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团结:法国的理念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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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二 国族-国家建构与民族权益保障的国际比较

朱伦

2019年元旦,陈玉瑶博士在电话中说她写了一部有关法国国民团结研究的著作,并邀我作序。法国被国际上视为现代国族-国家(nation-state)建构的样板,其基本理念是将权利平等的公民共同体作为国族-国家建构的基础,也就是奉行“公民国族主义”,本书作者称其为“公民国族”观。众所周知,法国也存在一些在我们看来是“少数民族”的少数人群体,但法国的政治制度是围绕公民权利形成的,对少数人群体权益没有特别的界定与制度承认。法国少数人群体是否只满足于公民权利平等的保障,是否没有其他群体权益诉求或对其不甚看重?事实不是。但法国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我一直有兴趣了解。因此,得知一直研究法国并到法国实地考察过的陈玉瑶博士就此写了一本新书,很是期待拜读,并答应若读后有感,不讳笔拙,乐意为序。

法国大革命提出人人“自由、平等、博爱”,这是大家都熟悉的;但半个世纪后法国社会为何又产生出旨在加强国民或国族整合的“团结”理念,其具体内容和发展过程是什么,目前的实施情况如何,本书作者向我们作出了比较清晰的展示:国民团结的理论基础是法兰西国族的“一个不可分”;国民团结的实践内容是国家主导的对弱者的社会救助;所谓弱者,是公民个体意义上而非“少数民族”群体意义上的弱者;而这一切,都根源于法兰西的“公民国族”观。在作者看来,法国国民团结的理论与实践不从制度上回应“少数民族”群体性权益诉求,这是法兰西“少数民族”有所不满的问题所在。任何社会问题研究,都有研究者的价值判断,这种判断或是有意识的或是潜意识的比较结果。就本书的主题和内容来说,作者主要是以中国经验为比照的,这也是作者研究法兰西国民团结的初衷。

该书的立意是回答法国国民团结的实践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和谐,并以案例研究讨论少数人群体的特别权益诉求及政府的回应,史论结合,显示出其在研究国族-国家建构与民族问题这类重大复杂课题上的把握能力。而在涉及如何评价国民团结的理论与实践,我们应该从中得到什么启示时,作者则秉笔直书,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科研精神。本书的学术价值,在于对民族政治学或民族理论的如下三个基本问题及其相互关联,以法国为案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三个相互关联的问题是:一是如何解释现代国族-国家的理论设计与实际形成;二是如何解释国族-国家的公民共同体社会基础与民族差异问题;三是如何认识国族-国家与公民共同体社会条件下民族群体的特别权益以及族际整合。法国讲的“国民团结”,我国讲的“民族团结”,都是在回答这三个相互关联的问题。我最近也在思考这些问题,并就涉及法国的一些问题电话请教过作者。在通读并对相关章节反复阅读后,我在这里拟就本书主题及其涉及的上述问题略谈几点看法,以履邀序之约!

一 法国“国民团结”与中国“民族团结”的含义与立意

“生活在现时代世俗社会中的人们,不论男女、职业与阶级,都有三种共同的群体身份——国籍、公民、族属;这些身份虽不构成人们生存的物质根本,但赋予人们实实在在的生活意义,让人们在诸如传统与现代、权利与义务、私利与公益等问题上,时时处在恪守与开放、自律与他律之中。”这句话取自我尚未完成的一篇论文,我搬到拙序中不算离题:法国的国民团结理念,中国的民族团结理念,其缘由和道理皆在于人们的上述三种身份使然,或者说是这三种身份相互作用衍生出来的现实命题。

