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创新在中国:友成十年创新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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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保护抑或奴役

1944年,有两位学者各自出版了直到现在仍然影响着西方甚至是整个人类社会发展路径选择的经典著作,一本是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1],另一本是卡尔·波兰尼的《巨变:当代政治与经济的起源》[2]。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凯恩斯主义的失灵以及苏联的解体重建了哈耶克的名望,其宣扬的自由市场经济理念不仅占领了世界经济理论和思想阵地的“制高点”,也成为美国、英国等保守主义政府执政和施政的基本理念。哈耶克在很多实行中央经济计划的国家中被视为“马克思主义的敌人”,也被很多西方专业经济学家视为“行外人”。但“在中国、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知道哈耶克的名字和了解其学术观点和经济社会思想的人,可能比在西方国家中还多。”[3]本章仅将两个市场经济理论介绍给读者,其优劣、适应性及未来的命运均由读者自行判断。

在《通往奴役之路》第一章,哈耶克说:“观念的转变和人类意志的力量,塑造了今天的世界。”“在社会演化中,没有什么是不可避免的,使其成为不可避免的,是思想。”他指出,凯恩斯在《就业、利息和货币理论》中也说道:“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的思想,当它们对的时候与它们错的时候,都比一般所理解的要更有力量。确实,世界就是由它们所统治着。讲求实际的人认为它们不受任何思想的影响,可是他们已经是某个已故的经济学家的(思想)俘虏。……我确信,与思想的逐渐侵占相比,既得利益的力量是被过分夸大了。……不论早晚,不论好坏,危险的东西不是既得利益,而是思想。”

全书的观念和意志围绕自由主义展开,强调维护个人自由、解放个人创造力的政策是唯一真正进步的政策,而不在于描述出一份有关合乎我们愿望的未来社会秩序的详细方案。

苏联的出现以及战时管制经济使得很多学者包括政治家、哲学家、社会思想家均相信计划经济可能是未来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而哈耶克则认为那是一条在经济上用通往天堂的美好愿望来铺设一个国家通向地狱之路、在政治上走向一条通往奴役之路。他认为,国家一旦负起为整个经济生活制定计划的任务,不同个人和集团的应处地位就不可避免地成了政治的中心问题。由于在计划经济中只有国家的强制权力决定谁拥有什么,唯一值得掌握的权力就是参与行使这种命令权。如诸多启蒙思想家和自由主义学者所坚持的那样,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最重要的保障,失去了经济事务中的自由,就绝不会存在以往的那种个人的和政治的自由。在这一点上,即使是马克思主义者也承认,资本主义的民主自由是由私人资本主义及其自由市场的发展而形成的,贫穷者只有在竞争制度下才能致富。也只有在自由主义时代法治才被有意识地发展,法治不但是自由的保障,而且是自由的法律的体现。法治的含义首先是限制政府的权力和行为,留给执掌强制权力的执行机构的行动自由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以保障人民的自由,而不是政府以法律来治理社会。社会发展的总方向是使个人从他从事日常活动时束缚他的那些习惯和成规的羁绊中解放出来,或许没有一个阶级没有从普遍进步中获得显著的好处。

哈耶克认为,在安排我们的事务时,应尽可能多地运用自发的社会力量,而尽可能少地借助于强制,自由主义者对社会的态度,像一个照顾植物的园丁,是为了创造最适宜于它生长的条件,当然这必须尽可能了解它们的结构以及这些结构是如何起作用的。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认为只要能创造出有效的竞争,就是再好不过的指导个人努力的方法,强制力量的控制者应该将自己限制于笼统地创造条件,以便最充分地发挥每个人的知识和创造力,使他们能够成功地做出计划。竞争之所以是优越的,不仅因为它是大多数情况下都有效的办法,而更是因为它是使我们的活动在没有当局的强制和武断的干预时能相互协调的唯一办法。对于那些与社会福利有关的、竞争不能行之有效的地方则为国家提供了广阔的和无可置疑的活动领域。在这里,计划与竞争只有在为竞争而计划而不是运用计划反对竞争的时候,才能够结合起来。

