长率和超稳定使得中国在世界经济的各个领域的重要性不断凸显,例如从GDP总量、进出口贸易额、吸引外资额和外汇储备额等指标来看,中国明显已具有“大国经济”特征。更为重要的是,中国经济已经并且将会持续对全球经济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根据IMF的研究显示:中国经济与其他经济体的协动性已从1960-1973年的0.07快速增至1996-2006年的0.20(注:参见IMF:《世界经济展望:全球化与不平等》,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版。),这表明中国融入了全球经济,其对全球经济产生的影响渐趋增强。
诚然,一种经济发展方式经理论抽象化上升为一种模式是否仅以经济发展绩效为考量标准本身存在一定的争议(注:有学者认为,“中国经济发展模式”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层面均处在探索阶段,与发展模式所包含的定型及推广阶段相比,依然存在较大距离,因此,与“中国经济发展模式”命题相比,“中国经济发展道路”或“中国经济发展方式”可能是对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经验性认识的精确表述。参见高帆:《如何理性审视“中国经济发展模式”》,《学术研究》2010年第8期,第46-50页。),因此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能否抽象成为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即所谓的中国模式,是一个宏大的经济学理论问题,尚需要深入研究。然后暂且不论我国经济发展能否完全满足中国模式的命题,即抛去中国模式命题正当性的争议,单看中国经济发展取得的成绩,显而易见,无论是在中国发展史上,还是世界经济史上,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经济增长的良好绩效是罕见且毋庸置疑的。这种长时间、高增长率的持续性经济发展虽然不足以成为经济发展模式的充分条件,但是却反映了中国经济发展方式应有的特质,即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定然隐含着某种特殊的品质,以保证其高增长的发展态势,尤其是在经济发展方式“多元化”和“范式转化”的背景中,中国经济发展方式必然成为一种相当具有价值的“地方性知识”,同时这种特殊的品质又注定使得中国经济的发展方式不会一直仅仅停留在“地方性知识”的层面上。由此,我们将经济发展的具体方式与经理论抽象后所形成的理论模式不做过于细致的区分,即在中国经济发展问题上,使用广泛意义上的发展模式的概念。
2.中国经济发展模式变迁历程
虽然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我们亦不能够忽视,我国经济并非一开始就因循着这种高速增长的发展模式,而是在历经几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后才有这种结果的产生。总体而言,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自新中国成立至今,历经了三次变迁。
第一次变迁——计划经济发展模式。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迅速实现工业化,我国仿效苏联构建起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形成以计划为特征、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模式。总体而言,这种经济发展模式主要有几方面的特征:一是对生产资料的集中计划管理;二是价格集中管理;三是基本建设绝大部分由中央统一管理。在这种经济发展模式下,公有制成为经济发展的基础,到1978年,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占77.6%,集体经济占22.4%,其他经济成分基本为零。(注: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85》。)1950-1978年,国家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重均值为84.5%,地方和企业的投资仅占15.5%。(注: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81》。)公有制经济成为了经济主体,为通过计划手段配置资源奠定了基础。不可否认,这种经济发展模式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有效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复苏,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发展模式最终成为了桎梏中国经济发展的枷锁,曾一度使得中国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
第二次变迁——转轨时期的经济发展模式。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到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中国经济处于转轨时期。中国探索性地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逐步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性障碍,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的发展,使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成为市场主体,同时逐步缩小国家指令性计划和统一定价的范围,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在这种经济发展模式下,经济发展中资本积累更多地来源于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经济增长从过度依赖投资开始转向重视消费,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农业和轻工业。(注:参见孙剑:《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轨迹与演进》,《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年第2期,第171-175页。)
在这种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中,市场主体从以前的单一公有制,逐步过渡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在经济总量中,虽然公有制经济仍占主体地位,但比重有所下降,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开始上升。以不同所有制形式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的变化为例,1978年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成分四者的比例关系为77.6∶22.4∶0∶0,到1992年,四者的比例关系为51.5∶35.1∶5.8∶7.6。(注:数据来源:《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2007》。)国有经济已不占据绝对的市场主体地位,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成分与之基本平分市场。
第三次变迁——市场经济初期的经济发展模式。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此,中国经济开始在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运行。这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模式,就是进一步解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制度性约束,使市场主体构成多元化,并通过不断完善市场机制,以保证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由此,投资再度成为带动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外资经济带动形成的出口导向型企业成为这一时期经济发展的显著特征。伴随着国际金融危机而带来的全球经济发展放缓的大趋势,我国出口导向型的发展方式也受到了制约。与此相适应,我国经济逐渐将经济发展的重点转移为消费主导,但是这种转变并未改变市场配置资源的本质,反而是进一步巩固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地位。
中国经济发展模式虽然历经数次转变,最终市场经济发展模式得以确立并强化巩固,但是这三种经济发展模式中又具有同质性的东西。我们深入这三种经济发展模式的背后,抽象出其各自的特征,进行研究比较后,便会发现这三种模式虽然存在着巨大的路径差异,却始终有一些独特的品质在这三种经济模式中一以贯之,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中固有的特征。将这些特征进行归纳抽象并深入分析,对于更好地理解我国现行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构造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也可以为我国当下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社会顽症找到根源性“病因”。通过对学界既有研究成果的归纳与梳理,我认为中国经济发展模式应该具有如下几个显著的特征。
1.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
