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3月11日第88-227号关于政治生活资金透明的法律[1]
第一章 关于政府官员及担任选举职能人员财产申报的规定(已废止)
第1条(已废止)
第2条(已废止)
第3条(已废止)
第4条(已废止)
第5条(已废止)
第5-1条(已废止)
第二章 关于国民议会议员竞选资金的规定(已废止)
第6条 [因选举法第167(M)条而修改]
第三章 关于政党、政治团体及其资金的规定
第7条 政党和政治团体拥有结社和进行活动的自由,并享有法人的资格。
政党和政治团体有权进行诉讼。
政党和政治团体有权无偿及有偿取得动产或不动产,能够从事所有与其使命相符的活动,尤其是创办及运营合法的刊物及培训机构。
第8条 国民议会办公室及参议院办公室可以向政府提出有关年度财政预算中用于政党及政治团体的经费总额的联合立法建议。
此项经费等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用于政党(政治团体)在国民议会选举结果中的职务;
2.第二部分专门用于政党(政治团体)在议会中的席位。
第9条 本法第8条第一部分经费用于以下政党(政治团体)
在最近一次国民议会的改选中在至少五十个选区中获得至少1%选票的政党(政治团体);在最近一次国民议会改选中代表一个或数个《宪法》第73条、第74条规定的海外领地,且获得其所代表的选区中1%选票的政党(政治团体)。
资金根据上述政党(政治团体)在第一轮选举中所获选票的数量按比例分配。《选举法》第L128条规定的被宣布无被选资格的候选人所获选票不得计算在内。
为保证前款规定的资金分配,参加参议院选举的候选人,在必要时应在候选人提名宣言中注明其所属政党(政治团体)。该政党(政治团体)可以从被列于发布在内政部长下达的法国官方公报中的清单中选出,该清单应当最迟于投票日前第六个星期五公布。该政党(政治团体)也可在清单之外选出。清单上所列政党(政治团体)应最晚于投票日前第六个星期五下午六时前提交本法第8条规定的第一部分资金的使用请求。
候选人属于未列于上述清单的政党(政治团体)时,应当声明其不属于本条第4款、第5款规定的资金分配之政党。本款规定的申请方式,由一部特别规定政党(政治团体)产生候选人名单条件的政令予以规定。
第二部分经费用于有资格获得第一部分资助的政党(政治团体),这部分经费根据政党(政治团体)在议会的议员数量按比例分配。议员需要于11月向参议院办公室报告其所属或登记的政党(政治团体)。
在实施前款规定时,每个议员只能代表一个政党(政治团体)。议员也可不代表任何政党(政治团体),此时应从第二部分经费的总数中扣除相应部分。
只有在《宪法》第73条、第74条规定的海外领地或新喀里多尼亚的选区当选的议员才能注册或归属于在最近一次国民议会改选中没有候选人代表的政党。
最晚在该年12月31日前,国民议会办公室和参议院办公室应向总理汇报议员在政党和政治组织中的分布,并形成议员分布情况声明,公布于官方公报上。
每个政党或政治团体所获得的资助总额应当形成报告,作为当年的年度财政预算计划的附件。
第9-1条 最近一次国民议会改选后,每个政党或政治团体根据本法第9条第5款声明所确定的男女候选人数量的差额超过所有候选人数量的2%的,根据本法第8条、第9条规定的给予他的第一部分经费应当降低的比例为上述差额与候选人总数之比的150%,但降低数额不得超过第一部分经费的总额。
经费的降低不适用于满足下列条件的政党或政治团体:专门代表海外领地的候选人;男女候选人差额不超过一人。
第10条 《1922年8月20日有关支出监督机关的法律》中涉及经费监督的条款不适用于本法第8条、第9条提及的经费的管理。
获得资助的政党或政治团体不受审计法院的监督,也不适用《1935年10月30日关于管理受国家补助的私人社团、机构、企业管理的政令》。
第11条 政党、政治团体及其地方机构或是其任命的资源获取的专员可以委托资产管理机构或自然人来获得本法第8条规定的资助。
第11-1条 关于资产管理机构资质许可的决议,应由一个政党或政治团体的全国竞选审计和政治资金委员会做出。该资产管理机构的目标应仅限于为该政党或社会团体筹资,符合其章程及本条下一款的规定。许可的决定应于官方报刊上公布。
