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伦理(2019年第1期/总第4期)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引言

权利(正当)与善之间的优先关系是当今政治哲学以及道德哲学中争议的重要论题之一,一方面,以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主张权利必然优先于善,因为如果将权利奠基于某种善的基础之上,将会把某种他人的价值强加到个人权利之上,从而无法尊重每一个人有能选择他或她自己的目的的权利。[3]另一方面,以桑德尔、泰勒、麦金太尔为代表的所谓社群主义者则认为,所争论的问题不是权利是否重要,而在于正义以及权利是否能够不以任何善观念为基础得到解释和正当化论证。[4]在他们看来,对权利问题的任何说明都必须借助于某种善的观念,否则我们就无法知道我们为什么享有权利、享有哪些权利以及所享有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又是什么。然而,无论怎样有一点是清楚的,那就是有关权利和善之间关系的学说所伸张的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霸权,而且还涉及实践上的霸权。在通常理解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权利和善之间的优先关系,如果可以作为对某种问题的回答而成立的一种命题,那么如果主张权利优先于善,在权利和善出现冲突的时候,所获胜的当然就是权利;同样,在主张善优先于权利的人看来,当两者出现冲突的时候,我们应该做出的选择就是善。所以,如果仅仅从这种角度看,如果我们打算捍卫权利,似乎我们应该主张权利优先于善;而倘若我们对善情有独钟,我们就应该主张善优先于权利。

然而,问题的重要性在于,权利和善如果它们都是真实存在的好东西,而不是虚无缥缈的话,它们在普通人的眼里就都是人们所欲求和需要的。普通人不会仅仅追求和享有它们其中的任何一个,而忘却另一个的存在;当然,他们也不会仅仅为了追求它们两者,以致舍弃了生活中其他至关重要和他们所珍视的东西。无论是权利还是善,或者它们两者合在一起,都不是生活的全部。另外,通过对权利和善之间优先关系的不同主张者的初步反思,我们可以发现主张权利优先于善的大部分都是研究政治哲学的学者,而坚持善优先于权利的学者又基本上都以道德伦理为业,这就不为奇怪了。[5]实际上,基于职业思维习惯,学者总是有一种夸大自己学科重要性以及适用范围的倾向,以自己所熟悉的概念系统和理论框架来命名并解释其他社会现象。在政治学者眼中,几乎所有的事物和社会现象都可以用权利来分析,当然包括善;同样,在以道德伦理为业的学者看来,几乎所有的事物和社会现象也都可以也应该用人类之善的促进和阻碍来予以解释和理解,虽然他们之间可能对于这种人类之善究竟是什么存在不同的观点。当然,学者的这种理论倾向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理论本身就意味着一般化和普遍性。但是,当我们赞赏学者的这种努力时,我们也不应该忘记不同于某种解释系统的另一种同样成立。虽然一叶可以知秋,但一株花草、一群南飞的雁同样也可以令我们嗅出秋的气息。

当然,关于权利和善之间优先关系的争论还在继续,这里几乎没有任何东西是他们所一致同意的。但在争论的过程中,我认为此消彼长的概念逻辑发展顺序的根本性质却时常受到误解。结果是,需要做出的权利概念选择的真实性质被掩盖了。在本文当中,我将考察这两种观点之间是怎样产生分歧的,特别是在何种意义上出现分歧。这种讨论也有助于表明何以在某些方面,这两种概念对我们都是没有吸引力的。这样我们就能更好地理解为什么我们当前的权利思想如此经常地失去方向,既丧失了权利当初所具有的那种令人激动人心的特质,却又无可避免地无法回到过去。我尤其主张的是,我们要采纳的正确途径既不是权利优先于善拥护者们所直接推荐的那种,也不是全盘的反对者们喜欢的那种。利益和代价之间的一个简单平衡也不能提供答案。当代权利文化的性质比这要微妙和复杂得多。事实上,在我一直描述的发展中,重要的是要理解两者的关系就是要看到,问题不是你必须为权利而放弃多少善,或者得到善而牺牲多少权利为代价,而是如何将权利和善之间的逻辑发展引入正确的发展顺序,从而避免滑向低级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