中国的改革之所以取得成功,不仅仅在于其改革路径是渐进的、成果是累积的,其中主要的原因是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改革和发展始终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这一性质下进行的。(注:参见梁波:《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基本特征》,《科学社会主义》2009年第4期,第16-20页。)从上述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变迁中可以看出,在这六十多年的发展模式变迁中,虽然改革的核心主线是围绕所有制来进行,即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1978年的计划经济时期,公有制占绝对主体,几乎禁止私有制的存在,到1992年转轨时期,探索性地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逐步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性障碍,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的发展,使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成为市场主体,再到19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私有制经济得到进一步解放。在这一过程中,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因循的是“国退民进”的路径,即公有制不断降低比例,而民营经济逐渐崛起,这本质上是国家将配置资源的权力归还市场的结果。同时,我们也要清楚地看到,虽然公有制的比例一直在下降,但公有制的根本地位始终没有动摇,即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方向始终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英、美、日、韩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根本区别在于:它不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及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基础上的,而是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这种体制与苏联计划经济体制的最大区别是:它虽然保留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但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具有多样化(注:参见梁波:《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基本特征》,《科学社会主义》2009年第4期,第16-20页。),更重要的是,它允许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个体经济等经济形式共同发展。
进一步分析,在这种经济发展模式的特征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变的经济发展模式中,公有制占据主导地位的现实不容动摇,这就必然造成生产资料为全民所有的格局长期存在。然而生产资料为全民所有固然可以保证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不发生改变,却也难以摆脱少数人以全民所有的名义实际上独占生产资料的客观现实。这就会导致大多数人将不能够真正获得生产资料的状态长期延续,进而在社会财富分配的过程中陷入不利的境地。第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生产资料为少数人独占就必然在分配方式上过分依赖于按劳分配的分配形式,大多数人取得社会财富的来源将依靠劳动,因此,劳动力的价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将决定大多数人的财富状况。第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虽然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地位不可动摇,但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局面已是大势所趋,这种非公有制经济异军突起的现实必然会带来分配方式的更新,因此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局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在这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格局下,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差异,就会左右社会财富分配的走向,导致社会财富分配的差异,最终在不同的社会主体间形成财富分配非均衡的状态。
2.坚持政府主导
按照诺斯悖论的主张,政府是经济衰退的根源,但没有政府人们将一事无成,这很全面地概括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在我国,基于从封建社会开始起所形成的强势政府的影响,政府在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超过了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从这个角度来讲,中国经济发展之所以取得成功另一重要因素是:治国者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制度环境中于稳定的政治秩序和经济高速发展间求得了平衡。在政府的主导下,通过“边破边立”的路径选择,逐步完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变迁(注:法律变迁可以不同的方式发生,它可以是不同行为主体引进一系列规则的结果,也可以发生在几种既有法律体制的竞争过程中,还可以强行从外部改变旧的法律制度。前两种均是法律自然演进型变迁,第三种则为政治过程所决定,具有强制性,是大部分后发国家所普遍采用的模式,即法律改革模式。参见张建伟:《“变法”模式与政治稳定性》,《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逐步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主导作用尽显无遗。一方面,政府一直在经济改革中发挥主导作用。作为后发展国家,中国的市场化基础是通过政府主导改革而建立的,这也符合我国改革一贯坚持的自上而下的路径。从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来看,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始终是在政府主导下展开的,即使某些改革来自市场和社会力量的推动,但也离不开政府决策的默许。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完善必须要政府发挥其主导作用。我国市场经济建立的时间尚短,市场机制不够完善且仍需培育,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仍处于较低的状态,即使在“入世”10年后的今天,仍有一些国家尚不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的地位,这固然与国际政治格局相连,但是也必然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因此在市场经济建设中,政府必须要发挥其主导作用,不断培育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同时,我们又是经济转型国家,并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将会长时间持续,完成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实现从“转型”到“定型”也必须有政府主导和参与,需要政府推动市场化改革去积极地培育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各种微观经济主体。然而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必定有其特定的时空注脚,必须立足于中国特殊的国情(注:从具体国情来看,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我国经济发展的诸多方面需要政府参与和推动。),由此也就奠定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既不能简单照搬“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也不能简单把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归结为宏观调控。这是因为,我们国家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经济体制本身有深刻的制度规定性,就是要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通过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兼容,既要发挥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效率优势,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又要保证在社会的公平与稳定中实现共同富裕。(注:参见梁波:《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基本特征》,《科学社会主义》2009年第4期,第16-20页。)因此,要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重目标的顺利实现,必须发挥国家和政府的主导作用。当然,我国有长期的强势政府的“传统”,政府也必定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扮演主导者的角色。
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在起主导作用的政府中,必然包括各级政府在内,上至中央政府,下到基层政府。中国地域面积广阔,行政区划较多,因此在不同的行政区划内存在相对应的政府,其需要且必须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各自的主导作用;第二,各级政府、不同地区间同级政府囿于其组成人员的素质、财政收支的状况等的差异必然会在主导作用方面出现良莠不齐的局面,因此,各级政府乃至不同地区间同级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必然存在差异;第三,在我国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发展模式下,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主导作用的差异,将会直接体现在区域间经济发展效果上。政府主导作用发挥较好的地区,经济发展就会呈现出繁荣的景象,而政府主导作用发挥较弱的地区,经济发展就会相对较慢,这就必然使得中国经济发展呈现出根植于政府主导作用差异的非均衡态势。这种非均衡的态势,将造成社会财富分配的新格局,最终总体上使得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人民取得的社会财富相对较多,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民取得社会财富相对偏少,客观上造成社会财富分配的非均衡现象。