但同样是如何处理国籍、公民和族属身份的关系,法国提“国民团结”,中国提“民族团结”,二者的内涵有何异同?为此,作者首先对法文的“solidarité”与中文的“团结”进行了语义辨析。法语“solidarité”的本义是“休戚与共”,作者认为可译为汉语“团结”,因为“团结”在汉语中也有“休戚与共”的意思。但汉语“团结”的语义可宽可窄,以往外译多为“unity”或“union”。这两个词,前者为“统一”“单一性”之意,后者为“联合”“联盟”之意,这与“solidarité”的语义有所不同。不仅法国在讲到全体国人的关系时使用“solidarité”,西班牙、墨西哥等西语国家也在同一意义上使用“solidaridad”。因此,作者对“solidarité”一词的语义阐释,是我们应当特别注意的,不可以广义的汉语“团结”来理解。汉语的“团结”,多指不同主体间良好的“彼此关系”,这种关系不一定是“休戚与共”的。所以,当我们把“团结”用于族际关系时,应取“休戚与共”之意,外译为“solidarity”比较贴切。我们在讲民族团结时,常用“三个离不开”加以解释,实际上就是取“休戚与共”之意。作者对“solidarité”所作的概念辨析,不是咬文嚼字,而是要与中文的“团结”确立基本的等值关系,为比较研究奠定概念的语义同义基础。

作者将“solidarité nationale”译为“国民团结”(也可译为“国族团结”,“国民”与“国族”都是对nation的汉译,作者在文中也使用“国族”一词),这也显示出作者对国际比较研究中概念界定的用心。nation在中文中也有“民族”的译法,而且很常见,如“民族主义”(nationalism)、“民族-国家”(nation-state)、“民族解放”(national liberation)、“民族运动”(national movement),等等。若将“solidarité nationale”译为“民族团结”,仅从翻译学上说,也无可挑剔。但是,作者知道“民族团结”在汉语语境下,现在指的是56个民族间的“族际团结”,若译为“民族团结”,极易产生概念混淆。而概念混淆,也就说不清法国的“国民团结”与我国的“民族团结”在主体立意上有何不同了。“国民团结”是指全体法国人的团结,没有“族际”之意。“国民团结”与“族际团结”的着眼点与立意不同,决定了中法两国相关政策的导向与内容不同。不过,二者的目标和预期是相同的,只是选择的路径不同,可以用“殊途同归”来概括。

法国的国民团结强调不论族裔的公民主体,从理论上说,不同族裔公民之间实现了团结,族际团结也就自在其中了;中国讲的族际团结,从理论上说,其基础也在于不同民族的人都是中国人,都是中国公民,实现了族际团结,也就实现了“中华国民团结”(或曰“中华国族团结”“中华民族团结”)。对二者作此辩证分析,当不属于诡辩。我国之所以突出“族际团结”,主要在于历史国情,在于中华国族的现代建构曾经面临各种内外因素产生的民族分离主义挑战,现在也要通过族际团结来共同反对分离主义。当然,族际团结最根本的内涵,是各族人民共同繁荣发展,共同当家作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共同努力奋斗。因此,族际团结说到底,本身就是一个从属于“中华民族团结”或曰“中华国民团结”的命题。我国民族理论界经常讨论“国族认同”与“民族认同”的关系,一般结论是二者不矛盾,但这种不矛盾是并列关系还是从属关系?不矛盾的“统一体”是什么?我们讲民族问题与族际团结,其前提设定是同一“国族”和同一“公民共同体”内的问题与团结。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强调“国民团结”和“公民共同体团结”,族际差异、族际关系和族际团结,都是受二者制约和规定的。

本书作者对法国所言的“solidarité nationale”与我国所讲的“民族团结”进行的概念沟通,值得肯定。作者是法语硕士出身,在世界民族研究领域浸淫近10年,有对中外学术概念的敏感,这种敏感是从事世界民族研究特别是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国际比较研究应持有的基本遵循。但这个遵循并非人人那么自觉。比如对“少数民族问题”的研究,各国的“少数民族”族情并不一样,我国各个少数民族的族情也不一样,相互间的可比性与不可比性问题,就需要精耕细作,而不能大而化之。说到这里,使我想起参加我国《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国际公约》首次履约报告修改意见征求座谈会的情形。我国的首次履约报告被发回修改,问题不是我们没有说出成绩,包括特别值得强调的成绩,而是如何以《公约》的话语体系阐释这些成绩。中国的好故事,还要讲得好。毋庸讳言,我国“民族研究”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还有待规范化建设,以利于国内外交流。例如,作为学科名称的“民族”一词,其所指就没有共识,外译时“各村有各村的高招”,有的译为nation,有的译为nationality,有的译为people,有的译为ethnic group,还有的干脆使用汉语拼音minzu,如此等等。不仅不同作者说“民族”时读者不易辨别所指,同一作者在同一篇文章里使用的“民族”,其含义也前后不一。同一术语而含义不一,势必影响理论质量,势必影响学术交流。有在国外攻读政治学、社会学或历史学的研究生,虽都是外语本科毕业,面对外国老师轮换使用上述那些词,还有nation与state和country交叉使用,经常向我诉苦说,“自己都听晕了,不知中文怎么讲”!这不怪他们没学好,是我们的学术话语不科学,让他们在国际学术交流中感到茫然。

