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报告
新时期专门学校教育发展研究
路琦 郭开元 刘燕 张晓冰[1]
摘要:专门学校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矫治的场所。近年来,专门学校的数量有所增加,师资力量明显增强,教育矫治内容趋于科学化、专业化。但是,专门学校教育仍然存在着政策法规保障欠缺、教育矫治的针对性不足、学生之间“交叉感染”等问题。基于调研数据的分析,总结专门学校的学生结构、师资力量、教育矫治内容和方法等现状,分析制约专门学校教育发展的因素,从法治化、科学化视角提出对策建议。
一 问题提出
我国的专门(工读)学校教育始创于1955年,至今已有60多年的历史,经历了创建时期、复办时期、社会转型时期的改革与发展,以及与时俱进办好工读教育4个阶段。其间需要提到的是20世纪80年代所做的改革,主要涉及“淡化工读痕迹”(不贴标签:不称工读生、学生保留原校学籍、学校对外不挂专门学校牌子)、巩固教育成果,加大义务教育与职业教育内容、拓展工读教育职能,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等方面,至今看来都有重要意义。
与时俱进办好工读教育阶段从1995年延续至2012年,其重点是加强专门(工读)学校的政策法规建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实施,2007年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其间未成年人权利得到了进一步保护,但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严峻,而与之不相匹配的是全国“以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为主要职能”的专门学校却陷入发展困境,该进入的未成年人没能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针对这种状况,2005年,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青团中央社区和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与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联合设立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课题组”启动年度课题“工读教育研究”,对当时全国67所专门学校就现状、受教育对象的群体特质、存在的必要性、特色与成效、问题及分析、发展与改革等方面展开调研,并于2007年1月出版红皮书《中国工读教育研究报告》。该调研全面了解专门学校发展的情况与存在的问题,为加强专门学校建设提供了依据,也为进一步探索构建完善我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提供了支持。
2012年以来,国家继续加大推进教育发展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力度,专门学校教育取得了新成效。专门学校建设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保障欠缺,专门学校的定位存在与实际作用发挥不一致的情况,该进入的未成年人仍没能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以及专门学校教育的科学性、专业性不足,等等。
2017年,针对专门学校发展的新趋势和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专门学校发展与全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需要不相匹配的问题,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共青团中央社区和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和中国教育学会工读教育分会,启动“新时期专门学校发展研究(2007~2017)”课题研究,再次联合对专门学校教育展开全面调研,期望借此推动与专门学校教育相关的政策法规的完善工作,推动专门学校建设,提升专门学校教育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本书对全国93所专门学校的情况进行了解,设计了专门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4类调查问卷,实地深入8所专门学校,共发放调查问卷1 021份,回收有效问卷852份,有效率为83.4%。现将研究情况报告如下。
二 新时期专门学校教育的发展状况
1.中西部省份专门学校数量增加,但仍有省份未建立专门学校
与2005年相比,专门学校的整体分布与数量有所变化。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7年底,全国在中国教育学会工读教育分会注册的专门学校有93所(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比2005年(67所)增加了26所。新增加的专门学校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其中,四川省由1所增加到9所,贵州省由2所增加到14所。在地域分布上,目前专门学校分布在2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比2005年(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加了3个省(自治区),这3个省(自治区)分别是江西、海南、新疆。至今,仍有7个省(自治区)没有恢复或建立专门学校。
2.办学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与2005年相比,专门学校的办学经费得到较大改善;专门学校离市区更近,校园环境有所改善,生均建筑面积扩大,学生的住宿条件有所改善;教育教学设施有所改善,90%的学校建有网络教室、心理咨询室等专门教室(2005年不足60%);体育运动设施比以前更丰富。