3.坚持增长优先
在早期的经济学中,经济学家将增长和发展等同起来,认为发展经济即经济增长。(注:参见郭熙保:《论中国经济发展模式及其转变》,《当代财经》2011年第3期,第5-11页。)这为我国改革开放提供了理论上的正当性。20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这主要是连年的政治斗争和计划经济体制桎梏所造成的。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改变了党的方针路线,放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此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的新纪元,迎来了经济发展的新时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确立,将中国经济发展拉回到正常运行的轨道,此后“一心一意搞建设,聚精会神谋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主流。尤其是在“发展是硬道理”的强势推行下,发展经济成为一切工作的中心。在这种大背景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制度安排就成为增长优先发展模式的一个缩影,即在经济发展中,效率是经济增长的首要任务甚至是唯一任务,尤其是在中国政绩考核唯GDP论的引导下,经济增长的速度便成为各级政府追逐的首要目标,其他价值追求都应当为其让道,甚至出现在效率的掩护下,“去公平化”大行其道的局面。
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第一,在各种价值追求中,经济效率成为衡量经济发展好坏的重要、甚至是至关重要的标准,这激发了人们举全国之力将“蛋糕”做大,这的确为我国GDP的高速增长提供了动力,但也客观上刺激了各地政府间经济发展竞争的动机,最终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我国各区域间经济发展呈现出不均衡的态势;第二,在增长优先的模式下,经济发展的其他问题会被效率优先的单一评价标准所掩盖,成为经济发展的隐患,尤其是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在发展中解决的旗帜下,对于经济发展的隐患长期采取的是治标不治本的方式,这种策略的选择的弊端被经济高速增长现实所掩盖,呈现出一定的合理性;第三,当经济增长的速度无法弥补增长优先所带来的问题时,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将会集中凸显,进而会倒戈拷问经济发展路径选择的正当性,尤其是在社会财富分配严重失衡的当下,经济增长优先的制度安排必然会接受公平的拷问,成为社会矛盾的聚焦点。
总之,中国经济发展模式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政府主导、坚持增长优先,客观上刺激了经济的高速发展,缔造了世界上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其自身所存在的局限性也给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总体来说,在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引领下,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收获了经济高速增长的“善果”,却也种下经济非均衡发展、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恶因”。
二、非均衡经济下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凸显
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自身也承担着高昂的社会成本。在非均衡经济制度下,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便是其诸多成本之一。当社会运行的成本超过其承载能力、社会矛盾激增时,社会运行机制将出现障碍,这种发展模式就必将为其长期超负荷运转的“透支”付出沉重的代价。就我国现实而言,我国的非均衡经济制度缔造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却难掩其高速非均衡发展带来的社会分配不公问题。而且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局面下,缺乏底线制度支撑的社会分配不公平问题更加凸显。总体而言,我国行业、城乡、地区间的收入差距悬殊,分配格局失衡导致社会财富向部分少数人集中。一如吴敬琏教授所言:中国的收入差距已经扩大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整体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0这一公认的警戒线,继而上升到0.45~0.50的高水平。(注:参见吴敬琏:《收入差距过大的症结》,载新华网,http://finance.sina.com.cn/review/zlhd/20061020/10413004836.shtml,2010年7月5日访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随着从身份到契约的跨越,法治的观念得到长足的发展,公平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长期以来,我国收入分配领域一直存在着“身份决定腰包”的怪现象,收入高低很大程度上靠贴上特殊身份的“标签”和“抢到”特定的行业。这种现象的出现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许多行业陆续走向市场,既得利益和劳动者个人收入主要由其市场竞争力所决定。而一些因政府限制市场准入造成的行政垄断行业,诸如电力、电信、烟草、金融、保险、民航等,凭借其垄断特权而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其职工的收入水平是其他行业无法相比的。这种依赖于政策保护和资源垄断的“权力分配”,有悖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严重扭曲了收入分配格局。其在不同行业、不同群体间造成收入悬殊落差的同时,在人们心里产生了一道深深的鸿沟,而且给社会稳定的大好局面埋下了严重的隐患。
1.行业间收入差距的现状
自计划经济模式被打破以来,行业收入差距问题就呈现在人们的眼前,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行业收入差距的存在本无可厚非,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个体禀赋存在着巨大的差别,这种差别必然会反映在收入分配上,尤其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格局下,收入差距扩大是市场经济运行等多种因素作用的必然结果,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种必然现象。而且行业收入差别的存在并非都是坏事(注:行业差距的存在对打破平均主义、产生激励效应、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和流动效益,对激发劳动者热情、强化竞争意识、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投资规模和结构、加快经济发展,都有积极的作用。),保持一定程度的范围之内,对我们的社会是有益和健康的,不但可以极大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解放和提高生产力,保证经济发展的效率,还可以均衡产业布局,合理吸纳社会闲散资金,保证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安全。由此可见,保持一定的行业间收入差异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是,这种收入差距也不能过于悬殊,否则会危及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据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认为,0.4是基尼系数的“警戒水位”。如果超过这个系数,达到严重分化程度,就会危及经济和社会的正常发展。在经济上,行业差距过分悬殊不但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富裕者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性,而且还会使贫困群体扩大,进而直接制约社会消费需求,从而导致经济发展缺乏动力,影响经济的持续发展。在政治上,行业收入差距过大,会导致那些长期处于低收入水平的人感到被社会所遗弃而产生失望的情绪,甚至容易激发对立情绪,进而导致激化各种矛盾,引起高低收入者之间利益冲突,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不易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纵观三十多年来我国行业收入差距的变化,我国行业收入差距历经了一系列变迁,最终呈现出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局面。目前,已有研究将收入差距扩大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8年到1991年,第二阶段是从1992年到2002年。(注:参见信卫平:《当前我国行业收入差距的现状与特征》,《工会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5期,第12-14页。)