二 法兰西国族的“一个不可分”与中华民族(国族)的“多元一体”

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到现代,形成了“国族-国家”的政治单位,虽然全球化进程目前在深入加速发展,并且出现了诸如欧盟等区域一体化组织,但在未来的几百年乃至更长的时间里,国族-国家将依然是人们基本的认同与生存共同体。所以,加强国族-国家建构和国民团结,是一个世界性的命题。而绝大多数国族-国家面临的最实际的挑战是,人们对“国族”这种现代人们共同体的认识,依然受到历史形成的各种人们共同体认同遗产的影响,“国族”所具有的一些新内容、新理念和新规范,不仅需要人们逐渐适应,而且这些新东西也还继续处在不断丰富与建构中。法国讲国民团结建设,我国讲族际团结建设,原因与道理都在于此。

法国的国民团结命题,是基于法兰西国族的“一个不可分”理念。这一理念是法兰西国族-国家形成过程的产物,是同周围其他欧洲国族-国家比较的强调。英国、西班牙、瑞士、比利时、意大利等国族-国家,在统一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承认内部的族体差异,如英国是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等几个“国族”(nations)的“联合王国”,西班牙的主体是卡斯蒂利亚人,同时承认加利西亚人、巴斯克人、加泰罗尼亚人等“民族”(nacionalidades)的存在;与此同时,日耳曼人则分成了德意志、奥地利等国族-国家。法兰西还是开启现代民主共和制先河的国家,是在否定君主、贵族与教会特权以及封建割据等“旧制度”后形成的,凝聚法兰西人认同的是人民主权与权利平等的公民共同体,所谓“公民国族主义”,由此而得名。人们虽然也把美国视为建立国族-国家的先行者,但美国建国之初不脱英国模式,是“合众国”,只不过没有了国王,其政治制度依然是英国的联邦主义而非国族主义。但是,美国后来的发展,是国族主义上升、联邦主义下降的趋势,“美利坚人”成了共同的身份认同。目前的世界,不论是联邦制国家、君主立宪制国家还是保持王权的国家,都宣示自己是公民权利平等的统一的国族-国家。不过,也有突出民族构成多样的说法,如“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就是一例。但“多民族国家”之说,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文面貌的解释,即“中华人民”是“多民族的人民”,也就是费孝通先生概括的“多元一体”。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说,好像与法兰西国族“一个不可分”之说有所区别。但在这两个表述中,“中华民族”与“法兰西国族”在政治法律意义上是同位的,都是以统一国家为基础的人们共同体,国际上叫“nation”。法国讲的“一个”是“国族”一个,我们讲的“多元”是“民族”多元:法国讲国族是一个,但也存在不同“民族”;我们讲56个民族,但“中华民族”也是一个,也不可分。国内有学者说,中国“只有56个民族,没有中华民族”,这是概念混淆产生的问题,与20世纪30年代末费孝通先生质疑顾颉刚先生“中华民族是一个”之论的思路无异。顾先生认为中华民族是一个,费先生认为是多个,主要在于对“民族”概念的理解不同。但在50年之后,费先生改变了自己,把自己的观点调整为“多元一体”。这个表述,首先是承认中华民族的统一(一体、一个),然后再谈其形成过程的族类多样性。作为一种超越历史族体的现代人们共同体,中华民族(国族)有同其他现代国族一样的发展与建构逻辑,也存在其他国族-国家同样存在的历史留下的族类差异遗产。但内部族类差异的大小多少,不是判定现代国族的标准。我们还应记住,汉语的“国家”,既有欧洲语言中的country和state之意,也有nation之意;因此,我们在政治法律意义上讲“多民族国家”时,准确的译法是“nation of multiple peoples(或nacionalidades)”,是“多民族的国族”之意;而在人文地理意义上讲“多民族国家”时,这“国家”才是country或state。拉美有一个国家叫玻利维亚,不久前把国名改为“Estado Mulitinacional de Bolivia”,这在西语世界也是特例。“Mulitinacional”既可理解为许多nación,也可理解为许多nacionalidad。在西班牙,2006年加泰罗尼亚修改自治条例时,因想推翻宪法界定的nacionalidad身份便自我界定为nación,说西班牙这个nación是由多个nación组成的nación de naciones,这被西班牙法学家批得一塌糊涂,宪法法院后来也断然予以否定。我们的工具书如《中国大百科全书》在解释“中华‘民族’”时,将其定义为“中国各‘民族’的总称”,颇有nation of nations之嫌。当年参与起草该条目者对我说,这个界定是“民族学”与“民族理论”两个专业的专家经多次争论达成的妥协。当然,我国法学界与政治学界无人参与讨论,但至今也无人提出异议。