3.专门学校的功能有所扩展,办学类型呈现多元化
在学校功能方面,专门学校教育是义务教育的重要形式,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功能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矫治[2]。一些专门学校将教育矫治的功能向前和向后延伸。向前延伸主要是将对不良行为的教育预防功能延伸至专门学校的预备生和普通学校的校外教育;向后延伸主要是专门学校与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合作关系,对被监禁的未成年犯开展义务教育,直接服务于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预防,有此合作模式的省份主要是广东省、浙江省和吉林省。另外,部分专门学校通过建立德育实践基地、法治教育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等形式,对普通中小学学生开展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对普通中小学的教师、家长进行教育培训,提高普通中小学教师和家长对学生不良行为的教育预防和矫治能力。近年来,随着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的变化,专门学校的功能进一步扩展。有些未成年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被公安机关送到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有些地方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到专门学校进行教育[3]。
专门学校的办学类型呈现多元化特征。在学校类型方面,95.2%的是公办的专门学校,4.8%的是民办或民办公助的专门学校。在学校的主管机关方面,95.7%的专门学校是由教育机关主管,少数专门学校是由教育部门和综治部门双重管理或者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在有些省份,专门学校由综治部门建设,建成后移交教育部门管理。
4.学生到专门学校学习的原因和方式具有多样性,警察送学生到专门学校学习的比例呈上升趋势
学生到专门学校学习的主要原因是在原来学校学习成绩差和有严重不良行为。对学生的调查数据显示,在学生到专门学校学习的主要原因中,69.1%的是在原学校学习成绩差,32.5%的是有严重不良行为,20%的是有犯罪行为。对学生家长的调查数据显示,在学生到专门学校学习的主要原因中,85.9%的是在原学校学习成绩差,10.9%的是有严重不良行为,4.9%的是有犯罪行为。对学校的调查数据发现,在学生到专门学校学习的主要原因中,在原学校学习成绩差的占69.6%,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占78.3%,有犯罪行为的占39.1%。对教师的调查数据发现,在学生到专门学校学习的主要原因中,有不良行为的占39.5%,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占28.9%,有轻微犯罪行为的占21.9%。虽然不同主体对于学生到专门学校学习的主要原因存在着不同认识,但是以上调查数据相互印证了目前专门学校仍保持着原来工读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进行教育矫治的基本职能,这也正是专门学校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系统工程中的功能所在[4]。
学生到专门学校学习的方式具有多样性,警察送学生到专门学校学习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在学生到专门学校学习的主要方式方面,对学生的调查数据分析发现,16.4%的学生是警察送来的,22.7%的是被父母送来的,43.4%的是原来学校建议的,13.1%的学生是自己主动来的。其中,与2016年的调查数据相比,被警察送来的学生所占比例增加了10.7个百分点。对教师的调查数据表明,在学生到专门学校学习的主要方式中,18.4%的学生是警察送来的,38%的是被家长送来的,3.8%的是原学校建议的,11.6%的是学生自己主动要求的。由此可见,学生到专门学校学习的方式主要是被父母送来及原学校建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实需求情况,也反映了目前专门学校的招生方式存在的问题。近年来,警察送生的比例有所增加,反映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分层矫治的现实需求。
大部分学生入学意愿较强。调查发现,72.2%的学生表示愿意在专门学校学习,原因主要是基于老师的尊重(15.8%)、同学的友好(13.4%)、可以学到知识(8.9%)、学到技能(13.8%)、能够帮助自己养成良好习惯(16.5%)、可以帮助自己改正不好的行为(15.7%)、增加生活信心(10.5%)等。27.8%的学生表示不愿意在专门学校学习,原因主要是长时间不能回家(29.1%)、自由受到限制(22.7%)、离家太远(14.6%)、同学素质差(13.3%)、受到社会上的人歧视(7.7%)等。
5.专门学校的学生呈下降趋势,以男生为主,低龄化趋势明显
专门学校的学生结构与专门学校的功能定位和招生方式密切相关,这也反映了专门学校的教育改革现状和发展趋势。在学生人数方面,专门学校的学生人数呈下降趋势,2013年工读学校学生人数为9 300人,2014年为8 500人,2015年为7 920人,2016年为7 181人[5]。在抽样调查的21所专门学校中,截至2017年10月,在校学生人数为2 215名,多数学校的在读学生没有达到饱和度,甚至有两所学校没有学生。在学生性别结构方面,以男生为主,在抽样调查的学生中,男生的比例为90.2%,女生的比例为9.8%。在93所专门学校中,有78所专门学校男女生都有,所占的比例为83.9%,比2005年(56.7%)[6]增加了27个百分点。在学生年级分布方面,初中一年级学生的比例为19.7%,初中二年级学生的比例为21.8%,初中三年级学生的比例为27.3%,职业高中学生的比例为31.2%。在学生户籍分布方面,本地户籍的占79.4%,非本地户籍的占20.6%。另外,学生的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调查发现,专门学校学生主要集中在14~17岁,占84.4%,平均年龄为15.48岁,呈现低龄化趋势。部分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被送到专门学校,导致专门学校学生的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甚至有些学校出现了小学生。