哈耶克主张,个人主义强调把个人当作人来尊重但却经常被错误地和利己主义与自私自利联系在一起。哈耶克也反对自由放任,认为其是对自由和法治的最大伤害:“也许对自由主义事业危害最大的,莫过于某些自由主义者基于某种经验主义的粗略法则的顽固态度,而以自由放任原则为甚。”自由主义强调的是竞争而非放任,政府仍然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发挥管制的作用。在他的心中,理想社会治理状态是这样的:“国家应当只限于建立起适应于一般类型情况的规则,而让个人在那些根据时间、地点等情况所决定的所有事物上自由行动,因为只有与每一情况有关的个人,才充分了解这些情况,并采取适宜的行动。”法治政府、自由竞争是一个良序法治社会运行的基本原理。民主本质上是实现自由和保障社会安定的一种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是一种保障和平和个人自由的实用设置。

哈耶克认为,自由主义的衰退正是它的成功所造成的:自由主义被看作是一种“消极”的信条,由于已经取得成功——这种进步越来越被视为理所当然而不是自由主义的结果,人们越来越不能容忍其尚存的缺点。由此试图对一切社会力量加以集体的和“有意识”的指导,借以达到刻意选择的目标,来取代那些非个人化和匿名的市场机制。哈耶克根本就不相信社会主义可以与自由相结合,他认为社会主义是指关于社会正义、平等、保障等理想,而其实现的方法则是集体主义的:“社会为之组织起来的‘社会目标’或‘共同目的’,通常被含糊其辞地表达成‘公共利益’、‘普遍福利’或‘普遍利益’。”[4]“在我们竭尽全力自觉地根据一些崇高的理想缔造我们的未来时,我们却在实际上不知不觉地创造出与我们一直为之奋斗的东西截然相反的结果,人们还想象得出比这个更大的悲剧么?”[5]

哈耶克反对道德的泛化进而只承认消极的责任:“从原始人起,道德已越来越倾向于成为只是对个人可以随心所欲的范围的限制。……对我们而言,根本点在于根本不存在这种完整的伦理准则……在我们生存的自由社会里,根本没有必要考虑这些问题,更没有对此形成共同的意见。”这种对于价值尺度的放弃,是基于个人主义哲学的观点。个人主义者认为人的想象力是有限的,因此利己或利他都不重要,因为这对于所有人的需要而言是九牛一毛,更何况价值尺度仅存在于个人头脑中,除了种种局部的价值尺度,没有别的任何存在,因而,在限定的范围内,个人应遵循自己的价值和偏好,而个人的目标体系应该至高无上而不屈从于他人的指令。进而,所谓的社会目标就只能是许多个人的相同目标——或者说,是个人为了回报他们在满足自身欲望所接受的帮助而愿意有所贡献的那种目标。因此,无限地扩大公共行动领域使得个人在其自己的领域中无法自由自在。[6]这里的讨论有四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个人的价值尺度是自然形成的,还是在社会中形成的?二是,在群体意义上或社会意义上的人是自然的、原子化的,还是要借助关系、结构来确定自己的身份?三是,公共领域是可以通过交往而扩大,还是说公共行动领域与个人领域之间是一种零和游戏的关系?四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冲突和相互竞争才是经济问题的实质么?

当哈耶克提到“前一代人中为大多数善良的人们所共有的、决定着我们社会生活主要变化的主导观念不会有错”的时候,他有无想到这种所谓的主导观念是怎么形成的,人们是被动接受的还是无意识接受的?就像英国所谓工业革命时期的妥协精神只有在暴力、血腥的圈地运动实行很长一段时间后才会被人们接受一样。这难道是正义的么,是有意识的么?

正如哈耶克所批判的计划的社会会导致每一方面和所有方面的社会生活领域都屈从于国家的控制一样,市场社会会让我们完全屈从于经济的控制。现在的市场经济的社会中,解决我们生活中经济问题的仍必须是我们自己的时候,这里就存在两个问题了:一是,我们真的能“自由地”做出决策么?二是,我们真的都能够理性地进行相关决策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此解释——坚持法治所产生的经济上的不平等并不是为了要用特定的方法影响特定的人们而设计出来,法治要生效应当有一个常常毫无例外地使用的规则,这一点比这个规则的内容更为重要——完全是自然主义的、竞争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这意味着,为了维持形式上的法治必须承担法治局限所带来的对某一部分人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