最近几年,我国许多学科特别是民族学界和史学界,对“中华民族”(nation)共同体形成的讨论颇为热闹。有些学者拿几个近代“因异求独”的分离主义案例来质疑中华民族的统一性,特别是拿一些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建立的王朝如“清王朝”来说事。清王朝建立时,欧洲的国族-国家格局也还处在动荡、沉淀与形塑过程中,甚至还没有形成后来的国族-国家概念与理念,不同人民也相互发生争夺领土的“王位继承”战争;因此,用后来的国族-国家框架来套解过往历史,解说历史中国,这不符合学术研究的逻辑。凡国族-国家,都有其前期复杂的族际互动历史,也都有现实的民族差异存在。欧洲的法兰西、意大利、西班牙等老牌国族-国家,没有人质疑;美利坚、巴西、墨西哥等新兴国族-国家,也没有人质疑;20世纪90年代独立的立陶宛、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最近的国族-国家,还是没有人质疑。这些国家哪个不是多族体、多语言、多文化的?其统一过程哪个没有遇到或大或小的反对,哪个没有借助文武两手的整合?这些国族-国家在形成与独立之前,也没有人说自己是国族-国家,有些人为什么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提出这时或那时的中国不是国族-国家的伪命题?

一些学者否定这时或那时的中国是国族-国家,并不是从社会制度入手的,而是把想象的族类同质、语言同一视为国族-国家的条件,但这并不是现代国族-国家(nation-state)的本质特征,也不是国际学术界国族主义理论的主流,更不是欧洲和世界各地国族-国家形成与建构的实际。法兰西学者勒南,早已在他的著名演讲《国族是什么?》一文中说得明明白白;德意志学者费希特在《对德意志国族的演说》一文中提出文化国族主义,但德意志人并没有统一在一个国族-国家中;从孙中山到毛泽东等政治家,毫不动摇地维护中华民族(国族)的统一,中华民族也实际地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了。现代国族-国家的本质,其外在特征是领土主权的独立统一,而内在的生命系统则是公民共同体的牢固团结;不同民族的差异性的存在,不是国族-国家统一建构的障碍,只是为公民权利平等团结建设提出了如何对待和整合差异的问题。我们周围有些学者不看本质,而是搬来当代西方一些学者的标新立异之说,如“原初论”(primordialism)、“符号论”(symbolism)和“族裔国族主义”(ethno-nationalism)等,生搬硬套地对照中国和质疑“中华民族”,如同亨廷顿那般提出“我们是谁?”的问题,除博取眼球外,实无任何理论贡献,更无积极意义。