6.专门学校的师资力量得到较大改善
教师的学历明显提高。随着社会经济和教育的发展,专门学校教师的学历有较大的提高,2017年调查数据显示,79.6%的教师是本科学历,比2005年(50.1%)提高了29.5个百分点;4.4%的教师是研究生学历,比2005年(1.1%)提高了3个百分点[7]。师资力量的提高为提升专门学校教育质量奠定了基础。
教师队伍结构的科学性和稳定性有所增强。首先,教师年龄结构体现了教师队伍的年轻化,其中,30岁以下的教师占33.9%(2005年为23.5%),31~40岁的占45.5%(2005年为29.9%)。其次,教师的性别结构合理,其中,男教师占47.7%,女教师占52.3%。再次,教师的专业结构具有多学科性,其中,80%以上的学校配齐了义务教育学科教师,90%以上的学校配有专兼职的心理教育教师和法治教育教师,还有一些学校聘请专职的科技教师或非遗教师。最后,教师队伍的稳定性增强。调查发现,专门学校教师的教龄在10年以下的占69.1%,10年以上的占30.9%,有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教师的专业化培训有所加强。目前,专门学校教师的专业化培训呈现多样化特征。新入职教师的培训有岗前培训、岗前实习,年轻教师有师徒结对、一带一的培训方式;教师均有机会参加本地区的教师进修培训,了解前沿的教育理念和新的教育教学技能,参加本地区举办的教学基本功比赛,提高教育教学能力;100%的学校开展校本课程培训,比2005年提高了20个百分点;中国教育学会工读教育分会连续11年开展专门学校骨干教师培训;部分学校外请专家和教研员开展校内培训;部分学校参加境外学习培训和经验交流。
7.专门学校的教育矫治内容趋于科学化、专业化
在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专门学校教育的原则和内容。其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专门学校教育的原则,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基于上述规定内容,专门学校坚持“立足教育,挽救孩子,科学育人,造就人才”的办学宗旨,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针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教育矫治内容体系。
专门学校普遍开设义务教育和校本课程。调查数据显示,80%以上的专门学校开设了义务教育规定的课程,76.1%的学校开展的形式多样的课堂教学能够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79.1%的专门学校老师能用多种方式评价学生的学习、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另外,专门学校开设丰富多彩的校本课程,主要包括美发、刺绣、茶艺、陶艺、篆刻、书法、足球等,对学生进行生活技能教育和健康教育,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文化素养。调查数据显示,74.2%的学生喜欢学校开设的校本课程。
专门学校注重品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在品德教育方面,专门学校注重行为养成教育,通过持续的、生活化的行为养成教育,矫治学生不良的行为习惯,培养文明礼仪,确立良好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调查数据显示,94.3%的专门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另外,专门学校开展优秀品质教育。调查数据显示,92.9%的专门学校通过多种活动进行责任心、感恩、诚信、友善等方面教育。
在法治教育方面,专门学校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治教育活动,提高了学生的法律意识。调查数据显示,专门学校学生学习过的法律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93.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76.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60.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58.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40.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32.5%)。在专门学校教育中,学生接受过的法治教育方式主要包括:学校老师的授课(84.6%),观看电视法治节目(67.3%),警察、检察官、法官的法治讲座(65.4%),模拟法庭(48.3%),志愿者的法律知识讲解(27.0%),参观未成年犯管教所(37.5%),编制法治情景剧(17.7%)。通过对专门学校教师的调查,专门学校开展的法治教育形式主要包括:学校老师的授课(88.4%),观看电视法治节目(77.7%),警察、检察官、法官的法治讲座(85.7%),模拟法庭(40.2%),志愿者的法律知识讲解(27.0%),参观未成年犯管教所(45.5%),编制法治情景剧(24.1%)。法治教育对培养学生法治观念方面的效果明显。对教师的调查数据显示,82.3%的教师认为本校法治教育效果良好,5.3%的教师认为效果不好,12.4%的教师表示不清楚。此外,专门学校学生认为法律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社会秩序(82.1%)、保障公民权利(81.4%)、惩罚违法犯罪行为(79.5%)。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70.7%的学生认为应该通过法律维权,11.1%认为应该私下调解解决,但仍有13.6%认为应该以牙还牙、以血换血,4%认为无所谓。由此可见,形式多样的法治教育提高了专门学校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法治教育内容强调针对性和趣味性,凸显了体验教育和浸润教育的作用。
