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潮(2018年第3期/总第91期)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三 健全和完善粤港澳跨境就业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化路径选择

(一)借鉴香港立法经验,完善中国内地有关劳动法规

香港具有比较完善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一是体系完善。香港有关劳工法律,如保障劳动者基本工资待遇的法律《雇用条例》、规范工会权利的《职工工会条例》、保障工伤职业病的《雇员补偿条例》及各类职业病条例、处理劳资纠纷的《劳资关系条例》、《劳资审裁处条例》等。

二是规定明确,可操作性较强。香港法律规定雇员每星期工作18个小时以上,连续工作4个星期,即属于《连续性契约》,可以享有《雇用条例》规定的保障。《雇用条例》明确规定了雇员休假日,即每周必须至少有一天休假日,工作满3个月,可享有有薪法定假日。工作满一年及第二年均可享有7天有薪年假,满第3年可享有8天,以后每年增加一天,直至14天;在病假方面,有注册西医证明,连续病假4天,可享有正常工资五分之四的病假津贴,低于4天即无薪。而病假最多可休息120天。

三是保障方式具体,保障措施有力。香港法律对劳动者工资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做出详细的规定。《雇用条例》规定,雇主必须以金钱如现金、支票,在工资期期满的7日内支付工资,否则即属违法,雇员可追讨工资和利息,而工资若超过期满1个月仍未支付,则雇员有权认为被雇主变相解雇,而追讨解雇补偿。如果员工因不小心损坏雇主物件,雇主每次只能在工资中扣除300元。

四是政府成立破产欠薪保障基金,以保障员工的欠薪及遣返费用补偿。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是从公司每年的牌照费中抽取。按规定,员工可向基金申请:代通知金不超过22500港元;欠薪的保障限额36000港元;遣散费不超过36000港元可全数领取,超过36000港元则以50%计算。当雇主无法支付欠薪或遣散费时,员工即可向基金申请。根据《雇用条例》,如果连续为雇主服务满2年遭雇主无理解雇,可以追讨终止雇用金,包括代通知金、比例年假及长假服务金。雇员可追讨终止雇用金外,亦可追讨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补偿金。

很显然,香港的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体系完备,可操作性强,为此:

(1)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修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在内地就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

(2)借鉴香港立法经验,单行制定《劳动者补偿条例》,将内地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时辞职、辞退、工伤、职业病等的补偿做出详细的法律规定。

(3)引进香港的政府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内地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时的欠薪及遣返费用补偿问题。

(二)废除就业许可证制度,逐步取消具有律师、会计师、税务师资格的港澳专业技术人员在中国内地的从业限制,对香港、澳门居民实行就业上的“国民待遇”

(1)尽快废除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制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对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证制度。

(2)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取得内地法律执业证的港澳台居民享有与内地居民律师同等的权利和同等的执业范围。

(3)对取得港澳台地区执业证的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房屋经理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逐步降低他们在内地的从业门槛,打通中国内地与港澳台人才多向流动通道,按照国际惯例,对他们在内地直接执业实行行业管理。

(三)废除港澳台非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户的限制性条款

(1)建议修改国务院2011年3月3019审议并通过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增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条款。

(2)废除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2年3月1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从业人员及营业面积规定的通知》(工商个字〔2012〕41号)中关于“针对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范围、从业人员及营业面积等方面的限制”条款,允许其享有与中国内地居民同等的权利。

(四)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使中国内地和香港、澳门居民社会保险“无缝对接”

(1)修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就业纳入社会保险法调整范围。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应当和内地居民一视同仁。按照本人实际工资作为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港澳台居民的退保问题和年老退休之后的社会保险待遇问题,也应该与内地居民一视同仁。如果在内地其他社保统筹地区就业的,应当允许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在内地年老退休的,符合享受养老保险等条件的,应当允许其在内地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而不论其在港澳地区是否领取了养老金。