还有学者认为,中国的“多民族国家”论述,在理论上是受苏联影响,这未免过于意识形态化。苏联(“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建立,凝聚力是“苏维埃”意识形态,基础是斯大林的nation理论,以及各个nation的加盟与退盟自由。斯大林的nation观念(即nation的几个“共同”界定),包括奥地利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奥托·鲍威尔和卡尔·伦纳的观念,本质上是德意志“文化的和族裔的 nation”观,而非法兰西“政治的和公民的nation”观,其目的是把nation与state分开,为建立由nations 组成的“苏维埃联盟”提供理论支持。但是,斯大林的理论,也为苏联的解体埋下了伏笔。世界上的“国族”都以地名为名,如法兰西与法兰西人、西班牙与西班牙人等,“人地合一”,因为人们的一切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都是在一定地域上形成并相互分野有别的,地域或曰“生存空间”就成了促使人们产生“祖国之情”“精神家园”的因素。但是,“苏联”没有共同地域认同,也没有创造这种地域认同,结果就是有“苏联”而无“苏联人”,或者说“苏联人”是“虚体”;组成联盟的国族共和国界限分明,各有各的认同,联盟靠的是“苏维埃”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一崩溃,联盟也就解体了。

中国共产党接受“十月革命”送来的马克思主义,但最后并未接受斯大林的nation观念及其联盟理论。如果说中国共产党早期还对苏联“国族共和国联盟”理论难以提出不同的论述,那在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侵略面前则明确提出了包括各阶级、各民族在内的中华民族的“民族统一战线”,把所有中国人视为统一的nation-state(国族-国家)。这种理念,与苏联国族共和国联盟理论没有关系,而是与西欧的公民国族主义与国族-国家发展大势吻合,是自梁启超20世纪初提出“中华民族”后中国的主流理念。“中华”是各族人民共同的地域归属、精神家园和祖国。“民族理论”界有专家说“中华民族不是实体而是虚体”,是受斯大林理论及苏联影响太深了。“中华”的特点在于地域广大,差异群体众多,既有长期密切的互动联系又各具文化传统,这决定了中华国族-国家统一建构的理念是明确的,但在具体操作上则奉行中国政治文化中的“审时度势”哲学。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实行不同的社会政治制度,但中国就提出以“一国两制”来解决港、澳、台与大陆的统一;在对民族差异问题的处理上,中国也有自己的一套略与术、言与行,其中有的也让一些机械主义者一时不可理解。

三 “少数民族”群体权益保障的国际比较

放眼世界,任何国族-国家的建构过程,都存在族际互动历史的恩恩怨怨与现实权益之争。本书作者以很大篇幅及几个具体案例来论述这个问题,给我们许多启示。作者肯定国民团结的实践对弱势公民的社会救助,但同时指出对弱势公民的救助,忽视了少数人群体的特别权益诉求,具体说就是法国没有在政治制度上设立专门的少数人群体权益保障机制。并且,作者从对法国“公民国族”观的分析入手,指出了法国没有这种保障机制的缘由。对少数人群体权益为什么要保障,保障的界限在哪里,是非标准是什么,纯公民权益保障与另加民族特别权益保障的实践效果优劣如何,则是需要精耕细作的学术园地,而且需要多方面的可比性研究。

法国国民团结理念,也是欧洲许多国家的理念,这与法国和欧洲的社会发展实际有关。个人主义的自由、平等、博爱,回答不了现代国族-国家的团结统一问题,而没有这种团结统一,公民个人的自由、平等、博爱也就没有可靠的保障平台;法国大革命的公民概念,是以人们的文化同质化与素养均衡化为基础设定的,但现实中的人们不仅文化多样,素养也参差不齐,国民团结恰是应弱者的呼吁、为救助弱者而产生的命题。正如作者指出的,国民团结的源头是教会性与社会性的慈善与道义,后来才变为公共权力的责任与政府施政要求。法国国民团结的实践以救助弱势公民为对象,当然包括少数民族中的弱势公民,但不突出少数民族整体,这是有国情和族情原因的,一些少数民族公民不一定是需要救助的社会弱者。

大多数欧洲国家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各地区、各民族的发展和发达程度比较均质,公民个人能力不相上下。例如语言能力,欧洲语言大多是同一语族、同一语支,甚至是同一语言的方言演变(各种新拉丁语便是如此),从一种语言到另一种语言的掌握不费什么力气,操小语言的公民几乎都是熟练的双语或多语者。在这种情况下,不同族体的公民可能不需要特别照顾,这甚至被认为是瞧不起人。但是,对于民族差异较大的社会来说,如何实现公民平等,特别是如何保障权益的实现过程,面临的问题大不一样。在语言文化差异较大的社会里,公平竞争的起点不一样,对少数民族的特别照顾可能在一定时段里有助于他们平等权利的实现和平等权益的保障。这一点,我们在研究法国一类国族-国家建构侧重公民共同体建设和公民权利平等时应当予以特别注意。同时,我们也不应忘记,民族特别权益保障也不只是弱势民族提出的命题,有这种保障也并非就解决了民族问题。