在心理健康教育方面,专门学校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促进专门学校学生的心理健康。对学生的调查数据显示,学校老师给学生讲过心理健康问题的占94.1%,认为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形式多样的占83.0%,对学校开设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效果很满意的占82.3%。
专门学校加强家校互动,改善专门学校学生的家庭教育状况,教育转化效果明显。专门学校有家访制度,教师与家长保持着密切联系,开展对学生的个性化教育矫治。90%以上的专门学校有家长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介绍学校的教育情况,介绍学校正在或准备开展的教育活动,并请家长给予配合,共同达成教育目标。学校开展亲子活动,调节家庭亲子关系。调查数据显示,76.7%的学校经常指导家长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60.8%的家长认为孩子进入专门学校之后,性格变得开朗,53.4%的家长认为孩子学习成绩有所提高,51.1%的家长认为孩子改正了以前的不好行为,38.6%的家长认为孩子与父母的关系有所改善。这些在对学生的调查数据中得到印证。在卫生习惯方面,94%的学生很注意个人卫生,88.3%的学生很注意保持教室等空间的清洁。在情绪管理方面,80.1%的学生有巨大压力或情绪低落时,能够自我排解,82.6%的学生能够积极乐观看待生活和学习中遇到的困难,83.6%的学生对陌生环境的适应能力很强。在自我认知方面,86.7%的学生了解自己的优缺点,83.3%的学生自理能力较强。学生在自我认知、情绪调节、自我管理方面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
专门学校教育功能得到延伸。近年来,一些专门学校将教育矫治的功能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向前延伸主要是将对不良行为的教育预防功能延伸至工读预备生和普通学校的校外教育;向后延伸主要是专门学校与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合作关系,对被监禁的未成年犯开展义务教育和教育矫治工作,直接服务于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预防,典型的省主要是广东省、浙江省和吉林省。
三 专门学校学生的家庭特征和亲子关系
1.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处于中下层
父母的职业和文化程度是家庭系统的结构要素,直接影响儿童的身心发展,与儿童的家庭亲和度、学业成绩呈正相关关系[8]。专门学校学生的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处于中下层,主要体现在父母的职业、文化程度和家庭经济条件等方面。在父母的职业方面,父亲的职业是以公司企业工作(25%)、在外打工(24.4%)、个体经营(18.8%)为主,其中无职业的比例为14%,比普通学校学生的父亲高9个百分点;母亲的职业是以个体经营(22.1%)、公司企业工作(20.6%)、在外打工(18.4%)为主,其中无职业的比例为22%,比普通学校学生的母亲高4个百分点。在父亲的文化程度方面,小学的为22%,比普通学校学生的父亲(11.8%)高10个百分点;在母亲的文化程度方面,小学的为25.1%,比普通学校学生的母亲(17.9%)高7.2个百分点。由此可见,专门学校学生的父母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其中母亲的文化程度比父亲更低。
2.家庭教育环境对未成年子女的价值观缺乏有效形塑
家庭是儿童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家庭教育环境是未成年人价值观形成和行为规范习得的基础环境。家庭教育环境通过形成具有共振性和弥散性的家庭氛围,对孩子形成一种无形的影响,使其产生某种心理评价,形成某种心理状态,进而支配其行为[9]。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是指一个有着互敬互爱的夫妻关系、亲切融合的父母子女关系、充实的精神生活内容和高尚道德情操的家庭环境[10]。通过调查数据比较分析发现,与普通学校学生相比,专门学校学生的家庭教育环境相对较差,存在着家庭紧张、父母教养方式粗暴、监护不力等问题。其中,家庭紧张主要是指父母感情失和、经常争吵,不利于营造良好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氛围;父母监护不力致使未成年人容易遭受疏忽照料;父母教养方式粗暴致使未成年人容易受到虐待。调查发现,25.1%的专门学校学生的父母经常吵架,比普通学校学生(13%)高12个百分点。25.7%的专门学校学生平时很少见到父母,比普通学校学生(10.6%)高15个百分点;11.6%的专门学校学生经常被父母打,比普通学校学生高7个百分点。在对学校的问卷调查中,学校认为学生出现不良行为的主要原因包括家庭教育方式不当(100%)、结交不良朋友(95.7%)、网络游戏的不良影响(95.7%)、缺乏家庭的有效监护(95.7%)、学校教育对差生的歧视(65.2%)、寻求刺激(60.9%)、物质诱惑(56.5%)、好奇(30.4%)。可以看出,所有学校均认为家庭教育方式不当会诱发孩子的不良行为。在上述不良家庭环境中成长的专门学校学生,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价值观缺乏有效形塑,致使专门学校学生存在着价值观念偏差问题。其中,35.5%的专门学校学生赞成“有钱能使鬼推磨”,比普通学校学生高23个百分点;37%认为“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比普通学校学生高17个百分点;35.8%认为“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比普通学校学生高15.6个百分点;16.9%认为“读书无用”,比普通学校学生高14个百分点。