(2)切实解决内地居民取得港澳居民身份后回内地就业的社会保险的无缝对接问题。

修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允许内地赴港澳定居人员出境之时保留原有社会保险关系,待其取得港澳居民身份回内地就业之时,延续其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即对取得港澳居民身份回内地就业的原中国内地居民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累计计算,办理衔接手续时只需对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做个变更登记即可。

(3)参照香港的强基金计划,推动内地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

根据香港于200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强制公积金计划条例》的规定,香港强基金是通过政府强制实施的、靠个人和雇主积累的并选择私营机构进行投资,雇员须自己负担基金投资的盈亏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强基金计划就是通过把这种个人账户储蓄的积累,保障雇员退休后的生活来源。强基金制度是一个强制退休储蓄计划,目的是提供一个正式的退休保障体系。从强基金的供款来源来看,其主要来自两方面,即雇主和雇员。雇主和雇员分别缴纳雇员月收入的5%,其中设有上限和下限(分别为20000港币和5000港币)。政府并不投入任何资金,强基金属于个人的一种储蓄,最终的归属权益为雇员所拥有,政府只是强制性的要求雇主和雇员参加供款,以保证他们日后养老所需的资金。

香港强积金制度发展快速,对内地正在推行的职业年金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制度覆盖及缴费水平上,强积金制度覆盖面广且缴费制度灵活;在账户权益上,强积金账户权益转移形式多样且提取规定严格,税收优惠力度高;在投资政策上,其投资计划具体、投资工具种类不限但须保证质量;在监管制度上,组织机构健全且相关法律制度完备。

内地在发展职业年金制度时,“应借鉴香港强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建立弹性化缴费制度和‘大口径’缴费基数;不断提高职业年金立法层级,通过市场化投资运营管理机制和多层次监管体系,优化职业年金制度运营,以此推动中国内地职业年金制度的完善和健康持续发展,健全和优化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12]

(五)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人事、劳工、社会保障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以切实维护内地与港澳居民跨境就业者的合法权益

香港、澳门的劳工部门、统计调查部门对中国内地居民在港澳就业情况每年都有一个大概统计,但缺乏全面而动态的管理。中国内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情况也有一个粗略统计。遗憾的是,中国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劳工及社保部门没有建立起资源共享的信息交流平台。目前,广东省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官方合作主要有:粤港粤澳合作联席会议、粤港粤澳行政首长会谈等方式。但粤港澳三方对跨境就业劳动者的限制性政策及粤港澳居民就业权益的保障等方面缺乏沟通协调机制和快速解决渠道。

因此建议:

(1)加强内地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与港澳地区的劳工部门合作,通过各地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定的港澳高层次人才发放专项补贴、生活补贴、安家补贴,其在内地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财政补贴。

(2)加强内地社会保障部门与香港强基金管理局、澳门社会保障基金合作,出台有关粤港澳人士社会福利细则,规定“在港澳人员回港澳工作后,将其在内地缴纳的社保金纳入香港强基金、澳门社会保障基金征收范围”,保障其社会福利,解决其后顾之忧。

(3)内地组织、人力资源部门在设置部分聘任制公务员、事业单位岗位时,采取特殊优惠政策,提供部分职位岗位,供港澳居民报考;联合内地各高校就业指导中心为在内地应届毕业港澳生开具“报到证”,方便用人单位接收港澳生。

(六)加大内地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与港澳地区的合作力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切实保护粤港澳居民跨境就业者的合法利益

(1)加大内地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与港澳地区的合作力度。在中国内地现有法律框架下,探索在广东南沙、前海、横琴三大自贸区采用与香港劳动争议审裁接轨的劳动仲裁模式,在立案、审查、庭审等裁审环节,充分借鉴香港现有劳动仲裁程序简便、灵活、快捷的特点,逐步打造具有粤港澳大湾区特色的劳动人事争议解决制度。2017年5月5日,南沙自贸试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成立,这标志着南沙率先成立全国首个自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也标志着具有粤港澳大湾区特色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