例如作者也提到的西班牙,少数民族巴斯克人和加泰罗尼亚人的经济发展水平超过整个西班牙平均水平,他们不是需要国家特别帮助而是需要他们帮助其他地区。由此,这两个地区就特别要求扩大自治权,认为自己受全国拖累,要自己单独“腾飞”。而当中央政府基于地区互助与国民团结原则否定这种自治诉求时,加泰罗尼亚地方政府竟以推动“独立公投”来回应。巴斯克地区,也是与中央争议不断。所以,少数民族权益的内涵、保障机制与边界,是一个没有世界标准的问题。西班牙1978年宪法确定“民族和地区自治共同体”制度及自治事项时,包括当时的少数民族政治家和民众都表示满意,但不到40年,也就是两代人的时间,现在却变成了理论上众说纷纭、实践中争论不休的话题。可以说,西班牙的“自治共同体”制度,在一些“民族地方”已发展为“民族自利”,并没有很好地保证西班牙“国民团结”。当然,如同本书作者展示的,我们也不能说法国以公民为立论基础的国民团结就很好地解决了民族问题。要不,人们对民族问题也就没有“复杂性”的认识与感叹了。

但是,民族问题不管多么复杂,处理民族问题还是有一些原则的,必须坚持与承认。民族问题的核心是民族权益,人们可以对民族权益列出许多清单,但性质与内涵就难有共识了。例如西班牙的自治共同体制度,其性质是政治自治还是行政管理自治,就一直存在争议。在巴斯克地区,曾经发生要求把巴斯克族服刑人员从全国各地监狱解回巴斯克地区监狱执行的请愿,表面理由是便于服刑人员家属探望,而这涉及司法统一及案件属地化管理的问题。在巴斯克和加泰罗尼亚,要求地区法院终审权是他们理解的自治,但马德里则绝不赋予这种权力。西班牙的自治共同体制度,个别地方的政治人物总想把它往所谓真正的“民族自治”,实际上是往中世纪的独立王国上靠,但“往事越千年”,“换了人间”,那“灯火阑珊处”的美人儿只可遐想了!2018年加泰罗尼亚分离主义者发动独立公投,参加投票的公民只占加泰罗尼亚公民总数的42%(国内有学者将其演绎为人口总数,这不确切),而58%的公民不参加投票,这说明加泰罗尼亚人口的民族结构不如中世纪那样纯了。我们不能说参加赞成独立公投的公民都是“纯加泰罗尼亚人”,同样,我们也不能说不参加公投和投反对票的公民都是“非加泰罗尼亚人”。但这个比例说明,现代化过程已使各民族高度杂居,任何历史上的民族王国,现都无可能“以民族名义”要求全体公民。例如,巴斯克和加泰罗尼亚对民族语言都很看重,但当以此提出当地公务员要通过两种语言水平考试时,则没有得到法律或法规支持。著名加泰罗尼亚学者米格尔·西关(Miquel Siguan)认为,在大语言与小语言的关系及使用上,人们“应在恪守与开放之间保持平衡”。

法国的国民团结不作少数民族群体权益保障的制度安排(但这不等于对任何群体权益都拒不保障),可以认为是对少数人群体差异及权益不重视,可以作为解释少数人群体多有不满的原因;西班牙对少数民族群体权益有多方面的制度安排,但也不是天下太平、万事大吉了。对族体差异及其群体权益的制度性承认与保障,这与国情、族情乃至时代发展有关,承认的方式、内容与程度也没有国际标准。而实际效果,则需要实践检验。西班牙加泰罗尼亚地区从自治走向独立公投,我们不能说是实行自治共同体制度的结果,但至少与人们对自治的内涵、理据、边界与功能看法不一有关,分离主义者便借着这些争议撕裂社会直至鼓动独立。与此同时,西班牙政府则宣布中止自治、通过权力接管来遏制加泰罗尼亚地方政府不接受约束的行为。在现代国族建构、公民共同体建设与民族权益保障问题上,只要能做到毛主席说的“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和国内各民族的团结”,采取什么方式不重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就好。