为了更清晰地解析我国社会财富分配行业差距的由来,我们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将我国行业收入差距变化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市场经济探索时期。这一时期从1978年改革开放至1991年,在这一阶段,我国探索性地尝试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核心任务是探索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在这一时期内,我国仍以计划经济为主,行业收入差距变化不大。第二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这一时期从1992年至2001年,是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时期,各行业收入水平发生了较大变化,收入差距也开始明显拉大。10年间行业间相对收入差距扩大了1倍,行业绝对收入差距则扩大了9132元。(注:数据转引自张世银、龙莹:《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影响因素及其实证分析》,《经济经纬》2010年第4期,第20-24页。)第三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这一时期从2002年至今,在这一时期内,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尤其是加入WTO以后,行业间收入差距持续扩大。2002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最高的行业是金融、保险业,其平均工资水平为19135元;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最低的行业是农、林、牧、渔业,其平均工资水平为6398元;两者的差值为12737元,差距系数为2.99∶1,差距为1.99倍。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最高的行业是金融业,其平均工资水平为61841元;最低收入行业是农、林、牧、渔业,其平均工资水平为12958元;两者的差值为48883元,差距系数为4.77∶1,差距为3.77倍。7年间行业相对收入差距扩大了1.78倍,行业绝对收入差距则扩大了36146元。(注:参见张世银、龙莹:《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影响因素及其实证分析》,《经济经纬》2010年第4期,第20-24页。)
为了更为直观地了解我国社会财富分配的行业差距,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一组数据来清楚地看到我国行业间收入差距的现状(参见表1-1、表1-2):
表1-1 1997-2008年按行业细分职工平均工资的基尼系数增长率
(注:资料来源:(1)《中国统计年鉴》1997-2009年各期。(2)张余文:《中国行业收入差距的实证分析》,《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0年第8期,第20-24页。)
表1-2 各行业收入2003-2008年时间序列数据变化特征
(注:数据来源:(1)《中国统计年鉴》2004-2009年各期。(2)张世银、龙莹:《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影响因素及其实证分析》,《经济经纬》2010年第4期,第20-24页。)
从表1-1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从全国的总体情况来看,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从1997年到2008年间,只有1998年基尼系数有所下降,其他年份,基尼系数都处于增长的态势,从1997年到2008年,基尼系数总增长幅度达到了91%以上。在短短的十多年之内,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上升如此之快,不得不让人震惊。第二,国有单位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基本上与全国总体水平保持一致,10年间国有单位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一直保持着上升的态势(1998年除外),上升的幅度也在69%以上。第三,城镇集体单位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变化不大,但2002年之后有上升的势头。
从表1-2我们可以看到,各行业在2003年至2008年之间平均收入差距较大,各行业本身平均工资水平差距扩大较为明显,尤其是高收入行业,其平均工资增长较快,而收入低的行业平均工资增长相对较慢,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各行业收入差距仍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
2.行业间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
在探求行业间收入过大的原因时,理论界大多将其归咎于市场、政府以及行业自身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结果。如有观点认为,我国行业间收入差距拉大,是由市场机制本身及我国市场发育的不完善造成的。(注:参见姚芳、姚萍、孙林岩:《我国行业间工资合理比例关系研究》,《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第48-50页。)该观点认为,市场经济可以实现效率,但难以保证公平,市场经济条件下,不管是竞争还是垄断,都必然导致各行业发展水平不同,进而导致收入水平不同,况且我国的市场本身就发育不完善,这更加大了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因为垄断的存在,使得各行业在收入分配中不能统一获得平均利润,进而使某些行业得到超额利润,导致收入分配结果自然不公平。退一步讲,即便是所有行业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但由于各行业的自身特点、资本有机构成、市场机遇等不同,其发展水平也势必参差不齐,甚至差距悬殊。还有观点认为,行业收入差距拉大是行业差别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结果。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行业收入差距拉大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必然结果。如有观点认为(注:参见苏雪串:《产业结构升级与居民收入分配》,《商业研究》2002年第11期,第78-80页。),在产业结构升级的过程中,各产业面临的市场需求环境、自身的劳动生产率、行业间的竞争程度等因素的不同决定其生产率及产值增长率的不同,从而形成从业人员收入增长率的差异。我国收入增长较快的行业都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新兴产业,其较高的增长率源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这也符合产业结构演进的一般规律。(注:参见罗志蓉:《不同行业收入差距浅析》,《创造》2001年第6期,第29-30页。)
诚然,行业间收入差距跟市场、政府以及行业自身和产业结构调整不无关系,但是我们恐怕不能够将这些当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替罪羊”,而对这种行业间收入差距逐步拉大的局面作壁上观。从上述行业收入差距的变化历程来看,它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而逐渐拉大的,并且在近年来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总体上讲,行业收入差距的扩大是与我国经济发展的良好局面呈现出逆向运行的态势,这也就在另一个侧面上反映出来了,经济改革的成果并未被所有人公平分享,而是被特定行业的从业人员所“截留”,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制度安排在这一过程中充当了“元凶”,我们唯有找准制度设计的原点,通过原点的矫正,才能够找到缓和行业间差距的根本办法。
1.城乡收入差距现状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城市和农村两个社会经济系统被人为地分割开来,而且国家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忽视农村经济的发展,结果造成了城乡差别不断扩大。数据显示,2003年-2006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倍数连续四年超过3.2倍,处于历史高位。据测算(注:参见刘社建:《就业变动与消费需求》,复旦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2003年工作报告。),如果不采取积极措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将以年均4.25%的速度增加。如果考虑到城镇居民还有住房、医疗等福利补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还会更大。正因如此,国家统计局有关人士认为,中国城乡居民收入比例可能达到6∶1。(注:参见许丹:《从公平理论看影响城乡收入分配实现公平的原因》,《经济问题探索》2008年第3期,第11-15页。)从以下数据可以清楚地看到城乡居民收入之间的差距:
从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来看,城乡居民收入财富分配严重失衡。1978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57∶1(以农村居民收入为1),1985年达到历史最低点,为1.8∶1,1997年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开始加速扩大,2001年突破历史最高点,城乡居民收入比扩大到2.90∶1,2002年继续扩大到3.11∶1,2003年扩大到3.23∶1。到了2007年上半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为4.77∶1,高于2006年的4.18∶1,差距涨幅也高于2006年。就家庭平均每人现金收入而言,城乡差距更为明显。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现金收入不足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总收入的19%,城乡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收入比约为5.4∶1。(注:数据转引自谢红菊:《我国贫富差距现状分析与对策》,《黑河学刊》2007年第5期,第126-128页。)由此可见,我国城乡间社会财富分配严重失衡。