3.亲子关系疏离增加了未成年子女的心理问题和行为问题
亲子关系和早期家庭教育是儿童社会化和人格发展的核心要素和主要动因,对儿童的成长有着决定性的影响[11]。良好的亲子关系是家庭教育的基础,缺乏情感温暖和支持性的亲子关系,儿童容易与父母疏远而与有不良行为的同伴接近,进而出现心理问题和行为问题。调查发现,与普通学校学生相比,多数专门学校学生存在着亲子关系疏离的问题,仅有5.1%的专门学校学生认为父母总是帮助和鼓励自己,比普通学校学生低8.5个百分点;72.6%的认为父母尊重自己的意见,比普通学校学生低约14个百分点;30.6%的认为父母不关心自己在想什么,比普通学校学生高17个百分点;16.9%的认为父母不关心自己交什么朋友,比普通学校学生高7个百分点。另外,在不良的家庭教育环境中成长,专门学校学生存在着行为问题。调查数据显示,56.9%的专门学校学生有过逃学经历,部分学生存在着打架斗殴、强行索要财物、吸毒和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 专门学校教育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策法规保障的欠缺
目前,有关专门学校教育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义务教育法》中,没有关于专门学校教育的专门法律,并且现行法律中有关专门学校教育的内容多数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差。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国办发〔1987〕38号),由于社会环境的变迁,许多规范内容不能适用。因此,政策法规不健全是制约专门学校教育发展的主要障碍。首先,在专门学校定性方面,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定性不清晰。在对专门学校建设中存在的最大问题的调查中,82.6%的学校认为是定性不清晰,69.6%的认为是法律不健全,65.2%的认为是教育部门支持不足。其次,在入学制度方面,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入学程序不统一、不规范。从专门学校建立的初衷——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角度出发,专门学校的招生对象和招生程序应具有特殊性和法定性。按照《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的规定,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十二周岁至十七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中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工读学生的入学具有强制性。随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发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的完善,工读学校学生入学的强制性有所弱化,探索实行“三同意”的入学制度,即学校同意、学生同意和学生家长同意。此种入学程序由于需要学生及其家长的同意,带有明显的被动性,致使该进入专门学校的学生没有进入专门学校,其严重不良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教育矫治,从而使专门学校在青少年犯罪预防中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2.专门学校教育管理缺乏统一的办学评价标准,欠缺有效的教育矫治措施
在办学标准方面,专门学校缺乏统一的办学标准,也缺乏统一的教育质量评价标准,这是影响专门学校教育质量的基础性问题。调查数据显示,55.9%的专门学校教师认为专门学校教育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缺乏统一的办学标准。在教育质量评价标准方面,一些专门学校套用普通学校的教学评价标准,而忽视了专门学校教学评价的特殊性。
在教育矫治措施方面,欠缺分类教育矫治措施。调查发现,64.5%的专门学校教师认为针对难管的学生没有有力的措施,52.3%的认为学校教育设施不支持接受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
在德育教育、法治教育方面,科学性、专业性仍显不足。在访谈中,我们发现专门学校的养成教育缺乏更加科学的论证与准确的设计以及科学的实施方案,严重不良行为的教育矫治方法的针对性不强,专门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矫治系统性和专业性不足。此外,对专门学校的调查数据显示,专门学校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治教育缺乏权威统一的教材(90.5%),学生接受法治教育的主动性不高(76.2%),讲授法律课程的教师专业性不够(66.7%),学校法治教育的课时不足(40.7%),学校法治教育的方式单一(23.8%)。对教师的调查数据显示,专门学校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治教育缺乏权威统一的教材(71.2%),学生接受法治教育的主动性不高(61.3%),学校法治教育的课时不足(44.1%),讲授法律课程的教师专业性不够(33.3%),学校法治教育的方式单一(30.6%)。由此可见,缺乏权威统一的教材、学生接受法治教育的主动性不高是专门学校法治教育问题的主要原因。
3.专门学校的在校学生存在着“交叉感染”问题