在我国民族问题研究界,有些学者把“民族自治”视为解决少数民族问题的出路,实际上是在进行理论演绎,现实没有试验场。提出“民族自治”的奥匈帝国不用说,加泰罗尼亚主义者按自己理解的“民族自治”走,马德里则绝不妥协;达赖集团提出“大藏区高度自治”,中国政府也直接予以否定。但在学界,以肯定态度把“民族区域自治”往“民族自治”上解释的论说,与以否定态度认定“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的判断,始终存在;前者把出现民族问题归因于对民族自治权尊重不够,后者则把出现民族问题归因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了民族自治权,但二者都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从理论阐释、制度设计与实际操作结合上说,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绝不是“民族自治”,不管人们怎样设想“民族自治”有多少种样子。那么,该怎样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它与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有何关系呢?

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大会上,前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讲话说,“要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在宁夏庆祝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会上,现任全国政协主席汪洋则说,“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国家主席习近平说,“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则是对“民族自治”论者的直接回答。三位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话,说得明明白白。从学术理论阐释的角度,郝时远研究员曾以《中国民族区域自治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为题,发表过专门论文。我也曾发表几篇论文,论证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共治”,是“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民族自治,客观因素是各民族的杂居;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理据是各族人民都是权利平等的公民。我们讲民族平等团结互助,道理在于各族人民都是中国人;而平等团结互助的实现,则需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做保障。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是各族人民最大和最实际的权益保障,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品质,是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具体体现,是巩固中华国族-国家统一的基石。

本书的主题是研究法国的国民团结,为我国的民族团结提供启示。民族团结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题中之义,将二者联系起来是民族研究和民族工作者目前关注的焦点。作者揭示法国通过社会互助以求国民团结或国族团结,团结的基础是公民身份与公民权利平等,这有助于我们开阔国际视野,正确认识民族差异,找到促进民族团结(族际团结)的现实道路。而这种研究视野,以往我们重视不够。对民族团结与民族关系的研究,人们通常是将其与国家统一联系起来,很少有人从国族与公民共同体建设的角度看问题,包括费孝通先生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研究,也缺少对公民共同体维度的论证。现代国家的形成基础是国族共同体和公民共同体的二合一建设,这种建设规定了民族问题与民族关系的内涵与性质,以及权益保障的环境与边界。我们讲民族团结,是“中华民族”团结与中国公民共同体团结下的命题,后二者是前者的方向和依托。法兰西“公民国族”论被视为现代国族-国家的核心理念,世界各地群起效仿;法兰西的“国民团结”强调公民共同体建设维度,理论上也站得住脚;然而,法兰西不作少数民族群体权益保障的公共制度安排,尽管有其背景与理由,但未必是现代国族-国家建构的必须遵循,未必合乎积极保护文化多样性发展的当代国际社会共识。陈玉瑶这部著作,对此作出了有理有据的分析,不辜负我国世界民族研究事业对她的期待,可谓“十年磨一剑”!

十多年前,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建设规划下,我作为世界民族研究室主任,先后物色几位懂俄语、西语和法语的人才,承担相关国家和地区民族问题的研究任务,陈玉瑶同志作为法语文学硕士,是最后调入的。不久,她考上了郝时远研究员的“民族理论”专业博士生,我则应邀参加了她的导师组,对她的学术成长过程历历在目。读博期间及毕业以后,陈玉瑶同志勤于思考,不断有论文、译文、译著发表,且在发表前大多惠赠我一睹;近几年我离京索居时多,与她学术交流虽趋少,但她写出这部著作,我并不觉得意外,只有欣喜。不过,作者邀约写序,则出乎意料,只好勉为其难;东拉西扯写多了,倘不合序,权当读后感吧!

序于江苏师范大学寓所

2019年1月30日初稿,3月11日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