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与经济发展:中国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优化路径研究(“211工程”建设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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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会计造假与税收监管:问题的引入

自1992年中国会计制度酝酿重大改革以来,会计[1]先是从以往不被看好的“雕虫小技”迅速走红而成为“显学”,旋即在1993年震惊全国的深圳原野等三大会计造假事件后开始受到公众的质疑,继而随着琼民源、郑百文、银广夏等上市公司造假案件的披露,愈益受到社会的严厉谴责。财政部1999年以来针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的九次会计信息质量抽查表明,假凭证、假账簿、假报表、假审计和假评估等“五假”问题虽渐有收敛但一直比较严重。出于对会计信息质量的高度关切,人们不得不频频修正对会计的角色期望(role expectation)。研究者痛心地指出,会计作为理论上的科学性与实践中的艺术性的统一,十余年前终于在我国赢得了应有的尊重和重视,然而今夕何夕,竟然又有沦为魔术之虞了(黄世忠,2001)。

会计造假(accounting fraud)并非中国特有,美国2001年安然公司、2002年世界通信公司的会计造假案件在规模和性质上更令世人大开眼界。理论和实践中对会计数据的态度有天壤之别:实践中人们对会计造假有深刻的防范心理,而在理论研究中不少研究者却是在毫不犹豫地通过基于会计数据和股价的事件研究来论证会计数据的“有用性”。这种迥异的态度表明,人们对会计的认识乃是在两个极端之间摇摆。有诸多学者尝试解读会计这一令人困惑的毁誉参半的窘境,谢德仁(2000)、吴联生(2002)、戴德明和周华(2002)、平新乔和李自然(2003)等尝试运用博弈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思路,在会计规则制定权合约安排、会计信息失真和税收监管等研究领域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由于缺乏基于经济史的制度分析和会计技术的实践经验,再加上未能有效把握新制度经济学的案例研究方法(周业安,2001),经济学界对于会计制度和会计行为的研究至今尚缺乏足够的史实支撑和应用潜力。[2]对于存在摩擦的动态化的现实世界,在制度分析中将组织理论、法律和经济学结合起来,比单纯强调交易费用更有意义:使用数量分析方法的年轻经济学家普遍在研究中省略了历史制度分析,这阻碍了他们对经济学重大现实课题的准确把握(McCloskey,1976)。[3]发端于库茨涅兹和格申克隆的历史经济学,经诺斯、福格尔等人之手逐步地建立了较具说服力的制度变迁理论,格雷夫倡导的历史制度分析(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进一步强调:制度是内生的,历史是制度变迁的载体。离开历史本身去研究规范会计行为的制度安排,难以得出有价值的研究结论。有鉴于此,本文运用大历史(macro-history)观追寻经济史中的会计制度变迁,按照史论结合的经济学研究范式考察财税制度、法律制度(主要指民商经济法律制度,下同)与会计制度之间的依存关系,透过制度分析来解读会计制度和会计数据的性质,从而阐明会计造假的治理机制和经济监管的改进措施。


注释

[1]本章所称“会计”,是企业会计、预算会计、财务管理与审计的统称。除特别指明外,本文沿用制度经济学和法学意义上惯常所指称的会计制度概念;会计准则与一般公认会计原则(PAAP)系同义语。
[2]这种状况不只存在于会计研究,“国内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建立在对理性选择模型的简单理解的基础上,再加上对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简单两分法,不仅没有提炼出自己的想法,而且也无法有效把握案例研究方法。国内新制度经济学家所致力的主流化实际上阻碍了研究本身”(周业安,2001)。
[3]实际上并不能视制度经济学为专门研究制度问题的经济学,应当认为,制度经济学是以制度视角切入并讨论所提出的具体的经济问题的经济理论(唐寿宁,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