调查数据显示,26.3%的学生认为在专门学校被其他同学负面影响;76.6%的专门学校教师认为专门学校教育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学生之间的“交叉感染”。由此可见,学生之间的“交叉感染”问题是困惑专门学校发展的焦点和难点问题,目前涉罪未成年人被送入专门学校后,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已成为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但是,专门学校教育是教育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的重要形式,在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在依法治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中,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少年收容教养制度被虚置,部分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被送到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这充分说明,在现阶段,还没有更好的实体和方式可以替代专门学校在青少年犯罪预防中的功能和作用。
五 总结和讨论
1.总结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和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的逐步完善,专门学校教育不断进行改革和探索,通过相隔十年的调查研究发现,新时期的专门学校在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方面有较大改善;功能有所拓展,办学类型更加多元化;教育矫治内容的科学性、专业性进一步增强,教育矫治效果明显提升;教育管理措施更加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更加注重家校互动,帮助改善学生的家庭教育。但是,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不健全、社会偏见等原因,目前专门学校尚未改善或继续恶化的问题主要包括:实际需求与专门学校招生难问题仍不相匹配,专门学校的招生对象和招生程序没有法定性,“三同意”的招生制度依然是困扰专门学校教育发展的瓶颈;缺乏统一的办学评价标准;学生的“交叉感染”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深受社会诟病;教育管理措施存在着限制学生人身自由的现象,教育矫治方式仍有改革创新的空间;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分类教育矫治措施的专业性不足。
2.进一步完善专门学校教育的对策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有关专门学校教育的政策法规,促进专门学校充分发挥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综合治理中的作用。完善现行的有关专门学校教育的法律法规或者适时制定行为矫治类法律[12],为专门学校教育的发展提供保障。强调对不良行为的适度惩处,给予特殊教育。强调培养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合格公民。明确专门学校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体系工作中的定位,清晰界定专门学校教育的性质和职能边界。明确规定专门学校招收学生的年龄范围和入学程序。规定教育矫治工作的措施和内容,保障专门学校依法开展教育矫治工作。进一步完善专门学校教育工作的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党政主导、教育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适度有序参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协调沟通”的工作格局[13]。另外,建立健全管理委员会或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切实推进专门学校建设。
第二,制定完善的专门学校入校、离校制度及阶段性评估体系。在专门学校学生入校方面,明确招生对象是具备以下情形的未成年学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实施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且屡教不改的;免予刑事处罚的;被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的;被法院单独适用附加刑或判处管制的;被法院宣告缓刑的。在学生离校制度方面,针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教育矫治效果构建专门学校学生的离校评估标准,只有经过评估达到标准,学生才可以离校,且离校后一定时期内要有相应的追踪记录。在对学生进行阶段性评估方面,针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教育矫治的不同阶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教育矫治阶段性目标以及与其相对应的教育矫治的方式方法,以达成教育矫治的总体目标。