有资质成为政党或政治团体资产管理机构的组织章程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规定该机构从事活动的选区范围;
(二)承诺于银行或邮局开设唯一账户用于存放政党或政治团体所筹措的经费。
第11-2条 政党或政治团体可任命自然人作为财务代理人。政党或政治团体应以书面形式向其住所地省政府申报其任命财务代理人的姓名。申报材料需要附有该财务代理人的同意函,并载明该财务代理人从事活动的选区范围。
财务代理人有义务于银行或邮局开设唯一账户用于存放政党或政治团体所筹措的经费。
第11-3条 政党或政治团体可以连续使用两个或多个中间人。在这种情况下,政党或政治团体应当终结财务代理人的职责,或以授予许可的相同程序解除对于资产管理机构的许可。政党或政治团体任命新的财务代理人或对新的资产管理机构授予许可之前,其银行或邮局的唯一账户应被冻结。每个资产管理机构或每个财务代理人均需建立资产管理账目,除非财务代理人死亡。
第11-3-1条 自然人可向政党或政治团体提供贷款。
贷款的期限不能超过五年,最高行政法院制定政令规定授予贷款的最高限额和条件,以保证这笔贷款不构成变相的赠与。
政党或政治团体向贷款人提供有关贷款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贷款利率、贷款总额、贷款期限以及还款形式和还款条件。
政党或政治团体需要向贷款人明确借款人违约时的法律后果。
政党或政治团体需要在其账户附录中向全国竞选资金和政治资金委员会通报贷款的偿还情况,并在年终报告中提交一份贷款合同的附件。
第11-4条 法国籍或居住于法国的自然人可以向政党或政治团体进行捐赠。
一个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向一个或数个政党或政治团体的一个或数个资产管理机构或财务代理人捐赠或捐助的资金每年不得超过7500欧元。
选举产生的国家及地方官员捐赠的资金不被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总额之中。
除政党或政治团体之外的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政党或政治团体提供资金或捐赠,不论是向其资产管理机构还是向其财务代理人进行,也不得向政党或政治团体以低于通常的价格提供任何财产、服务或其他直接或间接的便利。住所地在欧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协定》缔约国的信贷机构、金融公司,不能向政党或政治团体提供借贷,也不能为其借贷提供担保。
资产管理机构或财务代理人应就每一笔捐赠向捐赠人提供收据。最高行政法院政令会对全国竞选资金和政治资金委员会收据的开具、使用和流转条件进行明确规定。根据全国信息及自由委员会颁发的政令,获得捐赠的政党或政治团体应当每年向全国竞选资金和政治资金委员报告向其捐赠者的名单及捐赠资金总额。
所有向政党或政治团体资产管理机构或向财务代理人捐赠超过150欧元的捐款,应以不可撤销的方式进行,如支票、转账、账户自动扣款或银行卡支付,并且没有对价。
政党或政治团体资产管理机构或财务代理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接收外国政府或外国法人的捐款或物质援助。政党或政治团体也不能接受外国政府或外国法人的贷款,除本条第3款所提及的信贷机构和金融公司之外。
资产管理机构或财务代理人向第三人做出的募捐行为及公布的材料应当根据情况注明机构名称、授权日期,或代理人的名字及向省长申报的日期,还应注明接受捐赠的政党或政治团体,及本条第1款、第3款及本法第11-5条。
第11-5条 违反本法第11-3-1条及第11-4条向一个或数个政党或政治团体捐赠或提供贷款的个人,应被判处3年的监禁和45000欧元的罚金。
在下列情况下,接受捐赠或贷款的受益人也会被判处同样的处罚:
1.违反本法第11-3-1条或第11-4条第5款的自然人捐款;
2.违反本法第11-4条第1款向一个政党或政治团体捐赠;
3.违反本法第11-4条的外国法人捐款。
第11-6条 对违反本法第11-1条、第11-4条的资产管理机构之授权应立即撤回。
在上述情况下,或资产管理机构未在章程中列明第11-1条规定的要点的,第二年对该机构进行授权的政党或政治团体在该机构所在区域内获得的选票,应按照本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减少。
