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村调查与社会科学的中国化:费孝通“江村调查”80周年纪念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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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经济形态之社会基础

不妨回到江村的具体案例中,观察当时的一些基础性要件,来看混合经济形态为何存在。在技术方面,比如电力,当时江村是否有充足的电力设备可以支撑纺织机械的集中运转?比如交通,江村的交通方式和工具是否可以支持大批量产品和纺织机械的运输?更重要的是,公共制度对生产活动的组织化,比如商业经纪体制,江村是否存在大量的经纪商,以满足生产方和需求方连接的需要?比如金融体系,江村农户是否可能通过信贷支撑来扩大生产规模?比如信用体系,当地是否存在公共信用的控制体系,用以降低违约的风险?还比如土地买卖、人员流动、信息共享等制度,是有利还是不利于集中工业的出现?

这些条件作为经济发展的环境,制约着经济形态,因为经济属于合作性活动,它本质上依赖人类的社会组织化进程,并跟随组织关系的变迁而发展。费孝通看到了组织关系变迁问题,他在《江村经济》中指出,乡村工业的改造转化不仅是一系列技术改进问题,而且是一系列社会重组(social reorganization)过程。

社会重组相当于社会关系的再造。但如果系统重组的条件尚不具备,经济活动就会主动寻找已有的、方便的形式,用当今经济学的语言说,就是交易成本最低的方式,形成相对适应的形态。比如,如果信息共享和信用控制的公共体系未建立,经济活动自然会借用传统社会关系的支持,因为在这种关系里,最方便得到信息、负责、合作和忠诚,以人际信用来降低卸责和欺诈的风险。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组织关系,乡土社会的人际关系和正式的雇佣关系(比如合约制)作用类似,它们都能保护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降低合作风险。

农工混合与集中的工业形态肯定有区别,但它们是不能合流的两个道路方向,还是一个方向上的不同阶段,需要谨慎回答。即使不考虑产品的性质(一些适合集中生产,另一些适合分散在家户作业),也很难忽略这一条件:所有的经济活动都需要一些基本的东西——可以称其为“社会基础设施”——的支撑才可能运行。比如信用关系作为基础设施的保护作用:在工厂使用合约,在乡村使用关系,方式虽然不同,但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一样——增强确定性。经济活动采取哪种形态,取决于一系列社会基础条件的变化。如果不是历史地看这些基础条件对于经济形态的限定,怎么会肯定哪种情况是长远的道路模式,哪种情况是暂时适应的结果?对于道路“迥然不同”的过度强调,可能使我们忽略,各种社会解决生存问题的一般性内容:它们都要完成养育人民,创造盈余的任务(伍斯德,2003),没有一个社会是例外的。

为什么乡土社会的人际关系限定了经济形态,使之呈现“农工混合”方式?原因是农民没有真正离开乡间共同体。无论是务工还是务农,他们都还生活在原有的社会组织中,这些社会关系中存在的互惠责任、道德原则、信用监督机制,成为经济活动可依赖的制度环境。对于经济活动来说,正式合约与人际关系,本质上都是一种责任约束体系:二者都包含奖励和处罚,以明文声称或潜在意会的方式,规范有关各方的行为。比如,正式合约用抵押、计时、奖金及人事处罚,来抵抗违约行为,而人际关系用不再分享信息和机会、闲话、疏远乃至孤立,来抵抗不负责行为。

显然,经济活动采取什么形态,和社会基础制度有关,也在改变着社会关系。比如今天,当高度流动发生、代际社会关系变化、儿女养老越来越无法依靠时,社区或国家的公共养老体系就不得不提上日程。这说明社会关系发生了变化,单单依靠代际关系,已经无法约束年轻人的传统责任。如果说,乡土社会农工混合是一条独特道路,就如同说家庭养老是一条独特道路一样,它们都有“不变”的假设:房产等经济要素的价值不会变,人口流动不会变,基础性的财富制度——比如土地制度不会改变,与之适应的社会关系不会改变,经济活动的组织惯例不会改变……但无数事实证明,无论人们有多么不适应,这些东西都在经历变革。所以,农工混合式的分散经营,不过是有效利用已有的社会基础条件,解决剩余短缺问题的适应性结果,但不一定是另一道路模式。因为工业化形态源自不同的社会条件,而经济形态会随着社会条件而变化。人类大量的经验证明,以传统的眼光看,有很多到来的变迁是不熟悉的,但未知不等于它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