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国际协调?——以税务会计改革的代表性意见为例
前面我们已经约定,以税务会计为例展开我们关于国际协调的讨论。
(一)财政部(1995):《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
建议采用债务法。
(二)黄菊波和张小舟(1996)
黄菊波和张小舟撰文指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否应该分离,关键在于会计制度与应税所得两者的差异程度及其可协调性。笔者认为,从我国的税收制度、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来看,并不存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必要性。”这是具有较强说服力的反对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论文,在当时不啻税务会计研究的“异端”。所幸中国会计学会慧眼识珠,将此文刊登在了《会计研究》杂志,使得不同的声音能够引发更多研究者的思考。美中不足的是,该文试图提倡通过企业财务通则来缩小会计利润和计税所得的差异。有少数后续文献持类似的看法。
(三)于长春(1999)
推荐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负债法。
(四)盖地(1999, 2002, 2005)
盖地教授深入地研究了税务会计准则的演变过程及其关键内核,给出了一个简洁的概括:“从国内外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变迁过程看,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经历了从纳税影响法、递延法、债务法等多种方法并存到单一的债务法的过程;对时间性差异经历了当期计列法、部分分摊法、全部分摊法的发展过程;对递延所得税采取由递延所得税借项或贷项到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确认和计量的过程,并且采取的原则与其他资产和负债是相一致的。”盖地(2005)正确地认识到,“如何评估目前税法与会计标准的差异程度,了解税法和会计制度协调的可能性,这是所得税会计准则必须考虑的问题”。该研究还认为,“应付税款法已不能满足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要求,但是对大量中小企业来说,纳税还是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因此,单一的负债法也难以满足所有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要求”,“所得税会计准则趋同是全部会计准则趋同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所得税业务是世界性共同业务,因此,所得税会计准则发展不得不考虑国际化的影响”,这些观点很值得商榷。
(五)财政部(2000):《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第107条:“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择采用递延法或者债务法进行核算”。
中国会计学会《会计研究》编辑部在黄菊波和张小舟(1996)文章的编者按中向研究者提出了几个问题:会计制度是否应当依据会计目标来进行设计?会计目标是什么?直到今天,这些问题仍然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基础性课题。事实上,在评论上述制度方案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以下几个基本问题:
1.会计制度的性质是什么?它与税收法规究竟是什么关系?
2.国际会计协调是否必然形成全部会计准则趋同的结果?
3.中国企业会计制度的目标究竟是什么?
4.我国的税务会计准则应当如何设计,是否又要比照国际会计准则?
5.中国的会计制度如何服务于经济发展?会计改革应当向何处去?
6.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如何协作?
本文从第2章起将从会计制度的性质入手,尝试回答上述基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