第三,进一步提升专门学校教育矫治内容的科学性、专业性。设计专项课题,对专门学校德育的科学性、专业性进行科学论证和理论研究,提高专门学校的德育工作水平。针对学生的问题行为类型设计相对应的教育矫治课程,开展分类分级教育矫治。引进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驻校开展针对学生不良行为的教育矫治工作。加大对专门学校心理教师的培训力度,培育心理矫治工作队伍,促进开展系统性、专业化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矫治工作。加强专门学校的法治教育工作,制定专门学校统一的法治教材,培训、培养法治教师,全面提升专门学校的法治教育水平。改进法治教育方式方法,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接受法治教育的主动性,促进学生知法、尊法、用法和守法。加强专门学校的家校合作,帮助家长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在加强学生家访的同时,加大科学的、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力度。在家庭教育内容上,研究推出家长教育课程,提高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和素质;在家校合作形式上,充分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全面系统地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3.对于专门学校存在的价值和教育可行性的思考
在我国,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处理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专门学校教育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矫治的功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临界预防的理念,彰显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调查研究发现,专门学校教育可以弥补家庭不良教育环境及教育能力的缺陷,有效解决普通学校教育难以提供针对性教育、社区保护不到位和刑事司法管辖门槛高导致干预滞后等问题[14]。目前,在依法治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中,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少年收容教养制度被虚置,部分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被送到专门学校,这充分体现了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体系中专门学校教育的价值所在。另外,专门学校教育经过6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积累了丰富的教育矫治严重不良行为的有效方法和经验,如利用驻校社工,遵循循证矫正,注重社会服务,开展分类教育矫治;注重养成教育、技能教育,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性、自我控制力,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遵纪守法、有一技之长、能自食其力的合格公民。
[1] 路琦,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主编;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刘燕,中国教育学会工读教育分会副秘书长;张晓冰,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2] 1987年《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规定:工读学校是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进行特殊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是普通教育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教育形式。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2012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2012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3] 详见2017年教育部制订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
[4] 郭开元:《犯罪预防视阈中的专门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年第3期,第33页。
[5] 资料来源:《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13~2016年。
[6] 鞠青:《中国工读教育研究报告》,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第30页。
[7] 鞠青:《中国工读教育研究报告》,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第27页。
[8] 杨志伟、刘少文、李雪荣:《儿童行为问题、学业成绩与家庭环境的相关模型研究》,《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0年第7期。
[9] 关颖:《家庭教育社会学》,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4,第293页。
[10] 王爱玲:《家庭环境:重要的教育资源》,《教育理论和实践》2008年第2期。
[11] 叶一舵、白丽英:《国内外关于亲子关系及其对儿童心理发展影响的研究》,《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12] 路琦:《工读教育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年第1期,第42页。
[13] 路琦:《创新和完善我国工读教育的现实思考》,《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5期。
[14] 鞠青:《中国工读教育研究报告》,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第43~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