从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来看,我国城乡居民消费水平差距进一步拉大,也反映了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1978年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差距是267元,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比例为2.9∶1。2002年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差距扩大到5713元,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比例为3.29∶1(注:数据转引自郭伟:《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现状及对策分析》,《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第63-65页。),而且近年来,有明显扩大的趋势。由此可见,城乡居民消费水平差距不断扩大的态势也映衬了社会财富分配城乡间不均衡的现实。
从基尼系数来看,城乡居民间社会财富分配的社会公平程度严重失衡。1978年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综合基尼系数约在0.20至0.24之间,但此后城乡居民收入的综合基尼系数开始拉大。1990年为0.343,1995年为0.389,2000年后达到0.417。世界银行公布的最新有关中国的发展报告预测,到2020年中国城乡居民收入的综合基尼系数将达到0.474,问题十分严重。(注:数据转引自郭伟:《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现状及对策分析》,《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第63-65页。)
从恩格尔系数看,城乡居民消费结构的差距很大,这表明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在不断拉大。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期,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下降较快,与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逐渐接近。但是在90年代中后期,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下降的速度就比农村居民更快一些,城乡居民人均恩格尔系数差距逐渐拉大,高于改革开放初期的水平。1978年城乡之间恩格尔系数的差值不高于4.5个百分点,2002年扩大到8.5个百分点。以2003年为例,2003年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7.1%,已达到了国际通行标准的富裕阶段,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则为45.6%,仍处在刚刚摆脱温饱阶段。(注:参见李萍、陈志舟、李秋实:《统筹城乡发展与效率公平权衡》,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分析
城乡财富分配严重失衡的现实,必定会拷问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在寻找应对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原因的过程中,人们将关注目光转向了体制原因、制度缺陷原因以及政策性因素。
在体制原因中,最受诟病的就是城乡二元经济体制。我国历史上存在的且现在仍未被完全打破的城乡二元的经济结构决定了城乡居民劳动生产率方面的巨大差异。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加剧了城乡发展的不同步,是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主要原因。在这种二元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城市和农村两种户籍制度,造成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和城市劳动力市场对农民的封闭,这种状态又反过来顺应了治国者对这种二元经济体制的坚守与笃信,客观上加固了城乡二元结构的格局。实行这种二元经济体制最直接的后果便是,城乡两种户籍制度的长期存在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自由流动,农民享受不到公平的就业机会、薪酬水平、福利待遇,并且农民进城务工也会面临很多障碍,这种种因素都把农村劳动力长期禁锢于农村和农业,使农民的非农收入减少,这在客观上也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长,促使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拉大。(注:参见聂元飞、闫维:《当前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成因及对策》,《中国国情国力》2010年第5期,第27-28页。)此外,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实行的是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使得工业发展迅速并快速积累,农业发展缓慢且不稳定,农民收入长期增长缓慢且呈现非均衡发展的态势,从而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在探求制度缺陷的过程中,人们分别针对分配制度、税收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发难。关于分配制度,在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新的分配机制下,按照投入生产的要素的贡献来分配收入,不同的要素所有者由于拥有要素的数量、质量不同而获得不同的收入。这对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居民的收入水平,但由于城乡空间地域在市场化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城镇居民从中受益较多而农村居民从中受益不大,结果在客观上也起到了推动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作用。关于税收制度,我国实行的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复合型税制结构(注:从理论上讲,税制结构有单一制税制结构和复合制税制结构,但目前单一制税制结构在现实中几乎缺乏实现的可能性,因此,世界各国几乎都是复合制税制结构。在复合制税制结构中,主体税种不同又会使复合制结构的税制结构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主要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其他税种为辅助税种。但在主体税种中,流转税中的增值税被称为第一大税种,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据很高的比重,而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则很小。),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间接税其最为典型的特征是税负可以转嫁,而税负不能够转嫁的所得税所占的比重明显偏低,更为严重的是标榜调节居民社会财富的财产税现阶段尚缺乏主体税种,因此,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下,税法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方面注定发挥的作用有限。关于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学者普遍认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覆盖面窄,客观上助长了城乡差距扩大的现实。(注:参见聂元飞、闫维:《当前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成因及对策》,《中国国情国力》2010年第5期,第27-28页。)迄今为止,我国农村仍未能建立一套像城市那样的社会保障体系,而且养老保险方面,绝大多数农民基本上还都是通过家庭自保来实现保障的。此外,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且难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没有系统的解决办法。这种残缺的社会保障体系,必定会给缺乏底线支撑的农村居民的社会财富分配状况雪上加霜,也会在社会财富分配不均衡的态势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在探讨政策性因素的过程中,人们认为政策性因素主要体现在国家经济政策的城市偏向和政策上的财富分配不平等方面。政府在就业、资金投入、财政税收、教育及各种医疗社保和其他福利待遇等方面实行“城乡分治”、优先发展工业和城市的政策,为促进工业和城市的发展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而以牺牲农业发展和农民利益为代价,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将资本从农业转向工业。(注:参见郭伟:《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现状及对策分析》,《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第63-65页。)