(2)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切实保护粤港澳居民跨境就业者的合法权益。2017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发布,明确要求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加强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裁审衔接机制长效化、受理范围一致化、审理标准统一化,厘清劳动法律法规使用条件和适用范围,适应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对劳动人事仲裁提出的新需求。为贯彻落实该意见的实施,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沟通协调,结合该意见要求,出台了《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通过这种协调机制,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合作,从而有利于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李淑冰:《澳门世界旅游中心竞争力的比较》,澳门经济学会出版社,2016。

张照东:《港澳居民内地就业保障问题与对策》,《中国工人》2015年第6期。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

谢莲秀:《澳门劳动关系调整与工会维权策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张照东:《港澳居民内地就业保障问题与对策》,《中国工人》2011年第6期。

郭苏莹、罗阳辉等:《探索港澳人员在粤工作享受同等民生待遇》,《信息时报》2018年1月28日,第1版。

江南鸾:《牢记谆谆嘱托,不负殷殷期望》,《深圳商报》2017年12月7日,第1版。

李茹萍:《粤澳合作精彩不断——在横琴注册的澳资企业累计1168家投资总额90.71亿美元》,《经济日报》2018年4月23日,第1版。

宋雪程:《香港强积金制度对内地发展职业年金制度的启示》,《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

Options for Law-Based Governance over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Cross-Border Employees Rights Protection

Zhou Shengying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Planning Outline of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is to be unveiled,and development and fusion in this world-level bay area is foreseeable,so the issue about how to improve the law-based governance over cross-border employees rights protection should be put onto the agenda. It is the fact that the overal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n the mainland is not as robust as in Hong Kong and Macao and that the mainland still lags far behind in terms of eduction,employment and medical service. Different economic and social systems lead to different ways in which laws are made and implemented. Therefore,we should take some concrete measures in this regard to improve the labor laws and regulations with reference to Hong Kong’s legislation experience,improve the endowment system to allow the citizens of Hong Kong and Macao to enjoy a seamless transfer when they decide to work on the mainland side,make more efforts in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with human resources,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related departments in Hong Kong and Macao to better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citizens both sides when they cross the border to work.

Keywords:Guangdong-Hong Kong-Macao Cross-Border Employment;Rights Protection;Law-Based Governance


[1] 周盛盈,中共珠海市委党校法学教授,广东省金融法学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和港澳法律制度。

[2]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第55~56页。

[3] 谢莲秀:《澳门劳动关系调整与工会维权策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4] 张照东:《港澳居民内地就业保障问题与对策》,《中国工人》2011年第6期。

[5] 郭苏莹、罗阳辉等:《探索港澳人员在粤工作享受同等民生待遇》,《信息时报》2018年1月28日,第1版。

[6] 中国新闻网:《澳门总人口增至65.31万 人口老化持续》,http://news.china.com.cn/live/2018-03/06/content_39130167.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7月3日。

[7] 江南鸾:《牢记谆谆嘱托,不负殷殷期望》,《深圳商报》2017年12月7日,第1版。

[8] 李茹萍:《粤澳合作精彩不断——在横琴注册的澳资企业累计1168家投资总额90.71亿美元》,《经济日报》2018年4月23日,第1版。

[9] 观察者网:《2017年深圳GDP首超香港?深圳统计局辟谣:还差611亿元》,http://www.guancha.cn/economy/2018_03_01_448608.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7月3日。

[10] 《澳门历年GDP及人均GDP一览(1970~2016)》,http://www.360doc.com/content/17/0302/13/642066_633336693.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7月3日。

[11] 《2017年国内生产总值达827122亿元 比上年增长6.9%》,https://www.sohu.com/a/217454439_123753,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7月3日。

[12] 宋雪程:《香港强积金制度对内地发展职业年金制度的启示》,《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