第11-7条
一、全部或部分根据本法第8条至第11-4条接受捐赠的政党或政治团体应当根据账务主管部门颁布的条例建立账簿。
该账簿应当记录政党或政治团体的账目。政党或政治团体持有一半以上股权的公司、持有一半以上管理人席位的机构或享有管理决策权的机构的账目需记录于上述账簿中。政党或政治团体的地方机构的账目允许根据政令被记录于上述账簿中。
政党或政治团体的财务需要每年结算一次。
二、年度资产超过230000欧元的政党或政治团体需两名会计专员对账目进行认证,年度资产低于或等于230000欧元的,则需一名会计专员。
上述账目需要在下一年度的上半年提交给全国竞选资金和政治资金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公布前述账目并刊登于公报。政党或政治团体的账目允许附于上述报告中,并包含其筹集的借款之条件、金额、贷款人的身份及根据《选举法》第L52-12条规定为候选人建立的竞选账户的资金流动。
账目公布时,委员会公布的贷款总额应按照贷款人、贷款种类、贷款人公司的法人身份、候选人资金流分列。
如果委员会发现有违反本条所规定的义务的情形,直到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可剥夺政党或政治团体根据本法第8条至第10条所获最多三年的全部收益以及根据《一般税务法》第200条第3款规定的捐赠减税金额。
到期时,委员会有权要求提交所有账目及能够证明完成管理义务的所有必要证据材料。
第11-8条 指派资产管理机构或财务代理人的政党及政治团体,不可收取该机构或该代理人的中间人搜集的经费。否则,按本法第11-7条倒数第2款的规定处理。
第11-9条
一、未依本法第11-3-1条、第11-7条第二部分规定主动或根据要求向全国竞选资金和政治资金委员会提供政党或政治团体的相关信息,相关责任人可被处一年监禁及15000欧元的罚金。
二、政党或政治团体违反法定义务,或未按本法第11-7条规定的条件提交账目,相关责任人可被处三年监禁及45000欧元的罚金。
第11-10条 本法规定的公布信息,适用《政府与公众关系法》第三章规定的条件。
第12条 以下条款修改:
修改《选举法》第L106(M)条。
第13条 以下条款修改:
废除《1978年1月6日第78-17号法律》第32(Ab)条;
修改《选举法》第L28(VT)条。
第14条 以下条款修改:
修改《1966年7月24日第66-537号法律》第168(M)条。
第15条 以下条款修改:
制定《1982年6月7日第82-471号法律》第5-2(M)条。
第16条 以下条款修改:
修改《1986年7月30日第86-1067号法律》第14(M)条。
第四章 杂项和过渡性条款
第17条 本法第1条及第2条仅适用于本法公布后于总统选举中被提名或当选的个人。
第18条 本法颁布后八个月,政府应当向议会两院的办公室提交关于本法及《1988年3月11日第88-226号关于政治生活资金透明的组织法律》之内容的实施报告。
上述报告提交一个月后、两个月前,应在1989年至1990年第一个常会的会期内组织对于本条第1款所述相关法律的公众讨论。
第19条 本法与其修订版本(《2017年7月15日第2017-1339号关于政治生活之信任的法律》)适用于新喀里多尼亚、法属波利尼西亚、瓦利斯和富图纳群岛。
在适用本法第11-4条于新喀里多尼亚、法属波利尼西亚、瓦利斯和富图纳群岛时,欧元应改为等值太平洋法郎,除烟草外的居民家庭消费价格指数应改为:
1.在新喀里多尼亚,改为新喀里多尼亚经济数据研究所提供的除烟草外的生活消费指数;
2.在法属波利尼西亚,改为法属波利尼西亚数据统计局提供的家庭消费价格指数;
3.在瓦利斯和富图纳群岛,改为当地的消费价格指数;
4.在马约特岛,改为国民经济数据研究所提供的当地生活消费指数。
[1]来源:法国法律法规数据库网站,https://www.legifrance.gouv.fr/affichtexte.do?cidtexte=jorftext000000321646&datetexte=20181201,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