在对城乡收入差距根源的探究中,上述这些研究自然有一定的道理,也找到了城乡差距的症结所在,但这些论述都只停留在对现象的分析层面,尚有待进一步深入。若我们仅仅满足于对这种现象的分析,分别针对各种制度来进行相应的完善,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乡差距,但也必然无法逃脱“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路径,最终也难以真正解决城乡间社会财富分配失衡的社会顽症。若要真正解决城乡间社会财富的分配失衡问题,需要我们从上述不同的原因中抽象出其共性,进而在这种共性的基础上合理调适制度安排,方能够取得最理想的效果。笔者认为,在这种制度现象的背后,城乡差距扩大的实质是基于城乡制度安排中,初始权利配置不合理,进而导致后续权利进一步不合理的恶果。
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地区性特征集中地表现为东、中、西部地区居民收入分配的非均衡增长,使东、中、西部地区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造成了居民收入分配地区性不平衡的特征日益突出。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和西北大学中国西部经济发展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西部经济发展报告(2006)》指出:2005年西部经济平均增速率在12%以上,超过全国9.9%的平均水平,是西部大开发以来经济增长最快的一年,但居民收入与东部地区相比,差距却在继续扩大。
1.区域收入差异的由来
在我国,地区收入差异并非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就呈现这种扩大的趋势,而是随着一系列的经济发展战略的变迁而变化的。主要表现为三个明显的阶段:第一阶段,区域收入差距均衡发展阶段(1949-1979年)。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改变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工业畸形发展、布局极不合理的经济结构,我国实行了区域经济均衡发展战略。国家用指令性计划手段,在基本建设投资和新项目建设安排以及人才、技术等方面,重内地轻沿海,人为地推动生产力布局大规模西移,建立起一批初具规模和行业比较齐全的工业基地,较大地改变了旧中国生产力偏集一隅的畸形格局。与此同时,由于忽视沿海地区的发展,没有很好地发挥基础好、效益较高的老工业基地的作用,不仅没有达到使内地经济发展水平与沿海地区平衡的目的,反而使经济基础较好的东部沿海地区失去了快速发展的条件和机会,发展速度较慢。因此在这两者合力下,我国区域间收入差距不明显,经济处于均衡发展的态势。第二阶段,区域间收入差距缩小阶段(1979年-20世纪80年代中期)。自计划经济模式在我国受到障碍失灵以来,改革开放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又一推动力。在这一时期,治国者摒弃了经济均衡发展的思想,取而代之的是非均衡发展的战略。(注:所谓非均衡发展战略,即以沿海发达地区的优先发展,作为撬动整个国家经济的杠杆,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地区之间适度的经济差距,然后有次序地发展中西部地区,最终实现全国经济的共同发展。参见张深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回顾与思考》,《学习论坛》2009年第2期,第34-37页。)然而,改革开放前期,制度优势还尚未显现,其成效也就显得不是那么明显,东部地区的经济虽然有所发展,但并未出现明显超于中西部地区的状态。在这时期,中国中部农村体制改革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热情。而且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得到提高,这时期,我国成功地实现了农村居民收入大幅度增长。在这两种发展态势的合力下,自1979年改革开放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地区收入差距总体上是缩小的,这已成为共识。(注:See Duncan,Ron and Tian,Xiaowen,“China’s Inter-Provincial Disparities:An Explanation”,Communist and Post-Communist Studies,1999,p.32.)第三阶段,区域间收入差距扩大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在非均衡经济发展战略的指导下,治国者致力于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试图通过先富带动后富,进而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在这种思想指引下,实行了政策性倾斜。(注:参见李自如:《从均衡到非均衡——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回顾》,《中国国情国力》2002年第5期,第35-37页。)从“六五”计划开始,我国开始实施非均衡发展战略,国家为此在政策优惠、资金投入、建设项目、工作力度等方面都开始向东部大力倾斜。(注:主要表现是:(1)对外开放向东部倾斜。国家先从东部沿海地区开始扩大对外开放,到20世纪90年代初,先后创办了4个经济特区,开放了14个沿海城市,开辟了13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三角地带以及山东、辽东半岛及海南岛,开发上海浦东,形成了拥有2亿多人口的沿海开放地带。(2)优惠政策向东部倾斜。国家对东部沿海开放地区从财政、税收、信贷、投资等方面给予了一系列优惠。(3)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向东部倾斜。1981-1989年,在全国近7000亿元的基本建设投资中,东部地区为4522亿元,中西部地区为2401亿元,东部地区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
在这种国家政策的主导下,东部地区经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与此同时,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依旧较为缓慢。特别是在旧中国遗留下来的老工业基地、资源型城市,囿于其生产设备老化、资源枯竭,在经济发展中呈现出疲软状态。由此,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与中西部经济发展的差距逐渐拉大。治国者亦明显感觉到这种差距的扩大对我国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曾经几度调整经济发展的战略。如曾经提出非均衡协调发展战略。(注:区域经济非均衡协调发展战略,是指在承认差别的前提下,在充分利用发达地区经济优势和落后区域资源优势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各区域的综合比较优势,促进区域之间的优势互补,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其核心是适度倾斜和协调发展相结合。参见张深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回顾与思考》,《学习论坛》2009年第2期,第34-37页。)这种经济发展的战略看到了区域间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实,企图实现协调发展。但是由于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差距越来越大的趋势已经难以逆转,这种战略实施的向善的一面的确值得肯定,然而在缩小地区差异方面的效果却不那么理想,因此,这一时期,地区差异进一步扩大。
时至今日,治国者依然将缩小区域经济差距作为执政的重要任务,进而提出了统筹区域发展战略。(注:统筹区域发展战略,就是要把东部、中部、西部的发展整合为同一过程,实现自觉的均衡互动,其实质就是将中国经济看成一个资源配置的有机整体,使生产要素在区域间双向流动,实现各区域间经济的高度良性互动和融合,形成推动发展的合力。参见张深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回顾与思考》,《学习论坛》2009年第2期,第34-37页。)统筹区域发展的目的是要让我国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种战略的提出,足以证明我国区域经济差距到了一个很严重的境地,社会分配出现了严重的疾患。就这种战略实施的前几年来看,均衡区域经济发展,缩小区域差距的效果并不明显,反而在这种战略的指导下,出现了一种逆向调节的作用,区域经济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表现在:改革开放以来,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内陆地区收入差距拉大,收入水平呈现出阶梯式的变化。国家发改委发布的《2006年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显示:2005年,最高收入省与最低收入省的收入差距为10655元(上一年为9465元),收入之比为2.3∶1,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13375元、8809元、8783元和8730元。收入高的省份集中在东部地区,收入低的省份集中在西部地区。(注:数据来源:http://news.sina.com.cn/c/20070201/003812195721.shtml,2011年12月30日访问。)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万元的9个省份中有8个在东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位于后四位的省均为西部地区。根据《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显示: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从西部到东部呈现渐进式增长,与2005年相比,东西部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注: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9》。)
2.区域间收入差距产生的原因
从经济学上讲,区域间经济发展应该是非均衡的,但应当是一种动态的均衡。即在某一点上观察,区域经济发展是非均衡的,但是长期观察,区域间经济发展应该是均衡状态。因此,非均衡是静态的非均衡,而均衡是动态的均衡。由此反思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状态,是一种非均衡的态势的延续。其存续必定有一定的原因。就目前学界的研究,大抵将区域间收入差距产生的原因归结为以下三点:
第一,历史地理原因。如有观点认为,自古以来,我国东部地区就比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好、发展快,历史上的生产力布局就一直集中在东部地区。东西部差异不是一两天形成的,而是历史长期发展沉淀的结果。由于中西部处于山区、沙漠、草原、高原地区,地形复杂,环境、气候都比东部恶劣,导致人烟稀少。而东部地区相对气候温和、地形平坦、人口密集,正所谓拥有“天时、地利、人和”优势,这是东部地区一直比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迅速的原因。经济发展速度提升了,收入水平也会随之有所提升。东部沿海地区基础好,就会吸引更多的人才、资金和资源,这样就会导致一个循环,经济发展快的地区发展速度会越来越快,经济发展慢的地区发展速度会越来越慢,从而导致经济发展严重失衡。(注:参见曾国良:《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的原因分析》,《今日南国》2009年第2期,第115-116页。)
第二,政策制度原因。从1957年开始,我国治国者开始在农村实行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试图让所有人同时、同等速度一起富裕起来,但这是一种典型的“平均主义”思想下的产物,违背了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在这种制度下,工资长期没有调整,严重压抑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于是,治国者果断地转换了经济政策(注:1978年9月20日,邓小平在天津视察时说:“不能搞平均主义,毛泽东讲过先让一部分人富裕起来。好的管理人员应该待遇高一点,不合格的刷下来,鼓励大家想办法。”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进一步明确指出:“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抛弃了“平均主义”的思想,提出了“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经济发展政策。由于经济政策正确合理,我国经济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全国各地的经济建设发展无论沿海和内陆都比以往要快,但是,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内陆地区的差距和矛盾也日趋突出。东西部合理的差距是政策执行的表现,但遗憾的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政策的执行暴露出力度不够的问题,再加上公共资金分配过程中存在许多漏洞,透明度低,缺少监督和监管,制度不健全,出现了许多权力寻租的不良现象,使得公共资金资源分配不到位,导致了东西部收入差距拉大。(注:参见闫洪超:《中国地区收入差距现状及原因分析》,《商场现代化》2009年第3期,第199-200页。)在这种经济政策的指引下,人们只看到了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猛所带来的喜悦,忽略了沿海与内陆的差距,尤其是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过于偏重强调“先富”,追求东部地区高速的经济发展,忽略了“共富”,当回头再去追寻“共富”的时候,才发现东西部差距已经到了不得不关注的地步,缩小东西部差距已经迫在眉睫。
第三,教育原因。受教育水平直接影响着受教育者的职业、岗位和收入,东西部教育的差距越来越大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东西部地区人们的收入差距。东部有着良好的教育环境、教育条件、教育设施,会吸引更多的人才、资金、资源的大量涌入,就会产生较高的教育水平,从而导致东部地区居民受教育的程度比西部居民高,所以,东西部居民收入差距也会越来越明显。(注:参见曾国良:《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的原因分析》,《今日南国》2009年第2期,第115-116页。)
诚然,学界将上述三点因素作为区域收入差异产生原因,有一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但是在我国经济发展的政府主导型模式不转变的历史背景中,经济发展的最大动力是制度供给的问题。因为任何时候,地理条件、人的禀赋都是既定的,只有制度的供给才是变量。因此将区域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归结为上述三点仍没有深入到其本质。事实上,这种差距拉大的客观现实是区域间初始经济权利(权力)配置不合理,进而导致后续经济权利(权力)进一步不合理而造成的恶性循环。
三、效率与公平价值取向存在误区
贫富失衡的社会必须内生衡平的法律机理予以回应,承载转移支付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享功能的税法首当其冲。内置不同价值取向的税法构造,在回应社会现实时会呈现出不同的效果。在我国生产资料为国家所有和政府主导型的法制经济模式而导致的贫富失衡的社会危局中,税法价值取向存在的误区脱不了干系,推而广之,即有关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取向在中国经济发展模式中存在着的一定误区,需要对当下社会财富分配严重失衡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人们在探究构建和谐社会的进路时,不免要追究导致社会不和谐的根由,对此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将贫富差距越拉越大的现实祸根归咎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及其制度安排。反映在税法制度的设计上,就是在对有效经济活动创造的社会财富的第一次所得进行分配时,税基和税率的设计与安排所直接体现的国家及政府征税的意图及其倾向性。因为这种倾向的不同会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对结果造成重大的影响。就我国而言,所取得的伟大经济绩效与税法的这种倾向性密切相关,是“效率优先”、“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直接结果,但同时又与“兼顾公平”、“共同富裕”渐行渐远。当下,社会财富分配不公问题凸显,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取向必然会成为人们深度拷问的对象,即国家和政府在进行第一次社会财富分配时应当做何种取舍,在效率与公平间如何寻找到平衡点,这不得不涉及效率与公平价值取向的关系问题了。
将效率与平等捆绑在一起相提并论,较早的有20世纪60年代詹姆斯·E·米德所著《效率、平等和财产所有制》一书,该书体现出作者对平等、权利与自由的笃信和坚守;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发表了《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权衡》,“他把权利上的平等与收入上的不平等,看作一种困难的折衷,并且认为正是这两者揉在一起,才在民主政治原则和资本主义经济原则之间激发出一种张力”(注:[美]奥肯:《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权衡》,王忠民、黄清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序言第5页。)。整体来说关于分配的价值取向,综合学界现有成果,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上按照学者所主张的价值理念的内容和序位的不同,我们可以分为“一元论”和“二元论”。
“一元论”的观点认为,公平和效率本身不可兼得,公平与效率是相互矛盾的替代关系,在二者的选择中,只能够选其一。但在具体的价值取向上,却又存在不同的主张。在“一元论”内部,又有“公平优先论”和“效率优先论”两种不同的主张。“效率优先论”是指在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时,主张效率的首要性(注:参见[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张瑞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81页。),认为只有效率得到了提高,才能更多地体现公平,不能因为公平的原因而伤害效率,只有把效率放在首位,把“蛋糕”做大了,每个人才能分得更多的“蛋糕”,才会有公平,大多数经济学界的学者持此种主张。“公平优先论”是指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时,以平等作为衡量分配是否公平的标准,在二者发生矛盾的时候,强调公平的最终价值(注: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0页。),认为在任何时候公平和效率都不能兼得,两个目标之间只能存在相互兼顾的关系,大多法学界的学者持这种观点。甚至还有学者认为公平与效率关系是一虚假命题(注:参见李闽榕:《公平与效率真的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吗?——对一个西方经济学界人为制造的伪命题的剖析》,《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7期,第63-69页。),认为虽然公平、效率都可以单独研究,但西方学者把二者作为一对非此即彼、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矛盾,联系起来进行研究却是不妥当的。“二元论”则认为公平与效率之间并不是相互矛盾的,是可以辩证统一共存的。在这种观点中又有不同的表述,典型的代表性观点是“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论”和“公平与效率并重论”。“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论”认为公平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既有矛盾的一面,也有相互统一的一面。一方面,公平是保证效率的前提,没有公平的社会就不可能实现效率目标;另一方面,效率是实现公平和推动公平发展的基本条件(注:参见刘润葵:《也谈公平与效率》,《哲学研究》1993年第7期,第12-15页;陈江玲:《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及其实践价值》,《科学社会主》2005年第4期,第40-42页。),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表现为,公平是效率的前提,效率是公平的结果,公平产生效率,效率反映公平。(注:参见程恩富:《公平与效率交互同向论》,《经济纵横》2005年第12期,第32-35页。)“公平与效率并重论”认为在处理两者关系时,既不应该用效率取代公平,也不应该用公平替代效率,公平与效率都是人类经济活动追求的目标,它们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注:参见钟坚:《改革与发展新模式:效率兼公平》,《南方日报》2005年1月12日。),认为在两者发生矛盾冲突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有时强调公平有时强调效率,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并且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注:参见蔡昉:《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发展战略选择》,《学习时报》2005年7月11日。)近年来,还出现了“公平与效率均衡发展”的声音(注:参见肖玉明:《论公平与效率的均衡发展——兼论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几种不同观点》,《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81-84页。),但对于如何达到均衡状态研究得并不深入。
面对着学界对公平与效率关系处理的争鸣,官方也给出了明确的答复。随着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政治报告明确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抛弃了以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论断,关于公平与效率的讨论似乎应该尘埃落定了。但关于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的争议本身不会因为这种官方的界定而停止,而且官方的这种表述是否真正厘清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尚存在质疑,因此关于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研究。
笔者认为,无论是学界的讨论还是官方的表述,都存在一定的误区。前文所述关于公平与效率的两派观点中,“一元论”将公平与效率视为相互矛盾割裂的两个部分来研究,固然可以将公平或者效率的研究深入到极致,但是无法将其纳入统一的框架下形成合力,共同为税法的完善作出应有的贡献;“二元论”虽然将公平与效率视为辩证统一的一个整体,认为二者是可以统一起来的,但是并未深入研究公平与效率怎样统一起来,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中,对如何统一的问题并未给出合理的求解。因此,过去长期以来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范式需要质疑,因为无论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还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以及公平和效率并重的研究范式都显得不合适。不可否认,公平与效率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异质性,在价值追求中有时也会相互掣肘。然而,在区分孰重孰轻的关系表述中,无论是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的论述,都是将二者“置于一个预设的确定的‘玻璃杯’里,让人们看到或意识到在一个有限和可计量的‘容器’中,效率与公平这两个‘骰子’,谁优先被掷入谁就置于基础性地位;而后者则只能充当‘添砖加瓦’的‘辅料’”(注:张怡:《论非均衡经济制度下税法的公平与效率》,《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第97-105页。)。其实,这从视觉上导致人们产生了认识上的迷惑,其思路不过是“路径依赖”的结果。(注:参见张怡:《论非均衡经济制度下税法的公平与效率》,《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第97-105页。)而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观点则是在二者难以区分伯仲时的一种折中的妥协,与其说是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处理的中庸选择,倒不如说是对公平与效率关系处理不合时宜的逃避,最终也难以对税法的功能调整产生积极的影响,进而回应社会财富分配失衡的现实。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国内学术界和官方在对待和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这一问题时,均将二者与对物质财富的创造,与对经济收入的分配,或与对自然资源的配置等相联系在一起来理解,即所谓的‘公平’均离不开对收入和物质财富的分配(含初次分配、再分配、多次分配等)是否有利于或能促进社会的稳定,是否能确保社会物质财富的进一步增长等;而所谓的‘效率’均指的是,能否优化对稀缺资源的配置,是否能创造最大数量的财富,是否能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是否能增加GDP或GNP,能否满足人们对物质财富日益增长的需求。正是由于这种原因,当前的研究虽然几乎已穷尽了用‘公平’与‘效率’所能排列出的组合,但均没有走出经济学(家)给人们划定的‘地界’,均立足于以物质资料生产和经济收入为核心的‘财富逻辑’”(注:李小科:《公平与效率研究中的“教条”预设——透析“公平”与“效率”之间的逻辑层次》,《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第47-54页。),以致使问题的讨论一直在经济学话语主宰的系统内兜圈子,结果非但没有把问题说清楚,反而使对“公平”与“效率”的研究深深地陷入一种“二律背反”(注:即单纯地考察,无论是一元论还是二元论,似乎都存在一定的道理,但是谁都没有办法说服谁,在二者之间很难找到一个合题的正解。)。
事实上,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时,我们需要跳出经济学的圈子,从社会制度运行的层面重新审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具体而言,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应该包括以下几层意思:第一,既不过分强调效率,但反对低效率或者无效率的制度安排,也不过分强调公平,但要保障相对的社会公平。这样的公平和效率是相互结合而不是相互排斥的。因此在进行税收制度安排时,不会出现过分强调一个价值而挤占另一种价值存在的空间。第二,效率是实现公平的前提和条件,而不以牺牲公平为条件;同样,公平也是保持和提高效率的前提和条件,而不以损失效率为条件。这样就不会出现在“效率”的掩护下“去公平化”大行其道的现象,反之亦然。第三,在具体的历史经济条件下,公平和效率的价值取向是可以有先后顺序的,但不偏离社会发展的轨道。如果承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其历史先进性的话,那么就应该承认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公平和效率的价值取向是可以有先后顺序的。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相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历史时期,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都存在一定的先后顺序。但无论对公平和效率做怎样的排列组合,都应该符合在市场竞争领域注重效率,财富分配领域注重公平,使其达到在法治的环境中,公民得以实现个人和社会的机会公平,又于机会公平的自由竞争制度中由均衡市场产生出效率的状态。
因此,毫无疑问,我国确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客观上对于经济建设取得辉煌成就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在依附于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制度环境、资源供给不受权利制约、价格因素弱化、环境补偿与救济欠缺的情势下,这更是一种无障碍发展的新模式和快速致富的途径。然而,包括税法在内的诸多制度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引导下造成了功能异化,使得各个位阶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刻意追求和体现“效率优先”的实际效果,甚至到了忽视“人本”的绝对优先的地步,更使得整个社会层面的公平沦为非主流的“兼顾”地位。而且极为有害的是,这种以效率与公平的人为界定和划分作为抽象和具体的法律行为的指导方针,使得种种不公平的社会现象可以在“效率”标示下畅行,如此,遗留下来的社会疾患又何止是贫富悬殊、两极分化趋大的危局?假若改革开放之初,税法在是否对工资收入征税、怎样征税的问题上作出标志性的抉择,即不论中国公民还是外籍个人均遵从法治、宪法和人权之理念制定税法并依法纳税,则即使泱泱10多亿国人,能够达到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也屈指可数,税收立法、税种设立及征收管理的成本也远非税金收入所能补偿,但确立象征性意义所体现的法治精神、人权原则以及税赋公平等原则是不能假借现实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效率来衡量的。当初实行对外籍个人所得征税,而暂不对内国公民个人所得征税,与其说是因无效率而不付诸实施,倒不如说,此举选择了效率而没有能够兼顾公平,不仅内外有别,而且内国公民所得之税负差别也不是其后出台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所能弥合的。如今逐渐形成的贫富悬殊和渐行渐远的公平正好反证了税法功能名曰“兼顾公平”实则“去公平化”的必然结果。或许这才是制度、原则和规范的制定者始料不及的。(注:参见张怡:《论非均衡经济制度下税法的公平与效率》,《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第97-1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